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边文化支持下的国际生态合作_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论文

论多边文化支持下的国际生态合作_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论文

论多边文化支撑下的国际生态合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态论文,文化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7)04—0235—05 [收稿日期]2007—03—17

一、多边文化是和谐世界的文化解读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国由于地域、历史、传统的不同以及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其文化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独特性。正是有了这种差异性,才产生了相互对话、交流、借鉴和学习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世界上各民族文化之间应相互尊重差异性,发展互补性,拓展普适性,加强沟通交流借鉴,所以,多边文化是和谐世界的文化解读。

首先,多边文化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文化差异与国际冲突的关系。亨廷顿认为,在冷战结束后的世界新形势下,国家之间的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而冲突的主要根源不再是意识形态因素或经济因素,主导人类最大纷争和冲突的因素将是文化上的差异,不同文明之间的矛盾将取代过去超级大国之间的对立关系,作为国际间悬而未决的最重要问题而突出出来[1](P25)。这一观点的实质是用一种文化取代其他文化,用一种文明取代其他文明,显然这是在为某些国家的外交政策和行动寻找理论依据。事实证明,当一种文明要强加到其他文明之上的时候,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便会爆发战争。因而,只有奉行多边文化的外交政策,才能使本国和世界安宁。对于国际冲突,从其社会历史根源来分析,往往的确有不同程度的文化冲突的因素在内,并且其广泛性和持久性不可低估。狭隘的单边文化支撑下的国际冲突中,冲突双方便会根据自己的价值尺度和标准对国际冲突进行认识及判断,并为自己的政治行为和目标寻求符合自身价值认同的文化界说,从而使利益或权力的争夺升华和内化为神圣的文化追求,使冲突在现实中丧失了妥协和让步的余地,这极大地增加了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国际冲突的难度[1](P12—13)。多边文化要求既充分承认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尊重多元文化的历史传统、文化精神、价值取向和现实形貌,同时又能够宽容不同,并与异质文化容纳共处,从而形成一种“和而不同”的良性关系状况。

其次,多边文化有助于建立国际新秩序。文化是在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永恒矛盾中不断积淀而形成的精神成果。但是,文化不是孤立和静止的,各种不同文化总是处于相互影响和发展演变中。多边文化要求国际社会在制度安排上能够体现当今世界多样文化共生的现实状况,反映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愿望和共同利益。多边文化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是世界充满活力和创新的根源所在。尊重异质文化,学会与其他文化和平共处、取长补短、共同发展,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文化精髓。然而,国际旧秩序的最大弊端就是西方文化霸权主义占统治地位,它阻碍人类和平、发展和进步。构架国际新秩序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也就是主张各国文化无论其发展程度如何,都是促进人类文化进步的一个要素,都有维护本国本民族平等发展权利,以及承认和尊重异质文化平等地位的义务。

二、多边文化是国际生态合作的理论基础

在多边文化支撑下,尊重不同文化的平等地位、多样性以及它们丰富的活力,是促进国际生态合作的决定因素。过去,人们一直从生物—物理学的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试图把生态环境与文化背景分割开来,仅仅强调减少资源利用、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基因储备的多样性。当代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正是人类社会本身创造了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复杂系统,而这种复杂的系统恰恰根植于文化价值观。联合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人经济委员会指出,任何只注重生物维度的可持续发展都存在局限。如果要寻求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促成有效的国际生态合作,就不能不把这些文化价值观考虑在内[3](P121)。从生物多样性到多边文化,昭示了人类在新世纪摆脱危机的可能前景。生物多样性在基因、物种、生态系统内部所形成的多元互补关系,有助于物种的保存和优化,因为扬长避短式的互补结构,使得生物基因和物种能够全息性地应对威胁其生存的外部环境。而各国要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就必须力避文化发展的中心模式论或文化上的单边主义。单边文化回避不同文化之间的互补整合,它有可能把一种文化的缺陷放大为整个人类文化在总体上所普遍具有的共同缺陷,从而危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多边文化所要求的不同文化之间的多元关系,成为不同文化之间的张力结构赖以保持的可靠保障。这种不同文化之间的张力关系恰恰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发达国家把其物质生活方式、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一种普适的行为准则加以推行,赋予自己在文化上的支配地位,并力图通过文化的整合同化其他文化,使各种文化都变成其文化的翻版,以便在国际生态保护中获取既得利益。而多边文化打破主权国家之间封闭的疆界,强调文化多样性的客观性及其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对于反对西方在国际生态问题上的霸权,捍卫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利益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以多边文化为理论基础,在国际生态合作中应遵循以下准则:

