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初期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工资制度构建-以1957年河北省搬运工为例论文

新中国初期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工资制度构建-以1957年河北省搬运工为例论文

新中国初期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工资制度构建
——以1957年河北省搬运工为例

郑京辉

1956年工资改革后,搬运工人的工资收入“合理性”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地方政府认为搬运工人的工资收入与其他职工群体存在悬殊现象,主张对搬运价格及搬运工工资收入进行调整,以实现地区及国民经济各部门间的收入平衡。究其根源在于,1956年工资改革基本确立起新中国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工资制度,而搬运工群体并未纳入此次改革,其工资收入仍游离在这一体系之外。地方政府对搬运工群体工资收入调整的主张,并非否定职工群体间的工资差异,恰恰相反,其工资制度合理性的追求,最终结果是不断强化和巩固1956年工资改革所构建的工资等级体系。

[关键词] 1956年;工资改革;搬运工人

1956年,中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性工资改革,基本确立了按劳分配为原则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此次改革的原则之一即普遍增加工资,而对于部分高收入群体不能纳入相应等级工资标准的也采取了保留工资政策。正是在职工工资普遍提升的背景下,未被纳入此次改革的搬运工群体工资收入异常突出,引起社会对其收入“合理性”的广泛争论。地方政府纷纷展开调研,讨论其工资收入的调整问题。但何为“合理”的标准?新中国初期历经数次工资制度改革与调整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工资制度,而这种合理化的工资制度如何构建?搬运工群体工资收入在1956年工资改革后缘何成为众矢之的?对其工资收入的调整及分配制度的改革,是否与新中国初期历次工资改革中所秉持的革除平均主义理念相冲突?这些问题都有待学界进一步关注,亦是笔者写作主旨所在。本文即以河北省为中心,通过搬运工组织与工资福利、实际生活水平评估及地方政府之应对等问题的论述,探讨新中国初期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合理化构建及搬运工群体收入“合理性”争议的社会根源。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由教师、学生、黑板和粉笔四要素组成的传统课堂,逐渐向由教师、学生和信息化资源三要素的现代课堂转变。开展信息化教学俨然成了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如何将信息化教学方法或手段与课堂教学完美融合呢?这是我们高职教师面临的重要课题[1]。因此,本文以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核心专业课——《客户关系管理》课堂教学为例,围绕客户投诉处理技巧,从开展信息化教学的必要性出发,从信息化手段选择、信息化具体应用和教学反思等方面来探索高职课堂教学。

一、搬运工群体组织与工资福利

1956年河北省工资改革结束后,搬运工群体的工资收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河北省各地方政府纷纷对当地的搬运价格及搬运工的工资收入进行调研,通过这批调研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当时这一群体组织、数量、搬运价格及工资福利方面的特征。

(一)搬运工群体的组织与数量

1949年前,搬运行业主要由脚行垄断占据。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旧脚行制度迅速解体,新政权开始对搬运行业进行集体化改造,工会的基层组织纷纷建立起来。如1950年9月天津专区杨柳青镇原洋车组织、旧脚行,以及由民兵及青年组成的临时装卸工合并统一,成立了搬运工会,之后一切对外关系、业务接洽等都以工会名义代替。[1]此外,如邢台、天津等市也成立了运输公司,隶属于搬运工会,统一承揽装运业务、调配工人,与公司企业订立搬运合同,实行按劳取酬的劳动制度。应当说新中国成立初期搬运工人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的认知相对模糊,新政权正是以搬运工会为依托和纽带,实施搬运工人的劳动保护、社会救济和其他福利待遇,增强了搬运工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2](P77)

从性质来看搬运工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企事业单位内搬运工群体,这一群体有其工资标准,工时较为固定,并享受企事业单位福利,可视为体制内正式职工。如唐山市铁路、钢厂、开滦、煤建、粮食加工厂,以及秦皇岛市铁路装卸作业所、铁路管理处等单位内搬运工人都属于此类,主要负责本单位内部的装卸搬运工作,其中唐山市铁路搬运工虽不为企业在册工人,但享受企业福利、劳动保险,并有上缴利润,也被视为企业正式工人。[3]二是体制外的非固定散工,这一搬运工群体主要归属于服务站、合作社性质搬运组织。如唐山市服务站即为自给自足的有组织的零散搬运工人,秦皇岛市汽车站所领导的运输合作社、装卸服务社也属此类性质。此外,这一群体也有专业搬运工与临时工的区别,临时工主要是搬运工会组织因业务需要与农业社签订合同所雇用的部分农业社社员,这部分临时工具有工会会员与农业社社员双重身份。与体制内搬运工有较为固定的工作任务及工时不同,体制外的这一群体其工作任务及工时并不固定,承揽了业务才有工作和收入,而业务的承揽主要由服务站或合作社组织负责,所承揽的业务范围较广,承揽全部厂矿企业、合作社、公司、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一切零整搬运业务。

