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英国社会的等级结构_贵族等级论文

16世纪英国社会的等级结构_贵族等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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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56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2)03-0094-07

16世纪的英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思想文化、宗教信仰各方面都经历了剧烈的 动荡和变革,这些明显地体现在那个时代英国人的社会等级观念以及等级秩序的变化上 。

在中世纪,人们普遍认为,社会由三个功能不同而相互依赖的等级(order)组成,一些 人祈祷,一些人作战,一些人劳动。14世纪末英国宗教改革的先驱威克里夫(Wycliff) 仍持有这种看法[1](p.100)。每个等级各有上帝指派的责任,社会的和谐和上帝的恩宠 皆有赖于各等级成员正确地履行他们各自的责任。到16世纪初,这种划分被认为过于粗 略,而且不合实际。亨利七世的大臣爱德蒙·达德利(Edmund Dudley)认为,除了贵族 与教士外,平民等级应包括所有商人、手工业者、工匠、雇工、小地主、牧人、农人、 佃耕者等等,需要依其在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作用予以道德训导才能达到使国家繁荣 的目标[1](p.150)。而贵族等级也在分化,角色也在改变,不能以作战职能概而言之。 1485年建立的都铎(Tudor)王朝平息了封建贵族的内战并沉重打击了割据势力,拥有封 地与家臣的贵族已不能构成一个明确的等级,因此此时的社会观念已将拥有相当地产与 社会地位者均列入同一等级之内,包括有封爵者(peerage)、骑士(knight)、准骑士(es quire)和绅士(gentleman)[2](pp.111~129)。在1500年前后,英国有封爵者50人左右 ,其地产年收入平均约1000镑;骑士500人左右,其地产年收入平均约200镑;准骑士约 800人左右,其地产年收入平均约80镑;绅士约有3000到5000人,其地产年收入平均约1 0到20镑[3](pp.280~281)。有封爵者可出席议会上院,年收入在20镑以上者有当选为 下院议员资格。封爵与骑士称号由国王授予,其依据既要看他们在战争与和平时期的服 务,也要看他们的财产和地望。较低的称号往往通过担任治安法官、市长等地方要职, 标榜与显贵家族的姻亲关系等获得[4](chapter 1)。教士等级在16世纪变化更大。在16 世纪初,隶属于罗马教会的英格兰教会有两位大主教,17位主教,10000多位教区教士 ,800多个修道院,3000到4000位修道士,177个托钵僧团,有约1500位托钵僧,“神职 人员”共约15000人。各主教区的地产年收入约为10万镑,修道院财产约值13.6万镑[5] (pp.31~41,pp.69~70)。大主教、大多数主教和主要修道院的院长可出席议会上院, 并有由高级教士和教士选举代表组成的宗教会议,讨论决定教会事务、司法问题和教士 捐税。16世纪30年代的宗教改革使教士等级受到重大打击并发生根本性变化。修道院与 僧团被解散,其地产与财产被没收。主教与教区教士成为由国王和地方当局任命的宗教 官员和牧师而非“神职”,其他较低的教会等级被取消,教职人员减少了一半以上,教 会的地产也被国王与地方世俗人员侵夺了许多。以致在16世纪的社会观念中,教士由一 个“神圣等级”变为一种传教的职业群体,为社会提供一种专门服务[6](pp.28~31)。

由于贵族和教士这两个等级的特殊地位和角色在16世纪已大为弱化,“作战”和“祈 祷”已不再成为上层等级的主要特征和标志,因而对上层等级就需要有新的社会评判标 准。在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思想的影响下,在王权逐渐强大和政府的机构与职能发生变 革的政治条件下,在土地关系变革与工商业发展的经济趋势中,“绅士风度”或“气派 ”(gentility)逐渐成为衡量上层等级的一个重要标志。成为“绅士”需要有充裕的财 富和闲暇,以培养优雅的风度、教养和具备丰富的知识阅历,以获得治理社会与国家的 素质和能力[7](pp.37~40,p.71,p.81)。具备“绅士风度”或“气派”者作为一个整体 ,是英国的第一流人士,包括有爵位的贵族、骑士、准骑士和“只是被称为绅士的人” 。也有的观点认为,英国人可以分为两类,即绅士和“平民”(Commonality),也即“ 治理者”和“被治理者”;认为贵族也包括在“绅士”之内,或者说绅士只是较低等的 贵族[8](pp.105~106)。这说明财富、权力与教养已成为贵族和上层等级身份的三个主 要构成因素。

