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苏联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_苏维埃论文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苏联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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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前苏联的苏维埃型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失败的重要原因,是支持这一模式的三个理论——民族自决权理论、民族国家理论、苏维埃联邦理论都存在着致命弱点。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解放后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和正确的;这一制度也需要随着社会进步而发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苏维埃型民族共和国 联邦模式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取得胜利后,没有照搬苏联的苏维埃型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而是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中国实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近半个世纪的实践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成功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90年代初,随着苏联东欧政局剧变,实行苏维埃型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的苏联前南斯拉夫分崩离析,表明那个曾被认为有“国际意义”的模式的失败。分析研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于落实、完善和发展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苏维埃型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一个失败的“试验”

1922年,一个新型的多民族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宣告成立,这是俄共(布)在夺取政权后为解决国内民族、殖民地问题的“试验”。时隔14年,在讨论苏联第二部宪法时,斯大林断言:“过去这个时期毫无疑义地表明了,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建立多民族国家的试验,是完全成功的”,“这个国家的坚固性是世界上任何一洲的任何一个单民族国家都比不上的”[①a]。苏联的“试验”,概括起来就是以社会主义为纽带的民族加盟共和国联盟,或曰苏维埃型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按照这一模式行事的还有前南斯拉夫。今天苏联和前南斯拉夫都无可挽回地瓦解了,这里有实际操作中的严重失误,也有西方“和平演变”的外部因素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模式本身就存在致命弱点。分析起来,支持这一模式的理论基石有三:即民族自决权理论、民族国家理论和苏维埃联邦制理论,都有问题,下面从这三个方面问题讨论之。

其一、民族自决权:苏联成立的理论,也是苏联瓦解的实践

民族自决权是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形成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也是近代西欧民族理论的重要问题。

民族自决权发源于近代西欧资产阶级革命。16-19世纪,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格劳秀斯、弥尔顿、洛克、赫尔德、黑格尔、马志尼等,倡导民族平等思想,主张民族自由的“天赋人权”思想,鼓动民族独立、自决的思想,逐渐形成与“普遍人权”联系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西欧资产阶级追求民族(nation)统一,要求民族自决,体现了上升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如恩格斯所言,他们的这种要求“当然不能不得到特别是工人阶级方面的同样承认”[②a],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欧取得全面胜利,西欧殖民主义扩张再次形成高潮,民族、殖民地问题日益成为国际政治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本世纪初,在两个帝国主义集团间争夺殖民地的激烈冲突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了。战后巴黎和会签署了一系列条约,一方面高喊承认民族自决权口号,一方面坚持所谓“公正地”调整所有对殖民地的要求,这正是西方列强以民族自决为口号对殖民地卑鄙地分赃。此后西方殖民主义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继续发展,特别是以血统因素强调民族至上的法西斯主义的崛起、横行,再次把人类卷入大战之中。资产阶级宣扬的民族自决权早已撕下“普遍人权”的虚伪面纱。

本世纪初,俄国革命开始进入高潮。面对俄国的民族、殖民地问题,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中争辩最多、最激烈的是民族自决权问题。

列宁于1902年第一次“承认国内各民族的自决权”。此后围绕这一口号同波兰社会党人、黑帮十月党人、取消派分子、崩得分子、立宪民主党人、乌克兰社会党人等展开激烈辩论,同时也与自己的同志卢森堡、皮达可夫、拉狄克等人发生争论,一直到逝世撰写有关民族自决的权的各种文章六七十篇之多。有评论说:“在俄国列宁是唯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直言不讳地宣布多民族的俄罗斯各族人民有权自决直至从俄国分离出去的政治家。他甚至认为乌克兰有这种权利,这使他的学生们感到吃惊,使他的敌人感到害怕”。[③a]列宁从来不抽象地看待民族自决权,而是因时因地地进行各种解释,大体上以十月革命为界分两个时期:

十月革命前,典型的解释是,民族自决权意味着政治自决,即分离权、独立权,“脱离异民族集体”、“组织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①b]。这时强调的重点是独立权,是从“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出发,打倒、摧毁沙俄的国家机器。[②b]列宁的目的不是肢解俄国,也曾反复地声明“反对分立(离)主义”[③b],但要与民族分离主义划清界线是困难的,至少不断地引起自己的同志和战友的困惑不解。