从河北省搬运工的数量来看,除1955年部分地区出现波动外,总体趋势在不断增加,其中1951年、1956年搬运工群体数量增长较快。如邢台市搬运公司1950年仅437人,1951年增加为861人,1952—1954年数量较为稳定,分别为1067人、1024人、1062人,1955年降至973人,而1956年又激增至1389人,1957年为1361人。[4]至1957年搬运工群体在各地方已初具规模,各市县皆有相当的分布,但因地区之间经济状况不同,搬运工群体数量变化及规模亦存在区域性差异。总体而言,工业发达的市镇这一群体数量规模增长较快,如天津专区杨柳青镇搬运工数量1957年较1950年增长44.51%[1];而在一些经济发展一般的地区,搬运工群体数量则较为稳定,如南宫县搬运工数量1953年至1957年并未出现多大波动,分别为254人、260人、275人、277人、280人[5]。此外,体制内与体制外搬运工群体也都有相当的数量分布,如唐山市服务站913人占所调查人数1800人的50.72%[3],秦皇岛市汽车站所辖装卸服务社及运输合作社693人占所调查人数901人的76.91%[6]。正因这一群体数量的迅速增长及分布的广泛性,某种程度上使其收入的变动备受社会关注。

参考答案: (1) 减少偶然性,使结果更加准确、可靠(2) 对照(或排除生理盐水对小鼠的影响) (3) 血糖葡萄糖溶液 (4) 胰岛 糖尿。

(二)搬运价格的制定及特征

搬运价格与搬运工群体的收入直接相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区搬运价格执行标准不一,有的单位根据当地的情况虽进行了数次调整,搬运价格混乱状态有所改进,但运价仍由各地方管理,并未形成全省统一的价格,而运价的高低各地反映不一。总体而言,搬运价格的确定有以下特征:

第一,搬运价格的制定是将搬运和装卸相分离,然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及运输距离确定。如邢台搬运公司搬运价格的制定,其一为搬运价格,基价(吨)为一般货物运半华里0.75元,运费进率每华里增加0.13元,如煤炭、粮食、青红砖等半华里运费0.75元,一华里运费0.88元,依此类推;其二为装卸费,原则上一般货物如粮食、面粉、棉籽、糖、肉类等装卸马车每吨为0.40元,并以此作为基价,其他货物根据性质进行分类,危险品如硫酸、盐酸等有爆炸性质和有毒性质物品在基价上增加25%,沥青、黄磷、赤磷等在基价上增加50%,易损品如玻璃、架镜等在原基价上加30%。[4]又如南宫县自建立搬运组织后保留了以前脚行的货物品种的一部分,由县工会结合有关企业单位研究,其价格也分装卸和运输两个部分。[5]

(1)据焊接技术与自动化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整合校企资源,构建具备能学、辅教功能的优质教学资源。以专业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为前提系统设计,以碎片化的资源建设为基础,以结构化的课程建设为骨架,充分发挥多媒体技术展示资源的优势,开发建设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必要数字资源。

第二,不同搬运组织的搬运价格制定原则不同。以唐山市为例,唐山市服务站是依据各类货品性质、价值、体积、散装情况、对工人或工具损害性之大小、装卸及搬运消费时间等情况为原则,将所有物品以装卸马车为标准分为:粮食、木材、棉纱、百货、油料、五金、有毒品等七大类,确定不同的装卸搬运价格;铁路搬运价格则由铁道部北京铁路管理局制定,执行的是以第一种普通货物每吨0.42元为基数,第二种货物如石碴、片石、焦炭、原木等提价50%,第三种货物如沥青、空箱子等提价100%,铁路系统均执行此标准,服务站在装卸火车时也按此标准执行;而开滦、钢厂因是计件工资制,所谓搬运价格实质是计件单价问题,以历年来的统计资料为基础制定,并有如半年至一年的定期修改制。[3]

