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局限性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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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智力成果、促进技术传播、激励创新等方面发挥了其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它是激发创造力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加速器。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逐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体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进步,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执法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被动性,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产出还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繁荣经济方面远没有发挥它所应有的功能。根据经济学理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的两面性,其最终影响应是这两方面影响的综合[1]。我们不应否认知识产权制度功能也有其有限性的一面。

1 知识产权制度功能有限性的表现

1.1 垄断价格形成、消费者福利损失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之一是它会给予权利人更强的市场地位,易于形成垄断价格,造成短期内社会消费水平的下降和消费者福利的恶化。

就其本质来看,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了权利人对其创造性知识成果拥有垄断权,并用法律手段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品向社会公开、传播,从而取得经济利益。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权性质,权利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极可能扩张垄断权利,垄断权利的扩张势必以牺牲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代价,影响全社会知识资源的增长,对经济发展产生消极作用。

由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完善、市场竞争充分,因此垄断价格的形成及其带来的副作用相对来说不会很强。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市场体系不完善,因此极易出现知识产权滥用,形成价格垄断。特别是在专利方面,加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使专利权人获得的相对市场优势大大超过在发达国家能获得的相对市场优势。因此,这些专利权人往往会在关键的技术领域减少生产销售数量,造成供小于求,从而形成超高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在药品、农药、植物品种、生物技术和信息产业上表现最为典型。据调查,专利药品比仿制药价格高出许多。中国1991年给予药品专门保护,1993年给予专利保护,有关药品的价格平均上涨3至4倍。在印度,1996年专利药品价格比1994年的价格上涨50%[2]。可见,发展中国家引进专利制度或加强专利保护后,专利权人通过产品区分和市场规划,更易获得市场支配力,更易形成垄断价格。在发展中国家,这尤其受人关注,因为知识产权产品往往来自跨国企业,这就意味着大量的相关利润转移出国。当然,发达国家企业更愿意在发展中国家开拓市场,因为他们能获得更多的收益。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形成垄断价格的影响就会相应减小。

1.2 技术模仿、获取、使用的成本增加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这种加强保护往往会导致减少获取技术信息的机会,即不利于知识产品的传播与扩散。强知识产权保护之下,仿冒、复制将被禁止,通过模仿获取技术的成本大大提高,技术使用者不得不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用,这会导致使用技术的成本也大大提高。因此,发展中国家为获得技术将要支出巨额外汇,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就会得到更多的国际租金转移。

McCalman利用1988年29个国家的双边专利授权数(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和专利保护指数,对实施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导致的跨国收入转移进行了测算。其测算结果表明,TRIPS导致的国际租金转移在经济上是显著的。其中,美国是TRIPS的最大受益者:一方面,由于在海外拥有大量的专利权,加强专利保护使美国得到58.5亿美元的租金转入(几乎占据租金转入总额的70%);另一方面,由于美国专利法在1988年就已经达到了TRIPS的标准,因而它所需的制度改进非常小,实施TRIPS导致的租金转出仅为9200万美元。综合两种因素,TRIPS使美国从现有的专利上又获得了57.6亿美元的净租金收入。由于类似的原因,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和瑞士也都成为净租金转入国。发展中国家在海外的专利数十分有限,而且当时的专利制度离TRIPS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因此无一例外地成为租金的净转出国。而且从数量上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协议的短期代价是巨大的——尽管经济规模远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但它们承受了全部租金转出的将近40%。例如,巴西每年净支出专利费17亿美元,印度为4.3亿美元[3]。

“模仿是后进者技术学习的必由之路,是他们获得自主产品开发能力的关键一步”,“后进者的赶超必须经过模仿阶段才能在技术上获得自主性,日本汽车工业的经验是如此,韩国汽车工业的经验也是如此”[4]。模仿的最大障碍可能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对于主要依靠模仿取得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了其快速发展的机会。

1.3 管理和执法成本增加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接轨,这是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必须履行的国家义务。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制度建设、实施和管理成本。

1996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对发展中国家执行TRIPS协议的管理成本作了大概估计:埃及进行制度升级和机构建设的一次性成本投入约为80万美元,而随后每年的培训成本达到100万美元。孟加拉国为达到TRIPS要求的一次性投入的管理成本约为25万美元,随后每年在司法系统、信息管理设备和法律实施方面的费用约为110万美元,当然这还未包括相关的培训费用。中国每年超过1000万美元[5],这些成本包括对审查员、法官、律师和行政官员的培训,以及运行各种机构的费用。其中最大的成本或许是大量的科技、工程和法律人才投身于复杂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系统中的机会成本。因为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匮乏造成科技体系不健全,科研人员的待遇相对较低,这导致科研人员人心不稳,大量高技术人才外流。

由于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规模主要与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法制建设程度和司法效率相关,因此,贫穷和法制落后的小国更难以承受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成本。在我国,由于实行了富有特色的司法行政双轨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执法成本更为高昂。这也许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难于令人满意的原因之一。

