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妇女与学前儿童教育矛盾研究--基于民国学者视角的观察(1912/1949)_家庭教育论文

民国妇女与学前儿童教育矛盾研究--基于民国学者视角的观察(1912/1949)_家庭教育论文

民国妇女与学龄前子女教育矛盾研究——基于民国学者视野的观察(1912-1949),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国论文,视野论文,学龄前论文,学者论文,子女教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渐进行、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妇女地位得到相对提升,小家庭制广泛出现,传统大家庭制度逐渐瓦解,两千年来妇女与学龄前子女教育之间的平衡关系被逐渐打破。中国妇女面临着学龄前子女问题的新挑战,民国学者也对两者矛盾有新的认知,并开始提出调适两者关系的构想。现代学者对于他们思考的认知,大多从妇女解放的角度去理解,对他们所提出的矛盾与解决思路则缺乏客观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从民国学者的角度来考察民国以前的中国妇女,其形象颇显落后与悲剧化。蔡元培曾形容中国旧时妇女的整体形象,“旧俗每为女子缠足,不许擅自出门行走,终日幽居,不使运动,久之性质自变为懦弱。光阴日消磨于装饰中,且养成依赖性,凡事非依赖男子不可。苟元男子可依赖,虽小事亦望而生畏”。①两千年来,中国妇女依附男人的观念根深蒂固,即使穆桂英、花木兰、樊梨花、秦良玉那样的巾帼英雄,也多是一种“另类”的演绎。国人对妇女的期望脱不开传统意义中“贤妻良母”的标准,脱不开“相夫教子”的模式。“古代妇女以为人妻、为人母为其天职,所以发生出良妻贤母的理想,因而其活动的范围,也只限于家庭之内”。②长期以来养儿防老与重男轻女的习惯思维,使得国人轻视妇女已成习惯,所谓“吾人重男轻女,已成国俗”。即使“近来袭取白人学说。争言男女平等,然其不平等之道,仍复不可屈指偻计。盖数千年遗传之劣根性,固非一朝之所得扫除也”。③学者们也关注到近代欧美等国在此理念上与国人的差异。“吾国女子与西洋女子地位不同。彼尊女子乃产出过剩之女子。我重男子乃产出多余之男子”。④

      民国学者注意到了近代欧美等国妇女地位的提升所经历的历史过程。从原先的被歧视到自尊自立,改变发生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以后。“轰轰烈烈的妇女解放运动,随人权思潮之激荡而爆发”。⑤全球的妇女解放运动发展迅猛,“气候风起云涌,漫延各国,男女平等,遂成为全球妇女的共同目标和要求”。⑤正在进行近代转型的中国也被席卷其中。民国学者宋介援引外人评价:“十八世纪是人的世纪(century of man),十九世纪是妇女的(世纪)(century of woman)。”⑥妇女解放思潮给民国社会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中国妇女从事社会事业与职业工作的比率与范围大大增加。民国妇女自觉意识开始觉醒,恰如其时学者们呼吁的那样,“妇人互相团结,以谋妇人全体之利益与正当之权利义务,其时盖已至矣。今日之妇人,不但当顾自身之教养与自我之充实,尤当藉巩固之团结力,以图其社会的地位之向上改善,获得为人为妇女之权利”。⑦虽然民国妇女整体觉醒意识还处于一个较低层次,但民国妇女地位的逐渐提升已是不争的事实。甚至有民国学者评价:“今日我妇人界之有学识能力为时所称者,既不乏人。其怀抱才智隐闭而不见者,恐尚不可胜数。此等妇人,若与欧美之妇人相比,殆无逊色。”⑦民国时期,一批妇女团体组织涌现出来,助长了妇女地位的提升。在一些省份,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保证,如《中华民国湖南省宪法》于1922年就明确规定了男女同样的参政权利。⑧在时势的推动下,一些优秀的又恰逢机缘的妇女脱颖而出,在各方面展示自己的才华,成就自己的事业,成为一股清新的社会力量。她们被冠以“新妇女”的称呼,有人以为“所谓‘新妇女’自然是指一般受过新教育的妇女而言”。⑨这种解释虽然狭隘了一点,但不失其本质。妇女地位的提高,在教育权利上的表现很明显。于树德称现在教育界的一种新倾向,“就是专以女子教育为目的之各种专门学校逐渐增加,而专以男子教育为目的之各种专门学校逐渐对女子开放”。②

