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土地租赁制度_农业论文

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土地租赁制度_农业论文

实现农业第二个飞跃——土地租赁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第二个论文,土地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0年,邓小平同志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提出了“两个飞跃”的伟大构想。他说,“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现在,第一个飞跃已经达到,第二个飞跃正在起飞阶段。这里根据第一个飞跃来分析和讨论第二个飞跃的方法及途径。

家庭承包责任制及农业第一个飞跃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多次重大变革。1950~1956年的土地改革,1956年以后的农村集体化;1978~1986年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向规模经济的过渡,都是以土地使用制度的变革为出发点。

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同土地没有直接的联系。国家对农业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上没有任何自主权。结果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出勤不出工,造成农业生产长期处于徘徊状态,人民生活十分艰苦,国家经济也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

1978年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推行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承包经营制度,一面坚持集体所有,一面又使农民取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和产品的部分处置权,土地同农民的关系变得较为密切。这种土地制度的实行大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迅速提高。粮食总产由1978年的3.048亿吨增加到1984年的4.073亿吨;人均年收入从134元提高到355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年均提高15%;人均粮食也由1978年的300公斤多一点,上升到1984年的397公斤,创历史记录。很多农民摆脱了贫困,过上了温饱生活,实现了我国农业的第一个飞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1.土地分隔过碎,不利于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户成为独立的经营单位,按照人口的多少,平均将土地和生产资料分配到户。由于地块肥力状况不同,往往出现土地被块块均分,每户的承包地块分布于四面八方,给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地块分隔过小,也阻碍了农业机械的使用,很多地区的耕种又回到了人拉肩扛的原始形态,生产力十分低下。

2.经营承包期限短,缺少长期投资。1987年以前,承包期经常调整,有1年调,3年调和5年调等。由于经常调整,降低了农民进行长期投资和培肥土壤的积极性,导致土地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

期限短和规模小还降低了农民长期投资的能力,如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可使用额为337元,扣除消费249.6元及其他非生产性积累(37.9元)和必要的储备外,能够用于生产性投资的仅有32.7元,户均178元。这样有限的资金是不能进行长期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结果1980~1985年总耕地面积中排灌面积由48.5%下降到44.1%,减少1270万亩;其中46%的减少额是由地块过于分散,农田基本设施多年失修,功能降低而造成的。

3.土地平均分配,不利于农村人口的社会化分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乡镇企业等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也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力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这些现象尤以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为突出。1991年江苏省以农业为唯一收入来源的纯农户只占17.9%;以农业收入为主的兼业户占55.7%;以非农业收入为主的兼业户占26.4%。农户从业的变化,使得对农地利用的态度也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仍然按照过去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法进行承包管理,必将会出现想种地的没有充足的土地,不想种的土地又退不掉的现象。纯农户由于形不成规模效益,农业收益低而产生厌农思想;以工为主的兼农户,低效率利用土地资源,潜力也得不到充分发挥。

4.耕地按人口变化调整,不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推行。一些以农为主的地区,耕地是农业收益的主要来源,拥有耕地越多就会有越高的收益。能取得较多耕地的方法是增加人口,所以每隔2年按人口增减进行土地重分的方式不利于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助长多生、超生和重男轻女现象。

5.土地产权不清,纠纷不断。农用土地的权利可分成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利用管理权。其中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改变。土地使用权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而出让。土地利用管理权是属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使用权又可以分为占有、使用及使用权的有限处置权。在承包责任制中,对土地的各种权利没有严格界定,农户无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再者,土地所有权和利用管理权有时阻碍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行使,三权常发生冲突,影响土地承包人的经营行为,降低经营信心。加上土地分布零散,地界经常变动,因耕种边界,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发生的纠纷不断,据统计,这类纠纷占农村总纠纷的80%。

6.集体经济削弱,社会福利事业得不到发展。由于土地及生产资料分配到户,集体经济相对缩小,农村集体组织功能削弱,各种社会福利制度没有经济支持。孤寡老人的照顾,道路、学校的建设等都要农民集资,无形中增加了农民负担。据统计,相当一部分地区的农民每年每人负担在30~100元,占年收入的7~15%,亩均负担30~80元,极大地挫伤了农民进行耕作的积极性。

因此,要实现农业的第二个飞跃,必须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的小农经济形式,代之为依靠市场调节资源和劳动力,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土地拍卖租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利用土地资源的最佳途径之一,尤其是在土地资源较多的山区,乡镇企业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平原及大城市郊区。

