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路径选择_金融论文

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路径选择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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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会议后,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各国政府的共识,而低碳经济也随之成为广泛认同的发展模式。低碳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消费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转变,必然会引导国际金融业由传统金融迈向碳金融的结构性变革。可以说,全球碳金融市场发展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而由于政策原因,我国对碳交易和碳金融业务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相关机构和人才的缺失等制约因素,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碳交易市场,这使得我国难以发挥最有潜力的碳资源供给国优势,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进而面临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有专家指出,今后,各国国际收支平衡、贸易摩擦、汇率问题都会高度与碳市场联系起来。因此,在新的全球碳金融框架下,我国如何争取主动权,建立和完善碳金融制度以及碳交易市场体系,是当前亟须深入探讨的问题;这同时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更是我国金融发展与金融市场稳定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一)减排手段比较:产业政策规制、碳税与排放权交易

如何有效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进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目前可用于降低减排的手段大致有三类:一是产业政策规制;二是碳税;三是排放权交易。由于产业政策规制监管成本较高,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管目标很难实现,因此,碳税和金融机制(排放权交易)在减排方面更具优势,在欧美国家,这两种手段同时存在。不过,从减排的长期效果来看,金融机制的有效性要明显超过碳税,因此在各国的规划中(包括美国目前正处于立法过程中的《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建立金融机制已成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最为核心的路径。目前,发展碳市场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主要依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等国际法规,欧盟和有关国家制定的相应法规。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从理论上讲,碳金融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银行的绿色信贷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框架机制的推动下,为从碳减排权中获得能源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的收益,全球开始建立碳资本与碳金融体系。近几年全球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逐步形成,并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目前碳排放权的“准金融属性”已开始显现,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基于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包括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期权产品及掉期产品不断出现。可以预计,碳排放量交易有可能成为未来重建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秩序的创新性因素,这极有可能导致未来几十年全球定价权格局的重新洗牌。目前,全球已建立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2008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规模达1263亿美元,较2005年增加了近11倍,并有望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最具有发展空间的市场,碳金融的迅速发展对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也将产生根本性影响。

碳金融的功能主要包括价格信号引导减排的成本效益转化功能、产业结构调整的融资功能、气候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促进国际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功能等。碳金融发展的基础是全球碳交易市场,该市场由两个交易系统组成:一个以配额(即排放权指标)为基础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个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下分别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在这两类碳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两种交易方式:(1)在欧洲气候交易所(ECX)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等碳交易平台上完成的场内交易;(2)在交易平台以外完成的场外交易。不论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都有二氧化碳减排指标的现货与期货交易。

欧洲排放交易市场是世界上最为活跃、交易规模最大的排放权交易市场。EU ETS是世界上最大的排放交易计划,即限量和交易(Cap-and-Trade)计划。该计划对成员国设置限额,各国限额之和不超过《议定书》承诺的减排量;考虑成员国的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排放标准等因素,为欧盟12000个工业设施分配减排额度。欧盟配额EUA价格由各国许可量供求关系、煤炭和天然气价格中间价(预测的基准价)等多种因素综合决定。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通过直接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其中碳交易活动的四分之三通过场外柜台和双边交易实现。欧洲执委会还制订了相关法规,以确保各国政府依照相同标准设立交易系统,避免市场发生混乱或被分割。

发达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是出于节约成本以及出口设备的考虑。发展中国家企业卖出的减排指标,经由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的国际碳基金或相关公司购买,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目前最主要的买家是多边基金。第一类是世界银行管理的8亿美元不同种类的碳基金,其中包括原型碳汇基金(PCF)、社区发展碳基金(CDCF)和生物碳基金等;第二类是政府基金,如荷兰政府CERs购买计划(CERUPT)是CDM项目执行单位,通过对其他国家CDM项目的投资为荷兰政府获得必要的CERs;第三类是欧盟排放交易体制(EU ETS),是满足欧盟交易体制的减排承诺的双边协议;第四类是通过商业和发展银行进行交易的买家,如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日本CDM基金(资金额40亿日元)等;第五类是通过签订双边交易备忘录的买家,如加拿大政府和哥伦比亚、智利之间签订的双边交易备忘录就属于此种类型;第六类是CERs中间商,主要是出于抵扣减排量和赚取价差目的形成的一类机构。