在十月革命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时刻,列宁提议将民族自决权改为“自由分离权”[④b],这意味着摈弃独立之权,与“自决”告别(斯大林语)。尽管提法上发生重大改变,但民族自决权的旗帜仍高举着。有评论说:这是针对反苏维埃的邓尼金、高尔察克的“为统一与不可分割的俄罗斯斗争”的口号的,这不仅是博得非俄罗斯民族好感的“最恰当的武器”,而是使他们同邓尼金、高尔察克对立的“正确无误的手段”,“是一个十分成功的策略”[⑤b]。由于列宁始终牢牢抓住“无产阶级斗争利益”这一条,俄国没有肢解,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巩固,是列宁布尔什维克民族政策的成功。

但是这个成功的本身就孕育着失败的祸根。民族自决权理论本身就有问题。列宁提出承认民族自决权的根据是:

第一,为了一般民主基本原则;

第二,从当时俄国的实际出发:a,沙皇的民族压迫,b,当时的俄国是最落后、反动的;

第三,时代的要求:只有瞎子才不能从我们“东方”所发生的一连串世界意义的事变中“看出建立独立和统一民族国家的趋向”。[⑥b]

列宁在讨论这一问题始终把俄国乃到世界范围的民族殖民地问题联系起来,始终把它置于服从无产阶级革命利益的要求,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伟大贡献,但在涉及一些具体理论问题时,并不是不容争辩的。

关于第一点,列宁尽管一再强调“民主”原则,但并没有认真展开论述,特别是没有把它与资产阶级宣扬的抽象的“普遍人权”相联系的“民主”精神认真区分。

关于第二点,对沙俄专制统治的批判是义正词严的,其实际意义在于团结各族人民摧毁、瓦解当时的沙俄统治,但由此得出“一切民族都有成立单独国家”权利的结论,并没有令人信服的逻辑力量。

关于第三点,对当时世界殖民地民族运动高涨抱有的热情是感人的,但所预言“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趋向”并未被历史证明。

总之,问题在于民族和民族国家的认识没能摆脱西方民族理论的狭隘思维,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专门讨论。

1920年,国内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之时,俄共关于民族自决权解释发生根本改变。斯大林撰文说:“我们主张印度、阿拉伯、埃及、摩洛哥及其他殖民地与协约国分立”。“我们反对边疆各地与俄罗斯分立”,“使边疆与俄国分立”,“是反革命的企图”,“应当加排斥”。所有这些“是依革命利益而决定的”[①c]。在这一点上,斯大林与列宁的思想是一致的。

此后,半个多世纪的苏联,再没有发生当年那样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激动人心的争论。因为“自由分离权”是列宁最后的定义,在苏联一直被郑重地承认。1924年、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都郑重地写入“自由退出”苏联的自决权,另一方面,分立(离)在苏联是“反革命的企图”,这又是斯大林的权威结论,因此以往的批评者视“自由退出”的自决条款,只是纸面上的东西。这似乎也有道理,至少在苏联成立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上是如此的。但必须看到,既然根本大法上明明白白写上这一条,那末在“无产阶级革命利益”之说被完全抛弃后,“反革命企图”的帽子谁也不再惧怕之时,一旦有分离的契机,分离的实践就绝对地合理合法了。总之,民族自决权理论源于西方“普遍人权”观念,列宁以“无产阶级革命利益”改造之,所以建苏联,它又未能与西方“普遍人权”观念决裂,所以毁苏联。从这个意义上看,它既是苏联成立的理论,又是苏联瓦解的实践。

其二、人工制造民族国家 必然要付出代价的

如前文所述,列宁在十月革命前以为民族自决权就意味着分离,“组织独立民族国家”,其根据之一是:

民族国家对于整个西欧,尤其对于整个文明世界,都是资本主义时代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②c]。

列宁承认自己的这一论断是源于考茨基的历史经济分析:民族国家是资本主义的通例和“常态”,而多民族国家是一种落后状或者是例外情形。列宁对此深信不疑,并由此预言:建立民族国家“是一切民族运动的共同趋向”[③c]。然而,这一预言未成现实,当今世界,民族国家除了西欧外还真没有几个。考茨基的理论在西欧是成立的,但在世界大多数地方并不成立。