在16世纪,有一些接近于这种贵族概念并有可能部分融入这个等级的人士,这就是以 城镇作为主要社会基地的市民(citizens and burgesses),16世纪一些论著中将其列为 “绅士”之下的第二等级[8](p.105)。城镇中富有的商人在生活方式和担任官职方面与 贵族绅士已没有很大差别,他们经常以财富与绅士交换地产。绅士家的儿子们经常到城 镇中有名的商号作学徒,一些城镇大商人则通过购买地产而获得绅士以至更高的贵族地 位。在城镇中可称为“商人”者约10000人[9](pp.27~30)。除商人外,律师、医生、 大学教授、学者、大学毕业生等“专业者”通常也被列入“市民”(citizen)等级,甚 至低级教士也可算作“专业者”。城镇中在此之下还有“店主”、“师傅”,人数约10 0000人左右,他们一般有着“市民”资格,但只有发财者可进入“上等人”之列[10](p p.24~25)。

等级地位上升的条件是教育、财富、生活方式和获取有权力的职位、有资格参加市议 会或国会议员的选举等。获得成功的家族通常会申请一个家徽以标明和巩固其家族地位 ,有些经王家纹章院(Herald)备案批准,有的则只是由于其财势而为当地社会所认可, 他们佩带着没有任何特别头衔的家徽。16世纪时,王室为增加财政收入和控制贵族绅士 等级,也一再鼓励以至强令有地产和财富者申请和接受骑士和准骑士封号。在15、16世 纪之交国王就曾命令年地产收入在40镑以上者必须受封为骑士,否则将每年处以罚金[1 1](p.27)。许多与“骑士”原本毫无关系并且不感兴趣的人也因此而大批成为骑士或准 骑士,即便经商等行业也不再成为当上骑士或绅士的障碍。在16世纪,这种“贵族”及 “绅士”观念的扩大使英国开始形成“上等人”的观念,它将出身、家世、教养、财富 、生活方式、职位、权力等等条件结合在一起,而与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下等人”对立 。这已经脱离了中世纪以职业或特有社会功能来划分等级的观念[12](pp.144~158)。 旧的等级观念虽未消失,但这种将“贵族”与“绅士”逐步混同的观念实际上更普遍, 甚至对有爵位的贵族和有正式称号的骑士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其封授标准发生变化并 更具开放性。这反过来又对“上等人”的标准和观念的变化起到作用。

在中世纪被概称为“从事劳动”的第三等级,16世纪也发生了分化。在16世纪的英国 ,十分之九的人生活在农村,农村等级的变化在当时人的观念中也有反映。16世纪“约 曼”(yeoman)这个名称开始流行。当时的评论认为,“约曼”是指富裕的“自由土地持 有者”(freeholder),他们不必为任何主人或上级从事低贱的劳役,虽然他们也可能是 贵族、绅士的佃户或租地者;他们相对富裕,能够在当地社会的行政司法中起到作用, 如担任教区(parish)职员,有选举郡(county)议员资格(地产年收入在40先令以上),可 以担任陪审员,并且在纳税人之列[13](chapter 2,p.10)。“约曼”有条件和机会通过 接受教育、担任官职、从事各种职业使自己或子孙晋身绅士乃至更高等级。这部分地位 上升的“约曼”与一般的“绅士”常被统称为“乡绅”(gentry),当时的人和后来的历 史学家称这一现象为“约曼的兴起”或“乡绅的兴起”[14](pp.6~17)。据当时的记载 估计,这类人有80000人左右[14](p.116)。这部分人在社会地位、等级方面沉浮的可能 性最大,故而对于“约曼”、“乡绅”的定义及其是否“兴起”,当时的人与历史学家 有很多争论。但是无论如何,这个“等级”就其人数和地产数量而言,都是16世纪影响 英国社会阶层变动的最重要因素。

