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新活动的信息服务及其社会监督_项目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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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01)06-0065-06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创新主体对知识与信息的高度依赖表明信息已是成功创新的关键[1]。所以,针对创新活动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服务措施,并建立有效的信息服务的社会监督体系就日显重要。本文试就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些有益的探讨。

一、信息服务构成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20世纪初,就有学者探讨了市场信息成本下降对经济增长的效应[2],特别是在以“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经济行为”为基本研究领域的信息经济学于20世纪50年代在西方世界的广泛兴起之后,人们普遍接受了信息作为一种资源与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一样重要的观念。当我们从信息资源管理与信息服务保障的角度去分析国家创新体系内部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所产生的绩效时,得到的结论正像德鲁克所指出的那样:信息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的主要资源。这种绩效也正是国家实施创新工程所追求的目标。

在具体的实践中,通过信息服务的组织来支持创新活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国家认为“信息服务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引擎。”因此,在解决创新的信息问题上采取了积极的政策与措施。例如,英国早已确定在国家创新项目中由资金投入更多地转向信息技术支持与信息服务工作上;欧共体在制定创新战略时,把开展先进的信息服务和有效的信息市场作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在解决信息问题的体制上存在着欠缺,因此常常会导致信息服务的滞后与信息市场的萎缩。这已经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因此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开展信息服务,强化信息措施,更具有战略意义。

创新主体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这已经表明信息是成功创新的关键,创新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与信息服务的保障,为创新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保障,对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信息搜集、加工、传播与利用,可以减少创新活动的风险性,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能力与效率;另一方面,新的信息技术在创新活动中的应用和面向创新主体的信息服务模式的研究,有利于揭示创新活动的动力机制和搜寻创新信息的可能渠道[3]。同时,也为创新成果的及时转移与应用提供良好的信息环境。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强化信息服务措施,并从以下两方面来规避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提高创新能力与效率。一是在理论上,将信息管理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纳入国家创新理论的研究框架;二是在实践中,建立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信息保障系统,完善信息服务措施。同时,对信息服务实施必要的社会监督,优化创新信息服务的组织模式,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

二、创新信息服务的组织模式选择及保障系统构建

“研究用户信息需求与信息活动是组织信息服务的基础性工作。”[4]因为用户需求不仅决定了信息服务的内容与方式,而且决定了信息服务的组织模式。就国家创新体系而言,创新主体(一切有信息需求的团体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参与创新的个人等)就是信息用户,他们在创新过程中信息需求的内容与特征,无疑是决定信息服务组织模式的重要依据。

(一)创新主体的信息服务需求

如果把创新看作是“从新思想的产生,到产品设计、试制、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活动”[5],那么,它包括了创新思想的形成、创新决策、创新实施与创新成果的转移等重要阶段,每个阶段都存在大量创新信息服务需求,主要包括:(1)创新构思过程的信息服务需求;(2)创新决策过程的信息服务需求;(3)研发过程的信息服务需求;(4)产品设计、试制过程的信息服务需求;(5)创新成果转移中的信息服务需求等。因此创新过程的不同阶段,主体对信息服务需求也不同。

在创新思想起源与形成阶段,信息服务需求表现为对创新信息源的追踪、收集、分析、评价与加工,从中寻求创新机会。英国学者多斯认为触发创新思想的信息源于两方面,一是市场有效需求信息,它是决定创新的主要因素,即市场信息诱导创新;二是技术发展信息,它是一种自动的或准自动因素,即技术信息推动创新。市场信息对创新思想的产生具有重要的诱导作用,它是创新思想产生的根源和驱动力。但是,如何搜寻、加工、传播与应用市场信息,同时又将信息产品与信息技术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推动创新活动的切实开展,这是创新活动开展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另外,技术信息是创新过程的支柱,为了避免因信息失灵而导致重复开发、创新失败等情况,创新过程中的技术信息资源管理(包括搜寻、加工、传播与应用)成为创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而市场信息与技术信息的结合,形成了创新思想起源与形成的原动力。

