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消费信贷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指导意见》之后,消费信贷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新亮点,也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的新焦点。但是,在我国消费信贷毕竟是一项新业务,能不能得到多数消费者的青睐,怎样建立起既启动消费又防范风险的消费信贷体制,本文做一些探讨。
一、发展消费信贷必须解决认识问题
(一)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有利于扩大内需、激活经济。暴发于泰国、席卷亚洲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突出的是出口增长速度大幅度下降,在周边国家和地区货币纷纷贬值的情况下,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本身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也减弱了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外需的下降,内需又不旺,市场商品全部处于供大于求和供求平衡状态,短缺经济早已摆脱,全面买方市场已经形成,不及时刺激国内需求,增强内需对经济的拉动力,我国经济增长将面临更大困难。据资料显示,在1997年的8.8%经济增长中,有2.9个百分点是靠出口拉动,有3个百分点是靠国内消费增长支撑。 过去的一年出口下降和需求不足成为双重制约,完成7.8%的增长主要是投资扩张带动国内需求。 如果单纯靠投资拉动经济,就会出现拉动滞后,短期效益不明显的问题。因此,投资拉动必须和启动内需相结合。从经济规律看,最终消费的增长才是实实在在的增长,消费者有钱不花只能是造成积压的增长。把居民手中六万多亿元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用好,有必要改革消费制度,也急需发展消费信贷,通过银行借贷增加个人消费支出,以此启动国内消费市场实现经济增长目标。
(二)国外开展消费信贷的经验需要我们加以认识和借鉴。在国外,消费信贷早已广为流行,近几十年来,美国、欧洲、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消费者贷款的规模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80年代初美国全国银行所办理的个人消费放款占整个放款总额的比例70%以上,在法国,大约有25%的家庭靠银行贷款购买住房,德国汽车销售的60%是通过分期付款信贷方式完成的,日本的汽车消费贷款占一半以上,香港银行业到80年代末对私人购买住宅的贷款占当地贷款额的二成左右,成为银行业对当地放款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消费信贷在国外开展较为普及是消费者对消费的认识不同,也是源自于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即西方人对消费理念有特殊的认识。但值得重视的是银行业在促进消费上采用了灵活多样的贷款方式,直接起到引导刺激消费的作用,其成功的做法正好能为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开展所用,认识到这一点,才有利于吸收借鉴。
(三)开展消费信贷业务需引导消费者更新观念。从老祖宗那里传下来的消费观念是不要“寅吃卯粮”、入不敷出,而要勤俭持家、量入为出。一下子将这一古训转变为“向银行借贷消费——用自己明天的钱享受今天的幸福”谈何容易。中国和外国不同,外国人借钱消费,中国人攒钱消费,这是传统。有人总结制约中国百姓消费热情的因素为“不用花”、“花不起”、“不敢花”。“不用花”自然是不需要消费,“花不起”和“不敢花”是有消费欲望又缺乏条件,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乐观程度不是很高。开展消费信贷正是为解决百姓购买要求而提供的条件,鼓励百姓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因此,大力宣传消费信贷的种类和办法,主动为消费者出谋献策,并用培养消费群体和引导开辟消费领域的办法,促进消费观念的更新,以增强消费信贷刺激扩大内需的功能。
二、发展消费信贷应有相关的制度作保障
开展消费信贷业务,除金融机构拟定贷款办法和程序外,还应在市场经济中逐步建立相关制度,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和完整。
(一)要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不同于生产和贸易贷款,贷款对象本来就既分散又缺少组织保障。从银行来讲慎之又慎在情理之中,必要的贷款条件,必需的贷款程序,甚至让消费者接受调查、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一样不能少。但是从消费者看,消费是应急需的,贷款条件太高,办理环节繁杂,只能望而却步。金融机构与居民在内需上不能互动的矛盾集中于“信用”二字,银行放款凭信用,消费者借贷也要讲信用,信用本身就是金融的基础,信用危机往往会导致金融的危机。消费信贷的实质是信用销售,启动消费信贷,必须重建全社会的信用,只有建立起有保障作用的信用制度才能将商家、企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相互结合起来,形成互惠互利互相制约的机制。从我国的现实看建立信用制度、启动消费信贷应打好三个基础:银行存款实名制、个人财富所得税制和稳定增加个人收入的分配制度,有了这些基本的制度,再加上法律和道德规范对行为人的约束,使诚信精神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促进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各种信用制度的建立,才能使金融衍生有了保障,消费信贷也会真正成为百姓依赖的有助于激活市场的有效形式。
(二)要建立适宜个人消费信贷的商业保险制度。从国外看消费信贷最重要的是分期偿还贷款,主要是为消费者购买新车或二手车及购买住宅、活动式住房、家庭用具、游艇等而发放的贷款。分期偿还的消费贷款有两种具体操作方式:一种是银行直接向消费者提供资金,由借款人再用于购买汽车或其他耐用消费品;另一种是由销售商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其汽车或其他消费品,然后银行向销售商购买分期付款合同,把合同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付给销售商,此后借款人偿还的每一笔款项归由银行收进。后者是比较常用的一种分期偿还消费信贷方式,通常是先由银行与销售商达成贷款协议,然后销售商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接下来由银行购买分期付款合同,把款项付给销售商,最后由银行收取分期偿还款项。这里涉及的是银行的贷款和商家、消费者的财产。为使银行和消费者双方利益都能获得安全保障,国外都建有相适应的保险制度。法国有住房贷款保险模式,意大利、西班牙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对住房贷款进行保障,美国在汽车贷款中,对购车者有一条严格的要求,就是借款人必须拥有足额的人身保险、驾驶责任保险和对新购汽车的汽车保险。我国应针对消费信贷中新的保险品种制定相关的制度、规定,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能尽可能减少银行风险;二是增加的保费支出和个人所得的利益,是客户能够接受的,即不能因为太高的保费,牺牲过多的市场份额,又要在不断变化的条件下保证银行信贷资产不受损失。
