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康德“先验概念”与“经验的现实性”的反思_康德论文

对康德“先验概念”与“经验的现实性”的反思_康德论文

关于康德“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的思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思辨论文,观念论文,经验论文,实在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可能由于哲学本身的深奥、康德写作的匆忙、中西文化的差异、语言表达的困惑等原因,致使学界对《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纯批》)中许多问题的理解长期处于纷争状态,关于“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的讨论就是如此。

在《纯批》中,关于“先验”与“超验”的划分,康德的思想基本上是明确的,但这并不等于康德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都遵守了“先验”与“超验”的区分。牟宗三在《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第四讲(以下简称“第四讲”)和《现象与物自身》的“超越的观念论释义”部分(以下简称“释义”)中认为,“先验”和“超验”的使用在《纯批》中并不是处处都非常严格,有时出现“不谨慎”和“互用”的情况。他认为“先验的观念性”中的“先验”可以理解成“超验”,须就“先验”之消极意义即虚的外指去了解;它是遮词、贬词,是经由遮拨了时空以及现象之绝对的实在性而显的那虚妄的理境之表示;它不是康德的正面主张,其正面主张是“经验的实在性”,用“先验”之积极意义即内指的超越或贝克莱的“觉象”来理解“先验的观念性”是错误的。(详见牟宗三)但这一理解遭到邓晓芒的严厉批评:邓晓芒在《康德哲学诸问题》中认为,牟宗三所说的康德互用“先验”和“超验”的地方找错了,这些论述在康德那里非常严密。(详见邓晓芒)那么,康德的“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本文就此进行一番思辨。

一、对“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的理解

在《纯批》中,“先天”(a priori,韦卓民译为“验前”)的知识是指绝对不依赖任何经验的知识,其标准是“在最严格意义上”的即无条件的普遍、必然性。康德以逻辑上分析和综合判断的划分来说明此道理,从而主张“先天综合判断”,并说明在理性的一切理论科学中都有这种知识。“先天”只是相对于经验并超出经验而言的那个领域、层次的一个笼统的说法。

关于“先验”(Transcendental,牟宗三译为“超越”)和“超验”(Transcendent,牟宗三译为“超绝”或“超离”),康德指出:“不是任何一种验前知识都应该称为先验的,而只有我们借以知道某些表象(直观或概念)只能在验前使用或者只是在验前成为可能,而且又知道何以是这样的。”对这些表象(空间、时间、范畴:量、质、关系、模态方面的十二范畴,理念:灵魂、自由、上帝)的来源、客观有效性及其运用范围的考察,是“先验的”。这些表象不与经验对象发生关系,不作经验的运用即“内在的运用”,只是与先验的对象发生关系。而如果作经验外的运用,它们就是“超验的”。“先验的和超验的并不是能互换使用的语词,我们上面所叙述的(指先验分析论——引注)纯粹知性的原理只能有经验性的使用,而不能有先验的使用,也就是不能有超出经验的界限以外的使用。另一方面,一条取消这些限度或者甚至命令我们在实际上去越过这些限度的原理,就称为超验的。”(康德,2000年,第317页;参见2004年,第260页。下引康德文献仅注年份和页码)

“先验”和“超验”之所指,都在经验中找不到一个对象与其相符,但是二者的用途、价值、意义不同:康德将“先验”设定为认识论的概念,它要作经验的运用才有意义;将“超验”设定为伦理学的概念,它不能作经验的运用,它是人的理性一定要越过现象界的领域、跨越认识的界限从而越俎代庖的结果,它只能运用于实践领域即道德领域才有意义。这种区分在康德的《纯批》中是明确的,学界也基本形成共识。纷争出在对“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的概念界定和关系的理解上。

《纯批》中关于“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的论述复杂而且分散;综合起来看,这一论述涉及时空的、范畴的、理念的三个方面。

