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税率是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_零税率论文

零税率是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_零税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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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 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我国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出口退税率数次调高和调低,使出口企业无法对生产经营进行长期、 科学的规划,且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同时,这也说明政府决策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

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增强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1985年3月,国务院[1985]43号文正式批准了财政部《关于 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这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 税制度的建立。此后,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又进行了若干的修改和调整,特别是1993年我 国税制改革后,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调整,退税率几经调高和调低。从国库直接退税 及征退不一致是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规定,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 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负责出口货物盈 亏的企业享有出口退税权,具体范围包括四个方面:(1)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2) 特定的出口退税企业,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 输公司等;(3)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出口的自产货物;(4)生产企业委托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以及外贸企业之间相互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 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增值税的退税率标准,根据出口货物的不同,规定了从3%-17%9档差别税率。现行政策还规 定,出口货物退税必须提供有效凭证,包括出口货物的进项发票、外销发票、报关单、外汇 核销单及出口货物的销售明细账,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等。

现行的出口退税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1994年,国家税务 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 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 改、调整,包括退税率1995、1996年两次调低和1998、1999年数次提高,及1997年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 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 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此外,出 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 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2、制度本身不完善,缺乏与相关政策的必要协调与一致。表现在:(1)出口退税政策的某 些规定违背了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增值税是价税分离的,从立法精神角度讲,增值税不应该 影响企业经营。但1995年7月1日后出口企业在退税时要计算因退税率降低而产生的不予退 税额,并将其转入成本,出口退税在事实上干预了企业正常经营。(2)出口退税政策体系缺 乏整体性和一致性,如原材料来源地不同,承担的税负和享受的优惠不同。(3)退税率的不 合理性。我国对出口商品确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这 一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使我国出口货物含税进入国际市场。

3、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免抵退政策的贯彻执行面过窄,执 行比例过低;二是当前的应退税额远远大于已退税额,即有税退不出。

4、在管理上存在问题,一是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二是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 手段低效。三是缺乏高效可行的系统性约束,税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经常出现管理上的脱节 。

二、出口退税的国际经验和我国出口退税改革的原则

从国际上看,首先,无论在运作机制还是在出口退税管理机构上,各国都实现了征退一体 化。分别采取了与本国税制相适应的“免、抵、退”或“免税采购”或“先征后退”的运作 方式,其中“免、抵、退”是增值税国家的主要运作方式。国库退税的金额不多,出口骗税 利益驱动不大。在管理机构上,各国都把出口退税工作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不另设专职 的出口退税机构,负责税收征管的机关既管征税又管退税,使出口退税运作具有严密的可监 控性。其次,增值税比较规范,一般不存在对增值税的减免,也没有先征后退的情况,增值 税收入基本都能按规定缴纳入库。出口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保持一致,确保本国产品不含税 出口。第三,各国政府为使企业及时足额得到退税款,都采取了相应的保证退税工作效率的 措施,并做到了制度化。第四,将计算机用于增值税的日常征管,并基本实现税务、海关等 相关机构的电脑联网,从而大减少了增值税征管及出口退税方面的漏洞。

改革现行出口退税办法,有两种不同思路:一是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对具体办法修修补补, 在单据票证上作文章;二是彻底改变出口退税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近几年出口退税改革 的经验证明,仅对现行办法修修补补已不能解决出口退税的现存问题,必须进行机制上的改 革。为此,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应遵循这样一些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出口。出口退税的目的是增加一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如果出口退税改革 不 能增加反而削弱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则不利于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

(二)有利于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改革不能给增值税的日常管理增加障碍,而应按照增 值税的常规管理要求,向实行一套制度、一套票证、一支队伍的方向发展。

(三)新办法应符合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推动外贸出口代理制的发展。

(四)可操作性要强,应考虑办法出台后对各方面利益的影响,要尽量减少执行中的阻力。

三、实行零税率是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零税率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出口货物的一种规范化做法,即根据增值税基本计算公式 计算缴纳增值税,出口货物的不含税通过实行零税率实现,改变从国库直接退税这种方式, 把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常规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采取“免抵退 ”办法。即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实行本环节免税,以前环节抵扣,不足抵扣部分退税 。2、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即外贸企业 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货物出口后,由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来办理出口货物零税率。3 、对外贸企业买断出口的货物,允许外贸企业免税购进。外贸企业免税购进后,作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也按增值税常规管理,即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零税率不仅克服了现行退税机制的弊端,而且具有现行退税机制所不具备的优越性。首先 ,它实现了征退结合,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征少退多的情况,减少出口骗税。无论是生产企 业自营出口、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还是外贸企业免税购进出口,出口货物的零税率都与出口 货物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出口货物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的生产、纳税情况都比较熟悉 ,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征少退多的情况。同时,由于不再直接从国库退税,从而消除了出口 税退的动因。其次,有力地支持了外贸出口。由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都 在生产企业纳税中抵扣,节省了出口退税时间和所需费用,减少了出口货物成本,从而有利 于这两种方式的出口。同时,对外贸企业实行免税购进,使外贸企业在货物未出口前只付货 物款而不付税款,大大减少了资金占用,降低了出口成本,鼓励出口的作用明显。第三,它 提高了地方部门和税务部门管理出口货物的积极性。该办法将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常规管理 后,出口退税已含在增值税中,税务部门要完成增值税任务,就必须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管理 。同时,由于增值税是共享税,涉及到地方25%的增值税收入,还会影响到地方1:0.3的增 长分成,因此地方政府会要求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这就形成了地方政府 与税务机关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能够有效抑制出口骗税。此外,新办法将出口退税纳入增 值税常规管理后,没有了出口退税指标的控制,从而消除国际社会认为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是财政补贴的嫌疑,有利于外贸的长远发展。

当然零税率出口退税机制对增值税制度要求较高,对增值税的征管手段要求较高,而且在 实行初期,可能会增加财政压力。但是,零税率作为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保证出口货物无税 进入国际市场的有效手段,应是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理性和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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