      但恰恰是在这种“新妇女”崛起的背景下,传统的妇女与学龄前子女教育之间的和谐平衡被打破,矛盾骤然出现。夏德贞女士的阐述一针见血:“一般受教育的父母,也是很少好好的教养自己的孩子的,有的忙于交际,孩子,完全交托老妈子或勤务兵带领;有的自己玩乐,打牌跳舞,无暇照护孩子;有的为了经济压迫得在社会,也是没有多少的时间,来教养孩子。”⑩即使是不与所谓“新妇女”沾边的妇女们,也无法继续维持传统的育儿模式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加剧了社会贫富阶层的分化,也加重了妇女所承担的家庭经济责任。她们不再可能不管家庭经济的客观状况,只专心于年幼子女的教育事务中。“然到了现在,脱离家庭而服务于社会的女子,渐渐多起来了,其不为人妻不为人母的女子一天一天增加起来了。纵然为人妻为人母,而其大部分的时间及劳力消费在家庭以外的妇人大大的增加了”。②从城镇到农村,这个趋势不可阻挡。“乡里妇女之职业,所得劳银,悉以补助家计。滴滴妇源,绝无外溢”。(11)

      从世界范围内进行考察,中国并非个例,整个东亚文化圈内的国家都面临着妇女与学龄前子女教育关系的重新调整问题。如日本,“我们知道日本的女子教育是最主张良妻贤母主义的,然而因为这种关系,他们的良妻贤母主义的教育也恐怕就要破产了”。②如果仅是单纯地对传统育儿关系的充实调适,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公育模式来解决这个矛盾。可时代并不是停滞的,中国传统育儿的经验理念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民国婴幼儿成长与发育的要求,尤其是按照未来国民的要求标准来考量,传统育儿经验理念已经不能完成这个任务。恰在此时,海外近代学前教育思想在民国的传播,满足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为民国社会所接纳。

      走上社会的妇女替代传统居家的妇女,海外近代学前教育思想替代传统育儿经验理念,矛盾博弈的双方都升级了。如何调适民国妇女与学龄前子女教育的关系,这是时代所提出的问题。

      二、妇女的责任与尴尬

      在海外近代学前教育思想逐渐传播中的中国,妇女是否应该承担学龄前子女教育的责任?在这个责任中,妇女应当承担多大的份额?兼之妇女解放运动、公育思潮的影响,这些问题引发了民国学者的热议。事实上,在民国时期的妇女与学龄前子女教育关系的博弈上,妇女们承受着责任的压力,也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民国妇女不能推卸掉育儿或进一步可称为学龄前子女教育指导的责任,并且这个责任应被强化。这个观点在当时虽然受到抨击,但依旧是主流。

      在传统的中国家庭中,母亲一般承担哺育的责任,父亲则承担管教的责任。“儿童是教育的中心,为父母者应居指导地位”。(12)如果以近代学前教育思想中的“育”“教”属性相对应的话,母亲则大多服务于“育”的功能,父亲大多服务于“教”的功能。尽管中国传统家庭中父亲的“教”与近代学前教育思想中的“教”有很大的差异,但于子女的教育确实是父亲承担得更多一些。所谓的“严父慈母”模式也似乎支持这一观点。其实,这是一种封建家庭伦理道德观在育儿上的反映。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在婴幼儿阶段,母亲对孩子的影响无论是在“育”还是“教”方面,都大大地强于父亲的影响。民国学者沈光烈说:“我国过去的家庭教育,颇偏重于‘父教’,所谓‘养不教,父之过’,近今才逐渐知道‘胎教’和‘母教’的重要……‘母教’的关系更多,谁都知道儿童和母亲接触的机会,是较任何人为多,所以她一举一动所给予儿童的印象亦最大。”(13)以往的传统育儿不需要母亲有经验以外的知识储备,而这也是民国妇女面临育儿关系发生变革时缺少准备的一环。“在家庭里,儿童除了父母寄身之外,别的是没有依靠者,所以儿童的生存便完全藉托于父母身上”。(14)而“儿童每天在家庭里与他接触最多的人物是他的母亲”。(15)如果说从传统育儿进化到近代学前教育是时代的必然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的民国妇女们也无法置身事外,必须有所改变。特别是抗战时期,在男性生产力大量被征用的前提下,社会与政府对妇女的学龄前子女教育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38年,邹韬奋在《战时的儿童保育》中引用了宋美龄女士的一段话:“蒋夫人指出了一个要点,她特别注重妇女对于这个任务的责无旁贷。她不否认妇女在许多部门可与男子同样地工作,但是她认为儿童保育是‘妇女界性质最相宜的工作’,‘可以希望大多数的女同胞能够参加。’(16)这个观点不但是宋美龄女士个人的观点,也是民国学者与政府的主流观点,体现了时代的诉求。“恻隐之心,女子胜于男子”。(17)宋美龄发布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广大民国妇女们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不仅是为自己的小家庭,更是为国家承担自己的责任。