16世纪英国总人口由300余万增长到400余万,其中绝大部分始终处于底层。当代有的 著作称他们为第四等级或第四类(sort)人,指出他们在国家与社会中共同的地位特征是 既没有权威也没有发言权,是被统治者而不能统治其他人。他们包括受雇日工、贫穷的 农夫、小贩、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手工工匠如裁缝、鞋匠、木匠、砖瓦匠、石匠 等,也有的文献著作将其概括为农业劳动者和手工匠人,茅舍农(cottager)和穷人,乞 丐、流浪者等[15]。当时的评论将这些人归为“贫穷的”,“无权利的”,“下等的” ,“低贱的”,“靠体力过活的”,“无教养的”,“粗鲁的”类别,与“上等人”及 “中等人”对照,认为他们既没有能力参与管理又没有能力经常纳税,难于统治又易于 掀起骚乱[16](p.66)。许多当时的文献和评论甚至明确地以“两分法”划分社会上所有 的人:“约曼”以上为“较好的一类”或“较富有的一类”,他们参与行政、司法、议 会选举、纳税(但却避而不谈税款由何而来)、治安、社会事业,为国家的安定与繁荣作 出贡献(而繁荣与工农业劳动的关系却未被提及);另一类“贫穷”、“低贱”的人则需 要规范他们的劳动纪律和报酬,防止他们发动骚乱、流浪和乞讨,用限制圈地、教区救 济和强制监督劳动维持他们的生活。至于他们只能靠体力谋生,这是他们缺乏能力的证 明和贫穷的原因。这里强调的是不能获得财富或提高社会地位的工作或劳动,这决定了 他们社会地位的低下,至于这种工作和劳动对社会有什么贡献或用处则很少论及。

从16世纪的文献和著作中对社会等级的观念和分析来看,当时英国的社会等级已脱离 了中世纪那种教士祈祷、贵族(骑士)作战、其他人劳动,各尽其职以保持社会和谐的观 念,财富、权力地位和生活方式逐步成为划分等级的主要标准。当然看重家世出身的等 级观念依然保留了下来,因为这毕竟是获得财富、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最方便的条件 。造成英国社会等级与等级观念重大变化的背景,是16世纪英国在农业、手工业、商业 等方面发生了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经济大变革,同时有着强大王权的统一民族 国家正在形成,并且进行了宗教改革和政府机构与职能的变革,使国家的政治权力格局 由中世纪向近代国家演化。经济、政治的剧烈变革引发了社会的大动荡、大改组,社会 各等级也因此而剧烈沉浮,财富的攫取和政治权力的竞逐比起“祈祷”和“作战”的“ 本职”对获得和保持“贵族”地位更为重要。这种形势也促进了上层等级的开放和流动 性,按照封爵贵族、骑士、准骑士、绅士这个序列,不仅使城市中的富有工商业者和乡 村中富裕的“约曼”可以上升为“乡绅”,还可以有相当机会晋升到上层等级以至贵族 之列;而担任各种职务,如国王的枢密大臣,各法庭法官,财政税收官员,上下院议员 ,地方上的郡长、治安法官乃至教区职员,也会使其本人及家族在同等级者中地位突出 ,并有获得更多的财富、权力,上升到更高等级的条件和机会,因为国王的授封和地方 上的推举是等级上升的关键。在16世纪激烈的政治大变革中,政治角逐失败常常意味着 丧失财产地位甚至性命,使高等级的贵族与教士的盛衰兴替非常迅速,在强有力的王权 之下已不能形成一个封闭的、有相对独立性的统治阶层;而骑士、绅士、富有市民的人 数不断增加,财富不断增长,这些阶层的政治、经济、社会力量一直在悄悄壮大,逐渐 成为这个国家的基本统治阶层。国王和政府依赖他们在议会通过法令,批准和征管税收 ,供应衣食、各种商品、物资和金钱,担任中央与地方各法庭的司法官员,主持地方上 的行政、司法、治安、社会工程与救济,监督贯彻宗教法令与执行教规的情况,召集、 组织雇佣军和民兵,管制当地工资与物价等[17](pp.462~468)。而他们担任这些职务 主要凭借的是自身的财富、势力和“教养”,而并非是由国家训练、委派、发薪俸的官 吏。当时各种文献著作都反映出,人们认为等级体现了英国特有的制度、法律习惯和社 会行为秩序以及权威与服从的规范,没有等级就没有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和持久[18](p.2 09)。

