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府权力理论中的一些悖论_自由主义论文

西方政府权力理论中的一些悖论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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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里,尽管反对的呼声一再高涨,政府的权力与能力还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国际环境的变化,迅速地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展。对这一现象的考查,除了追寻其外在的诱因之外,还需从其政府权能的理论设定与制度构架的内在关系中去寻找。假如把有关西方政府权能的理论与其政府实践置于历史长河中考察的话,不难看出二者间的矛盾甚至是背离。从中我们可以透视出,为一些西方国家所鼓吹和意欲向全球推行的所谓先进的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恰恰存在着内在的困境与局限。

一、西方政府观念与政府实践的背离

自近代以来,居西方正统政治理论的自由主义理论,一直把“有限政府”作为其具体制度设计的一般指向,要求政府权力的设置和行使都应有明确的边界或受到有效的箝制。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早期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试图以天赋人权和自由宪政原则,构建起对政府权能进行约束的道德与政制边际,甚至不惜以个人与社会为一方、以政府为另一方的二元分离和对抗形式,来柔化和弱化集权而又专制的封建王权政府,从而最早构筑了近代意义上的有限政府观念。亚当·斯密等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则把资产阶级的自信建立在对市场,即“自然的自由制度”的无声强制上,主张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来分散和限制政府权能,只要求维持最弱意义上的有限政府来维护必然的公共秩序。近代以来,边沁、约翰·密尔等人又在功利主义基础上,提出了用开明社会和开明立法来维护个人与社会自由、限制政府的政治主张[1]。直至本世纪70年代政治上的新保守主义的重新高涨,无不反映了资产阶级从个人主义与私有财产权出发,要求自身的利益不受政府任意干涉与剥夺的心声,以及进行制度设定的努力。

但是,与资产阶级的主观愿望相反,在整个资本主义从发生、成长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无不伴随着国家的积极活动,以及政府规模持续不断的增长趋势。即使是在亚当·斯密时期,资产阶级也不得不利用国家采取积极的行动,通过取消限制性立法和各种限制资本自由的行会式制度规范体系,来促进资本主义经济总量的增长。竞争性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是起到了分散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并没有降低和削弱政府的权力和实际能力。相反,从总体上来看,西方资产阶级政府的作用、力量和能力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同步增加的。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政府,如亨利八世等等的政府,是作为历史上解体过程的条件而出现的,是作为资本存在条件的创造者而出现的——这已为历史所证明[2]。这种职能突出地表现在重商主义理论之中,以及在英国早期,由政府支持的“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和残酷而野蛮的殖民活动中。那时的政府利用公开的暴力承担着新社会“接生婆”的功能;在工业革命时期,政府主要承担两种社会经济功能,第一种可以叫做“先决条件论”或称“制度论”,这个论点认为:因制度上的“障碍”正在抑制经济发展的地方,国家进行干涉是必要的;第二个职能是当社会成本利益和私人权益产生重大差异时,国家采取行动来促进经济增长[3]。借此功能,国家行为开始向生产与分配领域扩展;当十九世纪后期,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后产生的各种社会弊病进一步显现、社会冲突日益加剧时,政府在增强镇压职能的同时,积极地发起或被动地领导了各种旨在缓和矛盾、促进起码的社会公平与平等的社会改良运动。二战以后,在凯恩斯理论的支持下,以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相互竞争和影响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权能结构和范围更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政府之手甚至有取代那只神秘的“看不见的手”之嫌,社会经济功能空前膨胀;在后工业社会中,国家活动进一步延伸到思想文化领域,已全面控制和同化了普通公民的思想意识和道德评价,发展出一种新型政治功能,即意识形态功能。政府的职能不断地从经济的政治领域,向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领域扩展和渗透,并借此发展了诸多的权能,政治变得更加强大了。由此可以看出,在工业资本主义的历史中,经济自由主义只是短短的一段插曲。到19世纪最后二十五年,主要国家的潮流就发生了变化,此后,国家就担负起更大、更积极的经济和社会任务。[4]到了20世纪,正如英国学者萨蒙·乔达克所说:“国家演变成一种更大的结构——新国家。”[5]

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权能关系配置的上述变动,是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外化形式之一,反映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观念和社会制度结构的深层冲突:在求得某种平衡的理论与制度设计中,又面临着在基本的制度框架内无法超越的价值与结构间的几组悖论。

