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国杰与当代中国伦理规则_伦理学论文

罗国杰与当代中国伦理规则_伦理学论文

罗国杰与当代中国伦理学的正题法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正题论文,当代中国论文,法则论文,罗国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074(2016)03-0034-05

       当今时代,中国伦理学应该确立什么?有人认为今天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多元价值共存的社会,其典型特点是“去权威化”或“怎么都行”。更有些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崇物质享受和个人主义,天然合理。我以为,面对当今道德领域出现的各种令人忧虑的突出问题,我们更需要思考罗国杰先生为当代中国伦理学确立正题法则的深远意义。

       一、为中国伦理学确立正题法则的意义

       (一)“智库型”的伦理学:寻求正题法则的道德科学

       从一般意义上讲,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科学。基于对道德现象的不同理解,人们对伦理学的界定各不相同。大凡做伦理学者,都会承认自己是研究道德现象者。当然,有人偏重规范,有人偏重美德,有人偏重道德语言等问题,可谓五花八门,莫衷一是。读罗国杰先生的文章和书,感受到字里行间内蕴一种从本心出发“立乎其大”的学问精神。这种气象使得平实的语言外表下蕴含着无限丰富的思想和知识的宝藏。从这个方面看,我们可以依循当前的研究趋向,把伦理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智库型”的伦理学;另一类是“非智库型”的伦理学。前者是肯定的、建构性的、寻求正题法则的道德科学。它关注的重点,用罗国杰先生的话说,就是“正人心”,就是以一种“立乎其大”的学问气象,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确立精神向导和文明指引。后者(“非智库型”的伦理学)则更多地属于反思性的、批判性的伦理学,其优势不是从正面论证或确立普遍性的道德法则,而是从各个侧面解剖或“否思”伦理道德问题,它更多的时候表现出来的学问气质是“解构性的”或“批判性的”。

       以上关于“智库型的伦理学”和“非智库型的伦理学”的分类不一定妥当。有人可能会反驳说,批判性、反思型的伦理学研究也是“智库型的伦理学”研究所需要的。当然,在通常意义上,这话不错。然而,应该看到,那些在主导倾向上总是“躲避崇高”、“搞解构”、“喜好颠覆”的研究范式,或者戴着明显个人主观性(或标榜个性化)倾向或者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的研究范式,自有其推进思想深化和讨论深化的作用,但其作用就像现在网络上“五毛&美分”的任性“PK”一样,能够活跃一下气氛,显然不适合“智库型”之引领的范畴。

       我们这里通过这个分类,想要表达如下一个观点:在学术话语的文化政治功能日益凸显的当今时代,一种“智库型”的伦理学研究范式的崛起,是大势所趋,也是伦理学走进中国现实生活的良好契机。如果此言不谬,它提出的一个时代任务,就是要认真学习、思考罗国杰先生留下的宝贵遗产。罗国杰先生60多年的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现在以六卷本的《罗国杰文集》形式面世,虽然没有戴上“智库”这顶桂冠,但它所起的作用却是任何“智库”难以比拟的,可以说是“智库之智库”了。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应该学习、领会罗国杰先生所指引的学问之大道,即,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瞄准中国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转型中的那些至关重大、影响全局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寻求和确立正题法则。

       (二)什么是正题法则,为什么中国伦理学需要正题法则?

       什么是“正题法则”?说到“正题”,人们很自然地想到黑格尔《逻辑学》中“正反合”的展开结构。“正题法则”确实与黑格尔有关。黑格尔的“正题”是与“用什么作科学的开端”[1]51-65这一问题相关联的。从他的哲学思辨中,我们得到的启发是:辩证法的思想方法的核心就是“在纯知中”确立“科学”之开端(存在论的正题就是“纯有”)。而在广义的方法论意义上,人文科学也被称作是“关于正题法则的科学”(皮亚杰语)。这里就有了关于正题法则的两种解释:第一,从一种抽象的意义上看,正题法则就是确立“纯有(纯粹存在)”的法则;第二,从一种现实的意义上看,正题法则就是从我们国家的、民族的、社群的共同生活中为“纯有(纯粹存在)”给出本原的规范性的规定,使“纯有”成为真实的富有内容的“纯粹存在”。