但是,由当时的社会状况与社会观念可见,16世纪英国封建等级制的秩序虽已瓦解, 统一的民族国家和强大的王权已经形成,但英国仍是一个等级制国家而非“公民国家” 。英国没有由中央政府培养、委派和供给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阶层,没有直接向臣民 征税、管理经济与财政的机构和职能,没有常备军和治安警察部队,国家机构的规模是 相当小的,维持国家机构的运转和职能的发挥主要依赖贵族、骑士、绅士、商人和“专 业人士”这些处于较高等级者的积极参与,并需要农村的“乡绅”、“约曼”和城镇的 店主、师傅等有“市民”资格的等级的合作。这也是16世纪英国在国家统一、王权强大 的情况下,国内政治斗争经常激化,政治变革多次反复的一个基本原因,因为这些统治 等级中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新旧贵族之间,教俗贵族之间,贵族与乡绅、市民之间,经 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矛盾。

王权与各统治等级之间的合作、矛盾与斗争是16世纪政治史的焦点,这集中体现在王 权与贵族、教会、议会、法律界、城市当局的关系中。在16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原始积累 发展,封建经济政治体制向资本主义经济政治体制过渡的历史时期,王权与这些等级相 互依赖实行统治,维持着一种不稳定的动态平衡[2](pp.457~467)。与这些统治等级在 经济、政治和社会交往方面关系密切的乡绅、约曼、商人、手工业店主、工场主以及教 会人士、法律界人士、大学教师等“专业人士”,在议会、司法、地方事务、财税、经 济事务方面也有着“参政权”,其中不少人在这个大变革时代上升为统治等级,从而改 变着上层等级的成份和素质,使之成为治理国家所必需的环节和链条[2](pp.421~452) 。虽然在议会、司法、宗教各个方面,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各个统治环节中,都存在 着这些统治等级彼此间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但议会、司法界和宗教关系也是这些等级调 节其各自利益冲突的场所,国王及其政府要维护统治和实施各项国内外政策,必须考虑 到这些等级的利益,才能获得人力财力的支持。都铎王朝的君主虽然压倒了旧贵族和罗 马教会的对抗势力,权力与财富大为增长,但是仍须通过议会、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 宗教界以及教区与各等级的代表人物合作才能实行统治。不过这种等级制的统治已不同 于封建等级制的统治体制,因为这种等级的划分是以其在全国或地方(郡、城镇)的经济 实力,以及以经济为基础在政治竞争中获取的地位为依据的。

在统一的国家与政府治理之下,较高等级并没有直接管辖较低等级的权力,只能通过 国家机构及其职能发挥其高等级的权威。而当时的国家机构并没有官僚等级系统,也没 有支持官僚系统的财政开支,必须依赖各等级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政治影响进行从中央到 地方的统治。对于有能力担任国家各种职务者,则以提高他们的等级地位(封赐为贵族 、骑士、绅士等)和各项能带来收益的权力(司法、税收、王家地产管理、专利权、海外 贸易管理)作为酬报,这使任职者的经济社会地位大为提高,因而各种职位成为较高等 级人士激烈竞争的目标。这种竞争加强了作为权力来源的王权与中央政府的权威,但同 时王权与中央政府也必须在这种竞争角逐中兼顾各统治等级的利益与势力平衡。在16世 纪经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这种平衡经常会被打破,虽然这种失衡使最上层教俗贵族沉 浮兴亡,但随着国家的统一、农业原始资本主义化和工商业与海外贸易的发展,骑士、 绅士、商人等级的实力稳步增长,他们中不少人不断上升到议会、枢密院、高等法官、 郡和市镇长官等高级职位,从而晋升到贵族等级。一些富裕起来的“约曼”和市民上层 以及“专业人士”也晋身骑士、绅士之列,有些人还通过担任要职而受封为贵族。这样 ,在一个多世纪中,随着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旧的教俗贵族不断因政治失势和经 济衰败而消亡,世袭的财产和权利往往经不住变革的冲击,在全国性的经济政治活动与 斗争中被新贵们战胜和取代。因而16世纪的各统治等级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家族的财 富和权利只不过是经济投资和政治赌博的本钱,成败主要取决于个人的才智、竞争策略 和机遇[19](pp.203~211)。