第一,康德的“先验感性论”中关于时空的“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的论述。康德的核心观点是:“我们的阐明(空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和先验阐明)证明了关于凡是能作为对象而在外边向我们呈现出来的东西的空间实在性,即客观有效性,可是又同时证明了关于事物在其通过理性而在其自身被考虑时,即不顾及我们感性的素质而被考虑时的空间之观念性。那么,在谈到一切可能的外部经验时,我们就肯定空间的经验实在性;同时也肯定空间的先验观念性,一经我们抽掉了空间受可能的经验之限制,因而把它看作处在物之在其本身的基础上的某东西,空间就完全不成什么东西了。”(2000年,第70页;参见2004年,第32页)“我们所主张的是时间的经验实在性,即它关于可以对我们的感官被给予出来的对象的客观有效性。……另一方面,我们却否认时间有绝对的实在性,那就是说,我们否认时间绝对属于事物、作为事物的条件或属性,而毫不涉及我们感性直观的形式,属于事物之在其本身的种种属性,永远不能通过感官而对我们被给予出来。那么,这就是构成时间的先验观念性的东西。所谓先验观念性的意思,就是如果我们抽掉感性直观的种种主观条件,时间就毫无意义,而且不能像实在性或依附性那样归于就其自身说的对象。……在时间的情况下,除了在它纯是经验性的限度内,即除了在我们把对象本身仅只看作出现这个限度内,这样的客观实在性是完全消失的。”(2000年,第76页;参见2004年,第38页)

第二,康德的“先验分析论”中关于范畴的“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的论述。康德的核心观点是:“在这里就发生一种从前在感性的领域中所没有碰见过的困难,那就是思想的主观条件怎能有其客观的有效性,即怎能提供关于对象的一切知识之可能性的条件”?(2000年,第125页;参见2004年,第82页)“关于一个对象的知识只有在两种条件下才成为可能。第一就是直观:通过直观,对象就被给予出来,虽然所被给予的就是出现;第二就是概念:通过概念,同直观相应的对象就被思维。”“关于对象的一切经验性的知识,就必须和这样的概念相一致,因为惟有这样预先假定有这些概念,任何东西才有可能成为经验的对象。”(2000年,第127页;参见2004年,第85页)“只有以范畴(即验前概念)为媒介,经验的任何对象才能被思维。”“这些验前概念(即范畴)为经验可能性的验前条件”,“乃是全部研讨所必须以之为鹄的”。(2000年,第128页;参见2004年,第85页)通过直观中领会的综合、想象中再生的综合、概念中辨认的综合以至“先验统觉”即意识的统一性,康德找到了一切经验对象可能性的根据。如果没有“意识统一性”,并且不将其看成“验前”必然的,我们就不能有各种知识。“经验性知识”的客观实在性就是以这条“观念性”的先验规律为依据的。范畴的产生是“观念性”的,但对于一切对象的构成而言则是客观有效的;范畴作为自然的立法者,体现了自我意识对对象的先验决定作用。而范畴的使用范围被限制在经验的领域,体现了自我意识对对象的依赖性,从而实现“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的统一。

第三,在“先验辩证论”之“第四谬误推理”和“先验观念论是解决宇宙论的辩证论的关键”中,康德表明,先验观念论者(即形式的观念论)“把一切出现都看作是表象,而不是‘物之在其本身’,并主张时间与空间因之就只是我们直观的感性形式,而不是被给予出来作为独自存在的确定,也不是看作为‘物之在其本身’的对象的条件”。他认为外部对象或物质是单纯的“出现”,它们在空间中相互外在,它们的存在无须超出自我意识之外,直接知觉或意识是其实在性的充分证明,离开“我”的表象,外部对象或物质就什么也不是。而空间本身则是在我们里面的观念性的直观外物的方式。与此相对,先验实在论则把时间与空间视为在其本身被给予出来的某东西,并且独立于主体人的感性而存在;外部对象或物质也处于“物之在其本身”的状态,其实在性“在我们的外边”,不需要知性的纯粹概念(范畴)来“收摄”,也就是独立于主体人的感性而存在。经验的观念论(即实质的观念论)与先验的实在论一致,它“一方面承认空间的真正实在性,另一方面却否定空间中有外延的东西存在,或者至少认为这种存在是可疑的,从而就在这方面不承认真实与梦幻之间有任何恰当的可证明的区别”。而“先验的观念论”者却可能是一个“经验的实在论”者,即二元论者。但是,此处康德在解释经验观念论时所讲到的“‘观念论者’这个名词不应理解为适用于否定感官外部对象的存在的那些人,而只应理解为适用于‘不承认这些对象的存在是通过直接知觉而可以知道,因而就断定,关于外部对象的实在性,我们绝不能通过任何可能的经验而完全确定’的那些人”(2000年,第366-367页;参见2004年,第323-324页)之观点,与“至于对于时间中内感官的出现,经验观念论以为把这种出现看作实在的东西没有困难;甚至肯定说,这种内部的经验是其对象的现实存在的充分而唯一的证明”(2000年,第467页;参见2004年,第405页)之观点正相反对:前面说,否认通过知觉或可能经验来确认外部对象的实在性者就是观念论;后面却说,“经验的观念论”主张内部的经验是具对象的现实存在的充分而唯一的证明。康德得出的结论是,时间与空间是“验前”的表象,是我们感性直观的形式,因为有感觉,所以我们知道有外部对象或物质的存在。一经有了感觉及其杂多性,我们就能在想象中描写许多对象、思想感性直观的对象,从而形成知觉。知觉乃是一种实在性的表象,与时间作为相继的、空间作为同时并存的可能性表象相对。所以,作为“出现”的外部对象或物质的实在性,只在知觉里面是实在的,不能在任何其它方式上“实在着”。有了知觉,关于对象的知识也就因此而产生。但在知识产生的过程中,人类不免受想象力幻相的迷惑,难免判断力的错误,致使知识发生扭曲。