       中国伦理学为什么需要正题法则?我认为,这与如何理解伦理学的功能以及伦理学对中国精神文明建设所起的作用有关。罗国杰先生有一个说法:伦理学的功能不是别的,它不具实用效果,但它的作用是任何实用学术不能替代的——伦理学的作用在于,“正人心”。吾人谋求物质利益,但吾人的这种利益谋求如果不遵守道德,则人心必乱而事必不成。对于现代中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来说,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来说,“正人心”是一切制度建设和文明建设的价值旨归。大到一国,小到一单位或一个人,如果缺乏伦理学正题法则为“纯粹存在”给出方向性指引,则“不纯”的利益谋求就势必冲垮“人心秩序”的良序生态。不仅中国如此,全世界都是这样。这是一个关乎“利益和道德”之辩证关系的大问题。马克思曾经说过,现代社会是一个“需要”的体系,物质生产和人的物质生活需求,是历史唯物主义看问题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视角。人有了物质后,才能谈精神,才能面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亦即面对“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问题恰恰在这个层面出现了:穷的时候,大家做“君子”易;小有或富贵后,做“君子”反而难了。这是为什么?答案似乎是:因为“需要”或利益的谋求这种东西,是物欲的解放,而物欲一旦解放出来了,它就没有止境。多少算够?往这个方向深入思考下去,会看到:罗国杰先生关于伦理学“正人心”的论述,无疑是对中国伦理学的“正题法则”的一种经典表述,其内涵可谓横贯“古—今—中—西”,直指中国伦理学未来发展之大道也。

       (三)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人的“精神气”来自哪里?

       我们总是说,人活着是要“有点精神的”,我们总不能够与草木同朽或是如同人形动物一样在这世上走一遭吧。那么,人的“精神气”来自哪里呢?有句话说,“精神一到,事无不成”。细究之会发现,“精神”或“精神气”就是来自集体的“神”和集体的“气”,它甚至与集体之“义”相通。对青年马克思影响甚大的《精神现象学》(黑格尔)一书,以“精神”命名,包含了集体性或整体性之内涵。罗国杰先生“每日四问”的功课,恰是关乎与“集体”同质的精神之修养。精神的追求,使我们与动物有别,与低级趣味有别,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有别,而在内使自我成全并提升为一整全的广大和谐之生命,在外在“为人民服务”中获得“精—神—气”的自我肯定和自我实现的价值提升。

       从这个意义上,我认为,罗国杰先生为中国伦理学确立正题法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他对集体主义原则的确立、坚持和系统化的理论阐释。

       二、正题法则之“正”:用什么道德滋养“好制度”

       当今时代最令人担忧的道德领域的突出现象,是资本逻辑取得了支配地位,它伴随着全面小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带入或带来了各种“问题价值观”。这些“问题价值观”(如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对道德肌体的侵蚀,在当今中国社会(包括学术界)催生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争论。伦理学的“正题法则”之“正”,“正”在何处?成为我们必须应对的重大的理论课题。

       最近我读到一个叫安兰德的美国人很早以前(大约是1946年刊行)的一篇“什么是西方价值观”的短文。颇能吸人眼球。她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对立起来,通过妖魔化集体主义以达到美化个人主义的目的。她有个说法,认为:“当今世界的根本问题就是两大社会制度之间的对立”,而“这两种原则是两个对立的社会制度生成的根源”。这个论断是70年前的提法,今天人们显然不再这样看问题。但是,“集体主义—个人主义”之争与“好制度”的关系问题,则仍然是一个有待深入讨论或需要进一步予以澄清的原则问题。国内许多西方价值观的拥趸者又搬出安兰德,用以攻击集体主义原则。而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之建构而言,一种“正题法则”之“正”则需要应对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代表的西方价值观的挑战。

       罗国杰先生是一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他对中国伦理学的重大贡献就是在伦理学正题法则的意义上,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体系的探索中,给出了关于集体主义原则的科学理解和系统阐述。罗国杰先生在为《伦理学探索之路——罗国杰自选集》写的《学术自述》中写道:“鉴于这一道德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性,我把研究和写作的相当一部分精力用在集体主义以及与此必然相关的个人主义问题上。……近年来,一些人对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产生了种种困惑和疑虑,甚至有人提出用个人主义、合理利己主义或人道主义原则来代替集体主义原则的主张。因此,如何正确对待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成为思想道德领域和道德原则上的一个热点问题。”[2]2罗国杰先生系统论述了三个方面的主张:首先,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其次,在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下,切实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第三,集体主义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2]2。