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完全处于“被统治”地位的等级,如乡村的公簿持有农、茅舍农、 佃户、雇工,城镇中的工匠、佣工、仆役,日益增多的流浪者、乞讨者,在16世纪这个 变革时代其处境日趋恶化。16世纪农村已没有“农奴”(serf,villein)这种身份等级, 农民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的情况基本消失,主要趋向是利用农奴制时代残留下来的农民 对土地没有完整所有权而将其逐出,改用租地或雇工经营,这样就出现了新式经营的租 地农场主和农业雇工,也出现了大量失去土地无以为生的流浪者和乞讨者[20](pp.71~ 77)。城镇中传统的手工业行会受到新兴工商业的冲击,逐渐趋于衰落,许多行会的学 徒已不可能上升到店主或师傅的地位,而成为雇佣工人或从事零散行业者,甚至成为无 家无业的流浪者、乞讨者。由于16世纪城镇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远远跟不上物价飞涨的速 度,他们越来越多地被归入“贫民”(pauper)的类别[20](pp.118~123)。在当时的文 献和著作中,这些城乡劳动者有时也被称为“最低等级”或“第四等级”。在当时的社 会观念中,这个等级的成员都没有或基本没有财产,因而也没有担任各种职务、选举官 员或议员、参与司法审判等政治活动的资格和权利;他们不够格直接交纳国家或地方财 产税,也没有金钱和教养过“体面的生活”;他们只能靠出卖体力过活,而且其劳动时 间与工资要由中央和地方当局规范,以监督其“老实规矩地劳动”。至于被剥夺土地又 找不到职业的人,则被视为有骚乱和犯罪倾向的“危险人群”,可以被随意拘禁、强制 劳动、抓到海外服役、施以肉刑直至处死,另外还要采取限制“非法”圈地、济贫、收 容、发给“行乞许可证”的措施对付他们[2](pp.175~215),以免扰乱社会的秩序和安 定。但政府并没有专门的官僚机构与财政开支对这些“最低等级”的广大民众实行管辖 ,因而需要依靠“较高等级”实施统治手段。这些手段必须反映和符合“较高等级”的 经济政治利益,因而16世纪有关圈地、劳工工时与工资、惩办流浪者、济贫、行会、治 安法官与教区权力等有关“下层等级”的法令都是由议会讨论通过,由主要由各郡的骑 士、绅士担任的治安法官和乡绅、约曼担任的教区职员以及市镇的商会、行会来贯彻执 行[17](pp.462~468),这实际上等于是直接给予有产者对无财产的广大劳动民众实行 等级剥削压迫的经济政治权力。