(三)要建立消费信贷的担保保证制度。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的是贷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地担保贷款,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在规定金额以上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消费贷款的安全。
三、发展消费信贷需要形成健全的运营机制
在我国发展消费信贷既有国家政策的支持,又有高额居民储蓄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其发展具有广阔前景。把握国家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新机遇,研究实施消费信贷操作办法,健全资金供给与风险防范机制,是一项重要工作。
(一)制定信用征信标准,逐步建立网络征信机制。消费信贷是信用消费,有信用是消费者借贷的基础。与对企业一样,银行和商家为消费者提供信贷的前提是有足够的清偿能力,这就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情况有所了解。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度的把握决定了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程度,同时也决定了银行贷款手续的简繁。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的作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地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而我们仅凭身份证,没有征信查询系统,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给予正确的判断。进一步说银行对借款人的未来也缺乏有效的跟踪和监控手段,对借款人的预期收入难以作出正确评价,这些现实问题阻滞消费信贷的正常开展。因此,应研究制定“个人信用资讯”系统,确定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标准与征信办法,确保承贷者资格和信用审查趋于简化,借助网络对征信进行现代化手段支持,克服消费信贷凭主观印象出现的盲目性和失控性。
(二)建立规范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标准,从实际出发形成消费信贷资金供给机制。国外消费信贷的初始阶段是承贷者必须是存款者或认股者,其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信用制度的建立,先存后贷的规定逐渐取消。我国消费信贷刚刚萌芽,采用储贷结合的资金供给办法比较符合现阶段的实际。商业银行应结合资本市场,培育一些能够融通长期资金的市场主体,开发相应的融通工具,为消费信贷提供更为广泛的资金来源,同时,按照信贷管理“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将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纳入商业银行的新业务拓展目标,大力开发消费信贷市场,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订出相适应的业务标准,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金融信贷政策也应逐步向个人金融服务倾斜,制定出个人消费信贷的总量政策、地区政策、产品政策、客户政策、期限利率政策,并适度调节消费信贷的额度比例,增加消费信贷投入,努力开拓消费信贷市场。城市除住房、汽车以外,耐用消费品可以建立信用卡支付系统解决贷款问题,也可以用质押贷款支持消费。银行借助信用卡“先消费后付款”的特点,有利于开拓消费信贷业务,持卡人在一定额度内透支既方便商业活动和假期旅游,又增加银行营业额,减少使用现金所承担的风险和管理现金的困难,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在农村,则以农民承包的土地有稳定的预期收益为基础,开办大宗农业生产资料如农用拖拉机等农机具消费信贷,满足农民消费需求。
(三)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机制。由于对消费者信用及预期收入缺乏全面了解,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主要是欺骗、坏帐等。但从已开展的消费信贷情况看,消费信贷所承担的风险明显低于银行信贷资产的平均风险水平,低于对生产企业贷款的风险。但是,消费信贷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为避免借贷人的道德、信用、违约等方面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强化本国范围内的金融同业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建立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交换网络,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国外防范消费信贷风险是将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与保险结合起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时,强制要求客户购买保险,法国早在70年代末就将寿险产品与银行业务组合起来运行,银行、贷款个人、保险公司三者皆受益,有效地避免贷款风险。为保证贷款的完整性还应加强抵押登记、抵押品处置,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建立抵押物品处置的二级市场,增强贷款清偿力。还应制定贷款客户的评估标准,开展“个人评级”业务,正确掌握借款人的信用度。在银行内部要有严格的贷款制度,防止业务人员不按程序发放个人消费贷款,避免因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或思想素质不高造成的风险,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