建设工程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论文_任丽丽

建设工程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论文_任丽丽

浙江康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

摘要:专家辅助人制度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当事人的质证能力。一方面可以帮助当事人有效的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监督,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填补法官专业知识的空白,帮助法官做出更公正的判决。 我国目前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仅仅是增加的新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仅仅是诉讼主体制度创新的雏形,还未达到作为一项新制度的层次。因此,如何完善专家辅助人这一新的制度对司法实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设工程;专家辅助人;作用;完善

引言

建筑是人类社会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建设工程因质量和造价引起纠纷导致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甚至法官往往并不具备相关科学技术知识背景,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院需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作为判案的依据。根据有关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采信。由于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专业技术、道德水平和执业资格等方面存在各种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给诉讼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扰,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诉讼中遇到专业性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1、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2. 专家辅助人主要作用

2.1专家辅助人与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法律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当事人的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审查监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的介入并不局限于诉讼阶段。在非诉阶段,包括仲裁、公证、行政执法等过程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专家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现场见证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咨询等。

【案例一】某建设单位建设近三十三多万平方米的抛填土石方工程,因与某施工单位在工程款结算上发生纠纷,建设单位诉前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对抛填土石方工程进行鉴定,《诉前鉴定意见》工程款为1700多万;而施工单位根据施工验收记录认为工程款应为2700多万,从而导致诉讼。诉讼中,中院一审和高院二审未对《诉前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直接采信了《诉前鉴定意见》。高院二审判决后,施工单位聘请专家辅助人,对《诉前鉴定意见》进行质询。专家辅助人根据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诉前鉴定意见提出了专业意见,指出:1.《诉前鉴定意见》中表明在三十三多万平方米的测区中,仅随意开挖了十个点对抛填前施工结构层进行数据采集(且《诉前鉴定意见》中没有通过随机抽样确定十个开挖点程序的资料),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第3款和表4.1.15的规定,不能反映测区原始地面的不规则地形,不能表达真实的原始地貌特征,因此不具有代表性。2. 鉴定人在《诉前鉴定意见》中的三角网数据不能互相印证、互相矛盾:《诉前鉴定意见》表明,在三十三多万平方米的测区中,鉴定人仅随意开挖了十个点对抛填前的原始施工结构层进行数据采集,工程抛填开挖高程点图也印证了只有十个原始施工结构层的数据,而《诉前鉴定意见》中却构建了一百多个结点的三角网,可以推断《诉前鉴定意见》中的三角网是虚拟的;因此《诉前鉴定意见》中的土石方工程量测量结果依据明显不足。 3. 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结算纠纷,应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布置相当数量(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至少应有133个)的勘探点,确定抛填土石方层的厚度,从而正确计算抛填土石方工程量。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目前,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审查再审中。

2.2专家辅助人与法官

专家辅助人虽然是由当事人聘请,为当事人利益服务的,但是其最终的目的仍然是为了使法官倾听不同的意见,提供“兼听则明”的途径,查明案情,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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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建设单位建设专业市场,因与某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上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向中院提起一审诉讼,涉讼造价5.20亿元。中院委托当地一家鉴定机构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聘请了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向合议庭提出,要求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庭审过程中,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进行了询问和质证,并就本案的专门性问题出了专业意见[2],对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工程量计算、签证单的确认提出核对意见,并指出:鉴定意见对受鉴项目中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未施工的分项工程也进行了计价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鉴定意见未扣除施工水电费,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提起工程价款诉讼,其工程鉴定造价中不应计取间接费和税金;鉴定机构指派参加本案的鉴定人员共六名,只有项目负责人一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具有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人资格,但少于法定的鉴定人数量;其余五人均是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而不具有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人资格。中院一审大部分采信了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一审判决讼争项目工程造价为4.81亿元。

2.3 专家辅助人与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可能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有偏差甚至相反的结论。专家辅助人可以从专业角度,就鉴定报告形成的法律程序、抽样方案、检测方法、引用标准等提出质疑。一方面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对相关鉴定机构行为进行制约的有利措施[1]。

【案例三】某建设单位建设近九千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因与某施工单位在工期和工程进度款支付上发生纠纷,从而导致诉讼。建设单位诉前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对钢结构厂房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钢结构厂房施工质量不合格,加固修复造价高达140多万。诉讼中,施工单位聘请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询问和质证,并向法庭提出了专业意见,指出:诉前鉴定检测方法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不具有代表性,检测结果判定规则违反国家标准规定,检测结果依据明显不足;对讼争建设项目经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构件,未经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复核验算,并在此基础上再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而直接提出加固修复建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其修复建议不能作为加固施工的依据,也不能作为确定加固修复造价的依据;担任本案造价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格。最后,在专家辅助人提出的质询意见下,建设单位的委托律师和鉴定机构鉴定人当庭承认其鉴定意见存在的错误。法庭据此对该

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不予采信。

3、专家辅助人存在问题

3.1关于名称或者称谓问题

《民事证据规定》采取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称谓,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为专家参与勘验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类似,而与《刑事诉讼法》作为鉴定人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同,采取了“人员”的界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此条的适用解释上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称为“诉讼辅助人”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多数学者在理论上甚至有些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用了“专家辅助人”的术语。有学者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采用“专家辅助人”的称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作为“专家”不完全受当事人意志左右[3],体现专家只服从科学的特性;而“辅助”功能的发挥体现了当事人专门知识不足的特征,同时也间接辅助了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理解或者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对此称谓不仅仅是一个术语问题,更为主要的是该术语应当反映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程序中角色与功能,符合我国诉讼制度的本质要求。同时地方司法机关对此明确规定为“专家辅助人”,如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纪要》。

3.2专家辅助人的职责定位问题

专家辅助人一般由当事人自己选任、聘请,并由当事人支付费用。当事人选任专家辅助人时往往考虑该专家辅助人是否有利于自己嬴得诉讼,而专家辅助人和律师一样,均作为当事人获胜的诉讼武器,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仅仅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因而保持中立不可能,甚至会丢掉科学。如何在制度规则上将专家辅助人的职责定位为对法院拥有优先职责,即专家辅助人应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客观真实、进行公正裁判服务。

4、结论

专家辅助人可以在法庭庭审质证过程中,通过对专业问题的分析和判断,提高当事人的质证能力,帮助法官判断、排除有关证据,进而做出公正的司法判决。

参考文献

[1]常林.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张鸣起.关于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N].:澎湃新闻:2017-03-14 18:26

[3]郭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中国模式[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1

论文作者:任丽丽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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