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的思考论文_王昆

关于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的思考论文_王昆

铜川市耀州区水务局 陕西 铜川 727100

摘要:水资源“费改税”,从字面上理解,即“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征收水资源税的实践证明,水资源“费改税”对于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起始于2016年7月1日,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以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税的改革正式拉开帷幕。鉴于此,本文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的思考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水资源费;水资源税;必要性;对策建议

引言

资源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约束,节约水资源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要充分考虑各地复杂的水资源情况,在保持制度设计上的严谨性和可行性的同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和采取一定的措施。虽然在水资源税改革过程中存在征收难、难征收、违背节水初衷等问题和不足之处,但只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节约水资源的观念,借鉴先进经验,扬长避短,水资源税制度一定能够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全国推广、实施。

1水资源税制度的优势

一般而言,税收制度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相比收费制度更具约束力。水资源税的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水资源税改革过程中对地下水、地表水、生产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设立了差别税率,可以通过经济杠杆达到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第二,在水资源税制度的刚性约束下,一些高耗能的企业逐步向资源节约型企业转型。第三,通过对水资源税税收制度的大力宣传,加之水资源税制度的强制性,居民的节水意识也得到了普遍的提高。

2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中有待处理的几种关系

2.1水资源中的租、税、费关系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水法》明确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尽管《水法》没有明确规定取水权的具体含义,不过当前一般观点认为取水权是水资源使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①即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的权利。按照上述观点,水资源费等同于使用者付费性质的费。另一方面,从学理、法理上讲,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享有国有资源收益,可以凭借对水资源的所有权授权政府征收水资源租,因此有观点认为水资源费是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具有租的性质。

2.2水资源税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

当前,水资源税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法》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资源税暂行条例》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及《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其中,《水法》与《矿产资源法》是法律,因而最具权威性。从《资源税暂行条例》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看,资源税税目具体包括了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大类,并未包括水资源。不过,《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中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以及后续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所依据的应是《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ĀĀ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种情形,既反映了水资源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先进行试点,摸索经验后再规范上升为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说明了水资源税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所涉及的资源税有一定程度的不同。

2.3水资源税中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规定“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于试点的河北省,在其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其后,《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则明确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可见,为了调动试点省份参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试点期间的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这对于增加试点省份的地方税收入也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3水资源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难题

3.1相关部门协调不力

水资源税制度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作为主要模式。在现实执行过程中,首先由水利部门进行核准,然后由税收部门负责征管。这在客观上要求两大部门建立起互联互通的监管机制,以保障水资源税高效、准确征收。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地区的水利和税务部门处理自身事务工作比较积极,而对水资源税征管工作,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通过临时出台相关文件方式解决,效率不高。

3.2计量方式不完善

第一,计量准确度问题。在城镇公共供水方面,部分试点地区的自来水公司取水量往往大于实际征税用水量,管网漏损形成的差异部分未计入水资源税征收范围。

第二,计量精确度问题。精确核定用水量信息,需要取水户安装计量设施并正常、连续运行和记录。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取水户,特别是个别学校和企业单位等用水量较大的机构,为了少缴水资源税,存在私自建设隐蔽取水设施的现象。

第三,安装计量设施需投入资金及后续维护管理成本。一些取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不规范、质量不合格,水表出现不运行、无读数等情况,导致无法准确计量水资源的使用量,给水资源税征纳带来了阻力。

4对策建议

4.1加强部门协调

第一,相关部门如因时间、空间问题无法当面协调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的问题,可利用互联网等平台,抽调专人管理该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在水资源税征收的过程中,纳税人及时了解与自身相关的水资源税征收信息,提高包括专家学者、管理咨询机构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政府还可以通过媒体宣传节约用水和浪费水的正反面典型,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使其做到有计划地用水节水,为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减少阻力。

4.2完善取水许可证制度

水资源税在全国推广、逐步扩大范围需要对纳税人逐一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应明确包括地点、时间、方式、用途、规模、设施等在内的取用水信息。相关部门在信息调查、核对过程中,通过对基本情况的摸索,既可以有效、准确地为取水用户颁发取水许可证,又可以进一步地核查其信息是否齐全,针对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及问题进行处罚。对于“一人多证”或“一证多人”等情况要认真核查,确保取水许可证与纳税人一致。

结束语

水资源是维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需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水资源具有时空分布的不均性,而且,水资源具有流动性。水资源的这些特殊性,增加了水资源税的课征难度。水资源税目前正处改革试点期间,为全面开征此税摸索积累经验。由于水资源税牵涉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在试点期间,需要通盘考虑并理顺这些关系,为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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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王昆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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