第四,《纯批》对理念的“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也作了清晰的论述。康德规定先验辩证论的任务就是要阐明深深隐藏在人类理性里面的“纯粹理性的超验概念”和“纯粹理性的超验的和辩证的三段论式”。(2000年,第326页;参见2004年,第268页)他对“纯粹理性的超验概念”即“理念”作了发生学的考察,认为柏拉图将“理念”视为“事物本身的原型”、“理性的概念”、“经验中永远不能碰见任何东西和它相合”这一理解是正确的:“这位哲学家在精神方面,从关于物理世界秩序的摹本式观察飞跃到按照目的(理念)而成的世界秩序那种有计划的安排,这确是一种使人起敬与效法的努力”;相反,“从已做成的事中引出什么是应该要做的事,或者以局限于已做的事的种种限制来硬加在应做的事之上,再没有比这更应受到责难的事了”。(2000年,第332页;参见2004年,第273页)“先验的理念”与范畴的差别就在于追求“对于任何所予的受条件限制的东西而言的诸条件的全体”,把“不受条件限制的东西”当作“一切受条件限制的东西之综合”的根据来思考,至于理念本身即灵魂、自由、上帝,在经验中没有与其相应的对象能够被给予出来,“它们是超验的,而且越出一切经验的限度”,“它只是一个理念而已”。(2000年,第338-339页;参见2004年,第278-279页)但不能认为它是空洞的、多余的,因为理念“可能使从自然概念过渡到实践概念成为可能,而这样就可以给道德的理念以支持,而且使道德的概念和理性的思辨知识联结起来。”(2000年,第340页;参见2004年,第280页)上述观点表明,自由、上帝、灵魂即理性所发出的概念,在思辨理性之领域内只是空洞的理念,即“先验的观念性”。至于理念的“经验的实在性”只能限制在实践或道德领域。康德对传统形而上学有关上帝存在(灵魂不死、意志自由)的本体论、宇宙论、自然神学证明的批判,说明不能按传统哲学家的思路去证明上帝等理念的实在性。理念的实在性应该以“一叶一如来”的方式去领悟。当然,在人生的实践或道德领域中,为了免于“动物世界”式的弱肉强食、优胜劣汰之悲剧,灵魂、自由、上帝等理念的存在必要性显而易见。至于“纯粹理性的超验的和辩证的三段论式”,只是对灵魂、自由、上帝三个理念进行具体的追索,表明它们的产生是理性本身进行“上溯”的结果,对理念不能有任何客观演绎的可能。

综上所述,康德本人对“先验”与“超验”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对时空的、范畴的、理念的“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的内在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论述。

二、牟宗三与邓晓芒之争及其评价

现在的问题是:《纯批》是否处处严格遵守了“先验”与“超验”的区分。从牟宗三、邓晓芒等人的研究来看,情况非常复杂。

牟宗三遵循《纯批》的思想,在“释义”和“第四讲”中对康德的“先验的观念性”作出了一个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理解:

