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基础_法律论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基础_法律论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建设社会主义论文,法治国家论文,价值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地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一个重大决策。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不仅从重人治不重法治的社会状况下解脱出来,而且实现了改革的推进方式由政策突破向立法推进的重要转变,从而表明了我国开始进入全面注重法律实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新阶段。应当看到,这是我们党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又一次重大的理论突破,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这一重要转变,标志着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社会开始走出几千年来一治一乱、周而复始的历史怪圈,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把握越来越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长治久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必然要求,这已经成为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政治共识。

然而,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在我国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除了必须建立完备的法治体系之外,同时还必须构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基础,即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体系,其中包括价值目标、价值主体、价值实现原则、价值实现途径以及社会控制方式等,舍此是无法实现这一重要历史转变的。

一、价值目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全面论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经济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段话,高度概括了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明确了“法治”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了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的价值目标。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一价值目标的确立,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中国改革发展的逻辑结果,是中国迈向富强、民主、文明,通往长治久安的明智选择。

邓小平曾经反复提醒我们,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我国法制建设曾经走过了一条十分曲折的发展道路。由于“左”倾的错误,从1957年开始,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抬头,逐渐出现了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人的言论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现象。而“人治”社会的最大特征就是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久而久之,这种“人治”、“政策之治”代替了法律之治,长官意志缺乏控制,政府官员的权力无所限制、无所规范。直到“文化大革命”,林彪“四人帮”一伙公然实行法西斯专政,肆意诬陷诽谤,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遍及全国。蔑视法治、摈弃法制,造成了公民基本权利毫无法律保障,甚至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连起码人身自由都被剥夺的严重后果。饱尝“文化大革命”苦果的邓小平深刻、全面、科学地总结这一惨痛的历史教训。他尖锐地指出,出现这样全局性长时间严重的左倾错误,有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有领导者的决策失误,但法制不健全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他严肃地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毫无疑问,我们所讲的“法治”概念本身首先是直接针对“人治”的,厉行“法治”就是要从根本上确认和实施“法律权威”或者“法律至上”的原则,排除“人治”即领导者个人意志高于法律的状态或现象。当领导者的个人意志与现行法律即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力发生矛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服从法律;亦即个人权力服从公共权力,而不能相反。“法治”不同于“法制”的地方就在于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为前提的,是与专制不相容的。而“法制”并不一定以民主为前提,不但与专制不相排斥,而且完全可以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从而排斥民主。在我们这样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厉行法治首先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即人民公仆的行为的,同时也是对社会与公民进行规范的。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就是专门用来规范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的。我们讲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一价值目标,是我们党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总体思路上取得的重大突破。

二、价值主体:人民群众

江泽民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在这里,总书记以十分清楚的语言,揭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主体不是别人,就是我国广大的人民群众。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承担者。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而不是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以言代法,以权治民。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者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只是在人民授权范围内行使国家管理某些权力的执行者,任何机构和个人决不能未经人民授权或者超越人民授权成为人民之外或者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

依法治国,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价值观念层面上确立权利本位的目标取向。权利属于法律范畴,通常是指个人作为主体的权利。所谓权利本位,就是指个人(公民)在法律划定的界限内享有价值选择、行为自由和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应当看到,中国人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尽管已经历了一百年的民主思想的启蒙,但主体意识、公民意识仍显淡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唤起人们的价值主体意识、公民权利意识,就是要使人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切身利益。必须懂得,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随着我国建立法治的进程,人们将会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然而过去传统法制观念更多地强调义务本位,强化服从权威和履行义务的观念,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这种义务本位观念又进一步衍生了官贵民贱、重人治轻法治、道德与法律问题混淆不清的单向的、消极的法律观念。直到今天,许多普通老百姓还只知道遵纪守法的法律观念,而不知法律还有赋予公民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一些公职机构和人员仍主张和默认权大于法,居高临下地以法治民。现在是到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和公务员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了。我们相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的过程,就是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和全面实施的过程,就是人民的价值主体意识得到充分实现的过程。