在创新决策阶段,需要大量的来自创新系统外部和内部的信息资源,对这些信息的搜集、加工与应用,对创新项目的立项具有重要的决策价值,是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系统外部的市场需求信息、国家政策与法规信息、经济贸易信息、知识产权信息、专利信息和技术发展信息等;内部信息包括创新项目以往经验与记录、创新人才的配备、现有创新能力及相关资料数据的搜寻(文献情报检索、分析,专利、报告的收集等)。

在创新研发、试制阶段,系统对信息服务需求具有“广、快、精、准”等特点。具体地说,“广”即要求信息源、信息类型及其时空分布要广泛;“快”即信息的搜寻、加工、传播和应用要及时、快速,特别是对创新项目具有重大影响国内外动态性的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更是要及时、快速提供;“精”即要求对信息资源的加工、处理要精确,免除信息冗余;“准”即信息收集要与创新项目相关度高,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和有效性。

创新活动之目的是将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创造效益。“信息保障的充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成果转移的成败与效益。”因此,在创新成果的转移阶段,主体对信息服务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需求:第一,对创新成果本身的信息披露,包括成果的产生、内容和应用等方面的数据、资料等信息;第二,创新成果转让方的信息,包括转让方对创新成果的拥有情况和转让方的其它相关信息;第三,创新成果受让方的信息,包括成果可能的受让者对成果的需求以及成果利用能力等信息;第四,创新成果转让的社会保障信息,包括有关成果转移的社会体制、政策、法律及成果应用产生的社会效益等信息;第五,创新成果转让的经济信息,包括与成果转移有关的市场信息、经济发展信息以及成果转移开发的投入经费、投资回收期和可能的经济效益信息等。

(二)创新信息服务的组织模式选择

分析创新主体对信息服务的需求,目的是为了研究与选择合适的信息服务模式,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种基于创新主体信息需求为中心的组织模式。

1.基于创新项目和过程的信息服务组织模式 创新活动是一种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一般都包括立项论证、项目实施、项目管理、项目攻关、项目评估与鉴定、创新成果转移与利用以及应用后的信息反馈等方面。虽然不同的创新项目对创新信息的需求具有差异性,但项目进展的过程几乎是相同的。因此,围绕创新项目及其实施过程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创新信息服务,更能体现创新活动对信息需求的“广、快、精、准”等特点。

2.基于用户需求理论的信息服务组织模式 有针对性地研究用户的基本情况与信息需求,包括用户的工作性质、职业、爱好与兴趣,特别是信息需求的类型、结构与分布空间等来开展创新信息服务,从而形成了以用户信息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组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息服务的开展是以用户信息需求为拉动力,即“抽取”信息是用户占主动地位,而用户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也决定了信息服务的内容与方式。

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模式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如何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以及信息处理技术,并结合用户信息需求为导向的角度进行研究与应用更具有广阔活动空间。

3.基于“推”理论的信息服务组织模式 所谓“推”(Push)理论,是一种基于Internet的智能化软件技术和信息服务模式。这种模式下,可以根据用户事先定义的规则,自动搜寻用户最可能感兴趣的信息资源,然后利用“推送”技术、Web广播技术,在适当的时间将其“推送”给用户,一切都是在网络环境下自动完成。

基于“推”理论的信息服务模式,就技术本身而言具备了两个重要功能:(1)自动查询功能;(2)信息过滤的功能,包括对信息源的过滤和对检索结果的过滤。通过两种功能的实现,将“有用”信息“推送”给用户。而就用户而言,这种服务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主动信息服务,不需要用户的请求就能自动地将数据“推送”到用户方(它以用户信息需求理论为基础,在对信息用户进行客观地分析的前提下有针对性进行的);(2)个性化信息服务,针对每个信息用户量体裁衣,提供最符合其感兴趣的信息;(3)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服务,它减少了信息搜寻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以上讨论的三种信息服务模式,从应用的角度来看各有长短。第一种模式专注于创新项目实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信息服务需求;第二种模式在对信息用户(创新主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它是针对创新项目的承担者的服务模式;第三种模式运用了“推”、“送”信息技术,在研究创新项目的阶段性信息需求和创新主体的专业性信息需求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信息服务方式,这样更能体现在网络环境下运用高新技术开展信息服务的优势。因此,我们认为这三种服务模式不是孤立存在的,应该在具体的运用中相互配合,取长补短,综合运用为创新活动服务,在未来的网络信息服务模式必然取向“推送”技术与“抽取”技术的结合发展道路。

