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市场化改革与制度创新--解决“三农”问题_农民论文

推进农村市场化改革与制度创新--解决“三农”问题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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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推进市场化改革

“三农问题”是个带根本性的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改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得到巨大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改观。没有农村改革的成绩和推动,就不可能有中国25年来的巨大发展和变化。但是另一方面,25年来,农业没有和工业同步发展,农村没有跟上城市的发展步伐,农民的富裕程度和素质的提高远远落在了城市居民的后面。作为有着九亿多农民、幅员辽阔的农业大国,如果这种城乡“非均衡”发展的格局不打破,城乡发展不协调,那么,要实现我们既定的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只能是空谈。

“三农问题”是个带全局性的问题。新时期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呈现出相对递减的趋势,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成果没有被农民普遍分享,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没有较快富裕起来,有的农民甚至陷入绝对贫困的地步。加上农村改革滞后及民主化进程缓慢,使得由贫富悬殊、经济落后、农民负担重、权益受侵犯、干群关系紧张等引发的一系列矛盾,成为影响农村乃至包括城市在内的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三农问题”导致的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积聚,会从根本上动摇党的执政基础,阻碍整个改革开放事业向前推进。因此,“三农问题”是一个影响稳定的全局性问题。

“三农问题”是个广泛性的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还应当体现在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农村和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由于长期分割的二元体制,使得双方并没有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发展机会,因此,赋予和保护农民的民主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甚至公民权利,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突出方面。总之,“三农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

解决“三农问题”,既需要统盘考虑、统筹兼顾,又需要重点突出、切中关键,才能从整体上扭转目前的被动局面。“三农问题”的突破点在什么地方呢,怎样破解这个难题?现在,总的思路是:农村城市化、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农民市民化。但是,怎样实现这“三化”,最终使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都走向现代化,人们的看法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根本的出路还在于推进市场化改革,同时,改革和创新农村的各项基本经济制度,如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保制度、民主制度等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为,新时期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正是如此,才诞生了两个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重要成果,既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和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实行了包括民主选举、村民议事和村务公开在内的基层民主制度。市场化改革是农村改革的主题、发展的根本,应当是推行各项政策措施的一个总体目标。

二、农村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在于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完善还任重道远。尽管农村最先拉开市场化改革的帷幕,尽管农村的生产经营制度是最早进行市场取向改革的,尽管农产品销售也是最早进入市场体系的,尽管当计划经济还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农村就开始了市场调节的探索和实验了。但是,时至今日,客观地看,农村的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和程度却落后于城市。和城市改革相比,农村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走向并不十分明确,理论上一些重大问题还有待突破。

农村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在于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能够由效益低的地方向高的地方流动。现在从这方面来看,农村两种最重要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都没有很好地配置起来。土地的流动性是十分有限的,尽管《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然而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受到各种限制,不是农民能够完全支配的。就劳动力而言,中国农村有全世界最富余的劳动力,但由于素质不高和制度限制(户籍制度等),致使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也是限制颇多。劳动力无法大量流动和转移,成为影响农业效率提高和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

土地和劳动力的流动受阻,造成两方面的重要后果:第一,会导致农村的主要生产要素无法和来自城市的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充分结合,不能形成强有力的现实生产力,进而不能实现产业的升级、经营结构的优化等等。现在许多人强调农业产业化,赞赏“公司+农户”或“公司+中介+农户”的发展模式。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农业与工业的结合、城市与农村的结合、企业与农户的结合,基础的结合点都离不开城乡生产要素的结合,离不开各种生产要素的互动和比较优势的发挥。城市的比较优势在于有相对丰富的资金、技术、管理等,农村的比较优势在于土地和劳动力。这些生产要素按照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实现优化组合,才能为农业产业化、农村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生产要素流动和结合有障碍,其他就难有大的起色。第二,农村生产要素流动受阻,不能形成有效的投资机制,土地的商品价值难以体现,造成土地隐性市场的存在,导致短期行为造成土地利用率的下降,使得这些生产要素作为投资的积累能力减弱,从而大大阻滞农村内生的致富活力。土地和劳动力是农民凭借的两种资源和财富,是农民增加收入、发家致富的根本,外部的“输血”扶持和减负虽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只能是治标的措施,不可能解决根本问题。