第三,各地区及部门搬运价格不统一,且差距较大。据河北省劳动工资委员会调查,除粮食系统有一部分长期临时工有较固定性工作和搬运价格外,其他则分散在铁路沿线以及各市、县,因无统一机构管理,价格多为各地自订,故形成一个地方一个标准。[7]如唐山市原粮在同地装车,服务站工人装马车每吨0.2元,而铁路工人装火车则0.42元;即便在同一工作单位也有执行两种价格的现象,如唐山市煤建公司的搬运价格是行政和工人双方临时协商确定,故在该公司下属四个经营处中有三种不同的搬运价格。[3]又如天津专区各县情况:按粮食原包装车为标准,杨柳青每吨0.47元,永清每吨0.25元,文安每吨为0.8元,最低与最高之比例为1:3.2;按煤炭卸车为标准,杨柳青每吨0.26元,永清每吨0.2元,文安每吨0.8元,最低与最高之比例为1:4。[1]

第四,虽然各地区搬运价格存在区域差异性,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河北省搬运价格变动来看,随着搬运工群体的组织化加强,其搬运价格经各地区数次调整逐步趋于统一。如天津专区杨柳青镇1950年装卸工人主要服务对象为私营商业,搬运价大部分都是临时协商,没有统一的标准;1951年粮食公司成立后,搬运工会才和粮库、粮食公司等部门分别协商作出搬运价规定;1952年全国进行了工资调整,搬运工会又与各部门协商把搬运价再次进行上调,上调后当地搬运价格统一。[1]又如1952年原丰南县搬运工会与运输公司合并后执行一种价格,执行中工人收入较多,把搬运价格平均降低20%,1954年丰南县与丰润县合并后全县价格不统一,企业与搬运工人皆感不便,故1957年4月县财办主持把全县价格统一,个别价格也作了调整。[8]

(三)搬运工群体工资福利及特征

总之,各地方政府多主张对搬运工工资收入进行调整,以实现地区及国民经济各部门间的收入平衡。不过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各地政府在提出调整搬运工群体工资收入的同时,也强调改革的循序渐进,保证搬运工人的利益。如秦皇岛市认为铁路管理处装卸工人工资1956年平均90~100元,显然相差悬殊,但如一次降低过多,工人不易接受,因此提出铁路管理处装卸工人工资可降低到60元左右比较合适,相当于该处六级工人工资,且主张装卸工人新定工资标准,等级不宜过多,级差不宜过大。[6]唐山市也强调煤建公司等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时要适当考虑工人现时收入情况,不要过多降低工人收入,而关于服务站的搬运价格问题亦应考虑工人劳动保险和年老退休的老年工人今后生活问题。[3]

③扩展杜家台分洪工程的原有功能,在汉江中下游遭遇中小洪水时,适时适量地利用行洪道分泄汉江下游超额洪水,以充分利用洪水资源改善蓄洪区内的水体水质,延缓蓄洪区湿地的进一步萎缩。

第二,新中国成立后搬运工群体整体收入虽逐年提升,但不同地区及组织亦存在极大的收入差异。如秦皇岛市搬运工人或社员都是实行按件计资,但因运价及工作关系的不同,其不同单位组织中搬运工收入不尽相同,以1956年平均工资为例:铁道管理处装卸工人月平均收入90~100元,而粮食局仓库仅53元,相差近一倍。[6]此外,搬运工群体中也存在专业工人与临时工人的收入差异,如杨柳青镇临时工因劳动效率低,且搬运任务中都是些抬煤等收入较低的工作,所以其全部收入只占专业工人收入的60%~70%;而临时工中又有长期临时工与短期临时工的差别,长期临时工一切待遇与专业工人一样,只是每天交农业社1.5元由社内记5分,然后在社内再分红,属于短期临时工的收入单独计算,只从总收入内提出10%交工会外,每日交农业社1.5元记工分6分,其他都由自己分配。[1]

护理工作满意度是指在相对理性的认知水平和环境下,人们由于疾病及预防等方面的要求对护理工作产生某种期望,在接收医疗服务过程中或之后将这种期望与自己实际感知对比后产生的理性评价[1]。护理工作满意度是衡量医疗服务质量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衡量指标,跟医闹的发生密切相关[2];有关研究表明医疗纠纷是由于患者对医院不满意所造成[3-6],不断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仍是当代医院任重而道远的任务[7]。

第三,搬运工人的收入虽存在不同组织间的差异性,但这种差异并不由体制内或体制外而决定,体制外的散工甚至高于企业的固定工人。如唐山市服务站1956年月平均工资为90.97元,其中四季度收入最高,平均月工资110.39元,一季度最低,平均月工资亦有79.99元;而唐山市粮食加工厂劳动强度与服务站工作相差无几,而收入仅为42元。[3]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搬运工群体收入差异虽并不由所处体制内或体制外而决定,但相对而言,体制内搬运工人工资收入较为稳定。因此,体制内固定工作依然对大多数搬运工具有很强吸引力,这种吸引力并非源于收入的差异,而主要是享受的社会保障方面不同。如唐山市服务站工人工资收入虽多,但不享受劳动保险,工人退休仅一次发给200元养老费,故老工人不愿退休,大多工人表示为了生活有所保证,哪怕收入少一些也愿固定为企业工人。[3]此外,搬运工收入有淡旺季之分,相对企事业正式职工,体制外工人受旺季与淡季影响较大。