      民国妇女能够承担这样的责任吗?从整体层面上考察,显然民国妇女还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准备,她们正尴尬地面对时代的变化。

      海外近代学前教育思想的传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晚清学者们已开始接触,延至民国,这个舶来品不但被媒介广泛地介绍,而且开始其中国化的过程。国民政府时期的任何一个社会学者或政府教育官员对此都有所了解。但这个过程对于广大民国妇女而言却十分突兀。长期缺少教育使得广大民国妇女没有能力从媒介中,特别是从专业媒介中,获取相关的信息。她们似乎是猛然被推到这场变革的最前线,茫然而不知所措。林仲达说:“在旧礼教和经济双重桎梏下的大多数中国妇女,固然不知道儿童教养为何物。就是现在一般所谓受过新文化洗礼的而且经济上能够独立的中国妇女,也何尝能明了儿童教养的真义?”(18)缺少教育素养的广大妇女,只能依靠社会与政府的帮助。长期以来,社会与政府缺少对妇女相关方面的指导,这个缺失成为民国妇女与近代学前教育思想之间关系重构的绝对障碍。“中国无教儿童之所以不能得到相当的教养,我们与其说是儿童父母的不关心儿童幸福,就无宁说是儿童父母没有方法可以顾到儿童的幸福”。(19)抗战爆发后,抗战期间的公育思潮更是将这种突兀性提到了极致。政府需要采取公育模式以提高国家抗击外敌入侵的效率,几乎是一夜之间,本来还在学术界广泛争论、在教育界初步试验的公育模式被确定为战时育儿的国策之一。“托儿所的普遍设立,即是社会生产率一般的提高,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即是社会进步的加速”。(20)公育模式是解决民国妇女与近代学前教育两者尴尬关系的一个路径,但不是最终的全面解决方案,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造成两者关系尴尬的原因很多,其中最根本的应该是传统社会经济体制与家庭制度的变化。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与传统大家庭的瓦解带来妇女劳动责任与经济压力的增加,迫使她们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从事工作。“女子所以从事于社会劳动的这样多,实在是现今社会制度上必然的一种现象”。②同时,封建家庭制的残留影响也在拖累着妇女们。有学者就以为封建家庭制是导致民国妇女不能很好地履行其义务的原因。(21)金仲华说:“目前妇女已得到部分的解放,而社会和生理的关系始终使她们不能不相当的依赖于男子。”(22)没有得到充分解放的民国妇女也无法独立支撑学龄前子女教育的责任。

      在这个突兀的心理冲击下,民国妇女们对于自己所承担的责任,也有一个逐渐转化的过程。民国初期的妇女解放思潮在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客观上产生了一个负面的结果,即一些“新妇女”对育儿责任产生了抛弃的念头,“把自己的儿女的教养工作委诸女佣乳媪之手”。(18)有学者评价这种做法“不仅含有新封建意识的成分和染上资本主义社会文化的色彩,而且这样的‘参政’,仍无补于不合理的社会之全部的改造,不能为全民族或全人类的儿童谋幸福”。(18)很快,妇女界也开始了反思。最迟至20世纪30年代,“‘女子教育’、‘良母教育’,也就跟着社会的需要产生”。(23)所谓的“良母教育”,是依着近代学前教育的标准去打造适合时代要求的母亲群体。的确,在不能完全解决社会经济体制与男女地位关系的前提下,对于妇女的教育是解决民国妇女与学龄前子女教育之间尴尬关系的现实方法。