二、隐含在政府权能构架中的几组悖论

悖论之一:私有财产权与代议制民主。

从洛克以来的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一直在两个意义上谈论财产权:其一是把财产权与自由、效率乃至个性的独立发展联系到一起。按照这种观念,私有财产权的范围越宽泛越好,越少受外在的干扰越好。个人积聚财产的自由度越大,个人自由选择的程度就越高,从而个人自由也越大。“这种思路源于约翰·洛克关于物质财产是个人自由的延伸的概念,即私人财产是拓宽人们行动范围的工具”[6];其二是把财产权保护与政府目的联系到一起,进而把创造财产安全与创造财产自由发展和高效积聚的外部环境,作为政府的唯一目的。据此,它要求政府对财产权的非保护性干扰越少越好,并把这看成是政府权能扩展与收缩的底线(过大会干扰财产自由,过小会失去保护性功能)。在资产阶级自由财产权主张基础上形成的有限政府,以代议制民主政体作为其最好的政府形式。据说,这种政府形式可以使政府的行动和主张有效地受到财产持有人的监督与控制,达到类似于自己服从自己,自己保护自己的效能。可是,历史自身的运动突破了理论设定的完美,财产权和代议制民主在各自的历史发展中开始背离了其初始的契合。

首先是财产权自身发生了变动。一方面,因为货币的使用扩大了财产积累的洛克式的自然限制。洛克的财产权之所以不对其他人构成侵犯,是基于这样两个假设性前提:1.每个人对财产的占有以供自身享用为度;2.自然是丰裕的,上帝是恩慧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劳动,取得属于自身的一份财产,而又不构成对他人自由的侵犯[7]。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资源是相对稀缺的,财富是可以无限制积累与扩张的。在无节制的市场制度下,私有制历史发展的逻辑必然是两极分化与贫富不均。一旦出现这种局面,财产权与自由就开始分离了。对财产权的绝对主张,就只与少数人的自由相联系,而与大多数人的自由开始背离(无财产即无自由)。这样,按照洛克关于财产与自由的逻辑来看,“让众人保持与资产的距离可被视作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财产由国家一个个体占有,两亿美国人对于财产的权利就被褫夺了。”[8]这时,自由开始反对财产权本身了,对其提出了限制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财产从有形向无形体财产(如货币),进而向无形财产(如商誉、商标专利保护等)概念的发展,政府更多地参与了私人财产的创造。“我们的政府象无中生有似地制造出财富来,颁发专利权、版权、广播执照、出租汽车标记和搬运证件”[9]。政府对财产创造的渗透,也要求个人基于财产的自由主张受到限制。

其次,从代议制民主政体的历史来看,也渐渐地背离其初绐的目的。从代议制民主的起源来看,“它并不是民主理论的产物[10],而是在阶级力量较量中产生的一种“制度性妥协”[11],即为了“赢得纳税人的合作,君主们不得不作出必要的让步——建立一个机构,使纳税人的代表能够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有所控制,这便是议会的起源”[12]。可见,代议制民主的初衷是用来排斥政府对财产权的干预,控制政府的非政治性行为的。但是,作为一种政府形式,它承认统治者的统治权在形式上由被统治者确认,因此,它既可以被资产阶级用来限制君主国的经济性政治权力,同样可以被后来的被统治者——无产阶级用来限制资产阶级的权力主张。一旦国家在实际政策领域里,发展出干预和限制私有财产权的制度形式时,代议制民主政府就被用来限制和反对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财产权本身了。由代议制政府形式所主张的政治平等和民主,随着无产阶级政治觉悟的上升,必然会成为他们加强财产平等要求的现成工具。马克思就曾评价道:“共和国一般只是资产阶级社会革命改造的政治形式,而不是资产阶级社会存在的保守形式。”[13]当代公共选择政府理论甚至预言:由于穷人在数量上超过富人,在实行普选权的情况下,收入较低的阶级,将会通过立法来反对已经确立的财产占有者。按照他们的解释,正是政治家和选民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前者表现为连续执政的愿望。后者倾向于从公共财政中分得更多的份额)行为,导致了现代福利国家的政府开支随着竞选周期而出现螺旋式的攀升。