颖春报到上班那天晚上,我把一纸离婚协议摆在了她的面前,颖春愣了好久,但这次她没有哭,而是轻轻地问,没有挽回的余地了?我点了点头,然后,我看到颖春在那上面很轻松地签了字。

第四,从搬运工群体劳保福利来看,除部分体制内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享受单位福利劳保待遇外,大多搬运工群体和组织福利费来源主要是按一定比例从其总收入中提取,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工人伤、残、退休、葬埋、生活救济等,而提取比例与方式各地区及部门多不相同。如天津专区杨柳青镇搬运工人从1954年8月起从总收入内提取10%的事业费,其中办公费占2.5%,教育费占2.25%,福利金占1.5%,劳保金占3.75%。[1]又如秦皇岛市车站装卸作业所是从每标准吨的装卸费0.42元中提取0.1326元(相当于31.6%)作为行政管理费、福利费等开支;汽车站所辖合作社也是由社员总收入中提取,装卸服务社提取12%,运输(排子车)合作社提取15%。[6]各单位都是将这些费用提取后,再按工人(社员)评定的等级分配工资。由此亦可看出,搬运工群体收入分配方式在不同性质单位间虽存在差异,但多带有较强个体经济色彩,这一分配方式在1956年工资改革后也多为地方政府所批判。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后,搬运工群体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集体化改造,但组织化程度并不高,有的为零散搬运,有的为合作社组织形式,有的为搬运公司;且因无统一机构管理,搬运价格亦多为各地自订,有的按物品分类以里程计算,有的按件计算,有的按重量计算,故此其工资收入也存在地区及部门间的差异,但总体而言其收入呈逐年增高趋势,并且享受一定劳保福利。

二、搬运工整体实际生活水平评估及地方政府之应对

1957年搬运工人工资收入问题突显,这也引起其他职工群体的不满,对此各地方政府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在讨论此问题前,我们先对当时搬运工群体实际生活水平做一评估。

(一)搬运工实际生活水平评估

1956年工资改革后,河北省劳动工资委员会进行了全省职工生活水平调研,其月平均工资收入为37.45元,其中工人平均工资收入40.64元,教员38.70元,乡干部37.20元,售货员35.08元。[9]从这一调查数据来看,搬运工群体的收入水平远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而相对于企业各类人员,搬运工群体收入也处于较高的水平。如唐山市钢厂搬运工人1956年5月份实行计件工资后,因定额水平低、人少、任务多等原因,工人收入显著增加,平均为86元左右,比该厂主要生产工人即炼钢工多14元。[3]另据张家口矿山机械厂各类人员生活状况调查,工程技术人员月平均工资高达83.6元,管理人员即职员次之,为66.3元,之后依次为:生产工人56.7元,警卫人员52.3元,勤杂人员44元。[10]从中可以看出,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差距较为明显,而搬运工群体收入在企业各类人员中属于高收入群体,如唐山市铁路搬运工人1956年月平均收入为80.5元,1957年为90元左右[3],这完全达到了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

与偏高的工资水平相对应,搬运工群体的实际生活水平也相对优越。根据张家口矿山机械厂、张家口市运输公司及保定市职工家庭生活调查,以月人均生活费为依据可将职工生活水平大体归入上、中、下三等:上等户除能维持正常生活外还会有些结余,每年能添些质量较高的个人生活用品和上等衣物等;中等户一般能达到收支平衡,衣食无忧,遇到小的疾病或临时发生困难虽当时不能解决,但通过工会互助会等途径借款后有偿还能力;下等户一般有吃缺穿,只有年节时才能吃点肉、蛋类,如遇有疾病和季节换衣时感困难。[11](P72)而据天津专署的调查,搬运工人在1949年前绝大部分是衣食无着、挨饿受冻或勉强维持生活,新中国成立后收入增加,大部分人都还清了债,买了家具衣服,结了婚,1956年工资改革后其生活水平:差不多都吸好烟,家家都有收音机、座钟、较好的家具陈设,青年中普遍有大三件手表和新自行车等,另外普遍的每个工人现存款500~800元。[1]由此可见,与搬运工群体工资水平相对应的是其生活水平上的优越,从生活水平来看,可归入上等户。正因如此,搬运工的工资收入也引起其他职工群体的不满。