(一)共同生态利益原则

利益是多边机制和多边组织生成的基石,正是基于某些共同生态利益,才使得构建多边生态机制,建立多边生态组织与促进多边生态合作成为可能。由于所有国家的生态利益都是相互依存的,所以,它们才有可能放弃单独决策,而通过建立国际机制来实现共同利益或避免共同损失。在多数情形下,单边行为都难以获得较大的共同利益,这不仅因为各民族和国家有着共同的利益,而要想共同受益,靠各国单独行动是做不到的。换言之,合作行为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单独行动的收益。国际机制的建立并不是要求国家放弃对自身生态利益的估算,而是需要国家在进行决策的同时要考虑到国际协调或国际合作以及其他国家的生态利益[4]。一旦国家间开始协调其行为,或者进一步合作,也就成为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者。

(二)合法性原则

国际社会成员对规则的遵守和服从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控制力或约束力是国际生态合作机制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国际生态合作机制只有实现了合法性,即国际生态合作的原则被国家内化并用来界定其利益时,国家的自身生态利益与其担负义务之间的矛盾才被消除,国际生态合作机制才可以获得稳固的权威。在多边文化中,虽然国际生态合作机制很大程度上将由体系中追求自身利益的那些最有力的成员所设计,但是,还必须首先充分考虑中小国家的利益。国际生态合作机制本身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能够为其成员提供一个降低成本的交易平台是其合法性的利益基础,而规则内化并在互构中能形成新的行为规范是其合法性的观念基础,也可以说是赋予合法性一定的道德基础。

三、国际生态合作机制的设计

国际生态合作在多边文化的准则有三个:不可分割性、普遍性行为准则和扩散性互惠。不可分割性就是在多边文化框架内的各国的生态行动相互影响的关系模式;普遍性行为准则往往体现在基于平等参与的原则促使更多国家更为广泛的生态合作,搁置本国的某些偏好,放弃歧视异己文化的做法与排他主义立场以获取共赢效果;扩散性互惠则需要各国牺牲一些自主性权利以及在长远利益的考虑上尽量克制自己对短期利益的追求,维护共同生态利益。

(一)国际生态合作必须关注多样文化之间的生态对话

多样文化的存在及其交往,会把不同观念、不同宗教信仰的民族、群体、个人带进不断扩展的人类文化共同体,而全球化的发展又使这种交往突破了各种时空局限,交往的加速度及无限扩大就使不同文化的相互理解与相互宽容凸显紧迫。因而,只有促进生态对话,才能减少生态利益冲突的危险性。只有不同文化间的对话才是和平的保证。推动多边文化下生态对话要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以文化宽容为前提。在国际生态合作中,坚持本国的生态价值观是避免国家生态利益盲目丧失的一个原则。但是,对于其他国家文化中的生态价值观必须持一种宽容、尊重和学习的态度,唯此,生态对话才得以进行;而文化偏执则是执意追求和维护一种单一的文化价值,拒绝接受文化的多样性,把不同于自己文化价值的存在看成一种异己的状态,这种做法必然会给国际生态合作设置障碍。多边文化要求尊重他人的文化或至少尊重那些包含容忍的文化。例如,土著人的文化一直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在强大的外部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压迫下,土著文化的地位岌岌可危。文化灭绝就是从生态资源的破坏开始的,世界范围内发自民间的如火如荼的保护土著人运动不仅呼吁重视自然资源的保护,还不断强调当代生态发展的核心的价值系统。它们不断表达这样一个观点:土著人文化与生态资源休戚相关,要保护其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基本物质基础,首先要尊重其文化表达[5](P23—25)。

其次,国际生态合作必须坚持以生态利益平等为基础。众所周知,各主权国家在国际生态合作中所追求的国家利益是生态利益,任何国家的生态利益都是这个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组成部分,甚至是其核心部分。同各国主权平等一样,各国生态利益在本质上也是平等的。但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各国通过国际生态合作获得生态利益的同时也必须舍弃其他一些国家利益。例如,经济的发展必须放缓、国家的主权受到限制等。所以,任何国家在进行国际生态合作时,都会权衡利弊,当认为得到的生态利益不足以弥补因之而失去的其他利益时,它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不与国际社会进行生态合作。鉴于生态问题的整体性、长期性与互动性,随着国际生态保护运动的发展和人类生态意识的全面提高,各国都会将生态利益作为本国发展的终极目标追求,这是毫无疑义的。

