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及其限制措施_合理避税论文

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及其限制措施_合理避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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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以后,世界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经济生活国际化、集团化、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深。跨国经营、国际兼并、合作经济、股权国际化等方面的发展不断掀起新的浪潮。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4年世界投资报告》称,自60年代末以来,全球跨国公司共增加了19000家母公司,达到了37000家,这些母公司控制着20万家外国分公司(其中不包括无数非股权联系的分公司),其产出占全球产出的1/3,销售量价值高于世界贸易量达到48000亿美元,世界贸易的1/3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跨国公司已逐渐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与世界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加强,我们势必要组建跨国公司走向海外,海外跨国公司的业务也势必越来越多地辐射到国内。因此,研究跨国公司如何运用内部转移价格谋求利益,内部转移价格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经营配置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母国(即跨国公司母公司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东道国(即跨国公司子公司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对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的限制问题,对于维护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协议、北美自由贸易条约的签署,为跨国公司的进一步扩大提供了机会,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就越来越迫切。

内部转移价格的特点和方式

内部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根据其全球经营战略进行内部贸易的一种价格。所谓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指的是在一个母公司控制下的,处在不同主权国家中的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国际性商品与劳务的交易。跨国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营的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布置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实现全球利益的最大化,税负的最小化。内部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定价上的策略,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通过内部转移价格使买卖双方尽可能地提高共同利益,整体利益是他们追求的共同目标。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转移价格大致可分为五种:

——商品转移价格。这是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指跨国关联公司之间在原材料供应和商品销售方面的价格。

——有形资产转移价格。指跨国公司内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的价格。

——无形资产转移价格。指跨国关联公司之间技术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的价格。

——劳务费转移价格。指跨国公司内部劳务费的价格。包括人员往来、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研、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等内容。

——资金融通转移价格。指跨国公司内部通过借贷资金利率的高低,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及利润水平。

内部转移价格的作用

(一)逃避税收

跨国公司凭借其跨国生产和销售的优势,利用所在各主权国家的不同税率水平、“避税港”的优惠及区域性关税同盟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尽可能多地逃避税收,获取最大的利润。

逃避所得税 尽可能多地逃避所得税,是跨国公司制定内部价格时考虑的最主要的因素。各东道国政府一般根据公司的利润额来计算应课征的税额,跨国公司则利用内部价格,提高高税率国家(地区)子公司的成本,将其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地区)的子公司中去,从而减少跨国公司向所在各主权国政府缴纳的总税额。

“避税港”在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避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避税港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无税避税港,如百慕大、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在这些地方免征任何所得税;二是低税避税港,其所得税率低于国际平均所得税率水平,如列支敦士登、维尔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等,香港、澳门也属此类。三是特惠避税地,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税收优惠措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在避税港,主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也较为松驰,公司的资金调拨和利润分配有相当的自由。因此,跨国公司纷纷在避税港设立象征性的分支机构,有计划地利用内部价格,将各子公司的利润收入调拨至避税港,以逃避东道国课税。例如,某日本跨国公司要将半成品售给在英国的子公司,它可以先低价售给设在某避税地比如香农的另一子公司,再由该子公司以高价转售给英国的子公司。这样,日本的母公司因低价出售而无盈利,英国的子公司因高价购进亦无盈利,设在香农的子公司则获得双方本该获得的盈利,从而减轻了跨国公司整体的所得税税负,增加了会计底线收入。

一些尚未在避税港设立控股公司的跨国公司,也可利用内部转移价格减少所得税负。在跨国公司内部当向其相对较高税率所在国的子公司出售货物时提高转移价格;当向其相对较低税率所在国的子公司出售货物时降低价格。

此外,如跨国公司的某一子公司遭到意外损失,而东道国又没有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跨国公司就可以利用内部价格将其他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这个遭到损失的子公司帐户上,从而减轻其他公司所得税负担,增加全公司整体收益。

逃避关税 各国进出口关税差别很大,同样可以利用内部转移价格减免税收负担,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国所得税和关税的高低。若进口国所得税率相对出口国较低,那么降低价格既有利于减少所得税额,也有利于减少关税额;若进口国所得税率相对出口国较高时,那么提高转移价格虽然会减少所得税额,却会增加关税税额。这时跨国公司就要从整体利益考虑,根据进口国的所得税率和关税税率的具体水平,综合比较、分析,制定适当的转移价格,使公司整体利益达到最大化。

世界区域性关税同盟的增多为跨国公司利用内部转移价格避税提供了又一新的途径。美国和加拿大、欧共体国家、东盟各国在其盟约中都具体规定了相互给予关税优惠的条文。如欧共体规定,若商品是在欧共体国家以外生产,由一成员国运往另一成员国,须缴纳关税。但如果该商品价值的一半以上是在欧共体成员国家内增值的,则可以在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自由运销,免于税负。因此,如果一家日本跨国公司要把一批半成品运往其设在英国的子公司,制成成品后欲在欧共体国家内部销售。它就可以首先将半成品低价出售给设在英国的子公司,在英国制成成品,这样所形成的价值一半以上是在英国增加的,也就可以在欧共体国家之间自由运销而无须缴纳关税。