我国参与碳金融市场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发展现状与空间

发展碳金融不仅有利于我国降低减排成本、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和减缓碳风险,同时也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在全球碳市场中,中国是全世界核证减排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一级市场上的最大供应国。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可见,中国是最有潜力的碳交易资源供给国。据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数据,中国目前CDM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达到85%以上①。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由于碳资本与碳金融发展落后,我国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而且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以及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中国在国际碳市场及碳交易链中处于低端地位,话语权的缺失导致只能被动接受外国碳交易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尤其在2008年国际碳市场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出现价格下滑时,中国企业在CDM项目建设周期中承担了巨大的买方违约风险。从已交易的CDM项目看,温室气体、有害气体减排以及风电、水电项目建设占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主要份额,推进这些项目不但有利于发展我国新能源产业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还有利于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节能减排技术上的差距。碳交易价格持续走低,必然削弱我国企业发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积极性,进而可能影响我国节能减排目标、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目标的实现。因此,系统探讨国际碳市场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波动及走势,对我国把握市场定价权和主动权、规避市场风险、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目标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对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和挑战的建议

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应对并把握碳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可从以下层面着手:

(一)政策与机制层面

首先,探讨碳金融市场的功能及其影响,研究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及趋势,为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发展提供借鉴。针对减排新格局给中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可利用国际碳金融市场寻求技术和资金的转移,促进我国节能减排事业和新兴战略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探讨人民币是否能够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这在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同时,对国际货币体系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从制度层面上来看,需要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市场建立提供相关的政策框架与制度安排,具体包括排放权交易体系及交易平台的搭建、定价机制、政策激励机制、拓展投融资路径(如政府如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碳金融领域)、丰富参与主体(如引导银行业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并更多参与碳金融市场)、设立碳基金、机构投资者培育、排放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推出、交易所的制度完善、信用评级、风险评估与管理框架、监管体系等,从制度建设和政策层面进行中国未来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路径谋划;还可以从金融创新层面引入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信托类碳金融产品、融资租赁、碳交易保险等,以增强我国碳交易的创新能力,提高我国企业在碳市场的定价权。

另外,在“十二五”期间,应着力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建立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的操作流程指引和风险管理框架,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包括融资支持(包括绿色信贷、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财政税收支持、金融服务支持等;从加强财政税收的支持力度考虑,建议减免低碳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国内节能减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②,从而推动碳金融与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顺利衔接。

(二)市场建设层面

密切跟踪碳金融市场深化与金融衍生品创新趋势、包括基于欧盟排放配额EUAs的传统衍生品、基于核证减排量CERs和ERUs的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基于投资碳资产未来现金流的证券化产品、碳保险以及各类挂钩“碳资产”的结构性产品,深入分析其产品设计、定价机制、影响因素及风险对冲机制。相比一般商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着更大的政策性与技术性风险,因而国际市场对于期货、期权等碳金融工具的需求日益显现,而期货市场对于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十分重要,它的建立会对现货市场的定价发挥引导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建立了期货市场,中国才能真正具有碳价格的话语权,因此探讨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可行性、交易风险的管理、风险评估监测体系的建立等问题十分必要。因此,中国应积极培育碳交易多层次市场体系,开展各种远期、期货、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为构建碳金融市场及碳资本体系提供建设性思路,从而提高中国在全球碳市场的定价能力。

(三)企业层面

定价机制一直是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涉及市场运行的成本效率、风险及市场参与主体的各方权益的关键所在。在2008年国际碳市场面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而出现价格下滑时,中国企业在CDM项目建设周期中承担了巨大的买方违约风险。由此可见,碳交易价格走低,必然削弱我国企业发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积极性,进而可能影响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而在金融危机爆发一年后,欧盟配额价格又出现了上涨趋势,一方面,碳配额价格波动反映了供求关系以及供求之间差距的敏感度,会受到减排目标、配额分配、经济增长率、天气条件、燃料价格差异、减排水平、系统灵活性和抵消量的可得性及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交易价格上涨体现了经济复苏和市场信心恢复的信号。因此,系统探讨国际碳市场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波动及走势分析,并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进行前瞻性预测,对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碳金融交易,提高定价能力并防范市场风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商业银行层面

目前,国外银行在发展碳金融方面已先行一步。不仅围绕碳减排权,渣打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等欧美金融机构先后在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创新试验;且许多银行类金融机构都针对碳交易设计出了专门的金融产品,如日本住友信托银行就曾设计出中小企业提供二氧化碳减排指标购买和分割服务的环境类金融产品,新兴市场包括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也推出了“碳银行”计划。