油茶抚育管理方面主要包括中耕松土、除草、间作、整形修剪、林地抚育改造和病虫害防治方面。中耕松土与除草方面作业不及时,地表板结,透气性不良、不彻底,杂草丛生;间作需合理;整形修剪需及时;抚育改造的力度不大,病虫害防治未加强。

(二)地方政府的态度及主张

通过搬运工与其他职工群体工资收入的比较可见其生活水平整体偏高,由此引起民众及地方政府对其收入的普遍关注。简言之,政府层面主张对其收入进行改革,即统一搬运价格,革除落后的工资制度,调整搬运工工资收入。各地方政府的态度及主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搬运价格不合理,且是造成搬运工群体收入偏高的重要因素,主张重新修订统一搬运价格。如南宫县搬运工委员会即主张本着按劳取酬工资合理的基本精神,根据距离、公尺、货物等级、装卸当中的工作程序来修订工资价格,废除以前执行的大包干的价格,达到工资合理互不吃亏。[5]而如何修订统一搬运价格,各地方政府意见虽多带有较强的地方针对性,但最终目的是寻求地区及国民经济各部门间的平衡。唐山市强调工种及产业间的平衡,提出企业内搬运价格应按产业情况及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重要情况以及工作情况大体平衡,不要相差过多。[3]天津专署则强调不同地区之间的平衡,如提出可根据地区任务情况制定附加办法以实现全专或全省价格统一平衡,天津专区内杨柳青、汉沽、芦台、杨村、廊坊等地区业务情况相差无几,可以一样,其他如大城、文安、宝坻及区乡、村、镇等业务少的地区,可按杨柳青等地的价格标准附加10%~20%;或者采取把工人固定在各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开支固定工资;或者采取统一价格不分地区而以旺季为标准价格,淡季附加10%~20%收费。[1]

第二,搬运工人工资制度不合理,主张革除旧的工资制度。秦皇岛市认为搬运工工资偏高主要是遗留下来的旧的工资制度没彻底改革造成的。如秦皇岛市车站、铁路管理处装卸工人工资制度都是由脚行转变而来,工资是按装卸吨数由货主付款(行政代收),行政由其中提取一定比数的管理费,作为工人的劳保福利、工具费等,其余部分作为工人收入全部分配,这一旧的工资制度之前工资改革都未予变动,而1956年工资改革后这一制度则受到批判。秦皇岛市认为这样的工资制度“既不能保证装卸工人正常工资收入,又影响其它部门工人职员的劳动热情,同时又不能直接给国家积累财富”[6]。而解决这个问题,应从改革制度做起,主张铁路管理处、粮食局仓库应废止现行工资制度,重新制定工资等级标准、技术标准,通过测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及操作规程制度,然后组织工人按技术标准评级。[6]

第三,因搬运价格以及搬运工人工资制度等因素造成搬运工工资收入偏高,主张调整搬运工群体的工资收入。如秦皇岛市反映港务局、车站、地方国营铁路管理处都是交通运输部门,虽然经济类型不同,但是同一地区且工作性质相同的装卸工作,其工资水平相差很大,不够合理,这不仅在这三个单位之间相互影响,而且更主要的是因其工资偏高,影响了其他部门的生产工人,尤其是各部门中从事运输工作的工人和从事重体力劳动而技术性不强的工人的劳动情绪。[12]唐山市由于定额、单价或搬运费率不同,工人工资收入也出现高低不一现象,影响工人之间团结,如开滦平均为66.15元,而钢厂平均为86元左右,煤建公司平均为100元,服务站平均为98.25元,铁路平均为90元左右,而粮食加工则仅为42元,由于工资收入相差悬殊,工人之间相互有意见。[3]

第一,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河北省搬运工群体收入变动来看,总体而言其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如唐山市煤建公司据西工人新村经营处月平均工资统计,1952年为29.19元,1953年为68.58元,1954年为85.93元,1955年为112.65元,1956年为90元,1957年1—4月为100元。[3]又如天津专区杨柳青镇搬运工人月平均收入1950年为15.27元,1951年25.20元,1952年58.37元,之后随着搬运业务日趋繁重及搬运价格上调,其收入逐步提高,1953年增至83.28元,1954年138.92元,1955年141.64元,1956年144.7元,1957年约128.73元。[1]由此可见,搬运工人工资增长幅度较大,天津专区杨柳青镇1957年较1950年增长近9倍。

通过前文所述,我们可知1956年工资改革后,搬运工群体收入虽然存在不同地区、产业间的差异,以及受淡旺季等因素的影响,但总体而言其工资收入颇高,生活水平亦多在其他职工群体之上,而政府层面将这一群体高收入的根源归结于其落后的分配制度。应当说这一分配体制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工资制度构建理念始终有冲突,搬运工人工资收入“合理性”争议,其本质属于社会主义工资制度合理化构建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数次改革与调整工资制度,而1956年工资改革“就是要较多地增加工资的基础上,根据按劳取酬原则克服过去工资制度中某些不合理不统一的状况,贯彻统一的工资政策,建立起比较统一、比较合理的工资制度”[13]。这也是此次改革一个鲜明的特征,即通过改革初步建立起比较统一、合理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那么,这种比较统一、比较合理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如何构建?

