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结构与特征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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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并把“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界定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这表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到了以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为核心的整体推进的深层阶段。公司法的颁布,为梳理即往的企业产权结构提供了参照系,同时又为建构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提供了法律指南。当前法学界的着力点是讨论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但对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与特征探讨甚少,因此,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求教法学界同仁。

一、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与特征

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但自19世纪以来关于企业的理论分析中,一直把企业看作一个“黑箱”(black box)意即有关企业的结构、 状态是很难把握的,人们还不能揭示其内部的结构与特征,只有通过刺激反应才能掌握,把企业抽象为生产的同义语,认为企业“主要是完成技术任务即把技术转变为投入产生的抽象实体”。〔1 〕对企业的产权结构则避而不论。美国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凡勃仑(Therstein Veblen)认为企业的目的是增加财产,“企业原则是在财产原则下的必然结果”〔2〕因此,企业产权的结构决定了企业制度的发展。 因而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从古典企业产权结构的历史演变和逻辑演进而来的。古典企业是指单业主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产权作为一种法文化现象,表现为企业基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而提出的权利要求,企业的产权结构则是企业产权关系的组合方式和产权法律安排的模式。企业产权结构一般由企业产权主体结构,企业产权客体结构和主体对客体的结构组成。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生产方式下,企业的产权结构是迥然相异的。按照美国产权理论代表人物科思的观点,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3〕因此, 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与市场机制互动的结果。从商品经济的演进史看,企业的产权结构是自然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混合经济形态,其环境特征是生产力水平较低,产权主体虽然也进行产权交易,但交易的简单性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和封闭性。

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有如下特征:

第一,产权主体的单一性。虽然人们对产权敬若神明,但产权蕴涵的种种要素以某种结构化方式所包含的内在联系还未充分显露和发展,从法律上对其各个要素的各个部分进行抽象和规定的基础还不具备。虽然古罗马已出现类似法人的概念,但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仍以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归属观念一直是罗马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在高扬个人权利的社会里,古典企业产权的基本单元是自然人,个人(家庭)是企业的产权主体,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实质的界限,企业盈亏也就是企业主的盈亏,二者间可随时转化或冲抵,这在罗马人看来是正义的。

第二,产权形态的集权结构。与主体单一化相适应,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中,产权诸权都集中在一个主体(所有人)身上,也有学者称之为“单一产权结构”。从外部来看,不管是单业主还是合伙制,所有人对其债务承担全部无限责任,单一主体无需从社会聚合财产,即使需要投资也是以借贷方式而非入股(当然有些债权人又入伙变成合伙人另当别论),这就决定了在企业产权外不存在与之有责权利关系并行的产权,从内部产权的权能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合一的,以所有权为轴心的产权运作没有分离出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内部制衡机制,企业的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集所有人于一身,这种集权结构窒息了各权能的协调性和相互制约性。

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是在古典企业产权结构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我们通过对古典企业产权结构与特征的分析,可以概括出有效产权结构中一些必备的基本规定性,这就是产权排他性原则和权能分化制衡原则,它们是古典企业产权有效性和局限性纽结,这两条规则实质是企业产权结构追求的效率原则和利益目标,只不过是囿于特定的生产方式,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无法到位罢了。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自然不能先知般的对企业产权闭门造车,因而只能在社会化大生产出现后才会出现现代产权结构形式。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结构

要精确把握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结构,首先就必须揭示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现代企业制度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传统国有企业制度提出来的,传统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框架里存在着许多弊端,比如企业的产权关系模糊化、企业行政化、企业组织非法人化等,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界定为现企业制度的内涵,但并未指出哪种类型的企业是现代企业,因此有人套用黑格尔“存在就是合理”的逻辑,认为现企业制度就是现代社会存在的各种企业形态。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现代企业制度不是一只筐,什么企业形态都可以往里装,现代企业制度是有明确具体的企业形态,不能任意扩大它的边界,不能用主体身份即所有制性质来界定企业形态,而应按照出资方式、责任形式、产权运作机制等要素把握现代企业形态的内涵。从企业形态的历史演进可知,企业形态经历了单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向公司制企业的转换。

公司是指由投资者出资共同创办的企业。由于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不同,公司在法律形态上,又可以划分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五种形式。需要指出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公司形态上是有所不同的区别之一是大陆法系承认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和股份两合公司是法人企业,而英美法系则把这三种形式看作与合伙企业相同,不承认它们具有法人地位,在这些公司中,有些公司的资本不被分为等额股份,股票也不上市交易,它们被称为私公司或封闭公司,有些公司的资本被分为等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它们被称为上市公司或者公公司。在我国,前者一般被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者被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有人称之为“社会发明”。在发达国家,股份公司无论从生产规模还是经济地位,都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决定性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国约有1000万家企业,股份公司为200万家, 但股份公司的资产、利润额、产值等均占全国的80%以上,重要支柱产业都是以股份公司为主体的。〔4〕对我国而言, 我国公司法第一条把“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作为制定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并在公司化改造中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重点,由此可知,现代企业制度是随着经济要求而发展、产生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一种企业形态,其形式是公司制,其主体是股份公司。

