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思考论文

创新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思考论文

创新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思考

江西师范大学 洪 萍 颜三忠

摘 要: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明确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意味着合格的法律硕士必须具有职业实践能力。提升法律硕士职业实践能力必须依靠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必须依托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校外、校内两种,其中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重中之重。然而不少高校在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中遇到不少困难,影响着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利用政府政策指引,高校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共建、共管、共享,共同开发建设实践教学基地是构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最好的方法。

关键词: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共管;共享;法律硕士

一、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现状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场所,建设校外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已成为全国众多高校立足法学专业、推动法学本科尤其是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一种新型模式。但是建设校外实践基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各个高校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中遇到过各种困难,其中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2016年召开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提出了大健康理念,这是我国卫生健康发展理念的重大飞跃。在新的健康理念指引下,我国健康产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作为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旅游也面临着加快发展的黄金期。通常认为,健康旅游是面向全人群,提供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疗养、休闲养生、健康促进等一体化、全方位服务,实现游客在快乐旅游中增进健康的新型服务模式[1]。根据服务功效和游客需求的不同,学术界将健康旅游主要分为保健旅游、医疗旅游、养生旅游3种类型[2]。

(一)由于观念差异,法律硕士对不同法律实务部门的态度冷热不一

绝大多数法律硕士倾向于到公、检、法、司或者律所实习,鲜有学生去监狱、收容所、戒毒所之类的法律实务部门实习。原因在于这些部门的管理极其严格,尤其是近似军事化的管理,学生一时难以接受,短时间之内无法适应。因此,几乎没有法律硕士选择到这些单位实习。迄今为止,鲜有普通高校与监狱、收容所、戒毒所等部门合作,共同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二)现有实践教学基地供不应求,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实际需要

法律硕士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般集中于公检法司、律所等,地区数量有限,满足不了法律硕士的实际需要。尤其是高校比较集中的城市,例如北上广这样的城市,往往高校多而法律实务部门数量有限。

(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不到位,导致已有实践教学基地运转不良

不少高校为满足应用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挖掘各项资源,与地方多个法律实务部门签订了建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合作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有些高校却置之不理、束之高阁。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建设协议由于管理不到位或者没有管理,最终合作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对于电子器件工作散热导致的热应力,分两步进行分析。先计算由于器件工作产热导致的瞬态热传导问题。设每个器件功率1 W,产热热源均匀分布在IC中心的芯片中。在整体灌装结构的外边界上设置对流换热边界条件,即热流密度正比于边界与周围环境的温度差,对流换热系数取为200 W/(m2·K)。环境温度与初始温度均为20 ℃。计算结束条件为各部分温度都达到稳态,实际模拟中各个单元温度变化率不超过10-3℃/s时即可认为达到稳态。接下来将计算得到的温度场导入准静态分析步进行热应力计算,得到结构在每一时刻的热应力分布。

(四)沟通不畅,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合作流于形式

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表现在学生进入实务部门后,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成为单位的业务骨干。要想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创新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以往的实践教学以校内为主,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现在有些学校除了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外,还特别注重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而且注重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与校内实践教学相衔接,构建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大大提高了实践教学效果。首先通过模拟实践教学,让学生参与法庭旁听、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法律辩论,让学生对实践教学有初步的了解;其次参加实训,例如案例研讨、法律诊所、法律咨询,使学生尝试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最后是实务部门的法律实践,包括司法见习、专业实习、参与法律援助等,使学生有机会“真刀真枪”地实际操作,真正熟悉实务部门的工作流程与细节,切实体验法律职业要求。