      三、两者关系的恶化及其原因

      因为时代的转型过于猛烈,民国妇女界的准备没有完成。民国初年,她们与学龄前子女教育之间的关系一度恶化到糟糕的地步。陈际云说:“一般母亲处置婴幼儿的方法,非但不足以言养护,简直把中国整个民族的生命断送了。”(24)虽然言辞过于激烈,但也确实是当时两者关系的写照。

      在子女的学龄前阶段,民国妇女不自觉地陷入了经验式与盲目式的两个极端。前者停留于传统育儿经验中,“没有受过教育的母亲只凭着不合科学的历代相传的经验去照管其子女”。(15)后者则无法拿捏准确教养的尺寸与内容。1935年,常桐林将民国的父母分为“严厉的父母”“浪漫的父母”“专知爱而不知教的父母”“只知道教育儿童而不知道儿童的能力的父母”等四种类型;(14)1937年,何祜先则将民国母亲分为“无教无养”“有养无教”“有教无养”三种类型。(25)排除次要因素的干扰,1935-1937年应为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高峰时期。其时抗战尚未全面爆发,“五四”新文化带来的文化教育启蒙运动持续发酵,民国妇女的普遍修养为历史相对较高水平。但即使如此,三位学者的划分中却没有一种教养兼修、适应时代要求的母亲类型。具有良好近代学前教育思想素养的民国妇女没有群体性的存在,是客观的事实。

      无论是经验式,还是盲目式,民国妇女们对其子女的影响是不容乐观的。申挹清阐述道:“教育儿童之责,是要作母亲的负其大部分的。因为从儿童之初生,时时不能脱离其母之怀,而自己不会动作,一切行动,皆有赖于母亲之暗示与辅助。”(26)母亲作为婴幼儿的最亲密联系人。尽管有社会与他人的介入,但无法摆脱第一负责人的身份。“保护幼儿本来应该是父母大家的责任,但实际上都是母亲的责任”。(24)“婴儿时期的教育,完全由于家庭,在家庭中尤其是母亲,她对于婴儿有绝大的关系”。(25)母亲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幼儿发育与成长。“环境最会影响于儿童的,要算母亲的态度与行为了”。(25)“儿童每天在家庭里与他接触最多的人物是他的母亲。所以母亲遂成为儿童初期之典型人物。母亲的一举一动,都可为儿童学习之对象。因此就涉及于女子教育问题”。(15)如果一个不具备近代学前教育思想素养的母亲来养育她的子女,其结果是无法挽回的糟糕。“婴幼儿到十二个月时,应当奠好训练品性的基础,自然这全部是母亲的责任”。(15)不单是个体的品性受影响,甚至于影响到整个国民群体的素质发展。“很多做父母的自己育儿水准太低,所以小孩子死亡率很高,真正健康的很少,影响到整个国民的体格”。⑩这并非危言耸听,更有学者认为仅仅是体格的发展还不是最悲观的结果,如雷震清以为不良的学前教育将会带来不良的行为习惯,对子女的人生产生负面影响。“儿童初生至四五岁,所有的基本行为,都有一定的基础,入学校以后,虽有影响,但总以在家庭所养成的做基本”。(27)恰如许啸天所言:“问题儿童和妇女问题是有密切联系的。”(28)何祜先说:“据Paynter和Blanchard二氏的实验结果,知道儿童的犯过行为,有百分之九十,是受着坏家庭的影响所致。家庭环境之不良,除了经济环境外,即是母亲的态度与行为了。”(25)