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流动性差和增值性差(积累缓慢)是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主要障碍。造成这两方面障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原因,如长期的小农经济、计划经济形成的“二元结构”等;有制度的原因,如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也有政策原因,如一些政策客观上造成农民负担重、农村承担了大量改革成本等。不过,根子还是在财产制度上。财产主体不清,权责不明,是影响土地和劳动力优化配置的根源。以土地而言,在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户之间,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不清。理论上,集体是土地的所有者,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实际上,它只是单纯所有者,而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国家和集体的共有财产,两者之间产权不明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存在着所有权主体“虚拟”的弊病,所有权权利事实上经常由村、镇干部来行使,使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一方面是无偿或低偿的,另一方面又是保障不够或不完整的。

生产要素的流动是利益驱动的结果,流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大的利益回报。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生产要素权利不清,其流动的动力就不足,因为它流动产生的收益归属是不清的,当事人无法形成合理的回报预期。由于权利主体不清,相关的当事人互相侵权的事难免发生,规避责任和“搭便车”的动机增加,承担风险、先期投入的动机势必减小。作为稀缺资源的土地而言,投入不同用途,会有不同效率,并带来不同的回报。尽管法律规定承包人对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是由于农民处置和变更土地受到种种限制,特别是对支配由于处置和变更土地所得的回报并不能完全预期,所以他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追求回报最大化的动力就受到抑制。比如,有的地方土地入股或转让的机会可能有很大的收益,但农民担心土地被收回或收益被大部分截流而不敢拿土地入股。因此,解决农村生产要素低效配置的问题,财产权利不容回避,要把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作为一个重点。

三、农村市场化改革宏观上要从两方面引导和推进

农村市场化改革、城乡互动发展,宏观上应当从哪方面引导和推动呢?现在人们讲得比较多的是“农民进城”的路子,或者叫“非农化”的路子,即农村向城市靠,农业向工业靠,农民向市民靠。这个总体思路是对的。从世界上实现工业化的国家的经验来看,都经历了农业比重大幅下降、农民比重大幅减少、城市大幅扩张的过程。不过,这种下降的比例、减少的比例、扩张的比例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数字,各国形成的模式和体制也并不相同,还体现了不同的国情特色。就我国而言,从相当长一个时期看,城市的承受能力和农村的转移能力是有限的,仅仅强调城市化和农民进城恐怕是不利于整个经济发展的。怎么办呢?还应当强调在农村“就地发展”的思路。世界上落后国家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和现象是,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农村、农业和农民做贡献,支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第二个阶段是城乡各自依靠自己来发展;第三个阶段是城市和工业发展起来之后,回过头来做贡献,支持和拉动农业和农村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我们国家已经走过第一阶段,需要采取第二、三阶段的举措了。要把城市工商业特别是农村乡镇企业方面的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引导到农村,支持和拉动农村的发展,这种“就地发展”、“坐地引资”的模式可以和“农民进城”的模式互补推进。

城市工商业和农村乡镇企业投资到农业是激活农村资源和生产力的关键:一是可以推动农村产业化的进程,调整和优化农村的产业结构;二是可以发展适度的规模经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土地的规模经营;三是可以使大量没有进城的农民就地转移到非农产业中去;四是可以实现以产业化推动城市化的建设,避免城市化形成“圈地”的空壳城市;五是可以造就大批农业企业家,农村的发展和振兴要靠他们发挥中坚力量。