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呈现为一种交叉立体分布的网络状格局,是一个多面积的产权集合体,这种产权结构要求降低大规模的企业风险,降低因大规模监督可能引起的过度的成本,以及取得资本的成本和巨大的债务风险,这种产权结构就是典型的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按照公司法对股份公司产权结构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透视其产权形态,可以勾勒出不同的产权结构层面,其具体表现为:

1.按照产权的归属和占有主体不同,可分为原始产权和派生产权并存的结构,原始产权就是指股东对财产的所有权;派生产权就是公司依法成立后的法人财产权。

2.按照原始产权主体的性质不同,形成私人产权、法人产权和国家产权并存的结构。

3.按照法人产权主体运作机理不同,可分为剩余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并存的法人产权主体结构。

4.按照产权的客体形态不同,形成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的二元结构。

5.按照产权表现形态不同,还可形成物权、债权、股权并存的多元结构。

6.按照主体运作方式不同,形成名义产权和实际产权并存的结构。

但是,如果进一步筛选和提炼,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剥离共同的私辅助性结构,就会显露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的“龙骨”,那就是内部与外部孪生的立体产权结构。所谓外部产权结构,就是原始产权的股权结构。所谓内部产权结构,就是公司法人的主体运作结构。二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缺乏前者,内部产权结构就形同虚设;缺乏后者,股东的投资收益、股份公司的永续性、激励性功能就会丧失贻尽。股东以公司为产权客体,这就是说,公司即是产权主体,又是产权客体,正是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的主客体二重性,决定着外部产权得以内在化,股东大会就是内外产权结构的一个连接点。股东通过自益权和公益权作用于公司内部产权结构,反之,公司内部产权结构运作失灵或重心位移,又会溢出影响外部产权结构。股市震荡,就是股东通过“用脚投票”使股权结构变迁。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企业的内外产权结构是内外有机连体的结构,强调任何一方都会致使现代企业制度走形变质,仅按公司法设计内部产权结构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形式主义,翻牌公司就是明证。反过来,把视野局限于外部产权结构的改变又浸染了主观主义,对中国而言,在目前国情下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只有将二者溶为一体,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在中国建立。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特征

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又是公司法对其产权关系的法律表达形式和人为塑造的灵巧工具。我们认为,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有以下八个重要特征:

1.产权多元化。产权多元化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前提,也是现代企业内外产权结构的共同特征。现代公司法的本质,在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实行资金联合,即把一个个互相独立的由不同主体享有的财产结合为庞大的资金联合,进而由公司法赋予其法人财产权,按公司法的规定,把公司的资本划分一个个小单元,即股份,向社会通过法定交易所公开出售,这样就形成股权分散化,不论主体是公民,还是法人和国家,一律实行同股同权原则,产权多元化得以形成,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从内部产权结构看,产权多元化就表现为产权权能的相对独立化和分解化。相对独立性是相对于股权而言,股东投资后不能再抽回其财产而形成法人的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并不是一个个股东财产权的简单相加之和,也不是由众多出资人以个人名义独立行使的产权,而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的这种法律性质,决定了法人财产权的永续性和整体性。分解化是指法人财产权内部按公司法的规定,形成剩余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这些权能从法理上讲,每个主体的权利配置要符合权利制衡原则,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设计目标。为此,有些产权主体(如董事会、经理)的权利是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由公司章程来确认。由此可知,内部产权多元化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权能的独立化和分解化。

2.产权合理化。公司法对企业的产权配置是对数百年公司产权经验的借鉴和科学总结,也是法学理性抽象的价值选择的结果,因而具有合理性。产权的合理性从最一般意义上说是合规律性,合乎社会化大生产对现代企业产权的要求。此外,产权的合理性还表现为合价值性,即合乎人们对产权安全、效益、自由、平等等价值的需求,如是,现代企业的产权配置是客观必然与主观自由的共同产物。也可以说,产权的合理性是法律对产权价值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张力的耦合点的确认,具体表现为:(1)产权结构合理性。我国虽未对股权结构作明确限定, 但公司法对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发起人设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东的百分之三十五,就是对产权结构的合理规定。(2 )产权运作机制合理性。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又聘用经理,监事会对公司营运的监督都体现了合理性,另外,股东大会的表决原则、董事会的委员会制、监事会的相对独立性无不体现法律对合理性的追求。(3 )责任合理性。责任合理性是产权合理性的反证法。公司法对产权主体责任性质和方式的规定,不仅使责任度具有合理性,形成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责任网,同时也使责任精细化,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比如对董事会的决议违法使公司遭受损失,表决时持异议的董事免责条款就是一例。

3.产权清晰化。产权清晰化是产权合理化的必然结果。现代企业的产权既不表现为产权的混沌状态,也不表现为集权态势,诸权合一。产权清晰的具体表现为:(1)产权观念清晰。在法律意识里, 就是法权关系清晰,表现为“你的”“我的”权利归属观念清晰。如果没有产权主体对产权观念的界分,那么产权就会流失(国有企业产权流失就是左证)。相反,产权主体有了清晰的产权观念,那么纵然有些主体有失范行为,也因人们观念支配得出必须诉诸于法的要求;(2 )产权主体清晰。产权主体是财产权利的承载体,主体不清晰,就使观念无法对号入座,公司法对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主体资格及权限都作了详尽的规定;(3)产权关系清晰。 产权关系是从更高的互动中对产权的界分。比如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董事会与经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有质的区别,后者有雇佣关系的性质。