土地租赁制

1.土地租赁制的产生及其租赁过程。1992年1月,土地租赁制首先在山东枣庄市徐庄乡实行。徐庄乡下湖沟村为了改变荒山过去种树不见树,治山不见绿的现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以拍卖的形式租赁荒山。经过几年的摸索已形成了一套较规范的土地拍卖租赁体系。他们在每人留足一定口粮田的基础上,拍卖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每年的租金上交村委员会,使荒地得到充分利用;村集体利用租金兴办工业及其他加工业,促进地区工业的发展;同时,将土地转移给种田能手,促进大面积治理开发和机械化作业;一部分有特长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又促进了产业分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1)土地拍卖租赁的原则:拍卖租赁是在自愿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拍卖必须在争得80%村民同意的基础上进行。(2)土地拍卖的具体过程:首先,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条件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划片,一般地块不小于10亩,也不大于150亩,总块数不少于总户数的2/3左右。然而,根据每块地的自然条件以及树木和农田基础设施确定每亩地的年租金,作为拍卖底价。拍卖应严格地按照拍卖规则进行。拍卖应由村长主持,县级以上法律、公证、土地部门参加,保证拍卖的公平和合法性。最后,租赁人同村委会签定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则,双方的权力及义务等,至此整个土地拍卖过程结束。每年10月份交足下一年的租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将被停止。村委会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土地按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则使用,并防止土地资源的退化。

2.拍卖租赁现状。自1992年1月下湖沟村拍卖租赁荒地成功之后,迅速在全乡推开,截止1994年7月,全乡已有70个村推行了荒地拍卖租赁制度,拍卖面积达5.2万亩,占荒地次等地面积的91%,有6500户租赁到了土地,占农村户数的78%。户租赁面积100亩以下的占70%以上,极少数家庭租用面积超过500亩。

这种土地拍卖租赁方式迅速被山东省莱芜市、临沂地区及德州等地区推广。山西吕梁地区、北京市和黑龙江等17个省市区也推行了土地拍卖租赁制。截止1994年7月,全国共拍卖荒地1000多万亩,为当地荒山治理,农民脱贫致富闯出了一条路子。

3.拍卖取得的成绩。拍卖给徐庄乡经济带来活力:(1)经济收入增加,山区开发加快。1993年,全乡共收取租金320万元,每村平均4.1万元,全年开发荒山投工总数158万个,相当于过去10年的投工数。新栽果树250万棵,用材树200万株,相当于过去5年栽树的总和。新栽果树成活率95%,改变了过去栽树不见树,劳民伤财的形式主义。开发荒山全乡直接增加收益1100万元,亩均增加收益250元。下湖沟村农民收入也由1991年的345元,增加到1993年的786元;全乡存款由1992年的200万元,猛增到600万元。(2)发展乡镇企业。利用租金,村集体可以发展乡镇企业,消除过去每家每户承包土地,势单力薄不能发展乡镇企业的弱点。1993年新上乡镇企业13个,实现利税620万元,较1992年增加420万元。(3)发展社会公共服务事业。1993年全乡利用租金100万元,购买各种树苗250万株,免费供应农民,促进荒山的开发。投资155.6万元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增、改善和扩大灌溉面积1380亩,解决1500人的吃水难问题。投资24.7万元兴办集体福利事业362项。(4)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1991年徐庄乡农业劳力占总劳力的90%,1994年降到70%,大面积租赁促进了种田能手上山开发荒山,能工巧匠出山从事第三产业,其他剩余劳力出山进入工厂。1994年徐庄乡劳务中心吸纳当地剩余劳力2830人,增加了地方就业率。

推行土地租赁制的意义

1.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土地和人力资源。推行具有竞争性的土地租赁制是农业适应市场经济的重要步骤。土地拍卖租赁制利用市场优化配置土地和人力资源,使其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资产进入市场的重要形式,对树立珍惜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思想极其重要。

农民按照自身经济、劳动能力决定合适的租赁面积,避免劳力或资源浪费。农民根据市场及自身特长决定是种田还是从事其他行业,促进了社会分工,为我国到本世纪末转移1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寻找了一条出路。

2.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二次飞跃。由于土地使用权可以使用、出租、转让和继承,土地使用人如果愿意,可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租赁期多为30年、50年、70年和100年)使用。这就会鼓励土地使用人投资培肥土壤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促进农业的发展。一些土地租赁较早的地区,农业已出现了二次飞跃。

3.有利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条件的改善。乡或村可以利用这部分租金兴办农村工业,改善了独家单户经济实力薄弱难于发展乡镇企业的状况。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也改善了农村产业结构,积累了资金,增强了农业后劲,提高了农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又改善了地方交通、通讯以及水电供应等状况,促进农村生活质量的提高,推进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总之,土地租赁制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伸和发展,需要与租赁程序、财务利用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土地质量监测、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一系列的措施相互配套。如解决得好,可以大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产业分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高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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