从上述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财产与自由在逻辑与历史的运动中产生的冲突,为政府干预财产权提供了必要的借口和合法性论证;代议制政府原则的真正贯彻,又会按照自身的逻辑,提供干预甚至否定私有财产权本身的可能性。这正是西方政府理论中最大的悖论,而对这一问题的掩饰与回避则是西方民主理论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它的存在,也给西方政府出了一道最大的难题:对私有财产权究竟干涉到什么程度,才不致伤害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两方面的积极性,从而维持最大限度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绩效。

悖论之二:资产阶级权利要求与普遍人权保护

在资产阶级理论体系中,个人是社会与政府的基础,对不证自明的天赋人权的主张,构成了对政府权能界定的道德约束,从中引申出来的价值主张,则构成了立法与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14]但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要求不是以阶段的名义,而是以“人”的名义提出的,“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类天性的看法,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自然造成的。”[15]人的权利构成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的基础与来源。无论是洛克等人的自然人,还是边沁等人主张的“功利人”,都是超阶级的,“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到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16]。因而,他们出自资产阶级的本能要求,在把生命、健康、自由和追求幸福和权利赋予“人”的同时,也就同等地赋予了每个人,这样,它也就不能从理论上排除广大劳工阶级的同样的权利要求。

但是,自由主义抽象的人权主张,却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在实际的社会经济与生活领域里,异化为赤裸裸的资产阶级的“一己之见”。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30-40年代,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发生了意义颇为深远的产业革命和工业化浪潮。随之而来的,一方面是生产力的急剧发展;另一方面,在走向繁荣的过程中,也不断暴露出不受限制的产业制度产生出的种种社会弊病,甚至是非人道的野蛮现象。工业革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宣告了早期自由主义的试图重建的法律与政治——经济制度,没能把社会引入他们所向往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7]的普遍福利与自由状态,其结果只是掩盖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新的一轮剥削与相互侵轧。工业资本主义对利润的疯狂追求,在毫无节制的“完全自由”状态下,使劳工阶层完全成为毫无保障的群盲或任何资本之手进行宰割的“玩物”。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精彩地写道:只有在流通领域或商品领域才“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18],一旦离开了这个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而劳动力的持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19]

从理论的逻辑看,这种观念“异化”的根源,在于早期自由主义对社会体制作用的忽视。“认为经济与政治是相互独立或者只是通过个人心理间接相关的说法,是早期自由主义观点最为明显的要素之一。”[20]这种观念,带来了两个他们所“意想不到”的结果:其一是没能看到政治领域里的平等与自由的发展,会向经济领域里实存的不平等和实际上的奴役状态施加要求公正的压力。借此,曾经被资产阶级用来反抗封建阶级的经济剥夺和政治压迫的普遍人权,在资产阶级和封建阶级的斗争尚未退出政治舞台时,就被无产阶级重新拾起,用来反对资产阶级这一新的压迫阶级了;其二,他们把社会经济体制,尤其是生产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的条件予以抽象,他们没有看到或不愿承认,社会的政治、法律体制,尤其是财产制度安排,不仅是各种权利实现的空间运作领域,而且它们本身就限制了人们在追求和实现个人权力主张时的初始地位和实际能力。由于看不到抽象的权利在私有制中对各阶层的不同归属意义,他们天真地赋予这些概念以全人类的、永恒的不变属性,资产阶级的要求也被披上了全人类的外衣,成为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至上的权利。但是,个人权利主张的实现,是无法超越一定社会体制的限制和设定的,私有财产制度安排本身就预先剥夺或限制了顾主与顾员对同一权利的同等主张能力。格林早在19世纪初就批评道,早期自由主义所捍卫的契约自由,不过是一种形式的自由。他在评价爱尔兰佃户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契约自由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在收回土地就意味着挨饿的情况下,这种自由是虚假的。一个雇主或地主在合同的法律形式下对实际自由可以施加的压力,比国家缩小契约权利以保护较弱的一方所施加的法律压力更大得多,其破坏性也更大[21]。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再次否定了自由主义对抽象人权的主张,使之降格为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权利主张,而“人”中的大多数——劳工阶层,却又被降至低于一般人标准的“非人”的地位,在极端时期,甚至连最起码的生存权也无法得到保障。