国家与民族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历史范畴,前者是人类分裂成阶级和阶级对立的产物和表现,后者则是一种人们共同体,它以民族的(血缘)、地域的、文化的(包括历史、语言、宗教、甚至心理)、经济的各种联系的不同组合而显出不同的层次。考茨基、列宁所谓的“民族”是西欧的“现代民族”,在这里“现代民族”是nation,“国家”也是nation,“国民”也是nation。质言之,西欧的nation的国家、民族的互为表里,使“民族”、“国家”,甚至“国民”,从概念到属性上完全等同,它不再是民族(血缘)联系的简单延伸和综合,而是如考茨基、列宁以历史经济分析的那样,是西欧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商品交换、国内市场等“最深刻的经济因素”推动的结果。基于此,凡nation(民族、国民)就应有自己的State (国家)。这就是19世纪西欧的政治理论,而与nation相联系的“组织民族国家”的民族自决“原则”,正是这种理论的具体表现。考茨基、列宁关于“民族国家”的认识正是受到这种政治理论的直接影响。

然而,西欧的民族理论本身也是有问题的。世界上“国家”与“民族”重迭现象就不多,而“国民“和“民族”重迭的现象就根本不存在。从民族学角度上看,民族有建立国家的可能,但不能先有“国民”后建“国家”的怪事。NationState 就“民族国家”意义存在于西欧,但“民族国民”在欧洲也只能是一种虚构[①d]。一百多年前,这种理论用之于东欧,就发生更大问题。当时的东欧还未形成与资本主义关系相联系的nation,有的只是一大堆氏族联系(血缘)或由此联系引伸、综合而得的“民族碎片”,即nationality onationality与nation译成汉语,都是“民族”,表面上看,前者是后者的派生词,但民族学者研究认为:它们的区别不只是个语法问题,在中欧这两个名词的两极分化发展,一边是“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另一边是“多民族国家”(the State nationalities )[②d]。这一点首先为恩格斯敏锐地注意到。他认为西欧民族自决的“理论”、“原则”,搬到东欧,不能不发生质变,实践上表现为大俄罗斯主义、俄罗斯泛斯拉夫主义的“鞭子”,理论上就是以nationality 偷换nation[③d]。

从列宁的《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1916年)的一条注释可以得知,列宁是看到恩格斯的这一论述,列宁认为恩格斯的《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一文是“一篇有趣的文章”,但列宁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活到帝国主义时代”[④d]。看来,列宁没有接受恩格斯的观点。苏联著名民族学者克留科夫近年“重读列宁”发现:列宁总是把Hauhя(nation)、Hauhohajibhoctb(nationality )等几个词当做同义词混用,甚至把一些人数很少处于原始状态的民族共同体说成是Hauhя(nation),认为俄国有“一百多个小Hauhя”[⑤d]如果Hauhя(nation)意味着民族和国家一体,那末“一百多个小Harhяя的自决是不是应该成立一百多个民族国家?这当然不是列宁的本意,但问题就出在这里。

与nation联系的民族、国家一体的民族理论,决定了“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民族自决”原则,体现了西欧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普遍人权”观念,在历史上有进步意义,但把这种“理论”、“原则”或曰“西欧方案”强加于东欧,乃至全世界,归根结底是“西欧中心”论。所谓“西欧中心”论,就是认为近代西方社会是当今世界万流归宗的“楷模”(norm)。无论是考茨基、列宁、斯大林时代,还是当今世界,多民族国家是真正的“通例”,而西欧的“民族国家”倒是“例外”,但列宁、斯大林仍坚持考茨基的看法,把“例外”的“民族国家”说成是“通例”,而把“通例”的“多民族国家”说成是“例外”,这是没能摆脱“西欧中心论”的狭隘思维。

列宁关于“民族国家”没有像“民族自决权”那样反复地下定义,但我们在另外两处看到别致的解释:一是未来将“导向其民族成分极其相近有血统关系的国家建设”[①e],是为“血统关系”论;二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是按照居民的“感情”确定国界[②e],是为“感情界线”论。这些如何与前面提到的历史经济分析统一起来,实在令人费解。我们看到后来成立苏联时,许多地方并没有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这些“血统关系”论和“感情界线”论,或许可以为民族共和国的建立与划界,起某些作用吧!这类问题的是是非非,很长时期在苏联理论、学术界是个禁区。直到1970年,苏联著名学者托卡列夫才思考:“我们这里既没有科学的民族理论,也没有民族概念的定义,仅仅研究欧洲民族形成的历史是远远不够的”,“这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③e]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著名学者季什科夫说:“广泛的世界经验表明,依民族原则去建立国家是不可能的,而且本来民族国家的概念是经不住推敲的[④e]”。

