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亟待走出的误区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亟待走出的误区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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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推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在我省迅速推开,并已形成星火燎原之势。总的来看,发展势头良好。前不久,笔者针对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推动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寿县部分乡村和企业调查了解,发现在相当部分干部、职工特别是部分领导同志中认识偏颇,把股份合作制理解简单化、片面化、庸谷化,甚至与某种经济现象划等号,影响了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亟待走出这方面的误区。

亟待走出“一刀切、同一模式”的误区,坚持因企制宜的原则。鉴于推行股份合作制难度大一些地方适时提出了硬性指标是必要的。寿县通过一年来的加压措施,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发展110家,实践表明,唯有强力推行,方能奏效。但遗憾的是,一些地方由于没有真正理解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真谛在于优化企业经营机制,抱着单纯的任务观念,具体实践中忽视本地情况和企业实际,统一行动,强制推行,导致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仓促上马,徒有虚名机制未转,活力依旧。迅速走出这一误区的关键,是要紧紧抓住以优化企业经营机制为核心,一方面,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只要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的,适宜什么形式,就要推行什么形式;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允许其自由选择。总之,在工作思路上,要允许形式多样,百花齐放,切不可“一刀切”,拘于一种模式。譬如,寿县在一些暂不成熟的企业中,首先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加大风险系数,为下一步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过渡打下了良好基础,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好办法。

亟待走出“实行股份合作制就是搞私有化”的误区,端正思想认识。部分同志直言不讳地说,实行股份合作制将资产量化到个人,并让私人参与管理,实质上就是把集体的变为私有的。结果具体实施中顾虑重重,消极畏缩,十分被动。其实,实行股份合作制只是对企业所有权的确认和认定,并没有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其性质决定于股东的性质,决定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各种经济成份的性质。1992年农业部《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明文规定,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农民伟大创造,“是一种集股份制与使用制于一体的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并强调“不论哪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均属于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那种用传统的、旧集体经济模式来衡量这一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公与私”、“社”与“资”显然是不妥的。走出这一误区的现实选择,一方面,是要加强舆论导向引导,使广大干群特别是领导同志真正明确对股份合作制性质、作用、地位的认识;另一方面,要认真做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和完善工作,促使其健康发展。

亟待走出“人人有股份=人人说话算”的误区,妥善处理好民主与决策的关系。部分同志对民主的理解过于简单化,认为谁入股,谁就能当家,谁就说话算,结果事无巨细,均要请股东研究讨论决定,干扰和影响了厂长、经理的正确决策。无可否认,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兼有股东的双重身份,享有充分地民主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人说话算数,股东的民主权利不是表现在一事一议上,而是具体体现在整个企业决策的过程之中。这就要求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三会一制”内部组织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将“一人一票”的意见集中为全员的统一意志,股东的民主通过企业的决策加以转化。作为法人代表的企业厂长、经理,即可依法按照章程规定的权利和董事会决议行使生产经营、劳动人事、分配等项权利,这样既可充分保障股东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又可保证决策顺利实施,杜绝和防止“乱当家”倾向。

亟待走出“推行股份合作制就是为了集资”的误区,集资必须服从于转制。由于宣传上的误导和资金的短缺,一些地方和企业把集资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重要目的加以推行,结果导致职工入股走样,或将入股变为硬性集资,入股多少一刀切,把企业的资金缺口转化到职工头上,股金变包袱,职工反感大;或股份变成高息贷款,不少企业股金既分红又拿息,其股息大大高于银行利率,入股只有激励而无风险,股金变成了企业包袱。推行股份合作制可迅速扩大资本,筹集资金,但这只是手段和形式,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优化经营机制。因此,在具体实施中,要坚持正确的导向,集资必须服从于并服务于转制,通过集资入股来明晰企业产权,增强职工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增强企业活力。在集资入股上不可强求一律,股份量化,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一切要坚持入股自愿,因企因人制宜的原则。

亟待走出“股份使用制就是否定承包制”的误区,坚持包股结合的原则。由于舆论导向的偏颇,一些地方在宣传上否定承包制的倾向,导致一些基层干部、职工误认为实行股份合作制就不要承包制了,使企业内部动行机制悬空,影响了股份合作制优势的发挥。实际上,股份合作制与承包制是不同层次的范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承包制是一种经营管理形式,着眼点在于明确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着眼点在于理顺产权关系。产权关系的变化不应该否定和取代经营者的经营方式,不存在着非此即彼的取代关系。承包制在企业的运行中,较好地克服了“大锅饭”的弊端,但又带来了负盈不负亏、约束激励机制弱化的新弊端,关键是产权关系模糊所致。而股份合作制正是从产权关系明晰化方面寻求建立一种对全员职工包括经营者新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同时,企业内部仍应落实承包制,靠承包制来明确在新型产权关系下的责权利,以保证企业内部管理、经营、分配的实现。不过,这种承包与以往的承包具有很大的不同,承包者是通过招标承包竞选而来的,不是委派的,承包对象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董事会,而不是乡村政府了,是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离。

亟待走出“资产量化必然损公肥私”的误区,坚决维护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持“资产量化必然损公肥私”观点的人,关键是对存量资产归属模糊不清所致。企业存量资产可分成原始投入和增量两个部分。增量资产属“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表现为利润,是职工劳动创造的。按照“谁创造谁所有”的原则,既然这部分资产是职工创造的,那么将其量化到职工头上是合情合理的,只不过是由原来的模糊化走向明晰化而已。更何况,在资产量化中,职工是以货币形式购买的,集体放弃了部分产权而收回的是资金,从本质上看,集体资产不过是转换了资产的表现形式而已,因此,就不存在着“资产量化必然损公肥私”的问题。当然,不可一概而论,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改革企业的资产量化中,由于核资不实,评估欠科学,一些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集体资产流失和变相流失现象,但这只是一个完善的问题。实际上,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践上都足以证明,股份合作制是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的有效形式,只要在资产量化的具体操作中严格规范化,这一点是不难证明的。在具体操作上,首先要坚持科学合理的评估,做到公正、合理,既要考虑到企业有形资产,也要考虑到无形资产,企业固定资产折股要用现值法计算;坚持资产量化带动增量扩股,原则上职工入股股金不得低于资产量化部分,经济效益好、产品市场前景广阔的企业带现金入股也可适量大一些。那种量化到人,无偿或抵偿占用股权,不仅侵蚀了集体资产,而弱化了股东的风险意识,实乃推选股份合作制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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