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文的特点_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论文

浅析公文的特点_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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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并固定使用的各种文书材料,即公务文书。公文同一般文艺作品相比,有自己的许多明显特点,认识并掌握这些特点,对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和提高公文写作能力会大有益处。公文有以下七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一、法定的权威性

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措施、办法等,主要是运用公文来发布的,凡是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发的公文,都是代表一级机关发言。公文中的命令(令)、指令、指示、决定、决议、布告、通告、批复等下行公文,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意图的具体体现,是代表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实施行政领导和指挥,它要求下属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果不贯彻执行,则有相应的纪律和行政措施来加以约束和保证,因而公文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行政的约束力。

二、作者、读者的特定性

作者的特定性,是指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作者,即依法行使权力和义务的法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其它人员不得充任。否则,公文就没有法定效力。因此,公文的署名并不是实际起草文稿的文秘人员,这不同于一般文章作者的概念。以领导人个人名义发布的公文,也不是以该领导人个人的私人身份发布,而是代表他所在的依法成立的机关发布,该领导人是作为职权的代表制发公文的。例如建行总行的公文,尽管出自机关内分工起草的人员之手,但法定的作者只能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或署行长的姓名,其它任何人不得签署。

读者的特定性,是指公文的读者对象是明确的、特定的,读者非读不可,有着明显的约束力。例如报告、请示是送给上级机关的,这上级机关的领导人就非得处理不可;指示、批复是送给下级机关的,有关的下级机关就必须遵照执行,这些都不存在读者对象愿不愿看的问题。

三、主旨的直白性

公文主旨的表述具有直白性的特点。主旨即主题在公文中的称谓,“直白性”,就是把作者的目的、观点、思想意图,用简明的语言在文中直截了当、清楚明白地表述出来。例如《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令》一文,开头就直截了当地把主旨说出来:“目前我国电能一方面供应不足,另一方面又浪费很大。为了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用电,提高电能利用率,为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发布如下指令……”用一句话说明原因,用一句话阐明目的,不绕弯子,不兜圈子。

四、材料的真实性

公文选用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公文是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工具,是用来处理实际问题的严肃文件,因而它所选用的材料,无论是现实材料还是历史材料,理论材料还是事实材料,都要有根有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的真实,既不能夸大或缩小,也不能虚美或溢恶。它不仅要求所写的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必须准确无误,而且要求所选用的事例、情况、背景等材料也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绝不允许进行虚构。例如通报这种公文,不论是表彰性的、批评性的,还是情况性的,都涉及到对人对事的定性问题,因此,对具体的事实乃至细节都应反复进行核对,绝不能马虎从事。

五、程式的规范性

公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比较固定的规范程式。国家对公文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甚至书写、用纸、装订等都有统一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和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例如公文的格式,在《公文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其中还规定秘密公文应根据密级分别标明“绝密”、“机密”和“秘密”;紧急公文分“特急”和“急”两种情况。不同的公文文种,其习惯用语也不相同,如报告的结尾惯用语是“特此报告”,而请示则是“特此请示”,不能用混。公文的这种特定的规范程式是公文长期写作经验的结晶,同时也是公文权威性在形式上的体现。掌握和遵循这些规范的程式,便于写作,便于阅读,便于用它处理和解决相应的实际问题,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以及分类、归档和查询等。

六、语言的严肃性

公文以传递党和国家的策令为主要内容,具有法定的权威性,是人们社会活动的准绳,所以在语言的表达上具有庄重严肃的格调。这种庄重严肃的格调具体表现在公文语言的确切、简明和平实上。

公文用语确切是指语言要合乎事实、合乎逻辑、合乎语法,判断要准确,推理要周严,所用引语和数据应精确无误。在词语方面,要使用规范化的书面语汇,慎用或不用口语、方言,多用直言义,少用婉言义;在句式方面,多用完全句,少用省略句,注意修饰、限制成份的选用。

简明即简洁明快,用最少的文字表达最丰富的内容,杜绝一切空话套话。在了解意义和用法的前提下,正确使用惯用语、简称和文言词。

平实就是平易朴实,通俗易懂,自然无华。在行文时,一般不用抒情、描写等表达方式,不追求华丽的词藻,忌用夸张、双关、对偶、反复、象征等修辞手法。

七、效用的时限性

公文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写的,是为现行工作服务的,因此公文的撰写、传递、办理都有时间的限制,延误了时间,便会失去实用价值。某些发布行政措施或法规的文件,都明确规定了执行的时间;某些动员令、非常时期的戒严令、针对某些紧急情况作出的指示、决定等都必须限时发出、限期送达与办理。当然,这种时间的限制有长有短,一旦客观情况起了变化,该公文失去了现实的效用,发文机关就应及时做出调整,或者是部分执行,或者明令废除,停止执行。

上述七项公文的特点是不同于一般文艺作品的主要之处,也是衡量一篇公文质量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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