      民国妇女近代学前教育素养的缺失让一些民国学者十分焦虑。他们知道只有教育才是提升民国妇女近代学前教育素养水平的现实方法,开始关注此一领域。

      他们批判民国妇女缺少教育是导致她们不能追随时代、掌握近代学前教育思想的原因,也是造成民国时期近代学前教育思想难以在中国广泛传播的主要障碍。民国妇女普遍缺少近代教育的熏陶,她们大多是文盲,只有极少部分妇女具有简单的读写能力。这样一个群体是不可能很快接受近代学前教育思想的教诲并付之实践的。“在我国则目不识丁之父母到处皆是,对于教养儿童之智识更说不到”。(29)一方面是妇女缺少教育,一方面是在民国社会近代学前教育思想在一定意义上还停留在学术界的理想与实验中。葛振邦称:“中国旧时教育,本为极少数上大夫阶级所享受,谈不到大多数的民众,就是新教育设置以来,依然离普及很远,更不是各项教育之中,都能□做母亲的教育子女的知识。”(30)这些没有受过教育的妇女不能理解学前教育的重要。“没有受过教育的妇女,不明瞭儿童生理上、心理上发达的情形”。(15)她们甚至不能区分养育孩子与动物的区别。夏德贞形容:“一般没有受过教育的父母,对于子女只知道养而不知育,对于孩子可以说像喂畜生似的喂大,小孩子□笨,思想简单,以及一切的坏习惯都在成长着。例如小孩一哭即吃,甚至于不停地拿着东西在吃;大小便站着坐着卧着,地板院子里随便解。”⑩他们不能发现自己孩子的缺点,原因只在于没有科学的教育观念指导。“中国一般做父母的,一贯的作风,只知有感情,不知用理智来陶冶孩子;所以每一个做母亲的只觉得自己的孩子好,别人的孩子讨厌,一点也看不出自己孩子的坏处来”。⑩陈鹤琴在《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的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普及妇女教育,也是因为看到了这点。

      是否通过教育的推广就可以提高民国妇女的学前教育素养呢?民国学者对于妇女的教育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虽然民国社会人士积极倡导对于妇女的教育,但精英型妇女教育(女子大学、女子高中等)的内容中根本没有学前教育的地位;普及型妇女教育(国民学校、夜校、讲习所、识字班等)也没能重点关注到学前教育的内容。客观而论,民国的妇女教育问题轻视了学前教育这一领域。“我国近年来也重视了儿童教育,规定了儿童年,这不过促进社会上对于儿童的重视,而对于母亲教育方面,尚未见多大注意”。(25)“其中除了极少特殊原因之外,大部分关系,仍在母教未能普遍推行”。(30)普及民国妇女的教育是提升民国妇女学龄前子女教育水平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在教育妇女的过程中灌输近代学前教育思想,一些学者有新的思考。

      四、通过“良母教育”以调适两者关系

      “要解决问题儿童问题,先须解决妇女问题”。(28)如何在教育中完成对民国妇女学前教育素养的培养,民国时期,不少国人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其中“良母教育”的概念是最为醒目的创造。严肃地考察,“良母教育”四个字并不能完全包含民国时期母教的全部,但这个概念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与包容性,可作为后人审视民国学者思想轨迹的标本。“如何使我国的妇女在担负母性的责任时能得到良好的保护?如何使母性和婴儿的死亡率能够减低?如何使妇女的母性疾病能得到良好的诊视?如何使做母亲的和儿童能受适宜的教育……最好的答案,就是她们应该尽量学习关于母性和儿童保护的科学”。(22)1925年,陈鹤琴在《家庭教育——怎样教小孩》一书中,叙述了两个采取不同方法刺激孩子的母亲,一个是采取奖励法的母亲冰心,一个是采取抑束法的母亲志贞,两者效果截然相反,充分证明母教的优劣对于学龄前子女的绝对影响。

      “良母教育”是国人在对民国妇女与学龄前子女教育关系的考察基础上得出的调适构想。“所以我们如果是要提倡幼稚教育,先要使所有的母亲受相当的训练。有贤良母亲的儿童,将来必有其成就”。(15)学者们认为通过“良母教育”可以减少母亲对子女的不良影响,端正她们教养子女的态度与方法,从而与近代学前教育的要求相贴近。“母亲如有不良的行为,直接就会传授到子女身上去。曾受过优良教育的母亲,她对于这些不良的态度与行为,自会减少,那末儿童也少受她坏的影响了”。(25)“良母”是通过教育塑造出来的。“这种教养工作,决不是单凭生物的‘父母性本能’所能胜任的,而需要更多的关于儿童发达和健康的智识,换言之,必须对于儿童教养原理有彻底的了解,对于儿童教养技术有专门的训练,才可以担负”。⑨