然而苏联的各民族共和国的建立就是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就中亚而言,当时那里的民族成分和构成,不必说一般人,甚至连学者都弄不清楚。中亚民族共和国的组建是以“民族识别”为基础的。从“识别”到建国、划界,进行得异常迅速。大致可以肯定的是:所有这些工作是政府的行政方式在办公室里完成的。斯大林曾经轻松地说:“资产阶级为了波兰的重新统一起来需用许多次战争,而共产党人为了土尔克明尼亚(土库曼)和乌兹别克重新统一起来,仅需要几个月工夫的说明宣传就可以了。”[⑤e]看来,在从来没有民族国家的广大地区很轻率地人工制造“民族国家”,这就是当年苏联民族共和国创建的实情。

如此理论,如此的方法人工制造“民族国家”,是要付出代价的。学者认为:“苏联解体要从民族问题上找原因,俄国在沙俄时代是大俄罗斯主义,列宁改造了沙文主义并把其引向革命的民族主义,斯大林又把它推向霸权主义。另外,苏联把各共和国的民族培养成为成熟的民族,唤起了他们的意识,促使地方民族主义逐渐高涨,一旦条件具备,半文明的小民族必然甩掉自己的老师”。[⑥e]此说极是。

其三、联邦制的否定之否定 还是否定

与民族自决权相联系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联邦制问题,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对此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首先是坚决否定,列宁认为联邦制“削弱经济联系”,“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⑦e]并再三强调:“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走向将来向世界社会主义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除了通过这种国家(同资本主义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以外,没有也不能有其他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①f]

然后是否定之否定。如前文所述,在十月革命爆发时列宁对民族自决权作了最后一次重要修订,此时对待联邦制的立场也发生由“反对”到“赞同”的根本转变。1918年1月,列宁就当时成立的俄罗斯联邦解释道:“我们目前实行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的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②f]列宁以为“为了劳动者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

“民族自决”承认“自由分离”,“联邦制”要求“联合统一”,如何宣传解释呢?斯大林的解释是:这“或许有矛盾”,但除了实行这个原则,别无选择。“这甚至有点像奇谈,但这个‘矛盾’的定则,却反映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活生生的真理,这一真理使布尔什维克有可能攻占民族问题方面的最坚固的堡垒”。[③f]苏联的建立,由一个个“独立”的单一制民族共和国构成,体现了“自由分离”和“民族国家”的思想,同时又以“社会主义联盟”的形式体现“联合统一”的思想,从而达到“分离”与“联合”矛盾的辩证的统一。应该承认,十月革命后,俄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的这种抉择在当时是明智的。

从表面上看否定之否定是个180度大转弯,但仔细推敲,似并非如此。否定,是因为它阻碍集中制;而否定之否定,只是以为它是“向真正民主集中制过渡步骤”,[④f]归根结底还是否定它。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其一、否定它是否有坚实的理论事实根据,其二、否定之否定是理论与实际背离下的无奈选择,这样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关于第一点是有问题的。一般国家为了便于治理,总是把国家土地依某种标准划分。划分为若干层次及不同的区域,设置地方政府,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治理。中央与地方,除高度中央集权和严重的地方割据两种极端外,大体上总要通过某种分权模式协调、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联邦制是一种模式,单一制也是一种模式,各有利弊短长,但总要与各自的政体和国情契合。绝对地认为联邦制不好,并非有据。事实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瑞士等实行联邦制,并未削弱经济联系。

关于第二点,决定苏联的“联邦制”从一开始就徒具形式,实践上愈来愈走向高度集中和高度集权为特点的斯大林模式。在宪法规定的是绝对分权的联邦制国家,却在日常管理上高度集权甚至超乎一般的单一制国家,这本身就意味着失败,从这一点看,它的分崩离析,不说是难以避免的,也可以说是不足为怪的。