社会生活实践的历史表明,对占绝大多数人口的普通民众来说,资产阶级所推动的历史演变,只不过是在资本主义的“新瓶”中,重又装上了压迫与不平等这些历史“陈酿”。正是自由主义人权观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冲突,导致了近代以来开始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努力,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莫过于对私有财产权的约束和限制。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政府就开始被迫作出提供普遍福利的政治承诺,承担起更为广泛而积极的保护性功能,以期维护其日显脆弱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一度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些个人权利,受到了来自国家的干预,而这些干预正是在维护普遍的自由的名义下作出的。但政府“勉为其难”的窘境也显露无遗。因为,作为该时代市民社会集中代表的国家,同时受到来自资产阶级和其他阶层的基于同样理由的政治要求的压力,一方面,有人提出,“凡是不能给数以百万计的人们以基本的安全的任何制度,都不配称为拥护个人自由和发展的有组织的制度”[22],要求把自由扩大为大多数人的生活保障和经济平等,消除社会的不公与贫困现象;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对现当代政府的权能扩展则表现出无法掩饰的愤怒、甚至仇视,洛伊不无遗憾地指出:“30年代、50年代、60年代中央集权的自由主义有另一方面,叫做社会的方面或叫做社会管制的而不是经济的方面。”[23]哈耶克则愤怒地说:“经济改良和政治强制是走向奴役之路”[24]。西方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70年代初开始的对政治上的新保守主义[25]的某种回归,正是这两种力量较量在政府权能演化上的反映。

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超阶级特性,无法在逻辑与实践上排斥其他阶层的同等主张能力,随着历史的延展,其理论所固有的内在矛盾就开始暴露无遗。当无产阶级基于同样理由,拾起资产阶级昔日驾轻就熟的“批判的武器”,要求把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从观念、政治领域引入到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时,资产阶级的普遍人权观就和其真正的主人开始“自相残杀”,并显现出其捉襟见肘的尴尬地位。资产阶级借自由主义之手,再一次“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为其政府出了又一道难题:在资产阶级的权利主张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间,寻求能够被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方案。

悖论之三:竞争性的资本主义市场制度与政府干预

维护竞争性的资本主义市场制度,是资产阶级政治与经济真实利益所在。从亚当·斯密到当代的哈耶克、米瑟斯、弗里德曼等自由主义者,无不坚持和主张竞争性的资本主义市场制度,是提高经济绩效、发扬与培养独立人格和自由个性、分散和限制政府权力,即维护公民自由的最为有效的制度。正是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有限责任政府这一占西方历史主导地位的政府观念。但是,市场经济一旦与私有制相结合,也就变成了一把“两刃剑”。近现代自由主义对市场失败的考察与承认,开始摧毁了其基于对市场信仰的经济与政治神话。一方面,自发的市场经济在其自身的逻辑演绎中,走向了集中与垄断,破坏了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和利益均势,损害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也使其失去了自动均衡的能力,人们开始认识到,市场也非万能;另一方面,自发性市场制度,即使实现了帕雷托效率,也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来满足其它的社会目标和规避社会不希望产生的结果,前者如贫富不均,后者如消费者对烟酒、麻醉品等劣效品的追求。萨缪尔逊等就认为:“从福利经济学的立场出发,批评者指出,资本主义制度在四个重点上同他们的关于社会最优的说法相违背:不适当的收入分配,不完全竞争,外部经济效果,以及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26]为了解决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应付来自国内的和国际的阶级斗争压力,资本主义也不得不在竞争性的经济制度框架内,引入了政府干预。从二战以后,政府在庇古、凯恩斯等福利经济理论的指引下,发展出一系列宏观经济调节手段和微观经济政策、法规,对资本主义一度视为生命的契约自由、市场竞争、甚至产权的合理界线进行全面的干预。市场失败是政府干预的前提,借此,政府开始介入市场经济运行,成为这一运作机制内部一个举足轻重的积极变量,并且在微观与宏观经济领域里,都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和责任所在。政治和经济在市场的基础上再次拥吻了,政府之手再次深入到个人与经济领域,并获得了广泛的存在与权力,“它不仅试图在市民社会和政治体制的公共权威之间建立联系,而且还试图在市民社会内部建立极其重要的联系”[27]。独立的市场制度在其自身的逻辑与历史演化中,再次为其自身所否定。