      “良母教育”这个概念早在晚清即已提出,在民国时期不断被充实与强调。1916年,参观了江苏省教育会幼稚教育研究会的寒蕾(笔名)在《妇女杂志》上撰文提出:“德国……然为之保姆者,其所学乃不先讲教育幼稚之法,而先讲母教。”(31)此后,有关“良母教育”的言论便常见于媒体。对于“良母教育”的目标,民国学者的理解很直接。“我们同时也不妨承认妇女教育的目的,‘是在造就一批有智识、有经验的良师贤母’”。(32)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做母亲的人,个个明白儿童的心理,用正当的方法,适合于时代思潮的观念,去指导他们的动作,注意他们的健康,养成他们的良善的生活习惯,儿童教育的进展,方可有所期望”。(23)通过培养掌握了近代学前教育思想素养的母亲来实施儿童的教养。“‘良母教育’是要先使一般作母亲的明瞭教育儿童的方法和原理,注意到儿童的需要和兴趣,来帮助儿童教育的发展。所以我们研究‘儿童教育’,必须先顾到‘良母教育’,有健全的母亲,才能训练健全的儿童”。(23)亦有学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为“良母教育”“除了养成妇女为完全的‘人’外,还要充分的造就一批有知识有经验的幼稚教育家”!(32)无论如何界定其概念,为民国时期的学龄前子女教育服务,是“良母教育”不变的宗旨。同时,民国学者还以为“良母教育”是学校教育所不能替代的。王朴借鉴裴斯泰洛奇的比较理论,指出母教与学校教育的优势在于:“1.由儿童之自身起;2.母亲尽力就儿童之本能及冲动以与各事物相接洽;3.母亲以己之教程追随于儿童之后,随儿童自然之发展而施教;4.以诚心为根本。”(15)这几个优势都是学校教育所不具备的。陈鹤琴提出,母亲对于学龄前子女有绝对的权威,是他们模仿学习的对象。

      由谁来负责“良母教育”的实施呢?学者们选择政府作为首要责任人。而具体的实施者,尤以女性最为适合。金仲华就以为“妇女实在是最适宜的负责者”。(22)他以美国儿童部长爱波脱、美国的山格夫人、邓耐脱夫人、麦美仑女士和英国的斯笃泼斯女士等为例,说明:“目前各国的妇女儿童保护事业,都有妇女作负责的指导者。有不少妇女是以努力于母性保护或儿童教养事业而著名的。”(22)在民国媒介的很多报道中,学者们对身处特殊位置的宋美龄女士参与妇女与儿童的教育与保护事业都给予了相当高的评价,也是出于同样的理念。

      民国学者还具体设计了“良母教育”的教学程序与教学内容。针对民国妇女文化素养普遍低下的现实,“良母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向受教者灌输近代国民的素养。有学者借鉴德国相关教育经验指出,德国的“良母教育”“不先讲为母之道,而先讲己之为人之道。盖必已能为人而后可以为母也”。(31)诚如蔡元培所说,“女学固养成女子完全之人格”。(17)这个过程中,他们还强调“良母教育”必须坚持实用性原则。蔡元培就认为“夫女子入校求学,固非脱离家庭间固有之天职也,求其实用”。(17)金仲华也以为“在母性和婴儿保护的方面,目前我国的妇女有着许多切实而重要的知识技能可以学习”。(22)也有学者对此有更高的追求,如林仲达就列举了一系列他认为施行学龄前子女教育者所需要掌握的知识:“儿童研究之过去、现在和将来;儿童研究之生物学的基础;儿童研究之生理学的基础;儿童研究之心理学的基础;儿童研究之社会学的基础。”⑨显然,这是针对专业学前教育实施者的要求,并不适合普及性的“良母教育”。关于“良母教育”的具体内容,民国学者们大致认为“教以浅近的儿童保育原理和方法,儿童普通心理的研究,并随时观察儿童游戏工作情形,使有相当的瞭解和指导的能力……至于男女儿童心理的不同,以及趣味的各异,身体发育的差别,卫生的方法,做母亲的都应该明白才好”。(23)如何实施“良母教育”?他们提出了很多的构想,综合起来,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于幼稚园或小学里面设立诸如“良母班”“母教讲习所”“良母夜校”之类的短期或中长期教育机构;二是一些间接的方法,如编辑简易的书报对妇女进行指导等。这些构想有些在民国时期得到了尝试。