(三)创新信息服务保障系统的构建

建立面向创新活动的信息服务保障系统是为了向创新主体真实、准确和优质地提供创新信息,提高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与效率。因此,可以把信息服务保障系统看成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一个服务系统,是构成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服务机构是信息保障系统的主体,即由哪些部门来实施信息保障的问题,它是联系创新主体与创新信息源的纽带。国家与社会为创新活动提供信息保障主要是通过信息保障机构来进行的,在我国,创新信息保障机构主要包括:

1.各级科技信息机构 主要有国家综合性科技信息机构,各部委所属专业性科技信息机构以及地方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科技信息机构。这是构成我国创新信息服务保障系统的主要力量。

2.各类、各级图书馆 主要有国家图书馆、国家级专业图书馆,中科院系统的文献信息中心,大学图书馆以及各省、地(市)所属的专业图书馆。它们是创新信息服务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机构。

3.企业内部信息部门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国家创新体系中技术创新的主要承担者,在它们内部建立集图书、情报和档案为一体的信息中心,可以大大加强创新活动的信息保障能力。

4.各类、各级档案馆,科学技术协会,专业学会,大众传媒,信息中心和政府有关部门 它们是创新信息服务保障系统的重要补充力量。它们的存在,为创新信息的获取提供了更广泛的服务空间,尤其是对各种非文献信息源的收集与积累。

以上基本上构成了创新信息服务保障系统,其中各部门和机构在发展各自优势的同时,利用专业特长相互协调与合作,从而形成一个覆盖面广、服务范围宽的全社会性质的创新信息服务保障系统,实现创新信息资源共享。

在实施中应该分层次,有重点地强化创新信息服务措施。在国家层次上,由政府代表国家的利益,一方面应该为发展国家信息服务事业提供良好的制度安排,以鼓励和保护信息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有必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国家层次的信息网络建设中,为国家信息化建设起导向作用,同时也为创新活动提供持续而有效的信息服务。具体包括:(1)制定积极的国家信息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在宏观上控制信息事业的发展方向;(2)加强信息立法,规范信息市场,为正常的信息贸易活动提供法律依据;(3)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原则下强调信息公开制度,这样可以避免因信息失灵而导致的决策风险;(4)将强化信息措施,促进信息传播作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5)增加政府投资,建设有利于促进信息传播与发展的基础设施,如国家信息高速公路、“金”字系列工程等建设;(6)大力发展和普及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大力发展远程教育设施,增加国民、特别是青年人的信息意识;(7)鼓励并促进信息技术在各行业中的具体应用,并积极开发新的信息技术;(8)发展数据库系统资源建设,形成全国联网趋势,实现部门与行业间的信息共享;(9)建立专门信息机构和国家创新信息系统网络,服务于创新活动。

基层信息部门应该利用国家提供的良好的制度环境,做好以下工作:(1)负责部门与行业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注意系统之间的兼容性与开放性,提高利用效率,为创新活动提供及时、准确和快捷的信息服务;(2)积极开发与利用信息技术,努力建设和丰富具有行业与部门特色的数据库信息资源;(3)转换信息服务的传统观念,按市场规律办事,既追求经济效益,也要讲究社会效益,实现信息服务规范化、市场化;(4)分散而又独立的行业与部门信息系统应该尽快互联,与国家信息网络相通,形成规模的全国创新信息网络,从而实现创新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减少创新信息资源的搜寻成本;(5)强化基层部门人员的信息意识,增强主动信息服务的观念。

三、创新信息服务的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体系的构建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是我们组织和实施社会监督的基本条件,创新信息服务的社会监督体系的构建应该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实施的方法来实现,包括由国家信息政策、国家信息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社会相关行业组织、创新信息用户、大众传媒与公众舆论等力量形成的社会规范。因此,可以构建如图1所示的创新信息服务社会监督体系。