前南斯拉夫也是按照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行事的,但在具体操作上走的是完全不同的道路。前南斯拉夫在革命胜利后一段时期基本上照搬苏联模式的具体做法,1946年通过的宪法大体是1936年苏联宪法的翻版。1948年苏南决裂后,在铁托领导下南斯拉夫开始走自己的路。1950年前南斯拉夫实行“工人自治”,从民族关系考虑给予各共和国自主权。这以后铁托采取不断地向共和国放权妥协、让步的办法,以缓和民族矛盾。60年代经济改革中联邦权力进一步下放,联邦失去宏观调控职能。到70年代形成8个权力中心(6个共和国、2个自治省)8个市场。民族因经济利益矛盾日益突出,民族分离主义开始膨胀。1974年修订宪法,规定涉及全联邦问题,由共和国、自治省院采取“协商一致”原则,即只要有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不赞成,一票否决议案。这一原则实行的直接后果是,联邦议会日益成为各主利益争论不休的“小联合国”,联邦由此邦联化。一些共和国感到联邦已成为自身发展和实现利益的羁绊,民族主义驱动下的民族分离主义恶性地膨胀,联邦解体便为大势所趋,需要的只是时机。苏东政局剧变为前南斯拉夫瓦解提供契机。如果说苏联“联邦制”是由高度集权走向崩溃,那末前南斯拉夫“联邦制”则是由“自治”分权走向毁灭,殊途同归。可见,这种“联邦制”怎样操作,都会翻车。

综上所述,支撑苏维埃型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的三个理论基石都有致命缺陷,这就是苏联“试验”失败的内在原因。

二、从民族自决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寻求解决我国国内民族问题

的探索

从建党初期直到抗战胜利的段时期里,中国共产党曾全盘接受民族自决思想,接受苏维埃型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的理论,这表现在此期间党的各种文件中。[①g]

其一、关于民族自决权

1922年中共“二大”宣言认为,如果把蒙古、西藏、新疆等处“强其统一于中国本部还不能统一的武人统治之下,结果只有扩大军阀的地盘,阻碍蒙古等民族自决自治的进步,并且于本部人民没有丝毫利益”。这里虽然没有提出承认民族自治权,但已经有了这个意思。1923年7月,中共“三大”通过的党纲草案写道:“西藏、蒙古、新疆等地和中国本部关系由该地民族自决”。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将承认民族自决当作党的民族基本政策。以后很长时期,这一条款写入党的各类文件中。如1928年7月9日中共“六大”政治决议案写有:“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决议案》规定:中华苏维埃政府“绝对地无条件地”,“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自决权”。1933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承认“各民族的完全自决权”。1935年8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毛儿盖会议决议:“无条件地承认”少数民族“有民族自决权”。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称:“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1939年林伯渠在陕甘宁边政府议会的工作报告中说:“我们对少数民族以民族自决为原则”的。1941年《陕甘宁边区族政纲领》也提及“民族自决”,但更多地谈到民族平等。这以后,中共就不再强调民族自决。1947年5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后,中国共产党就放弃了在国内实行民族自决的主张。

其二、关于民族国家

中国共产党在30年代一度主张:民族自决就是承认国内少数民族有权脱离中国成立民族国家。这种提法最早出现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决议案》承认,中国境内“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西藏、新疆、云南、贵州等地少数民族“自己去决定是否另外单独成立自己的国家”。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次代表大会《报告》,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自决“直到脱离中国建立自己的独立自主的国家”。1935年毛儿盖会议决议,承认少数民族“在政治上有随意脱离压迫民族即汉族而独立的自由权”,号召“蒙、回、藏等族起来为成立他们自己的独立国家而斗争”。1935年12月20日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对内蒙古人民宣言》提出,摆在蒙古民族面前的生路是“奋起”、“自强”、“建立自己的政府”,“获得如土耳其、波兰、乌克兰、高加索等民族一样的独立和自由”。同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瓦窑堡会议决议呼吁:“蒙古人、回人等被压迫民族”,“学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榜样”,“也组织自己的国家”。1937年10月16日刘少奇就“赞助”各少数民族的“独立与自治”作了阐述。

其三、关于联邦制

从中共“二大”到抗日战争结束,中国共产党多次提出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张。中共“二大”宣言提出,“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以后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中华苏维埃中央苏维埃组织法》(1934年)、《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决议》(1935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1935年)等文件中重申建立“中国苏维埃联邦”和与中国境内各民族“订立苏维埃共和国的条约”的主张。从1938年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以后的一些文件中开始出现在中国境内少数民族与汉族“建立统一的国家”的提法,然而1945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仍要求为建立“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

总之,上述的种种提法和主张完全是照抄照搬苏联的苏维埃型民族共和国模式的关于民族自决权、民族国家和苏维埃联邦制的基本提法,表明处在建党的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缺乏民族工作的直接经验,对中国国情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也缺乏深入了解和研究。