1.4 劳动力就业减少,就业压力增大

有学者认为,由于发达国家是主要的知识产品生产国,而发展中国家是主要的知识产品消费国,因此,假冒、盗版、虚假标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出现在发展中国家[6]。事实上,在某些发展中国家,大量劳动力就业于从事仿冒、盗版等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业,有的甚至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这样就在这些非法领域中聚集了大量的劳动力。所以,如果这些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并且加强法律的实施程度,一个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经济活动中模仿率的下降,侵权和盗版行业必然会被削弱甚至消灭,因此,聚集于这些行业中的劳动力就需要找到替代的工作。对于那些想实行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制定者来说,这种对劳动力的再安置问题构成了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由此造成的失业问题在短期内对一国的经济增长可能是不利的,甚至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Maskus教授对黎巴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就业和价格的影响作了模拟研究[7](见表1),对这一问题的评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表1反映了黎巴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因素影响下产生的总效应。我们可以从上表的数字中清晰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给就业所带来的压力。例如:假定软件版权减小50%盗版率,这会减少717名在侵权企业的就业机会。然而,由于盗版软件的衰落会促进合法软件的发展,使社会需求会转移到本国合法的产品和分销渠道,失业人员中技术素质较高的工人被非侵权企业雇佣,或建立了自己的新企业,这时合法企业的就业机会上升为426人。综合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黎巴嫩全社会就业人数净减少291人。总体上,黎巴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黎巴嫩减少就业5459人,占其全国正式劳动力的0.5%。虽然相对于整个劳动力市场,这只是很小的比例[7]。但这一问题往往是集中于某些行业或地区,因此,必须解决这一问题,否则,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阻碍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加快经济发展和建立弹性的劳动力市场,提供足够的替代就业岗位,以便转移企业和劳动力至合法领域。

1.5 知识产权的滥用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机制源于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利,这就可能导致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谋取超额垄断利润。因知识产权滥用而形成的市场垄断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成为垄断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关键因素。

知识产权滥用是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各种不合理地拒绝或者限制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从而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其所在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与其竞争;知识产权权利人控制知识产权产品的转售价格;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销售知识产权产品时强制搭售其他产品;知识产权权利人设置排他回授条款,即规定被许可方将任何改进的商业秘密技术或其它独占性技术排他地只能回授给许可方,以剥夺被许可方向第三方转让新技术的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制定技术标准,用收取高额知识产权费来控制技术标准,从而控制某一产品的市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控制技术来源的办法控制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价格歧视的方法控制产品市场等。

知识产权滥用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限制和阻碍知识创新成果的转移和扩散。技术进步依赖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的共同作用。虽然技术扩散存在诸多的困难,但技术转让是获取技术秘密或隐性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国际间的技术转让更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技术进步。然而,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权利人只有在对自己是有利的情况下才会转让自己的技术。为了维持自己的垄断优势,权利人经常会滥用自己在技术、信息、品牌等方面的独占权利,拒绝转让自己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对受让方设置种种限制,以排除他人的竞争、限制技术的转移。因此,任凭知识产权滥用而不加以规制,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和信息扩散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最终有害于一国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8]。

知识产权滥用必将导致国家资源配置的扭曲、中小企业竞争力的下降、社会福利状况的恶化、对创新激励的减弱,进而阻碍全社会技术进步水平的提高。

2 知识产权制度功能有限性产生的原因

显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有其特定的原因,主要表现为:(1)经济增长水平低;(2)市场机制不完善;(3)研发投入不足、创新能力不强;(4)知识产权运用管理能力不强;(5)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机制不完善;(6)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缺位。

2.1 经济增长水平低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以发达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理论上,经济增长水平决定知识产权制度,即知识产权制度必须符合经济增长水平,否则,可能会阻碍经济增长。因此,经济增长水平的高低是决定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产生消极影响的内在原因之一。

已有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经济增长水平呈U型关系(其直观关系见图1),即:在低于某一特定经济增长水平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经济增长水平呈递减关系,而只有在高于某一特定经济增长水平时,两者才呈递增关系[9]。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人均CNP的关系(1995年)

图1 108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人均GNP关系[9]

对于经济发达国家,以经济发达为后盾,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保护能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

对于经济落后国家,由于经济不发达,仅具有极低的从事创新活动的能力,直接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激励作用难于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很有可能是通过贸易和吸收外国直接投资(FDI)起到的间接作用。因此,在经济落后国家,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鼓励贸易和FDI而促进经济增长的。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和FDI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会被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所抵消。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是重要的创新者,但是它们为了从事模仿活动而具有极强的模仿和适应能力。对于这些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微弱影响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贸易和FDI而产生的对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被强知识产权保护阻碍知识传播和模仿所抵消。