图1 创新信息服务社会监督体系

如上图所示,政府在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主要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为各个具体的监督主体提供制度环境,如制定国家宏观信息政策,规定信息服务监督的目标、内容、主体与客体,从国家与社会发展的角度组织相关的监督主体制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对下属监督单位起到宏观管理、协调与控制的作用,使各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履行对信息服务的有效监督职能。

政府(中央与地方)各部门对信息服务的监督各有侧重,如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其监督职责在于根据行业的发展制定具体的政策与发展策略,并监督实施;科学技术与管理监督部门制定科技政策、发展策略,从信息服务技术和质量的角度对信息服务进行评估、鉴定;知识产权与专利部门在确定信息服务中知识产权、专利的归属基础上,提供鉴别与评判的准则,实施专业化的监督职能;信息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信息服务的提供方与信息用户的信息活动对市场秩序遵守程度进行管理与控制;以政策和发展策略形成的行政监督力量在功能与范围上总是有局限的,更重要的是以法律条文及制度规范的形式,确定对信息服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司法部门介入就更为有效和有力,司法部门主要是以司法手段维护正常的信息服务秩序,负责各种信息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理,从司法程序上维护信息服务各方的权益。

行业自律组织、信息用户组织对信息服务的监督是非强制性的,但他们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他们才是信息服务社会监督的直接主体,也是直接的受益者。他们的监督活动,一是维护各主体的自身权益,二是处理与其它主体的权益分配关系,约束自身可能存在的对其它主体的侵犯行为。但他们的监督活动必须是在国家制度与法律许可范围之内,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大众传媒与公众舆论对信息服务的监督具有不同的抑制力和约束力,公众的评判标准会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推行,以非强制性约束力量利用传媒手段进行社会监督,它是整个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它力量无法取代的。

(二)社会监督的组织

建立信息服务的社会监督体系,仅仅是在形式上确立了实施监督职能的执行主体,这只是手段。我们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发挥监督主体的功能,有效地保护信息服务提供商与信息用户的正当法权益。在具体的操作中,各监督主体之间必须有效地组织起来,协调配合,采用市场的、法律的、制度的和经济的手段针对创新过程的各阶段来组织对信息服务实施具体的监督。

1.创新项目决策阶段信息服务监督的组织 在立项阶段组织强制力量对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目的是为了减少由于信息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决策失误,进而给创新活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为信息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广泛性是立项决策阶段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是与项目相关的市场信息、技术信息、政策与法规、项目以往的经验记录、创新能力与人才,以及创新资源的配备信息等都会对项目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创新项目立项阶段,组织相关部门对信息服务的内容与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是保证科学立项的基本条件。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各执行主体应协调合作,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立项信息服务提供的决策信息进甄别,预防信息失灵与信息市场失效给决策带来的风险,同时通过出台相关的信息管理法律、法规和条例来约束服务双方的行为,规范信息服务市场。

2.创新项目实施阶段信息服务监督的组织 正确的决策并不是创新项目获得成功的充要条件,因为创新项目实施过程所需的信息及其服务在内容、组织模式、信息类型以及信息源的分布空间上都与决策阶段的需求不同。如果说决策阶段偏重于宏观方面的信息,那么创新项目实施阶段需要的更多是微观方面的信息,特别是技术最新发展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市场需求信息、科技文献信息等,这些信息源的利用能为创新活动解决理论的、技术的和创新动力等问题。因此,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服务社会监督就有了这一阶段的特征,在组织监督活动时侧重点在于信息内容的真实、可靠与合法性。

3.创新成果转移信息服务监督的组织 创新成果转移信息服务的相关法律与制度建设是实现社会监督的前提,成果转移信息服务涉及诸如成果信息报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创新成果技术评估的有效性,信息资源的使用权限和知识产权的归属等问题。我国目前适用于信息服务行业管理的法律制度相当不完善,无法解决信息服务在创新成果转移中的法律与制度问题。因此,成果转移信息服务的社会监督应在政府提供制度保障和司法部门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实现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组织专门的成果管理、信息服务与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以此维护交易各方的正当权益,确保社会监督的公平、公正和客观。