      民国学者们对于妇女与学龄前子女教育两者关系的认识是建立在晚清以来海外近代学前教育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启蒙基础上的,他们有这样一个共识:“要希望将来国家强盛,民族优秀,全看在新时代的父母们把儿童怎样地培植与锻炼起来。”(33)在这样的认识前提下,他们尊重民国妇女地位提升的现实,创造性地提出以“良母教育”为调适妇女与学龄前子女教育关系矛盾的方法。虽然这些方法脱离了当时的社会实际,其努力没有从根本上调和两者的矛盾,但这些思考为民国学前教育思想的进步作出了贡献,也为后人提供了资鉴。

      ①陆璋.蔡孑民先生演说记[J].妇女杂志,1917(2).

      ②于树德.妇女问题与贫富问题[J].东方杂志,1924(7).

      ③恽代英.女子生活问题[J].东方杂志,1918(2).

      ④男女及家庭[J].东方杂志,1917(1).

      ⑤金石音.儿童年论母性[J].东方杂志,1929(19).

      ⑥宋介.儿童救济问题[J].东方杂志,1925(17).

      ⑦日本妇女界之新运动[J].东方杂志,1920(5).

      ⑧何觉余.挽近宪法上妇女权利问题[J].东方杂志,1922(宪法研究号).

      ⑨林仲达.新妇女与儿童研究[J].东方杂志,1933(11).

      ⑩夏德贞.托儿所在中国的需要[J].甘肃妇女,1943(3).

      (11)高劳.妇女职业[J].东方杂志,1917(4).

      (12)张涛.五岁以前的儿童教育[J].安徽教育,1929(4).

      (13)沈光烈.家庭教育现状与儿童教养问题[J].教育杂志,1936(12).

      (14)常桐林.家庭教育与儿童之关系[J].期刊,1935(5).

      (15)王朴.主妇与儿童[J].新东方,1941(5).

      (16)韬奋.战时的儿童保育[J].抗战,1938-03-30.

      (17)蔡孑民先生在爱国女学校之演说[J].东方杂志,1917(1).

      (18)林仲达.对新中国青年妇女谈儿童教养问题[J].妇女杂志,1930(11).

      (19)儿童的教养问题[J].社会新闻,1925(2).

      (20)叶楚生.怎样办托儿所[J].江西妇女,1940,3(2).

      (21)陈碧云.现代家庭制与儿童问题[J].东方杂志,1935(17).

      (22)金仲华.目前中国之妇女儿童保护问题[J].东方杂志,1933(9).

      (23)王默萍.儿童教育与良母教育[J].力行月刊,1938(8、9合).

      (24)陈际云.从劳动者处置儿童说到民众幼儿院[J].社会杂志,1931(5).

      (25)何祜先.母亲教育与儿童教养的实施[J].女子月刊,1937(4).

      (26)申挹清公教妇女与家庭教育[J].公教进行旬刊,1935(1).

      (27)雷震清.儿童教育声中家庭和社会的责任[J].大上海教育,1933(3-4).

      (28)许啸天.问题儿童与妇女问题[J].现代妇女,1948(4).

      (29)青士.父母教育与儿童教育[J].教育与职业,1933(145).

      (30)葛振邦.谈母教[J].甘肃妇女,1943(2).

      (31)寒蕾.江苏省教育会幼稚教育研究会参观记[J].妇女杂志,1916(9).

      (32)欧阳兰.幼稚教育与妇女教育[J].妇女周刊,1925(50).

      (33)白蘋.两个时期的儿童教养[J].主妇之友,1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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