但是,这些被列入“最低等级”、被认为“既没有权力,也没有发言权”的群体并非 没有自己的等级意识和为维护自己利益而斗争的目标。他们称自己为“平民”(commons ),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是“公益”或“公共福利”(commonweal)。在16世纪不断出现 的抗议与请愿中,“平民的怨愤”和“对公共福利的侵害”是经常的主题,并且这种怨 愤曾爆发为武装反抗,如1536年英格兰北部的“求恩巡礼”(Pilgrimage of Grace),1 549年英格兰东南部的凯特(Kett)起义和同年英格兰西南部的暴动。这些武装反抗的共 同之处是大多数参加者和骨干都是“平民”,都向国王提出了数十条具体要求,主要是 要求纠正对平民不公正或邪恶的统治,如以圈地驱逐农民或剥夺农民传统的生活生产权 利、苛重的征税、地主对佃户的残酷剥削、司法审判对平民的不公正、物价飞涨及商人 与高利贷者的盘剥、撤换“危害国家与平民福利”的大臣与地方官员等[21](pp.109~1 21)。反抗者一方面组成武装队伍向伦敦方向推进,一方面就这些要求推举出代表与国 王代表谈判。这几次反抗行动均被政府武力镇压。平民反抗失败的原因之一,是这些“ 平民”虽然表达了他们的怨愤和要求,其观念却基本囿于“恢复原来的等级与秩序”。 如“求恩巡礼”运动实际上被旧贵族和教会势力所操纵,认为政府“蔑视社会等级”, 要求恢复教会的传统特权,清除“农奴血统”的大臣和“异端”主教等。这些反抗斗争 都没有对社会等级地位提出异议,而是寄希望于国王和政府取消变革,恢复旧制,这就 注定要失败。但是作为16世纪在经济政治上受到侵害而没有发言权的群体,“平民”的 观念在一系列抗议和反抗斗争中逐步形成发展了,“平民利益”(commonweal)这个词汇 也逐步具有“公共福利”的涵义,开始在一些文献和著作中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头 等大事加以讨论[22](pp.1~3)。“平民”的抗议和斗争也使统治等级不得不重视他们 面临的种种危险,一方面给予地方上由乡绅和商人担任的郡与市镇官员以更大的司法和 军事权力加强控制,另一方面也给予他们依据议会法案处理经济社会问题,以缓解某些 最尖锐矛盾的权力。加强这些统治措施和手段的后果,是使乡绅和市镇上层这些在资本 主义原始积累活动中有所成就者直接参与政权统治与经济、社会问题管理,从而使得以 财产、社会地位和能力为标准的社会等级观念更为强化,相对而言贵族等级或官僚等级 的权力与观念并没有随着国家机构与职能的扩大而加强,而是有产者以其财富为后盾直 接取得了一大部分统治和管理国家的权力与职能,宫廷大臣、有爵位贵族、专职的官僚 与军队人数都较少,这种等级式的统治为以后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力量掌握政 权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平民”意识和“公共福利”的口号与纲领也在以后得到发展, 起到了动员下层广大群众参与改革与革命运动的作用。乡绅、市镇上层这些有着治理广 大民众经验的阶层,也往往以“平民利益”和“公共福利”为标榜,与王权和贵族进行 争权夺利的斗争。由于他们在16世纪不露声色地掌握了经济政治权力,因此在这场斗争 中最终占了上风。所以英国的等级制度在新兴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权力后,仍可以作为 一种政治统治和社会控制的方式延续下来。

可以说,在16世纪及此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仍是一个等级社会,并以等 级制度作为国家的重要统治手段,这种社会状况与政治体制是与英国由封建社会向资本 主义社会过渡这个时期的阶级状况及政权性质相适应的。封建等级制已蜕变为大小不等 的地产占有制,而地产能否维持与发展,则同地产经营与原始资本主义的农、工、商业 发展的关系相关连;而要把握这种关系,必须积极参与地方与全国的政治事务并掌握更 多的权力。因而将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等级制加以变革,将地产、财产与等级的政治社 会特权结合,并力争利用这种特权对王权与政府施加更大的影响,是适合当时统治阶级 的利益的。这种等级制有着新旧结合的特点,这在英国社会等级的最上层——贵族(封 爵、骑士、准骑士、绅士)的规定上最为明显。