(二)逃避东道国的价格控制

东道国政府为了限制与管理跨国公司的活动,维护本国市场秩序,维护当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对价格实行必要的控制。跨国公司则往往利用内部价格的独特性质,力图逃避东道国的管理和监督。东道国政府对价格实行控制一般是通过制定最低销售价或最高销售价的方式实现的。当东道国政府限制跨国公司以“倾销”价格在当地市场低价销售时,母公司往往实行低内部价格,降低原材料、零配件供应价格,从而降低其成本,使子公司依较低的产品价格销售成为“合理”,以低价击败对手,控制当地市场。当东道国政府限制跨国公司以高价出售商品时,母公司则以高内部价格的策略,提高子公司的成本,也使其“高价”成为合理,获得高额利润。

(三)避免汇率变动风险

跨国公司的子公司通常是在公司年度结算完之后,才把利润汇回母公司。而在此期间,子公司一旦发现东道国外汇汇率即将变动,就利用内部转移价格避免可能带来的损失,通过调整跨国公司内部进出口价格或者利用提前或推迟付款,减少货币贬值带来的损失。同样地,当货币升值时,也可以利用转移价格增加跨国公司的利益。

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内部转移价格躲避东道国多汇率制控制。有的东道国实行多汇率制,往回汇款的汇率与进口资本货物或半成品的汇率不同,并且对往回汇款还增收附加税。遇到这种情况,跨国公司就可以操纵内部转移价格,通过对资本货物或半成品的不同定价,将款项转回国内。

(四)资金的调拨与配置

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总希望在赚取最大利润的同时能尽早地收回资本,并实现其资金的自由调拨和配置。但是东道国往往对跨国公司从当地子公司调出资金有一定的限制,如各国对汇出利润都有比较严格的管制。跨国公司利用内部转移价格进行资金的调拨与配置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一是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提高卖给某国子公司产品价格的办法,达到从该国转移资金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压低价格的方式为子公司提供经费。同样地,通过调节子公司卖给母公司的产品的价格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也可以达到资金重新配置与再投资的目的。二是跨国公司为了降低使用资本的代价,或利用不同东道国的利率差别,把握存在于某一东道国的投资机会,通过提高内部价格的方法,把资金调配到最有利可图的国家。三是针对许多东道国都实行外汇管制,一般不允许跨国资本在一年内全部汇回本国,跨国公司的对策是减少直接投资额,改用贷款方式提供部分资本,而后按高利率收取高利息,以此在短期内将资本调回本部。

(五)利润的分配与调节

对子公司利润的分配与调节主要是通过调低或调高内部价格影响子公司的利润率的高低来实现的。

调低利润率 如果某一子公司在当地获取的利润太高,东道国政府可能会要求与跨国公司重新谈判,重新计价还价,或者强迫盈利过高的跨国企业卖股票给当地的投资者以分散所有权,也可能导致新的国有化趋势;公司的利润率过高,也会引起工会、商会等组织的不满,要求随利润率的快速增长而相应地提高工资,增加会费;由于此公司在当地获取了高额利润,也可能会吸引其他竞争对手进入这一市场。为了避免这些由于高利润对跨国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内部转移价格提高子公司成本,降低利润率,掩盖公司的真实获利情况。

调高利润率 跨国公司为了使其在某国的新建子公司在竞争中具有较高的资信水平,以便在当地出售股票或债券,筹借资金或谋取信贷,往往通过调整内部价格使该子公司显示出较高的利润率水平。

(六)减轻配额限制

配额作为非关税壁垒,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限制措施。配额有的针对产品数量,有的针对产品价值。若是针对产品数量,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转移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限制。如出口国子公司降低转移价格,而进口国外汇配额一定,那么不必要求增加限额,进口子公司就可以加大产品实物的进口量。

主权国家政府对内部价格的限制

(一)东道国政府对内部价格的限制

东道国,尤其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是跨国公司运用内部价格的主要受损对象。发展中东道国限制跨国公司运用内部价格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确定“公平价格”标准,运用“比较定价”原则。“公平价格”标准,一般被认为是“卖给无关的顾客同样商品的价格”。所谓“比较定价”原则,就是把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进口货价或出口货价与“公平价格”水平相比较,若两者相差过分悬殊,则东道国税务部门可以要求按“公平价格”的标准纳税。

——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增强讨价还价能力。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应注意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设立专门的科技经济情报中心,收集有关产品的国际市场供求情况,主要买主和卖主、价格情况、技术性能指标及科技变动情况等,增加公平交易的机会。

——建立涉外审计制度,加强海关监督作用。合营企业往往是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交往的主要形式,也是跨国公司运用内部价格的主要渠道。东道国必须建立涉外审计制度,加强以会计监督为主的全面监督与管理工作,并通过海关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内部价格的运用是灵活多样的,因此东道国政府采取的措施绝不仅限于以上这些,通常考虑的因素还有:本国税率的高低、母国税率的高低、外汇管制的宽严、外国公司汇出利润的比例、本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及对外资需要的程度,等等。

(二)母国政府对内部价格的限制

母国政府限制跨国公司使用内部价格主要是防止政府税收流失。控制跨国公司内部转移价格运用的主要原则是“独立竞争交易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活动应视为独立单位间的交往,交易价格应按这两个独立单位讨价还价所确定的价格为标准。当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商品或劳务时,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独立竞争”原则计算的交易价格进行监督。如果按此价格计算,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交易额高于母公司收取的价格,即可按“独立竞争”的交易价格增加母公司的所得额,提高其纳税数额。

目前,各国政府为了限制跨国公司随意运用内部转移价格损害主权国家利益,均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美国的《国内税收法》、英国的《所得税与公司税法》、日本的《税收特别措施法》、以及韩国的《交易定价规则指南》等,均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于1991年7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跨国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转移价格规定了原则上的处理措施,但有关的具体法规仍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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