(三)社会监督的实施

社会监督体系功能的发挥和组织效率的高低,最终体现在具体的监督实施过程中对监督目标的管理与控制,无论是强制性力量,还是约束性的力量,如果没有具体的实施,就无法实现监督目标,因此社会监督实施就要将社会的各种监督力量落实到实处,采取各种方法与策略实现对目标的管理与控制。概括起来,社会监督实施的具体方法与手段包括:

1.行政监督手段 强调对信息服务的行政监督,是针对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目前的信息服务业的规范性差以及信息市场机制的不健全而提出的。由于体制的限制,我国的信息服务业和信息用户基本上按所属系统、行业而分属不同行政机构的管理与控制。因此,各行政上级对下级的信息服务部门进行必要的行政监管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它使得监督交易机制的难度得到有效解决。行政和法律属于强制性的监督力量,可以有效地实现对信息服务的严格监督。

2.法律监督手段 诉诸法律的成本虽然很高,但建立一个可信度强、效率高的法律体系来确保履约是非常必要的。法律监督是构建整个监督体系的核心和支柱。就内容而言,它包括知识产权的法律监督、信息安全的法律监督、信息市场的法律监督以及国际信息合作与交流的法律监督等方面。就过程来看,包括对信息生产者、信息加工处理者、信息服务者和信息消费者的监督。

3.行业监督 行业协会是制定该行业行为规范、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组织,它在行业内的监督活动中具有其它监督部门无法取代的作用。在许多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往往是具体管理本行业的主要力量。行业协会一方面代表信息服务机构与用户的利益,负责同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联络;另一方面将国家的信息法律、法规和政策转化为具体的行业内部的约束制度和操作方法,制约会员行为,对行业实施自律性管理,而行业自律功能更是行业监督作用的重要体现。

4.用户监督 用户监督是一种特殊的信息服务监督形式。信息用户是信息服务的直接受益者,但在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是直接的受害者。因此,信息用户形成一个信息消费实体对信息服务的质量、内容与效率进行监督,具有积极的、有效的和直接的作用。其中,用户满意度指数(简称CSI)成为衡量信息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由于用户信息素质的差异性,可能会导致对信息质量验证和搜集质量信息的难度,这是应该注意的。

5.公众道德、舆论监督 道德是调整社会公共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维护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力量,具有法律、行规等无法比拟的作用。而信息道德,则是信息活动中被普遍接纳的伦理观念与行为规范,它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进行宣传、报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它是一只无形的手,约束着信息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它可具体地分为信息生产者的道德规范、信息服务者的道德规范、信息消费者的道德规范。而信息道德的监督作用表现为:(1)它是一种非强制性行为规范,因此表现为信息参与人的高度“自控”能力;(2)信息道德要比法律、法规等强制措施的监督范围要广泛;(3)信息道德是信息法律和法规的重要补漏。道德舆论监督不具有强制性,但却是一种极重要的监督力量。

此外,还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来对信息服务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因为信息市场的运行主要依靠信息商品供求规律、价格规律和竞争规律来起作用,所以信息服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必须遵循这三大规律才能生存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创新模式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的创新模式属于拓展型,市场利益驱动居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则是追赶型,制度驱动占重要地位。这反映在国家信息政策、信息获取机制、信息服务市场以及信息服务社会监督机制上有所不同。

在创新成果的差距上,发展中国家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更大的差距却在创新能力与效率上。发展中国家如果要在创新能力与效率上追赶上发达国家,就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民族的信息素质问题。信息素质包含两个基本内容:一是信息意识,即对信息的敏感程度;二是信息能力,即获取信息、加工信息、吸收并创造新信息的能力[6]。这正是创新构思产生的重要前提。(2)创新信息服务问题。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创新活动中的信息差距,采取积极的信息政策,强化创新信息服务,促进创新信息流通,这是创新过程的重要环节。(3)为解决信息失灵导致的信息质量验证和确保履约的难度,必须对信息服务市场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因为,创新主体获取创新信息的方式、激励他们收集信息的措施以及获取信息的质量,即准确性和完整性,都受到社会组织形式、法规、习俗以及政府和体制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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