传统的市场观念只能解决“是”和“如何”的问题,“但是,市场并没有特殊的才能,去寻求解决为谁生产的最好答案。”[28]而资本主义要作为一种合理的社会体制,不能长期地只顾效率,只关心产量的增加,必须同时又是合乎道德的,因为“社会中最脆弱成员的易受损害,是不可能被完全忽视的,一种经济制度从结构上的需要说,对于弱者保持这样的无动于衷并不能容忍,它是困扰人心的”[29]。这也正如恩格斯所言,政治统治到处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资本主义也不例外,为此,必须引入集体力量来校正这一制度的“偏好”,完成市场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平等与效率的选择问题,即旨在消除贫富悬殊的努力,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形式牺牲多少产量。

可见,与资产阶级的绝对财产权与抽象人权类似的逻辑,又在市场制度主张中再现了:对竞争性的自由市场经济的主张本身从上述内、外两个方面导入了政府的介入与管制。但是,市场一旦用自己的符咒,把政府这一“必要的恶”从魔法瓶中唤出,就失去了对它的控制能力。它不仅使政府极度膨胀,还带来了社会控制与管制的一面,构成了对资产阶级权利主张和行动自由的干扰。而资产阶级一旦发现政府不以其意志为转移,开始一步步超越其“良好愿望”本身时,也就很自然地开始限制和反对这种干预了,“政府失败”的理论被针锋相对地提出,资本主义的卫道士们又开始向市场的亡灵发出新的召唤。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制度的主张,既离不开政府职能的增长,又无法容忍其过度的增长。晚年的资本主义一旦拾起了政府这根拐仗,再想摆脱时,却忽然发现自己已经失去了独立行走的能力,陷入了欲罢不能的困境。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萨缪尔逊清楚地表达了资本主义的这种无奈:“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30]

政府权能界定的问题,实质上是对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之间进行的价值平衡和审时度势的选择。上述三组悖论,在总体上,根源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结构,与其标榜的平等的政府体制与抽象的权利观念之间的冲突;根源于资产阶级对私有制的依赖。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逻辑是实现资产阶级利益的最大化,但资产阶级从抽象的权利观出发,在观念形式上又承认了劳动阶层“应享权利”[31]要求的正当性;代议制民主政府的构架,又或多或少地为这种权利主张提供了向资产阶级利益最大化欲望实施限制的工具。然而事实是,资产阶级并不真心情愿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以此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试图维持自身的阶级优势,却又不愿或无法否认自己在政治与人权上的承诺,正是这种矛盾的态势在左右着西方政府权能的变动及其发展趋势。

注释:

[1]【美】乔治·霍兰·萨拜因等《政治学说史》(刘山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参看下册,第32章、第33章。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斯、恩格斯全集》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P510。

[3]【意】卡洛·M·齐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Ⅲ卷P224。

[4]同上P276。

[5]【英】萨蒙·乔达克《新国家:西方社会的国家化》(伦敦·鲁恩·里纳出版公司、1988年)P50。

[6][9]【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王中民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P50。

[7]【英】约翰·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五章论财产。

[8]同注6,P51。

[10][11][12]参见王绍光《公共财政与民主政治》(载《战略与管理》,北京,1996年,第2期)P32。

[1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斯、恩格斯选集》Ⅱ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P14。

[14]【美】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P183,节录于《人权宣言》第二条。

[15]同注13,P87。

[16]约翰·洛克《政府论》P59。

[17]参见【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全书到处可见。

[18][19]【德】马克思《资本论》Ⅰ卷P199-P200。

[20]乔治·霍兰·萨拜因等《政治学说史》下册,P758。

[21]同上,P799。

[22]【美】杜威《人的问题》(商务印书馆、1965年)P106。

[23]【美】西奥多·洛伊《当代美国政治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国外社会科学》1987年第二期)P46。

[24]【美】哈耶克《通向奴役的道路》(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

[25]政治上的新保守主义,在经济学领域里又被称为新自由主义。

[26]【美】保罗·A·萨缪尔逊等《经济学》(杜月开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下册P1161。

[27]阿尔弗雷德·斯台班《国家与社会:比较背景下的秘鲁》(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8年)Ⅺ-Ⅻ页。

[28]【美】保罗·A·萨缪尔逊等《经济学》上册P995。

[29]【美】约·肯·加尔布雷思《丰裕社会》(徐世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P36。

[30]同注[28],P155。

[31]参见【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第6章P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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