然而中国共产党人在实际斗争中逐渐成熟起来。1937年7-8月,毛泽东同志撰写重要哲学论文《实践论》和《矛盾论》,提出“应当以扫除教条主义思想为主要目标”。1938年10月针对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修养“很不普遍、很不深入”的问题,毛泽东同志提出学习问题,要求“一切有相当研究能力的共产党员,都要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理论,都要研究我们民族的历史,都要研究当前运动的情况和趋势”。1939年毛泽东发表重要论文《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就中国和中华民族的历史、中国社会状况和中国革命等问题作了系统阐述,至少有两点对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中国的民族问题有重要意义。

其一是中华民族,包括汉人和“数十种少数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压迫,是一个“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历史遗产的民族”。这一论点的建立排除了过去的一些错误的认识,如把中华民族等同于汉族,把国内少数民族当作异族排斥在中华民族之外,把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等同于当年俄罗斯与非俄罗斯少数民族的关系等。

其二是:“自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中华各民族实际“处于许多帝国主义的统治或半统治之下”。这表明中国社会的民族问题与当年大俄罗斯统治下的民族殖民地问题有着根本区别。

据此,符合逻辑的是,苏联的“民族自决权”那一套不合中国国情。尽管毛泽东同志没有直接说出这一点,但在稍后撰写的《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意味深长地大段引述了斯大林批评南斯拉夫人在民族自决权的教条主义做法。毛泽东同志特别强调了斯大林的这么一段经典论述:“离开时间和空间,不顾到活的历史环境来引证的,因而违反了辩证法的最基本的要求,没有考虑到在某一个历史环境下是正确的东西,在另一个历史环境下就可以成为不正确的。”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这时毛泽东同志对作为“活生生的辩证法”的民族自决权理论盲目照搬于中国开始认真地思考。

就在盲目照搬苏联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之时,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也开始萌发。中共“二大”宣言就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当作“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一个步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把“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当作中国境内各民族行使“完全自决权”的一种选择。1937年《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在实行自决的前提提到实行自治。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依照民族平等原则”,“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令规定。1936年在宁夏的豫旺、海原两县东部十个区范围内建立豫海县回民自治政权,后来在宁夏盐池县、新正县和陇东的回民聚居区建立过几个民族自治乡(镇)。1945年在伊克昭盟南部建立过蒙古自治区。这些民族自治地方政权存在时间不长,但它们是中国共产党人在解决民族问题的最初的实践。

然而民族区域自治最具有历史意义的试点工作是在内蒙古地区开始的。1945年八路军在苏蒙联军配合下解放了这里广大地区,这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武装第一次稳固地在少数民族地区组建政权工作的开始。1945年10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发出《对内蒙古工作的意见》,要求“首先从各族开始”,“建立自治政府”,并组建内蒙古自治筹委会统一领导各盟旗自治运动。1946年4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与蒙上层人士成立的“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协商达成协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1947年5月,在解放战争的炮火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它的成功为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全国政权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和制度提供了重要经验。

1949年9月,在解放战争取得完全胜利,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国策和重要的政治制度。受到苏联“民族自决”和“苏维埃型民族共和国联邦制”模式影响,有在新疆成立维吾尔斯坦加盟共和国的主张。当时西方资产阶级学者也妄加预测:中国共产党人“将以苏联亚洲地区的政策作为自己政策的模式,在新疆建立维吾尔斯坦加盟共和国”。[①n]然而中国共产党人已成熟了,再不盲目地跟着俄国人走。李维汉同志在一篇重要报告中论述到,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为基础的区域自治”。1950-1958年间陆续建立了新疆(1956年)、广西(1958年)、宁夏(1958年)、西藏(筹委会,1956年)四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政府,还在青海、甘肃、新疆、云南、四川、贵州和其他若干省、自治区内成立了20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约90%的人口实行了区域自治。这样,中国共产党人终于在长期探索和实践过程中寻找到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方法。

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要落实、完善,又要发展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在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以后的宪法修订在法律上得以确定。特别是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把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其突出特点是:

其一,尊重、保障和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各级自治地方司法的监督中,充分尊重、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该法律还就发展民族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事业中给予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权利和政策照顾,以充分体现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

其二,维护祖国统一

该法律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第2条),“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序言),所设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3条),“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第5条),所“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第6条),“要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第7条),“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动”(第9条),在自主发展地方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事业中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方针”。