4.责权明确化。清晰的产权要求权责明确化。权责明确构成公司法的合理化的核心,这也可以说,财产责任来源于财产权利。现代公司法中对产权主体责任的合理性规定源于其享有的财产权利,权责在逻辑上有一种因果关系和源流关系。财产责任在实质上只不过是财产权利的引伸和派生物。按照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对权利、义务概念较为系统的逻辑分析,权利与责任是互相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权责明确就是权利义务统一的表现。在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1 )出资人权责明确。出资人(或股东)将财产投入企业后,就享有自益权和公益权,同时,出资人(或股东)仅以投入到企业的那部分资产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的责任,可将之称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2 )公司法人权责明确化。公司依法成立后,公司对股东投入到企业的那部分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即公司对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初始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同时也承担法定的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不得以公司资本为股东分红的条款。此外,对公司内部产权权责也是很明确的,比如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竟业禁业规定时应承担责任的规定。由此可知,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

5.产权功能多样化。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与功能是互为表理的关系,产权的结构决定产权的功能,而一定功能的发挥又需要一定的结构支撑,产权的功能是产权结构的表现,现代企业的产权具有如下功能:(1)界分功能。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 监事会的权利轮廓清晰以及股东收益或受损边界明确;(2)激励功能。 在产权界限明确化的基础上,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具有驱使各产权主体积极努力的功能,用美国产权学者德姆塞茨的话说,就是使经济行为外在性内在化,从而达到激励作用;(3)约束功能。 约束功能就是产权确立后对各产权主体行为的约束力。简而言之,就是外在责任内在化,指产权主体从事的经济活动的不良后果从以前为社会和他人承担的状态转变为由产权主体承担,比如,股东的股票交易是赚还是赔的后果由股东承担。过度的约束会使企业缺乏活力,过度的激励又会使权利失控,因而法律是协调二者的离合器;(4)交易功能。产权的交易功能有两重含义, 其一是指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引起了公司成为商品生产者而进行商品交易奠定基础的作用,其二是指股权本身是作为商品交换的对象,股东在众多投资选择中,选择投资于股市就是在于通过股票交易获取更大的收益。

6.产权价值化。现代企业的产权是一种价值形态的财产权利,这意味着法人财产权客体不局限于生产资料,它可泛指人们所有的一切有价值的财产利益,当股东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经在价值的天平上称量后,就形成具确定性、可操作性的公司资本,价值是各种投资量化的对比度,这是现代公司聚合财产的前提。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本身没有任何价值,而是有价值的公司鉴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股东对财产的支配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支配转变,股东通过对价值的支配来实现其财产权利。从这个意义上,现代企业的产权价值化使产权的实现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更显重要了,公司融资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而市场机制对公司发行新股的融资方式提出更高的价值要求。比如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很行存款利率等价值增值的法定条件。可见,产权价值化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

7.产权市场化。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市场,公司在全社会范围的集资打破了财产权相互分割的格局。信用制度使公司借助于市场机制得以实现增值目标。从外部产权市场化看,财产自由主要表现在股份的可转让性。股票的依法转让是产权市场化的重要机理,产权的流动性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形成发达的产权市场,而发达的产权市场不仅仅使股权真正成为一种抽象的财产权,而且使有些股东通过股票市场,形成持股,进而通过控股而控制公司。产权市场化是公司分立、兼并、合并的重要条件,可以使稀缺的资源通过市场达到最佳的配置。此外,产权评价也是市场化的,股票行市既灵敏地显示公司的经营实绩和现状,也包含着对它未来发展潜力和相对实力的预期,股票易手不仅是股东的一种监督表决,也是一种更广泛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投票评价机制,它实际上将公司置于更高一级的市场上来进行社会的比较与评价。

8.产权法制化。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市场化是市场经济法制化的一个缩影,也是现代法制文明的硕果。越是现代化的企业,对法制的需求也越强,产权具有流动性,而市场经济是竞争的风险经济,产权在风险中流动就需要法制保驾护航,法律是一种稳定的社会规范,其公开性,明细性和强制性保障权利的享有和使用,这样股东才敢放心把钱从口袋里拿出来转换成有价证券而耐心等待合理的收益。另外,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任何公司的成立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这样使产权的运作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最后,法律又具有可操作性,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公司责任、财务制度、公司章程、募股设立的权益分配、产权交易规则等都有详尽而可操作的规定,使产权运作受到司法部门或其它管理机构的监督和保护。

注释:

〔1〕戴维·W·波尔斯:《现代经济学词典》,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216页。

〔2〕(美)凡勃仑著:蔡受百译《企业论》,商务印书馆1959 年版,第11页。

〔3〕(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著:《论生产的制度结构》, 盛洪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

〔4〕参见周叔莲、 陈佳贵主编:《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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