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思考_国民待遇论文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思考_国民待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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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与外资企业。其共同特点在于其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来自境外,包括外国的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由于这些企业都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当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而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都是采取与中资企业截然不同的立法与行政管理,并没有将其与中资企业一视同仁,其所享有的待遇明显有别于中资企业,因此现在才产生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问题。

一、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现状分析

1979年,我国通过第一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时,国内中资企业由于所有制的不同,而在原材料和能源供应、银行贷款渠道、产品销售、所得税负担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国内价格存在着“双轨制”,为了吸引外资,就给予了中外合资企业比中资企业更多的优惠,同时在董事长人选、产品销售、原材料购买等方面也给予了一定限制。经过几年的实践,1986年4月通过的《外资企业法》、 1990年4月修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1991年4月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更多的优惠,使其在我国国内实际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当然,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有的方面的待遇并不比中资企业优惠,甚至还不如中资企业,如在取得银行贷款方面,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中国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申请以外汇现汇抵押取得人民币贷款,却不能象中资企业一样方便、快捷地从中资银行取得贷款。

十多年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以优惠为主的待遇,确实收到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据统计,截止1996年4月, 我国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已超过27万家,投入使用的外资总额已达1460亿美元,已投产的有12万家,就业人数超过1700万人,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外资利用国。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引进了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急需的资金,而且引进了经济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也为我国培养了一大批经济、技术管理人才,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的就业矛盾。更重要的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使现代企业制度的机制优越性让国人有了比较直观的认识,对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起到了借鉴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十多年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作法,也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1.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运作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实践中,有的地方急于引进外资,不惜牺牲国有资产。体现在以国有资产投资时,低估其价值,而高估外商投资额;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的产权交易中不规范,使外商利用国有资产大赚其钱,如香港中策投资有限公司以“嫁接老企业”的名义投资数家国有企业,获控股权后,将部分股权出售,不到三年即获利近3亿, 引起了对外商投资者“空手套利”的争论。

2.使国内中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不同, 难以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得同处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地位,如税负的减免使得外商投资企业比其他企业占有明显的市场优势。现在中资企业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私营企业,在价格、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税负等诸多方面已基本上处于平等地位,而外商投资企业却享有更优惠的待遇,这种不平等的待遇必然损害其他中资企业的利益。而且外商利用此种优惠来控制我国的某些行业,已到了不可等闲视之的程度。

3.造成“假合资”现象,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比中资企业拥有更多的优惠,一些中资企业为了能享有这些优惠,不仅不惜一切代价引进外资,有的还搞“假合资”,只是借用外商名义,却以自己的外汇作为投资,骗取“合资企业”的招牌,以享受优惠,如税收减免、进口自用小轿车、取得外贸经营权等,这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加剧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4.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同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适用的法律却不完全相同,不仅设立时的法律依据不同,更主要的是设立后进行生产经营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如所得税法就各不相同,但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它们与中资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却都适用《经济合同法》,而非《涉外经济合同法》。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所致的混乱,显然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

5.造成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上的遗漏,国家的法律不能得到同等实施。中国法律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有一个前提,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但由于前些年片面强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而对其管理上却存在遗漏,尤其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环境等方面更突出,造成了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不断出现。

6.造成外商投资者的等待、攀比心理。外商到中国投资,从根本上说是看中了中国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原材料、廉价的劳动力,其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对中国的优惠政策决不会嫌多,而会提出更多的要求。我国为了利用外商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及世界市场销售渠道,也不得不付出代价。然而,一味以优惠引资,却不一定能真正达到目的。实践中已经有外商以同一项目同时与国内不同地方、多家企业商谈,利用国内相互间的竞争来争取更多的优惠,这是对我国统一法制的严重损害。

总结十多年来设立与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为了更好地利用外商投资企业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必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我们的对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适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现实意义及可能性

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的负面影响,可以清楚地看到对其实行国民待遇的必要性,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甚至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如实行国民待遇后,“假合资”将无存在的余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可以与中资企业等同,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从我国当前改革开放的实践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从放权让利、利改税,到承包、租赁,再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现在企业改革已到了攻坚阶段,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而现实却是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许多中资企业不能享有的优惠,致使市场竞争不公平。让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平等竞争,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待许多国有企业都被合资、控股难以生存之时,再来采取措施便为时已晚了。

二是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国家在制订宏观政策时就不再以所有制形式来实行不同待遇,只须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方面进行引导,使宏观管理更趋势法制化。由于取消了特殊优惠,就可以消除外商的等待和攀比心理,更有利于引进外资。而且由于取消了税收优惠,国家可用这部分税收收入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引进外资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此外,对国内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是国际惯例,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国民待遇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途径之一,对促进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交往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有无可能性呢?回答是肯定的。

1.已初步形成了统一的国民待遇标准。改革开放之初,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原因之一在于中资企业因所有制不同其待遇有重大差别,难以确定国民待遇的标准;同时当时国内价格大多由行政部门决定,价格决定的市场机制还远未形成;国有企业在原材料供应、贷款取得等方面享有集体、私营企业所设有的优势,但同时却又有沉重的社会负担。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当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是必需的。但改革发展到今天,虽然我国仍有国有、集体及私营企业的划分,然而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已大体上平等地面对市场竞争,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已经确立,《企业法》规定了其权利、义务及与政府的关系,按《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随着《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国有专业银行已在向商业银行方向发展,银行贷款的经济性因素越来越占居主要地位。《劳动法》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规范化、合同化,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国家法规调控逐渐法制化,财税、外贸、投资、产权等制度的改革,价格体系的并轨,使中资企业所有制色彩在生产经营方面日趋淡化。而且,1996年底将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国民待遇标准,排除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重大障碍。

2.实行国民待遇可以为外商提供一个稳定的投资环境。实践证明,外商到中国投资办企业,虽然税收等优惠确有一定吸引力,但其最看重的是中国的市场、资源与劳动力。如果仅看重税收优惠,还不如到国外一些免税港去投资。因此,改善投资环境、完善统一的法制,才是吸引外资的可靠途径。实行国民待遇后,虽然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有单独的税收优惠,但却增加了一些现在享受不到的待遇,如可以从中资银行申请贷款,对中国进出口可申请进出口信贷,并可扩大投资领域等。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基础设施的改进,更可以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同时还应看到,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只是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平等对待,并非一定要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待遇都降低到中资企业现有的待遇。将中资企业的待遇提高到外资投资企业现有的待遇水平,也是实行国民待遇。可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后,有的待遇提高了(如申请贷款),有的待遇只是不再独占而已(如外贸经营权),所以是完全可能做到的。

3.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的待遇正在逐步趋同。十多年来,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的待遇是相互影响、逐步趋同的。如1980年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 %, 1982年实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作企业与外资企业规定了从20%~40%的超额累进所得税率,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33%。过去,中资企业所得税负很重,如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率为55%,还要交纳“两金”。后来在改革中对部分试点企业试行了33%所得税率,1994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不仅统一了中资企业的所得税率,而且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一致,均为33%。现在,两类企业交纳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同,但所得税率是一致的,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也正在制订之中。可见,两类企业待遇的趋同,正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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