二、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问题的原因分析

O’Malley&Chamot(1990)将学习策略分为三类,一是是元认知策略、二是认知策略、三是社会/情感策略。

(一)缺少必要的利益驱动,影响校外法律实务部门的积极性

利益驱动是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倾向与趋势,是人们实现目标的行为动力源泉。换句话说,主体需要+动机=利益驱动。以往模式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一般情况下是学校主动联系相关法律实务部门,实务部门提供相应的岗位用于实习、见习。刚来的“菜鸟”不能承担实务部门的具体事务,只能做做后勤、干干杂事。实习期满,校外法律实务部门盖个章,法律硕士整个实习、见习期结束。对学校而言,在短时间内提升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就是建设校外实践基地要达到的目的;而对法律实务部门而言,除了替别人培养人才之外,自己没什么好处。由于缺少利益的驱动,校外法律实务部门缺少与学校合作的动力,更缺乏投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对于实践基地的建设也往往是不愿配合甚至排斥。

(二)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影响实践教学效果

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离不开政府、高校、法律实务部门以及学生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努力。构建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最好的途径与方法就是在政府政策的指引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建、共管、共享,共同开发。

三、创新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一)分类培养人才的需要

2011年教育部开始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明确规定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这要求法律硕士应该采取多元化培养措施,即分类培养。分类培养,顾名思义就是根据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个人能力倾向、就业愿景等的不同,将学生分为不同的类型进行培养。这种极具个性的培养模式得到了国内绝大多数高校的认可,并渗透到教学与管理的方方面面,成为各高校常态化的人才培养形式。实践教学分类培养的核心之一是为不同类型的学生搭建多元化的教学基地,包括开设多元化课程模块、搭建共性加个性的校内外实践基地。法律硕士多元化实践教学基地包括校内开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校外与实务部门合作等。每个同学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不同的法律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学习,丰富自己的职业经验,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熟悉行业规则与要求,用最短的时间武装自己,以适应未来职业发展要求。

(二)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需要

首先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协作关系之后,沟通少,合作流于形式,更不用说有效地利用和管理实践教学基地;其次,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联系、沟通不畅,导致现场实践教学效果不好。此外,还有一些依靠“关系网”“师生情”维系的实践教学基地,如果行业联络负责人更换,高校与实践教学基地之间原有的联系可能中断,致使原有的实训基地无以为继。

四、创新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途径

在传统法律实践教学基地运行中,学校对行业的利益需求大于行业对学校的利益需求。尤其是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教师承担的实践教学工作量不计入工资、奖金等范畴,无法体现其劳动价值,严重挫伤了校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导致实践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要想提高校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增强校外实践教学效果,就需要创新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用制度来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一)共建

按照“整合资源、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建设“资源共享、人才共育、成果共享”的基地,立足深度合作,建立多赢的理念,选择各方利益的切入点,为共建实践基地奠定基础。

“两线合一”的划定是一个集自然、社会与经济的符合生态系统,本文以生态控制的视角,将城市开发边界与生态安全关联起来,结合以往城市“两线合一”的划定经验,将其分类研究,探索“两线合一”的划线模式,并以北京城市副中心的“两线合一”划定为例,提出“守住底线,总量控制,留有余地”的生态控制型城市开发边界与生态红线“两线合一”的划线方法。

实践教学基地健康、有序运行的背后离不开科学管理。高校只有与法律实务部门从各方共赢点入手,实现教学与实践相融合,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相融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共管机制。

(二)共管

各方的利益融合是共建的基础。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深度挖掘合作项目,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学生就业等各个方面,与政府、企业(行业)等拓展更深层次的合作领域,推进各方协作关系的建立,为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实践基地创造有利条件。比如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检察院存在案多人少、司法辅助人员短缺等问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导致法官、检察官办案压力大增。通过法(检)校共建,一方面实习生可以缓解司法辅助人员短缺矛盾,同时依托高校法学专家智库优势,组建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实务部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开展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共建活动,通过举办辩论赛、学术沙龙、疑难案件研讨、调研论文写作、课题合作研究等方法,合作双方都能受益,从而使校外法律实务部门愿意与高校合作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例如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自2001年以来分别与江西省高院、南昌市中院、南昌市检察院、西湖区法院、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深圳鹏晨社会工作服务社、江西省豫章书院、南昌市东湖区人事局、南昌市社保处、南昌市东湖区人事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机构签订了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为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提供了较好的实践教学条件。