当然,我们在看到搬运工群体工资收入整体高于其他工人群体的同时,首先也应看到搬运工群体内部因所属单位不同其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如秦皇岛市耀华厂三级装卸工人月工资46.55元,比港务局低53%,比车站低78%,比铁路管理处低93%。[12]其次,由于搬运工人工作受季节影响,淡季和旺季工资收入相差较大。如邢台搬运公司1956年旺季月平均收入可达93.95元,淡季仅62.63元[4];而杨柳青镇搬运工会旺季202.27元,淡季100.54元,相差一倍有余。[1]这不仅对工人生活上有很大影响,而且退休待遇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秦皇岛市铁路实行劳动保险,装卸工人退休后是按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养老金按月发给,因而有些工人符合退休养老条件时都是在旺季工后提出退休申请。[6]再次,搬运工群体的高收入除了搬运价格及工资制度因素外,也与其劳动强度及工作效率有关。如天津专署认为,从“三反”以后,搬运工会进行了民主改革,工人思想觉悟及劳动效率不断提高,加之各部门任务加大,且搬运工人劳动强度很高,每日工作8~9小时,冬季运紧急物资时每日工作长达12~15小时之多,这也是搬运工群体收入偏高的主要原因之一。[1]

三、合理化社会主义工资制度构建与搬运工工资争议的社会根源

由表8的现场消毒试验结果表明,复合溶葡萄球菌酶溶液喷1.0、0.6 mL剂量试验组对比格犬毛发喷洒消毒10 min后,对比格犬毛发表面自然菌的杀灭率分别为99.99%、99.93%,消毒效果与对照消毒剂效果相当; 在105~106 CFU/mL特定菌消毒试验中,喷1.0、0.6 mL剂量试验组对宠物源耐甲氧西林伪中间型葡萄球菌的杀菌率分别为99.99%、99.92%,消毒效果与对照消毒剂效果相当; 喷0.3 mL剂量组对自然菌和特定病原菌的杀菌率均<90%,消毒效果较差。表明按推荐方法使用,0.6~1.0 mL,具有较好的杀菌效果。

从新中国工资改革实践来看,这种合理化工资制度的构建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按劳分配原则。正是在按劳取酬目标的指引下,“合理”不仅是在搬运工人及搬运价格讨论中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历次工资改革与调整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合理”一词亦成为历次工资制度改革与调整中使用最为频繁的词汇之一。同样按劳分配成为衡量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因此之前一些看似“合理”存在的政策与现象,随着按劳分配原则的逐步确立及深入人心也渐渐变得不合时宜、不合理。比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工资改革与调整中考虑高工资成因的多样性、复杂性,中共中央对这部分高工资人员采取了保留工资政策,实施之初对保证部分职工生活水平,以及稳定社会秩序、推进改革的顺利进行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1956年工资改革后保留工资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备受争议,地方政府及基层厂矿纷纷主张取消,其根源正是因为这一制度从根本上说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

除按劳分配原则外,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各产业及地区之间工资关系,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工资制度合理化构建中的重要原则。正如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富春在全国工资会议上所言:“国家经济建设的每一个时期应该有轻重缓急的分别,在经济部门方面、在经济地区方面有轻重缓急之分。”“在这样一个社会时期,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经济发展的需要,工资上的所谓政策性,就是在工资上如何鼓励主要经济部门的发展,鼓励那些主要经济地区的发展,照顾人烟稀少地区的发展。”[13]为此,1956年中共中央指示根据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作条件的差异对各产业工资进行调整,同时实行工资标准的地区分类。由此也出现了1956年河北省工资会议上,各地方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围绕工资增长指标分配、工资标准及地区分类等问题争论不休的局面,其本质恰恰是寻求各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实现国家、地方及国民经济各部门间的良性博弈,换言之,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平衡各产业、地区及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14](P61)