第一,牟宗三认为贯穿康德《纯批》始终的“先验的观念论”之含义有二:其一,现象只是表象,不是物自身;其二,时间与空间只是感触直觉之形式,不是客观自存的东西,亦不是物自身的条件。“‘超越’是指某种先验的(a priori)东西,先乎经验而有,不由经验得来,但不能离开经验而又返回来驾驭经验。”“超绝或超离就是与经验界隔绝,完全隔离,一往不返。”“时间、空间若离开吾人的感性主体,离开了经验现象,而想其为客观的自存体,或附属于物自身上的一个形式条件,或一种属性,这就是空观念。”“说超越的观念性实即超绝或超离的观念性。若不离开感性主体,不离开经验现象而为经验现象之形式条件,就有其经验的实在性。就其经验的实在性而言,我们也可说这是时空之内指的使用;若就其超绝的观念性而言,这便是时空之外指的使用。”“现象要显现出是一个东西,就是对感性主体而显现。若离开感性主体只从理性上想这个现象,此时这现象就是空观念,一无所有。”“这三端(时间、空间、现象)内指地说,即可达到经验的实在论;外指地说,因其离开我们的感性主体,则只是个空观念,什么也没有,因此而言超越的观念论。”“康德说超越的观念论,这不是他的思想之积极意义,不是好的意思,是个空观念而没有实在性。”“在知识的范围内,超越的观念论是消极的意义而非积极的意义。”若认为康德是观念论或唯心论者,“对康德本身而言实非如此”。(牟宗三,2003年,第331-379页;2007年,第37-53页)

第二,为了解决“超越(先验)”与“超绝(超离或超验)”是否混同的问题,牟宗三在“释义”中几乎将《纯批》中所有讲“超越”、“超绝”的地方都考察过。“范畴之超越的使用、时空之超越的观念性、现象之超越的观念性、现象之超越的概念、时空以及现象之超越的实在性,乃至超越的幻象等等,凡此诸词中‘超越的’皆是错误的超离,因而亦是‘虚的超离’”;“超越的推理”、“超越的辩证”、“超越的幻象”不能说为“超绝的推理”、“超绝的辩证”、“超绝的幻象”;“超越的感性论、超越的分解、时空之超越的解释、范畴之超越的推述、超越的统觉、超越的想象、超越的知识、超越的决定、超越的规模、超越的综和、超越的我、超越的对象等,凡此诸词中‘超越的’皆是‘不离’之内指义,此是‘超越’一词之正义,亦是康德哲学之特色之所在。”“所谓超越而内指者,意即先验的成分驾临乎经验以上而又指向于经验而使经验为可能者,因此它是积极的意义;而属于‘虚的超离之外指’的那一组词语中之‘超越的’则是消极的意义,是虚幻或错误之所在,因而亦是批判之对象。”在纯粹理性之背反中,康德将“物自身”视为“超越的”对象;在“第一卷是关于纯粹理性的超验概念,第二卷是关于纯粹理性的超验的和辩证的三段论式”中康德将本是“超越的”概念、推理讲成“超绝的”,则是康德思想混乱的表现。(牟宗三,2003年,第373-377页)

总之,“超越的观念论”需就“超越”之消极的意义去理解;超越的观念论不是康德的正面主张,其正面主张是经验的实在论;超越的观念论是遮词、贬词,是经由遮拨了时空以及现象之绝对而超越的实在性而显的那虚妄的理境之表示。此即批判地提醒我们不可以虚为实。若是按照贝克莱理解“idea”(“觉象”)的思路来理解康德,此时的“先验的观念论”即是“内指地作解”。其中的“观念”即贝克莱的“现象不离心”之意,此时的先验的观念论与经验的实在论为“同指”,同一现象在贝克莱那里是“观念”即“觉象”,在康德那里即“实在”。如是,则康德的“经验的实在论”与贝克莱的“经验的观念论”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所差者唯在贝克莱无先验的形式与范畴又不承认物质的存在而已。”(同上,第349页)若按康德本人理解“idea”(“理型”或“理念”)的思路,此时的“先验的观念论”即是“外指地作解”,也即是“超绝”或“超验”的解释。牟宗三从《纯批》的本意出发,认为用贝克莱的“idea”(“觉象”)解释康德的“先验的观念性”,是错误的解释:“依‘现象不离心’的觉象义之观念把康德的‘经验的实在论’中之实在者说成与贝克莱的‘经验的观念论’中的作为观念者(觉象者)为同指,这乃是后人之所加”;用柏拉图的“idea”(“理型”或“相”或“理念”)理解“先验的观念性”是康德的本旨。(同上,第349-350页)