       我们从这段论述中看到,罗国杰先生关于集体主义原则的理论思维的内核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即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而这一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体系探索的根本。利益关系从来都是制度好坏的“试金石”。让个人利益的谋求高于或者优先于集体利益之上或之前,显然属于一种赤裸裸的器质性不佳或不公平的制度。而反之,坚持集体利益高于或优先于个人利益,相较于前一种制度框架,无疑是一种更好或更公平的制度。这一条,是集体主义原则的大前提。从这个大前提看,我认为,集体主义原则的准确表述,应当是:用集体主义道德滋养好制度。这就隐含了对“正题法则”“正”在何处的一种回答,即集体主义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按照这个理解,我们就看到罗国杰先生提出的一条补充性的条款:“在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下,切实保障个人利益”。这一条款容纳了个人正当利益的诉求,它承诺个人追求个人正当利益如果不损害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应该受到切实的保障。最后一条是关于集体主义原则的完整表述:“集体主义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

       集体主义原则或集体主义道德源自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尤其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与中国道德实践和理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提出的一条理论原则和价值观原则。它要求我们的制度建设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以符合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标准。因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体系的正题法则。其正题之“正”在于集体主义原则下的正义论之建构,即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

       三、正题法则之“则”:道德需要用什么制度来推行

       (一)当代中国最应该提倡什么样的道德

       从集体主义原则出发,产生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要提倡什么样的道德?这实际上涉及到集体主义原则的两个方面:第一,我们用什么样的道德滋养好制度?第二,我们提倡的道德要靠什么制度来推行?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从伦理学基本问题“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中派生出来的。在理论上涉及到如何理解伦理道德与好制度之间相互滋养和推行的相互关系。

       从中国伦理学的“正题法则”是集体主义原则出发,不难得出结论:中国要提倡的是利他主义道德。于是,我们面临一个挑战:人可以是“利他”的吗?以及人为什么要“利他”?一些人解释说,利他的策略对自己最有利。功利主义的这种理由,把利他的后果归结为利己的动机,实则不通。罗国杰先生针对功利论的失败,提出了“新德性论伦理思想”。他指出,伦理学是一门关于人的德性形成的理论和实践的科学,它对人的道德品质和思想素质的塑造最为重要。罗国杰先生在《学术自述》中概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德性主义”的六个方面的特点,组成了利他主义道德的系统。

       那么,我们提倡的利他主义道德要靠什么来推行呢?这是集体主义原则隐含着的一个需要探究的问题。罗国杰先生的“新德性论”建立在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制度性承诺的基础上。或者说,他所提倡的马克思主义的新德性主义,要由良好制度确立和推行。它以“好制度”为前提,要靠“好制度”推行。它又是滋养“好制度”不可或缺的隐性制度的品质和人心秩序的功能。这意味着,我们提倡的利他主义道德虽然存在于人性本善和人心向善的基本趋向和功能展现中,但推行这一道德还需要契合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需要的“好制度”。新德性论倡导的利他主义道德建立在集体主义原则基础上,它的理论前提在于:正确处理好“道德与利益”的辩证关系。它的实践前提在于:确立伦理道德与好制度的相互滋养和推行的良序关系。

       (二)“集体”和“个人”并非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促进关系

       从集体主义原则出发,产生的第二个问题是: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是否意味着把集体和个人对立起来,甚至用集体反对个人?上面论及罗国杰先生提出的新德性论的制度前提和动力结构时,提到伦理道德与“好制度”的相互滋养。罗国杰先生的表述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是和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2]381,“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2]277即是说,“集体”作为现实,是一个不断展开的道德形态,它既不是“虚假的集体”,也远未达到马克思所说的“真实的集体”。“集体”的完善过程不是通过排斥个人或抹煞个人所能达至的,恰恰相反,它一定是通过成就个人或保障个人,才能进入自身的完善过程[2]383。