城市工商业和农村乡镇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如何与农村的土地、劳动力有机地结合,是农村实现“就地发展”、“坐地引资”的关键。这主要是两条途径:一条是松散的结合,现在的“公司+农户”和“公司+中介+农户”大致属于这种途径,主要是通过合同、订单把企业和农户结合起来。另一种途径是紧密的结合,财产和劳动深度地结合起来,结合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制形式,形成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企业。在这种企业中,生产要素都转化成股份,形成共同投资、同担风险、利润共享的利益共同体。这种方式现在才刚刚出现,应当鼓励。要特别强调的是,农业的投资要充分利用和借助乡镇企业这片天地和这块资源,使农业产业化和乡镇企业融合成股份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扬长避短,共同发展。

也有的同志认为,紧密结合应当鼓励发展大农场。从中国的国情看,小范围、局部的发展大农场是可行的,但是不具有普遍意义。这不仅是由于我国的人均耕地太少,会造成大批农民失地,更加有害的是大农场会造成农村的两极分化,因为大农场中的农民只是简单地出卖劳动力,难以形成积累。而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农民通过土地和劳动力入股可以积累起自己的财产,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总之,通过“农民进城”和“就地发展”两条腿走路,因地制宜,才能城乡统筹发展、互动发展、协调发展,才能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市场体系,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起来,最终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

四、农村市场化改革迫切要求家庭承包经营制向前发展

农村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迫切要求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向前发展。这是深化农村改革和实现制度创新的关键。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使农户成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并且获得了产品的所有权,使农业的经营形成更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规律,使农村的财产积累、分工分业、要素流动和组合都发生深刻的变化。它是真正使农村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基础。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一系列后续变化,如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如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如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等等,都得益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实行和巩固。

不过,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随着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有两个缺点需要进一步克服:一是经营太分散。一家一户的经营激发了生产的积极性,但是排斥社会化。结果是,一方面造成生产能力的递减性;另一方面表现出小农经济固有的狭隘性和封闭性。二是财产权利不清,主要是承包土地的产权不清。从人民公社高度统一的管理体制走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实质上也是个明晰产权的改革过程。使农户成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就是明确了农户的产权主体地位;使农户获得产品的所有权,就是农民获得了土地的部分收益权,也折射出农民对土地拥有部分产权。从农产品的分配看,土地至少有三个产权主体:国家、集体和农户。法律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据说包括长期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获得权、流转选择权、法定处分权等五项权利,但实质上仍然不过是部分产权。在实践中,承包土地的权、责、利并不清晰,造成农民权利屡屡受损。例如: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征农民承包地等。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出路,在于走向土地联合(生产资料)和劳动联合的现代产权制度。带有小农经济特点的土地分散经营,必须与适合生产社会化的特点联合起来,形成规模经济,提升土地的生产力水平,走向现代农业。附地而生的农民,既要把土地等生产资料通过社会化的形式联合起来,又要按社会分工分业的要求进行联合劳动。这是农村走向现代公有制的必然途径。

实现土地联合和劳动联合,关键问题是;在划分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农民是经营性土地的惟一合法产权主体,避免权责不清。要严格保护农民作为包括土地所有权在内的产权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并且营造土地资源顺畅流转的环境和机制。有人会担心经营性土地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产权全部给了农民是“私有化”了,其实不然。私有还是公有主要看土地是如何使用。如果是联合起来共同使用,具有社会化占有的特点,就是体现公有的特征,加上共同劳动,是合作制性质的公有。把土地所有权给了农民,也只是个单纯的所有权,是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基础上的所有权,和私有是两码事。真正的公有,不能靠人为规定名义上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实质上却以排斥社会化的小农经济方式经营土地,而是应当推动土地占有和使用的社会化深度和广度。过去把公有制和合作制都搞成“归大堆”,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和土地制度必须朝公有制和合作制的方向发展,但不是“归大堆”,而是走向财产社会化占有的公有制,走向土地联合和劳动联合的合作制。农村的制度创新和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恐怕还得走“股份合作制”的道路。20世纪50年代我们走偏了,走到“归大堆”的歧路上去了。真正公有性质的合作经济,应当是有产者的财产联合和劳动联合,即股份合作制,即能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合作制,而不是“归大堆”的所谓合作制。从形势上看,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将是股份制。以土地和劳动力入股的股份制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鼓励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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