简言之,所谓合理化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构建,可理解为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调整的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工资制度。正因如此,革除平均主义成为历次工资改革与调整中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基础。李富春批评说:“平均主义思想,实际上是小资产阶级思想、农民思想,不是工人阶级的思想,它不合乎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13]强调改革必须贯彻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原则,反对平均主义,“所以在社会主义时期,工资是有差别的,必须使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之间,繁重劳动与轻易劳动之间在劳动报酬上要有差别。那就是工资系数不能太短,工资倍数不能太小,特别是像我们中国现在这样的国家正处在过渡时期与社会主义初期,更应当这样作”[13]。由此可见,按劳分配原则与平均主义完全相悖,按劳分配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工资收入高低有序的体系。应当说新政权以按劳取酬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为原则的工资制度合理化,其本质就是按“劳”为标准的国民经济各部门职工收入高低有序的工资体系构建,而这一体系构建过程中,克服平均主义则成为历次工资改革的基本特征。如八级工资制、职务等级工资制的推行,其目的正是要通过物质刺激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发展。也正因如此,1956年工资改革后职工工资等级差距明显,正如杨奎松所言:中共党政干部收入分配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有过重大变化,即从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供给制,改成了等级差距较大的职务等级工资制。[15](P111)只是不仅仅是中共党政干部,1956年工资改革后纳入体制内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等级划分皆日渐完善。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新中国成立初期合理化社会主义工资制度构建的核心理念包括:秉持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服务国民经济建设需要。也就是说在制度构建中国家承认工资差异,并以此作为刺激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物质激励方式。但是1956年工资改革后,这一合理化的工资体系初步建立,搬运工与其他职工群体工资收入日渐悬殊又缘何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以及政府层面对其收入与分配制度“合理性”的批判?从表象来看,这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工资制度改革中所秉持的克服平均主义理念相悖,是试图再次拉平各职工群体间的工资差异。但事实上地方政府对搬运工群体工资收入调整的主张,并非否定职工群体间的收入差异,恰恰相反,其实质是将搬运工群体的工资纳入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工资体系内,其工资制度合理性追求的最终结果,是不断强化和扩大1956年工资改革所构建的工资等级体系。如南宫县搬运工会提出,在计算价格上是以重量为单位,而工资发放是平等分配不是按劳取酬,更不分技术高低、体力的强弱,均是一样分配,这样不能发挥工人在生产中的积极性,克服这一缺点的初步意见是计划按照按劳取酬的基本方针评出等级或工分制来分配工资,达到工资合理发放以刺激生产积极性。[5]

简言之,搬运工群体工资改革后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其根源就在于1956年工资改革基本确立起新中国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工资制度,初步形成了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工资体系,而搬运工群体并未纳入此次工资改革,其工资收入仍游离在这一工资体系之外。新中国成立之初,消灭了脚行制度,承揽业务和分配所得完全由搬运工人自己评议决定,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并由此获得了工人的利益需求的认同。[2](P77)但是,这种分配方式在1956年工资改革后被认为是落后的工资制度受到广泛批判,且被认为是其工资收入偏高的根源之一。如秦皇岛市劳动局认为车站装卸作业所、铁路管理处、粮食局仓库装卸工人工资水平偏高,主要是由于工资制度不合理产生的。铁路管理处装卸工人的装卸费,提取25%的管理费,其中19%用于这部分工人的行政管理、劳保、福利、工具等费用,6%的税金为国家收入,除此之外,其他部分全部作为工资分配。这样提取分配的办法,秦皇岛市劳动局认为“是不合理的,不但给国家积累财富不多,而且由于工资水平偏高,也影响该处的其它工人”[6],且“这种落后的工资制度对工人正常生活没有保证,不应允许存在”[12]

应当说1957年搬运工工资收入的争议及其工资制度的否定,是1956年工资改革的遗留问题。虽然1956年工资改革初步确立起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搬运工群体工资收入的争议也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确定的按劳取酬原则,至1956年工资改革后已经深入人心。但制度的改进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一方面,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中,搬运工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集体化,组织了工会,但组织化程度不高,且无统一技术标准与工资等级标准;另一方面,按劳分配原则中“劳”这一标准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上都很难确定,既要区别地区之间、产业之间、工种之间的差别,又要考虑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劳动者个体差异等因素。换言之,这种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工资体系的构建只能是逐步趋于“合理”的过程。正如1956年工资改革中河北省委就各地方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工资标准地区分类问题争论不休提出:“问题虽然存在,而只好是也只能是逐步地解决,一下子处理得很妥当,解决得很完美,这是不可能的。”[16](第9号)故此,时任劳动部部长马文瑞在全国工资会议上总结指出:“改进工资制度不能脱离当前的现实情况,不能强求一步改革得完成合理,而应该是做到前进一大步,这就是富春同志所讲的建立起来比较统一、比较合理的工资制度。”[17]