贵族等级的划分仍基本体现拥有地产的多寡,对动产等非地产的标准比地产高得多。 亨利八世时代给予绅士家徽的条件是有年收入10镑以上的“自由地产”或动产300镑以 上,其先辈不能有背叛国王或有“异端”信仰者[21](p.95)。此外,各类贵族称号在经 济上没有破产、也未因政治原因被褫夺的前提下可以世袭,但一般只限于长子一人,其 余子女或亲戚不得继承和享有其特权[21](pp.107~108)。只有绅士以上的“贵族”才 有担任治安法官以至政府大臣的资格,这虽是成规,但国王可以在任命非贵族出身者( 尤其是“专业人员”和商人)为大臣或地方官员时,赐封其为骑士或绅士以至封爵贵族[ 23](pp.38~43)。骑士和绅士的家庭成员可以继承家徽,但骑士头衔则不能自然继承而 须王权再行封赐,这就使得骑士家庭要在当地政治与社会事务中不断发挥积极作用,并 维持发展其财产[23](p.57)。骑士和绅士头衔也有相当的开放性,城镇中发财致富的商 人及后代为获取政治社会地位购买田产,约曼通过土地和农产品买卖投机致富,都可以 上升为绅士和骑士。有头衔、有财产、有权势者之间经过通婚而获得、巩固以至提升贵 族等级地位,使贵族避免破产和商人进入贵族等级在16世纪是常有之事[23](pp.57~59 )。骑士、绅士若经济破产、绝嗣,或在政治上失势,因而被淘汰出“贵族”行列者也 不在少数。即使最高等级的封爵贵族,虽然其长子有爵位继承权,但在16世纪能够保持 其地位的也是少数。1487年封爵贵族有57位,1603年有55位,其间经过多次政治斗争的 剧烈变动,加上破产、绝嗣等原因,能够在这百余年中将贵族爵位一直保持下来的家系 只是少数[23](pp.40~50)。这说明贵族是在社会等级的金字塔顶端不断爬上滑下,而 并非是拥有固定的经济政治特权,整体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个阶层。

等级地位的经常变动除了政治斗争因素之外,另一个最普遍的因素是经济收入。16世 纪英国国王曾颁布一系列法令,规定各等级的服饰和装饰,但只要地产年收入或拥有的 动产达到一定数量(如地产年收入在20镑,100镑,200镑以上,拥有货物在200镑以上等 )就有资格与贵族同样穿戴[24](pp.30~32)。这说明即使国王和议会也将拥有一定数量 财产与收入视作与贵族等级等同的资格。经济上破产的贵族会被暂停或取消贵族资格, 这就使贵族不得不与农、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的经营发生密切关系,成为萌生中的资本 主义式经营的参与者和大宗主顾,如此才能维持和巩固其贵族等级地位。利用地产权圈 占公地,用提高租金的手段剥夺小农地产,从事养羊、矿业、林业,投资商业、海外冒 险公司和合股公司,利用王权的宠信获取某些商品进出口垄断权或专利权,与军事承包 商作交易[23](pp.163~207),成为贵族维持和扩大其经济收入的主要手段。所以,贵 族等级的存在并没有阻碍资本主义因素发展造成的社会经济分化,而且使贵族们必须将 其拥有的大地产作各种有利可图的投资以应付维持贵族地位日益增长的开支。

贵族以地产为基础的投资和巨额的消费,这些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经济机会与风险不但 影响到贵族等级的沉浮,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其他等级的分化变动状况。贵族的投 资与消费使城镇工商业者得以经营和致富;使海外贸易、掠夺与冒险得到资助并能有利 可图;富有的乡绅和约曼可以购得贵族的地产,或签订有利的租约成为租地农场主进行 商品化农业经营;原来生活在贵族地产上的农民,由于其占有小块地产的法律地位不确 定和经济上的脆弱性而抵挡不住农业商品化的冲击,或沦为佃户与雇工,或被逐出地产 成为流浪者,或流入城镇成为无产者劳工。贵族等级又因长子继承制,其余家庭成员不 得不在法律界、商界、宗教界等“专业”自幼接受培训,尤其是骑士和绅士家庭的子弟 更视此为晋身之阶,这使“乡绅的兴起”在工商界、法律界、宗教界(尤其是宗教改革 各教派)极为显著。

上述因素使贵族等级在十六世纪及其后的英国经济政治生活中起到了积极活跃的作用 ,也说明贵族这个地产主等级在此期间的社会经济变革中同样也是适者生存发展,不适 者衰败消亡。这种“优胜劣汰”使贵族等级能够在此后数世纪的经济政治大变革中继续 占据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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