三、价值实现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本来是我国1954年宪法确认了的。但是由于“左”倾的错误,1958年以后这一重要的宪法原则竟遭到了批判,“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被全面否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冤假错案的平反,我国法学界也开始了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新讨论,摒弃了把它看作是资产阶级专利品的观点,肯定了它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特权与腐败行为的存在,也出现过一些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的现象。邓小平曾经多次严厉抨击了这种特权现象,他强调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4页。)在他看来,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他认为,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树立法律的最大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平等性和稳定性等特点,能够集中体现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意志,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有序进行。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近年来,江泽民特别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这是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注:江泽民:《社会主义法制基本知识(序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标志着我们党作为一个成熟的执政党,为适应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要求,在执政方式方面作出的重大变革,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实行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江泽民强调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注:《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引自《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这就是说,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执法在整个执政活动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行政执法在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过程中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这既是依法治国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

四、价值实现的途径: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1997年1月29日, 江泽民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注:转引自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纪实》,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就没有坚强的政治保证,就会走到邪路上去,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十五大报告的重大突破之一是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与此同时,“司法改革”也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并作为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这就告诉我们,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办案,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不论行政或司法机关都要把保护公民权利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人大要切实加强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

在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目标、价值主体、价值实现原则之后,找到价值实现的途径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国家要靠法律来治理,首先要制定很多法律,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约束。然而,社会要进入有序的良性发展状态,仅有完备的法律还不够,还有一个法律能否被公正、合理地执行的问题。司法权行使的方式、司法官员的素质,司法制度的状况、司法队伍能否公正、廉洁、有效率,这一切是事关社会能否平稳前进的重要方面。当前,司法公正和司法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实现途径。

司法公正和司法制度改革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价值实现途径,是中国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的历史新时期。社会转型期出现了两个重要特点,一个是社会利益总处在不断地重新组合中,利益越来越多元化,各种矛盾冲突越来越激烈;另一个则是社会成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新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这对法院、法律的要求也就相应增多了,法院、法律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然而,社会关系的迅速变化必然带来一些立法滞后现象,立法机关难以通过及时制定法律的方式作出有效的回应,许多规则只能通过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逐步地加以发现、提炼和具体化。在这种情形下,司法权利能否正当行使,越来越成为一个关系整个社会能否有序发展的大问题。

司法公正、公平是社会和公民安全感的来源,而司法队伍的公正、廉洁、理性则是一个社会实现法治的最基本的标志。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它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同时,司法公正还离不开一整套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这是为达到法治目标而预先科学地设定的司法方式、方法和操作步骤。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一方面可以限制各种行政司法权力的恣意专断,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自我完整性;另一方面又可以给社会公民以恰当的自由选择空间,使法律体系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力。其实,从特定意义上讲,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能够使司法走向公正、独立和理性,能够使社会的冤情得到较为合理的解决和减少,能够使公民树立起对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

最近,党中央采取果断措施,决定军队、武警部队和地方各政法部门对所属单位办的各种经营性公司认真进行清理,今后一律不许再从事经商活动。这一举措对于割断权钱交易的纽带,对于司法公正、端正国家机器的形象和职能,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五、社会控制方式:加强法治教育

据统计,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310 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 多部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的、重要的方面已有法可依。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远未做到“有法必依”,法律实施机制存在着较严重的失灵现象。既定的法律得不到有效的遵行,一直是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重要问题。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家公职人员有法不依,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执掌权柄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顾大局和长远利益,有组织地用种种不正当手段非法保护地方和部门的私利;第二,执法和司法人员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办案,甚至曲解法律依据,处理变动中社会的各种关系随意性很大,维护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倾向非常明显;第三,老百姓的诉讼观念是“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其市场活动和社会行为缺乏民商法和私法的习惯和传统。

实践正在并将继续证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用虚设。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其中一个重要任务是不断地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邓小平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做起,要经常化、制度化。他主张,一个人从上学起,直到中学、大学,然后进工厂、到部队、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江泽民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时从两个方面着手,既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法制;又要加强普法教育,不断地提高干部和群众的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二者缺一不可,任何时候都不可偏废。江泽民还说,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注:《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引自《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

邓小平和江泽民都特别强调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江泽民再三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这既是我们的干部做好工作,提高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努力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培养较高的法律素质,已经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标签:;  ;  ;  ;  ;  ;  ;  ;  ;  ;  ;  ;  ;  ;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基础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