综而观之,新中国成立初期按劳分配为原则下工资体系的构建必将是一个工资制度趋于统一的过程,1956年工资改革也强调其动因之一,即工资制度中仍存在不统一不合理的现象,此次改革“就是要克服工资制度中的平均主义、不统一等不合理现象,建立各产业内部基本上统一合理的工资制度,进一步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18]。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工资制度合理化构建中,制度的不统一也被视为不合理,搬运工的工资争议不仅仅是收入差异问题,其本质应是不同分配制度间的冲突。1956年工资改革基本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原则,有着各行业技术标准及工资等级标准,符合当时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工资体系,这一体系内的职工根据各自的技术标准评定相应的工资等级,并形成国民经济各部门及不同职工群体间工资收入的大体平衡。而搬运工群体并未被纳入此次改革,应当说其既无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又无工资等级标准,仍游离在1956年所构建的工资体系之外,其工资分配方式不仅不符合当时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构建理念,被视为“工资发放是平等分配不是按劳取酬”[5],而且其高工资收入也打破了行业及职工群体之间的收入平衡。正因如此,对其工资收入的调整及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然而遗憾的是1956年工资改革后,这一仍待完善的工资制度在政治运动中受到冲击,中央与地方虽进行了诸多艰难且有益的探索,但至1966年被迫中断。1978年改革开放后,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工资体制才又重新得以确立,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探索,逐步形成了新中国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综观70年来新中国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构建经历了一个长期与曲折的探索历程,而新中国成立初期适应当时国民经济需要所构建的工资体系,虽然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无疑为之后工资制度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注释:

①新中国成立初期河北省行政区划也包括了天津及北京部分县区,故部分有关全省的统计数据包括天津以及现归属北京的如通州、密云、房山等地。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搬运工群体研究较少,其中邓红、齐凯君《新中国建立之初政治认同的构建:以天津搬运工人为例(1949—1956)》(《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一文,论述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搬运工群体对新政权的认同过程。此外,1956年工资改革相关研究可参见郑京辉《回顾与反思:新中国初期工资福利制度研究述论》(《保定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高端家电市场份额的提升只是品质生活消费趋势在家电领域的表现之一,过去的十年间,高端家电市场的供给和消费情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红顶奖组委会负责人吕盛华表示,红顶奖组委会每年都会发布高端家电产品消费者调查报告,红顶奖不断发展的十年也是高端家电市场不断变化的十年。

[参考文献]

[1]天津专署关于杨柳青镇目前搬运价格及工人工资水平问题的调查报告[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2-1-169.

[2]邓红,齐凯君.新中国建立之初政治认同的构建:以天津搬运工人为例(1949—1956)[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3]唐山市劳动局.关于搬运价格及搬运工人工资问题[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2-3-3.

[4]河北省邢台搬运公司.邢台市搬运公司现行搬运价格调查[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2-1-169.

[5]南宫县搬运工会委员会.搬运工会基本情况[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2-1-169.

[6]秦皇岛市劳动局.关于搬运工人工资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2-3-3.

[7]河北省劳动工资委员会.关于搬运工人是否进行工资改革问题[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2-1-181.

[8]丰润县劳动科.关于工人阶级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的综合简报[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2-3-4.

[9]河北省劳动工资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考察工资水平问题的报告[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3-1-558.

[10]张家口矿山机械厂.关于工人阶级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报告[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2-3-4.

[11]郑京辉.1956年工资改革后河北省职工生活水平研究[J].当代中国史研究,2016,(2).

[12]秦皇岛市工资调查研究报告(草案)[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2-3-3.

[13]李富春副总理在全国工资会议上的报告(记录)[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3-1-558.

[14]郑京辉.1956年工资改革中国家、地方及部门利益博弈:以河北省工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为例[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5).

[15]杨奎松.从供给制到职务等级工资制:新中国建立前后党政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J].历史研究,2007,(4).

[16]河北省工资会议秘书处.工资改革简讯[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2-2-245.

[17]马文瑞部长在全国工资会议上的发言(记录)[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3-1-558.

[18]中华全国总工会工资部.工资改革提纲(修正稿)[Z].石家庄: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3-1-558.

[中图分类号] K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18X(2019)09-0132-10

[基金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1949—1955年新中国工资制度改革与转型研究:以河北省为例”(2018M641669)

郑京辉,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史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讲师。(河北石家庄 050024)

【责任编辑:王立霞】

标签:;  ;  ;  ;  

新中国初期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工资制度构建-以1957年河北省搬运工为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