对于我国为什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没有实行苏联的民族加盟共和国联邦模式的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意义重大。周恩来1957年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对这方面问题作了系统阐述,其要点是:

第一、历史发展情况不同。在中国有过汉族与兄弟民族互相侵犯的历史,但整个中华各民族长期共同受到帝国主义殖民压迫,与当时俄国的俄罗斯对少数民族的殖民统治的民族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中国各民族杂居、交叉的时代很长,相互影响,甚至于相互同化也很多,经济发展不可分割,不像俄国那里的民族一个一个地各自聚居在一块,可以构成独立的经济单位。

第三、革命运动发展情况不同。中国革命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里进行,先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经过长期革命战争取得全国解放,这一革命运动发展给了我们各民族合作的基础。这种发展情况不需要民族分立,若强调民族分立,帝国主义正好来利用了。而俄国革命是在一个拥有殖民地的帝国主义国家里进行的,首先在中心城市起义夺取政权,然后普及到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在革命夺取政权时刻,面临的形势是必须推毁旧的殖民地关系,需要实行民族自决来联合边区的少数民族。

周恩来据此得出的结论是:我们“采取了最适当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而不采取民族共和国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体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不是联邦国家,也无法采取联邦制”。邓小平同志1950年《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讲话中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在汉族地区实行的各方面的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外一套政策,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这些论点对于今天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仍然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多年来我国民族理论界对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进行理论探讨,取得一些有价值的成果,如关于中华民族形成的发展决定中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论点,关于“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富有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的论点,关于中国历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及现状决定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民族关系的论点,等等。

当然,周恩来同志当时以为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制适合苏联的情况,只是从论述我国为什么不实行苏联这一模式的角度提出来的。由于有关的理论问题,列宁、斯大林谈得很多,在过去一般只能宣传他们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伟大贡献,而其中的问题俨然成为禁区,有关民族自决的理论问题未能得到清理。但是,列宁、斯大林的话是明明白白写出来的,在我党初期也曾经接受过的,特别是中苏关系不正常时期,苏联方面的反华宣传中一再打着列宁的旗号,攻击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兜售他们的民族共和国联邦制,在我国少数民族中鼓吹“民族自决”,煽动民族分裂,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一点我们新疆各族广大干部、群众是深有体会的。当前国际反动势力为了达到反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反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唆使民族分裂主义者搞“自决”。面对国际反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的挑战,“民族自决”问题不容回避。前些年新疆维吾尔学者艾则孜.玉素甫撰写的《在新疆鼓吹“民族自决”的实质是搞民族分裂》(刊《新疆社会科学》1990年3期)是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好文章,这样的工作应继续下去。

民族区域自治是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国策之一,在实施过程中也有过波折,特别是“文化革命”期间曾受到过一定程度的践踏和破坏。“文化革命”后,特别是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大发展。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建国35年民族区域自治取得成果在立法上的巩固。但是这一立法十多年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的情况和现象,这就需要在我们的工作中充分尊重这项基本法律的尊严,认认真真地、扎扎实实地落实她。

在认真落实这项基本法律的同时,也要看到她需要不断完善。比如说,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区域自治的结合,可是这项法律条文反复的表述的是“民族自治地方”,强调民族自治,面对区域自治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问题似乎缺乏明确的应用的重视。如何体现周恩来同志早在1957年提出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享受到自治权利”精神,我们不是没有工作可做。

对于民族区域自治,除了落实、完善外,我们还想补充一点,应随着社会进步而发展、推进,或者说不断地改革。我们这样提出问题是基于以下三点:

第一、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必须适应这一变化。这里我想引证费孝通先生的一句名言:“既然客观现实是不断变化的,那么,人们对它的认识即便不能达到彻底,也必须随之变化”。这是从哲学角度思考问题,事实也是如此。比如说,我们都认为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项很好的法律,但她毕竟是十多年前颁布的,那时还没有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因此该项法律还不断提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如何如何,今天我们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正在被打破,如何使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适应社会历史的进步,应该做的事就摆在眼前。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历史进步的产物,它和历史上任何曾经是先进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一样,都有个如何适应时代前进的发展、变革问题。我们说社会主义制度好,但她不能僵化,必然随着时代前进发展、改革,最近我们开展了一项国家资助的课题《中亚政局发展的历史、现状与新疆的稳定》,对新疆近代史上的社会经济制度发展做了点研究。清朝统治新疆时期进行过两次重大政治经济制度变革。第一次发生在18世纪中叶清朝统一新疆之后,建军府制下的伯克制,其要点是将维吾尔社会原有的世袭土官伯克改朝廷任命的听命于驻军大臣的流官,社会经济制度表现为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过渡。这一变革既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又体现了维吾尔社会的某些自治要求,同时又减轻了维吾尔农民的负担,是历史的进步,这就是乾隆、嘉庆时期新疆60年政局稳定的根本原因。但这仅是有限度的“改土归流”,它的固有弊端因制度僵化愈发显露,导致阶级矛盾尖锐,从而为变乱提供社会基础。维吾尔伯克终于在同治年间的新疆家民大起义的沉重打击下衰败没落。左宗棠统兵归复新疆后以此为契机,废伯克行郡县建行省,实行与内地同一的摊丁入亩税制度,进行第二次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这样围绕军府制下的伯克制的“建”与“废”,表现出分两步走的“改土归流”,以历史的进步促进了新疆的统一和稳定。新疆现代史上反面例证有两个,一是杨增新拒绝任何变革,以停滞、倒退求稳定,虽一时可“保境安民”,但最终还是陷于动乱;二是金树仁在哈密推行“改土归流”,取缔前清遗留下的哈密王世袭领主制,但这一变革非但不给维吾尔农民以任何好处,反而将他们推入更加沉重的灾难之中,造成激烈对抗和冲突,成为新疆大乱的导火索。可见,不变革就是历史倒退,只能稳住一时,既不能长治久安,也没有出路。但变革可能促进进步和稳定,也可能酿成大乱,关键是把握正确的方向。这些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亟应记取。

第三、我国民族关系发展总的趋势是,各民族间融合与合作将更加广泛、深入。当前虽然有世界性民族主义浪潮兴起,但阻碍世界历史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民族壁垒、民族范式不会加强,只会削弱。由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方向可能是,民族自治趋于淡化,而作为协调、均衡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地方自治得到某些发展,当然这种发展是走向更高层次统一的进步,而不是任何分立、分离的开始。迎接这一发展变化是中国共产党肩负的光荣任务。当然这一问题还需要专门深入研究、论证。

基于以上几点,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需要落实、完善,更要顺应历史潮流发展、改革,要在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人民生活富裕的方向发展、改革,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这方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a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379页,人民出版社,1953年

②a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6卷,174页。

③a 阿·阿夫托尔汉诺夫:《苏共野史》,217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

①b 《列宁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殖民地问题》(下简称《列宁论民族问题》),第73页,163页,171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

②b 《列宁论民族问题》,143页。

③b 《列宁论民族问题》,第149页、242页、246页,85-86页,96页。

④b 《列宁论民族问题,第442页。

⑤b 《苏共野史》,292页、217页。

⑥b 《列宁论民族问题》,第73页。

①c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第134页。

②c 《列宁论民族问题》,第163页。

③c 《列宁论民族问题》,第163页、166页、162页。

①d 绫部恒雄:《民族、国家和民族性之概念》,《民族译丛》,1987年5期。

②d 雅·克雷伊奇等:《什么是民族?》,《民族译丛》,1984年5期。

③d 恩格斯:《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民主泛斯拉夫主义》,并参阅拙作:《评民族和民族分离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亚研究》1996年1期。

④d 克留科夫:《重读列宁》,《民族译丛》1988年5期。

⑤d 同上。

①e 《列宁论民族问题》,第73页。

②e 《列宁论民族问题》,第297页,299页。

③e 麦查梁:《马克思民族理论现实问题》,《民族译丛》,1979年1期。

④e 季什科夫:《俄罗斯政府应更新其民族政策中的立场》,《民族译丛》,1993年2期。

⑤e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第187-288页。

⑥e 《世界历史》1995年1期,海涓文引述薛衔天发言。

⑦e 《列宁全集》19卷,第501页。

①f 《列宁论民族问题》,第128页。

②f 《列宁论民族问题》,第454页。

③f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第276页,第371页。

④f 《列宁论民族问题》,第454页。

①g 本节的引的党内文件均转自于宁骚:《国家与民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84-598页。

①h 拉铁摩尔:《亚洲的中枢地带》,第221页,波士顿,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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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苏联民族共和国联邦模式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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