相比国外众多银行的深度参与,我国商业银行对参与碳资本与碳金融的发展相对落后,尽管国家开发银行等在积极探索针对清洁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的节能服务商模式、金融租赁模式等创新融资方案,一些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兴业银行在发展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等绿色信贷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还有一些银行推出了基于碳交易的理财产品,但总体而言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把握,投资水平与风险管理能力严重欠缺。加之制度与政策层面,目前我国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比没有竞争优势,使我国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当前,许多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都在试图通过中国购买减排量,并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国外一些投资银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如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高盛、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已经进入中国寻找节能减排投融资的机会。基于此,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碳金融有关业务,提高竞争力,为业务转型与创新把握机遇,具体可在以下方面作积极尝试。

1、增加中间业务收入。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管理咨询等业务,从而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在商业银行面临资本扩张瓶颈的情况下提高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2、提升商业银行产品创新能力。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等提出了诸多挑战,因而可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提升。目前碳金融的创新模式大体包括: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化和碳交易保险等,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情况有选择性进行产品开发和创新。目前已有银行推出了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等业务和产品,如兴业银行在项目融资方面不断创新,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3、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碳金融部门,负责碳金融的市场开发与推广,开发系列碳金融产品。利用商业银行遍布各省市区的营销资源,筛选适合进行CDM项目开发的目标客户,锁定重点目标,通过专业团队全程跟进整个项目的设计、立项、注册、监测、核查、CERs签发等全流程,并在此过程中培养碳金融的相关专业人才。

4、提高碳交易市场的定价能力。商业银行可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开发各种连接不同市场的套利产品,如CERs和EUAs之间以及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基于CERs和EUAs价差的价差期权(Spread Option),提升碳交易市场的定价能力。

5、为CDM项目开发提供信用增级服务。目前很多具有CDM项目开发潜力的企业,由于缺少国内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只能由一些具有国际背景的托管碳基金或中间商开发,经过“包装”后,到国家发改委申请注册,而最终能够获得联合国EB组织签发的CERs的项目只占很小比例,CDM项目审批流程的复杂性以及开发的难度都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与运作风险。CDM交易类似一种远期交易,面临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如果能够为项目开发者提供信用增级服务,由此创新出经担保的CERs(核证减排单位),必将为该市场的发展提供资金的保证和持续动力。如何有效利用金融的手段和工具,为企业提供适当的CDM项目融资,充分发掘企业潜在的资源并得到最大的投资回报率是我国当前碳交易市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同时,CDM项目往往涉及跨境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推动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定价能力的提升,推动其国际化经营的进程。

6、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实现经营业务转型。“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的项目是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绿色信贷业务当属EPC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信贷,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同能源管理(EPC)的实质是以未来的节能效益进行节能投资的活动,目前,在政府的引导下,EPC项目的融资途径不断丰富,由全球环境基金和世界银行支持,国内设立的“EPC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中国内地首创的能效效率贷款、国内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外国银行贷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也是其主要来源。商业银行今后的工作创新重点是如何做好国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配套资金支持。

要突破传统的地产抵押信贷思路,需要以未来的节能当量来核定信贷的费率,用节能的技术水平来确定EPC项目的可行性,以EPC提高能效效率作为授信的标准尺码,这从一个侧面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未来盈利模式转型和创新。商业银行对EPC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需对技术、法律风险做到充分的评估,必要时要委托专业机构完成相关的技术和法律的尽职调查报告,以控制技术和法律风险。

(五)风险管理层面

关注碳金融面临的风险问题。碳金融蕴含的风险是非常巨大的,不仅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且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尤为突出,目前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对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还缺乏足够的管理能力。一方面,减排认证的相关政策风险制约市场的发展,包括有关认证的标准和程序会因为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且,由于项目交易涉及不同东道国的法律制约构成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相关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产生了市场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仅涵盖到2008~2012年,各国对其有关规定仍存在广泛争议,目前实施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以后是否延续存在不确定性,这是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政策风险。但是无论如何,低碳产业将是我国“十二五”产业金融规划中的方向,发展碳金融是中国经济的战略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路径,值得我们在未来的政策研究和实践工作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注释:

①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领导人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 加强合作 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并向大会作出相应承诺。

②目前,中央财政已经决定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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