再者,生态协定的制定要实现实质平等。在生态协定的制定上存在竞争。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经济与技术实力,在生态协定的制定中处于优势,因此它们竭力在国际生态合作中使相关规则对己方有利;而发展中国家则往往因为缺乏参与生态协定制定的能力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目前,全球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以消耗大量自然资源,排放大量污染物质的生产方式和高消费的生活方式所造成的。发达国家不仅对本国的自然资源,而且对全球的自然资源带来巨大的压力。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些生态顽疾实际上也同发达国家长期掠夺或廉价收购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有关。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缔结生态协定和参加缔约国谈判时,必须坚持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生态恶化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并必须承担更大义务的原则。同时,还必须在协定的相应条款中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在履约时应尽的义务,即及时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有益于环境的成熟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为履约所进行的技术和经济转变。

最后,坚持“扩散的互惠性”,切实履行生态协定。从生态协定的实施层面看,国际生态合作阻碍重重;从生态技术合作方面来看,由于受到各国知识产权法的限制以及发达国家的高科技出口行政管制措施的约束,情况不容乐观;从资金援助方面来看,发达国家怠于履行其国际合作义务并且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往往附带有政治性条件。此外,在生态科学研究方面,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和《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都有关于情报交流的规定,但是,各国多数只是就环境监测、调查以及评估等数据信息进行共享,很少会愿意把自己的研究成果无偿提供给其他国家使用。多边文化的成功在于产生“扩散的互惠性”效应,各国自我利益的界定要比平常所定义的更加广泛,而且更多的是基于长远考虑而定义的,只要这个体系得以运作,每个国家都会相信其短期的损失会得到长远的回报,其他国家在发现自己的行为危及固有的状态时,不会违背自己默认的诺言去做反常的事情。

(二)解决生态协定的“碎片化”问题

碎片化是国际法的固有特质。众所周知,国际法不是整合于一种制度或一项条约之中,而是沿着各种功能方向逐渐分化。而国际社会缺乏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每个国家都是国际法的立法者,国际法的这种扩张,与普遍缺乏国际规范之间的等级关系结合起来,再加上同一国家各个不同谈判团队并非总能协调一致的可悲事实,国际法便形成了一个非同源性和缺乏整合的法律体系[6](P47)。国际生态法律冲突相当典型地反映了国际法的这种“碎片化”状态。现有的生态协定尚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缺乏联系与协调。具体表现为数量众多的协定在领域和功能上交叉重叠甚至是相互矛盾,有大量机构共同承担国际生态治理的任务且相互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

国际生态合作运动是以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为分界点。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前的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生态合作基本上只是围绕着特定的环境污染问题展开,例如,《国际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54)是为了防止海洋运输的石油污染问题,《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是为了避免因核武器试验而带来的核污染。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大会宣言》和《环境行动计划》,这标志着国际生态合作的正式开始。在这一时期,致力于国际生态合作的全球性公约和区域性公约如雨后春笋般产生。前者如《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2)、《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禁止为军事或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环境改变技术公约》(1976)、《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后者如《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1974),等等。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三个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和两个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从而使国际生态合作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这次大会之后,国际生态合作迅速发展: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1993年签署了《鼓励渔船在公海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在淡水保护方面,1997年签署了《非航行利用国际水道法公约草案》;在大气和气候保护方面,1997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在保护自然和野生动物方面,亦有《保护欧亚非水禽的协定》,等等。

但是,由于现有的全球生态协定是随生态问题出现在各国国内和国际政治议程的先后而形成或建立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分散和杂乱的,并且许多协定之间也存在着功能重叠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提倡使用氟羟(HFC)来代替氯氟羟(CFC)作制冷剂以避免损害臭氧层,但是,《京都议定书》却将氟羟(HFC)列入了温室气体名单。不仅如此,生态协定各有各的独特目标,各有各的秘书处,且分布在全球各地,缔约国大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也不集中,难以形成一股合力。生态协定的“碎片化”将严重威胁国际生态合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针对国际生态协定“碎片化”的状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曾提出一套根据不同主题对多边协定进行集成的设想,如将现有的多边环境公约归并为可持续发展公约、生物多样性相关公约、化学品和有毒废弃物公约、海洋及相关公约等不同主题的小组。其关键在于如何根据环境问题之间的联系划分不同主题,以及如何进行同一主题下不同公约基本要素的集成。但是,多边公约日益专业化决定了按主题进行功能集成的空间并不大。从总体上看,公约执行和审评机制的集成就会比较困难。