邓晓芒指责牟宗三误解康德的观点,主要是针对“先验的观念性”中的“先验”能否用“超验”来理解而展开。他指出牟宗三对康德的误读主要是:其一,牟宗三关于学术界按照贝克莱的“观念”理解康德的“观念”这种说法,本身之不通是很明显的。“如果说康德的‘先验观念论’与‘经验的实在论’是‘同指’甚至同义语,因而康德的‘经验的实在论’与贝克莱的‘经验的观念论’都‘无以异’,怎么又会出来一个‘所差者’?既然所差者在于‘先验的形式与范畴’以及由此导致的‘承认物质的存在’,如此重大的差异,又如何能说‘先验观念论’与‘经验的实在论’是‘同义语’、康德的‘经验的实在论’与贝克莱的‘经验的观念论’两者‘无以异’?牟宗三似乎认为,如果要把先验的观念论与经验的实在论区别开来,只有把前者提升到‘超验的观念论’,否则就是与经验的实在论‘无以异’。这一预设不成立。”(邓晓芒,第281-282页)其二,康德用“一经我们抽掉了空间受可能的经验之限制,因而把它看作处在物之在其本身的基础上的某东西,空间就完全不成什么东西了”之观点来说明空间的“先验的观念性”之含义,这不是直接的说明,而是间接的说明。而“先验观念性”的直接的正面的意义是,“空间在发挥其先验的作用即先天地构成一个对象时,它只能具有一种指向一个对象的主观意向,而不能离开经验独断地认识或构成一个实在的客观对象(自在之物);而这个观念性的意向虽然是主观的,但它是构成任何经验对象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一切经验性的材料之所以可能成为客观对象(现象)的前提,所以对于经验性的东西来说又具有普遍必然性。”这也是“经验的实在性”之意。(同上,第28-29页)

笔者认为,不能断言牟宗三没有理解“先验”和“超验”的区分。这里有几点看法与邓晓芒的评价不一致:

第一,只能说理念作“先验”或“超验的”运用,不能说“先验”理念又可以作“超验”的运用。理念一旦作“超验的运用”,就已经是“超验的理念”;同理,“先验”范畴之所以成为“先验的”,就是范畴一定要作可能经验范围内的运用即“内在运用”,“先验”范畴又作“先验运用”,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康德将其称为“误用”。在语言表达中,我们应说“理念、时间、空间、范畴”可以作“先验”与“超验”两种层次的理解,不应说“先验的理念”、“先验的范畴”等作“内在”还是“外在”、“经验”还是“超验”的使用,否则会缠绕不清。

第二,“先验观念性”的性质与“先验的观念性”和“经验的实在性”的关系是两个问题,不能合在一起讨论。牟宗三所讲的“先验的观念性”中的“先验”作“超验”、“超离”解时,只是就“先验观念性”的性质而言,此处并没有涉及“先验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的关系。先验感性论中关于时空的“先验的观念性”和“经验的实在性”界定的两段话充分说明,此处的“先验”可解为“超验”或“超离”。邓晓芒担心以“超验”之义解释“先验的观念性”中的“先验”,会影响对“经验的实在性”的依据和条件作用的理解,从而误解康德的本义,其实这是多余的担心。

第三,关于“先验的观念性”与“经验的实在性”的讨论,我们必须明确这里讲的是“时空”的“先验的观念性”、“时空中的东西或物质”的“经验的实在性”,“先验观念性”的时空是“经验实在性”的物质得以存在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空”不是独立存在的对象,现象界中没有任何对象与其相称;也不是“物自身”之属性和条件,它只是观念性的存在,是内、外直观的感性形式。“先验的”时空是观念性的,“经验的”东西或物质是实在的。不要把“先验的”时空本身理解成“经验的实在性”,不要把“构成任何经验对象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一切经验性的材料之所以可能成为客观对象(现象)的前提”、“对于经验性的东西来说又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那个先验的“观念性”当成“经验的实在性”之意,否则本来就复杂的问题会因此而变成一团乱麻。

第四,牟宗三明确说过,“超越的观念论与经验的实在论,虽然相函,却非同指的同义语。”(牟宗三,2003年,第353页)“超越的观念论”是“外指”地说,是“遮义”、“劣义”、“贬词”、“非表义”、“无实”、“根本没有这回事”、“无正表意义的假理念”、“并非是了义”、“并非究竟话头”,是消极的意义;“经验的实在论”是“内指”地说,是正表,是积极的意义。这与邓晓芒所持的“先验的观念性是经验的实在性获得可能的条件”之观点以及康德本人的观点是契合的,也是非常准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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