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会改革的适当措施_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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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改革的中心问题之一是安理会改革。1993年12月,联大成立了安理会改革工作组,本届联大就改革问题继续进行了辩论。

目前,联合国成员中有三种代表性观点:一是美国等国强调根据财政贡献大小,提出只吸收德、日成为常任理事国的“快捷法”。二是北欧国家提出“2+3”方案,即常任理事国的扩大不仅包括日、德,而且应从亚、非、拉三洲各产生一名。三是不结盟国家提出在常任理事国扩大僵持不下的情况下,首先将非常任理事国再扩大6个至10个。 目前各种方案还在磋商之中。只有美国坚持说,如果不增加德、日为常任理事国,安理会就不能扩大。

实际上,第四十八届联大二十六号决议曾明确指出:鉴于联合国各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大量增加以及国际关系的变化,有必要审查安理会的成员数目及有关事项。显然,促使安理会改革的原因之一是发展中国家数目大大增加这个事实。一些国家明确指出,所谓“快捷法”具有歧视性,实质是要把安理会改造成董事会。日本最近提出了常任理事国缴纳的会费不得低于3%的动议,其用意也是很清楚的。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规定:选举安理会成员国时,“宜充分斟酌地域之公匀分配”原则。“快捷法”明显违背了这个原则,广大成员国抵制它,乃在情理之中。

还应当指出,安理会改革并非是仅仅增加几个成员,更重要的是,通过改革更好地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从联合国成立之初的情况来看,入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看有关国家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贡献,而不是财政贡献。对于当前的安理会改革,这条标准仍然是适用的。

安理会改革实质上是冷战结束后的一场国际权力斗争,其结果对联合国的走向及未来的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纷纷表示,安理会改革牵涉到各方利益,不应操之过急。新加坡代表在联大发言指出,“花三年时间对安理会改革问题进行研究并不算太长,任何短视及匆忙的改革,只能获得适得其反的结果”。本着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对有关方案进行充分、耐心的探讨和协商,才是安理会改革妥善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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