       罗国杰先生关于集体和个体辩证关系的论述表明,集体和个人、利他和利己的关系往往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什么是集体?我的一个理解就是:我们这些一个一个分立的个人基于对整体精神的承诺而结成联合体,这就是集体。因此,集体是“精神的具体化”(黑格尔),是使个体联结起来的精神。我们为什么要结合成集体?是因为精神就是一种“在他者那里的自我坚持”。因此,利他主义道德和“集体主义原则”,表面上和利己、个人利益在概念上相对立,但实质上它们之间是相通的。

       当然集体与个体的相通,离不开好制度对道德的涵养和推行。一种鼓励或允许权力寻租的制度,会使有权的个人和无权的个人所结成的集体成为一种“虚假的集体”。而一种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制度,则会反对把集体与个人对立起来。一方面,它通过让个人对整个集体、对整个社会负责,实现个人道德的提升和价值的自我实现。另一方面,它通过让集体或整体对个人自主权利和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利益的维护,体现尊重的价值,为个人建构有尊严的公共生活,从而使集体朝着追求“真实的集体”的方向发展。

       (三)法治和德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包涵的关系

       从集体主义原则出发产生的第三个问题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这个问题是罗国杰先生1996年4月到中南海讲课的一个主题。罗国杰先生中南海讲课的题目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政治统治”。他认为,依法治国是必要的,但中国古代儒家传统,在政治上所实行的就是以德治国。依法治国要靠理性,靠制度,靠法律,诉诸一种强制性的规范。但是,法律的外在约束不能代替道德的内在约束。这就产生了德治和法治的相互关系的课题。罗国杰先生是通过对儒家传统的德治思想的考察提出问题的,但是他的考察不限于传统儒家。从他在20世纪末主持编撰的七卷本《中国传统道德》和六卷本《中国革命道德》的浩大工程看,他把德治传统的考察从“传统道德”一直延续到“革命道德”。

       关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目前已经成为跨学科关注的热点问题。罗国杰先生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建立在集体主义原则基础上的,对今天的研究仍有重要的意义。他认为:第一,我们要宣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就要重视“以德治国”的研究;第二,传统道德和革命道德留下了丰富的“德治”资源,值得我们认真总结、汲取和传扬;第三,这一点也是更重要的,我们的“全面依法治国”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让每一个寻求自身利益的人,在谋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提升个人德性和公民德性。比如,假定国家养老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保障每一个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则摔倒的老人就没有必要反诬救助他的善良人。这会为道德风气的改善带来转机。有一个好制度的涵养,道德风险就会大大降低,整个社会都受益。

       四、余论:一面永远飘扬的旗帜

       写完上述文字,我读到陈瑛教授题为《我们的旗帜——纪念罗国杰先生逝世一周年》的纪念文章,深有感触。我深感,“我们的旗帜”一语可谓是说出了伦理学人的共同心声。罗国杰先生的道德文章可用“仰之弥高,钻之弥坚”四个字来概括。他率先提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理论主张和智慧判断,更使伦理学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可或缺的资政建言的良知之学,成为当代中国人文学术研究中名副其实的“显学”。罗国杰先生在2010年的一次访谈中,谈到伦理学研究者的前提条件时说过一番话,他说:“对一个希望为伦理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贡献的理论工作者来说,一个基本的、最重要条件,就是要努力做到实际行动和理论认识相一致。自己在理论上的论述,自己应当力求去实行,自己怎么写和怎么说的,自己应当首先力求做到。”[3]这段朴实的话语,字字句句发自肺腑,可以看作是罗国杰先生的夫子自道,也可以看作是罗国杰先生对我们这些晚生后辈的殷殷叮嘱。正是对理论认识和实际行动“知行合一”的一贯坚持,以及对“立言”和“立德”的内在统一的强调,使罗国杰先生当之无愧地成为“为中国伦理学确立正题法则”的事业奠基人。用吴玉章终身成就奖颁奖辞中的一段话概括就是:

       他是新中国伦理学事业的奠基者,中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开创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理论的创建者。

标签:;  ;  ;  ;  ;  

罗国杰与当代中国伦理规则_伦理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