现有生态协定内部、不同协定之间的矛盾冲突,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在文化上各国缺乏相互理解。多边文化为国际生态保护提供了一种宽容、和谐、互利的理念,它使得和谐世界所要求的互利共赢的观念具有科学依据。而多边文化支撑下国际生态合作则使得这种理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遵循。很多人认为,相比国际生态合作艰巨任务,有关环保的国际文本泛滥,决策中心支离破碎,各环保机构之间互相竞争,缺乏协调的国际政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机构软弱,它没有任何能力制定相关法律,行动能力低下。因此,建议成立一个联合国环境组织,它应该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模式,是一个既有能力分析问题,又有能力解决问题的强有力国际性环境组织。

2003年,法国总统希拉克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将联合国环境署(UNEP)转变为联合国环境组织(UNEO)的倡议,其主要内容有:(1)将联合国环境署(UNEP)转变成联合国环境组织(UNEO),并承担更多职能;(2)统筹协调目前分散的环境行动;(3)UNEO实施普遍会员制,设立一个核心的执行委员会;(4)UNEO主任由其成员国大会选举产生;(5)UNEO对各环境公约秘书处有更高的管理权限;(6)赋予UNEO强制执行手段;(7)各国采用联合国会费比例方式强制环境基金捐款;(8)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机制方面的能力建设,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特殊需求;(9)总部仍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7]。2005年6月,出席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会议的欧盟25国环境部长建议,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基础之上成立一个联合国环境组织,享有同联合国其他重要组织相同的地位,并拥有固定的运转资金,以提高生态问题在联合国大家庭中的地位,加强全球生态合作。2007年2月3日,出席巴黎环境大会的代表发表《巴黎呼吁》,倡议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改造成一个全球参与的联合国环境组织(ONUE),以更有力地协调全世界保护环境的努力,提高全世界生态管理水平。2007年2月9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闭幕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办的全球部长级环境论坛年会暨环境规划署第24届理事会会议,再次支持把环境规划署转变为联合国环境组织,以更有效地应对全球环境问题。联合国环境组织将改变现行全球环境治理体制的分散型结构,将所有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的国际职能整合在一个共同的框架之内,对各种多边生态协定也加以梳理和整合。

关于联合国环境组织的模式,笔者倾向于建立集中型的联合国环境组织。Biermann认为,联合国环境组织将会有类似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式,确立一系列以《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为基础的基本原则。任何缔约国都负有批准各种多边生态协定的强制性义务。集中型联合国环境组织还将建立监督所有多边生态协定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和争端解决制度。UNEO必须在其决策机制上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值得关注的是,在建立UNEO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关切必须得到切实考虑。因为在生态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不仅面临的压力最大,而且它们对发达国家在资金和技术援助等方面的期望也大多落空。在讨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改革及新安排的进程中,若对发展中国家的关切没有实质性的回应,可能导致多数发展中国家会消极对待建立UNEO等这样一些问题。事实上,有些发展中国家担心,世界性的环境组织脱离联合国框架、将环境问题置于发展之上,因而反对建立UNEO。因此,为了兼顾不同国家的生态利益,Biermann建议采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双重加权多数表决制,即每一决策的通过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国同意,并且同时还分别必须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简单多数同意。这样一种表决方式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集团各自都对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享有否决权[8]。

生态问题攸关全人类的生存博弈。当下,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使一个从局部到全球的生态环保链急需在全球范围内形成,而环保链的最后一个根本环节正是国际生态合作。完善国际生态合作机制的关键在于,拓展生态合作中的文化维度。作为全球伦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多边文化是人类社会本性的回归,而且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在多边文化的支撑下,各国才能以更加务实、理性、开放的姿态看待生态问题,从而为与时俱进地实现多元文化生态合作,创建有效调适机制。

标签:;  ;  ;  ;  ;  ;  ;  ;  

论多边文化支持下的国际生态合作_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