1.由学校和实务部门双方领导、双方专家、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组成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基地发展规划、基地环境建设、校外实践教学计划、校外实践课程实施等规划和领导工作;加强学校与实务部门之间针对校外实践教学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学校、行业双方都应指定专门的联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2.双方均制定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到人,措施得力,要求明确,考核细化。例如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制定了《政法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实践基地的功能、任务、条件、建设程序、经费保障、考核办法。合作方也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同时,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制定了实习生考勤制度、实习生指导教师职责、实习生成绩鉴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制度出台后效果显著,一方面对指导教师有了约束力,另一方面加强了校外实践教学管理,激发了学生校外实践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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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校法(检)协议,稳定实习基地。种类繁多的实习项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加了学校的联系成本和不确定性因素。校外导师单位成为稳定的实习基地,实习内容与专业要求相一致,提高了实习效果。通过聘任协议,明确了导师的培养责任。校内导师的职责作为教师的考核内容之一,落实任务,责任到人。校外导师滚动制的聘任既增加了师资的来源,又建立了激励机制。通过每年一次的校内外导师研讨会进行经验交流,以达到相互促进的目的。

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表现为以下几点。

4.建立联系单制度,加强在校生学习的过程考核。每位学生配有校外导师指导记录本,以随时反映学生接受教育的状况,改变了传统的单一课堂考试的方式,增加了过程考核的实质性内容,较全面地反映了学生的综合素质。通过实施“双导师制”培养模式,提高了就业的概率。“双导师制”的实施使学生提前融入社会,用人单位可以在毕业前进行考察。在校外导师的指导下,就业的概率相应得到提高,用人单位由此缩短了试用期限,节约了培养成本。

5.发挥高校学术优势,反哺实践教学基地合作方。随着疑难案件、新型案件数量的增加,法律实务部门更加需要既懂理论又懂实务的法律职业人,提升现有法律职业人理论修养是关键。而高校可以利用学术优势帮助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律人提升理论修养。例如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颜三忠教授作为入选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实施的“双千计划”专家库的人才,2015年主动申请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利用专业优势帮助青山湖区检察院组建检察理论研究团队、成功申报研究课题、指导干警发表学术论文,举办辩论赛、检察学术沙龙、理论研讨会,组建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总结提炼未成年人检控工作新模式、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检信访新机制,为青山湖区检察院获得三个国家级荣誉称号奠定了基础。

(三)共享

“共享”即实践教学基地、高校、学生资源共享。学生通过实践教学基地提升个人法律职业素养,增强法律职业竞争力,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学校通过实践教学基地提升本校法律硕士培养质量,提升社会影响力;法律实务部门通过实践教学基地解决提升办案质量、部门人手短缺等问题,所以说各方都是获益者。一方面通过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提升了法律硕士的就业能力,解决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基地提高了法律实务部门的办案质量,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参考文献:

[1]孙喜云.共建共管共享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模式研究——以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为例[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07).

[2]潘煜双.“双导师制”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探索与实践——以嘉兴学院财会本科专业为例[J].嘉兴学院学报,2008(04).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6年度江西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课题“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体系构建与实践——以江西师范大学为例”(项目编号:JXYJG-2016-03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洪萍(1974—),女,汉族,江西上高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国际法。

想要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就要从不同环节上入手,及时对学生进行有效监控。可以说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发展,因此在教学中就要从政府、教师以及社会等方面出发,在综合多重力量的同时来做好教学开展工作。首先,在教学监控体系中要从教学计划以及教学效果等方面入手,做好科学的设计与实施工作,实现监控的目标。其次,是要从提升教学效果上入手,及时进行评价,发挥出监控的作用。在今天的高职院校中就要从不同部门的联合上出发,正确认识到评价的作用,在有效整合的基础上来充实教学评价体系,调动起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评价的有效性[4]。

颜三忠(1968—),男,汉族,江西玉山人,教授,硕士生导师,学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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