我国是一个与一般发展中国家有所不同的、拥有一定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工能力比较强的快速发展中的大国。作为上层建筑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就有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消极影响。

2.2 市场机制不完善

市场机制就是价值规律的作用机制,是市场机体内价格、供求和竞争等因素之间互为因果、互相制约的联系和作用。市场机制是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和运行的基础。如果市场机制不完善,就势必会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行,限制知识产权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反而突显出消极影响。目前,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特别容易产生对市场化改革取向的不科学认识,甚至产生对市场机制的怀疑、否定,以及对计划经济的怀恋、肯定。这种错误的主观认识必然使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发挥无法得到保障。

在客观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流通市场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中国经济中产业结构矛盾日益突出,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非常明显,市场现有的行政化计划性色彩使市场机制具有滞后性,市场未能充分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功能,企业在市场中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缺乏金融合作平台的多样性,缺乏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以致未充分激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建设和交易平台建设的滞后性,以及与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开放、有序、健全的市场以及不断完善的市场机制是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增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基础平台。

2.3 研发投入不足,创新能力不强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经济增长水平相对较低、资金缺乏,从而在研发投入方面存在不足,阻碍了创新能力的培育和提高;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以保护创新成果为手段、以实现激发创新、促进发展为目标,所以研发投入的不足和创新能力的欠缺必然导致无法充分享受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R&D投入总量位于世界第六位,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数量分别占世界的第一位和第二位[10];R&D投入占GDP的比重在1.2%~1.3%之间,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R&D投入的水平比较低。有关数据显示,创新型国家和发达国家R&D经费投入一般占其当年GDP的比例大多在2%以上[11]。2003年,美、日、德、法四国的R&D经费投入占其当年GDP的比例分别是2.60、3.15、2.55和2.17,而我国R&D经费投入总额虽达到1,558亿元,占当年GDP的1.31%,但前述四国当年R&D经费投入分别为我国的15倍、7倍、3倍和2倍。可见,我国研发投入严重不足。

研发投入的不足必然导致创新成果产出的量小质差。从1985年4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共授予发明专利权238,721项,其中国内主体授权87,344项,仅占36.5%,而国外主体授权151,377项,占63.5%,其中核心专利与重大专利较多,如果加上三资企业与跨国公司在华建立的研发机构的发明专利授权数,则国外主体及其在华关联单位的授权比例高达80%左右。此外,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所集中的领域主要是中药、软饮料、食品等,不属于富有市场潜力的高新技术领域;我国的发明专利权维持时间相对比较短。

2006年21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中,42%来自国外,58%来自国内。来自国内的申请大概有1/3是个人申请,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申请的专利只有2/3,也就是说只有8万多件,这8万多件里面又有一半左右来自三资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所以只剩下4万多件是我们自己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申请的。2006年我国的PCT申请量只有3,900余件,仅占全球总量的2.6%,居世界排名第八位,仅是世界排名第一的美国PCT申请量的1/20。这些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真正能够获得授权的就更少了①。

2.4 知识产权运用管理能力不强

知识产权是当代企业最重要的经营资源之一,只有将知识产权付诸实施、精心经营,才能实现其价值、发挥其功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才能得以真正发挥。

在我国数百万家企业中,普遍缺少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迄今,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注册自己的商标,90%以上的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或者规章。知识产权产、学、研严重脱节,科研人员忽视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实现;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能力不强,管理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流通市场不健全,法律环境不完善;知识产权中介体系力量薄弱,尤其缺少权威和实用的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技术贸易和科技成果转化、无形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网络;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创新积极性不强、流失严重;科技成果评价体系错位,重成果轻知识产权,导致成果多知识产权少的结果。据统计资料反映,我国赶超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863”计划实施十年来,共鉴定成果1200多项,发表论文两万多篇,但申请专利只有240多件[12]。

2.5 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机制不完善

执法与立法是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既要有法可依,又要执法必严。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必须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充分有效执行为基础。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一大重要特征就是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该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已经运行多年,颇见成效。但是这一体系中仍然存在行政执法与管理机构较多、体制分散、政出多门、协调不足、工作界面不清晰甚至有冲突等情况,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分别由不同行政部门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重复设置,具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机构数以十计。这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体现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和不科学,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数量太多,缺少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对整个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协调,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行政效率低下,权力分割化、部门利益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行政成本膨胀,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设施及财政资金的浪费。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分散,审判、管理和执法效率不高、能力不强,标准不统一。这一问题已严重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充分有效运行。

2.6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缺位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和滥用严重,这不仅是由于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力,而且还由于知识产权立法的不完善,尤其是由于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立法的缺位,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从而影响了经济增长。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我国企业面临着更激烈的竞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的手段来限制竞争对手,从而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专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在国内市场上遇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往往束手无策,而在国外市场上却处处受到严格的知识产权壁垒和反垄断法的审查和控制。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实施《反垄断法》,也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做了一些零星的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是专门从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角度做出规范,而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而且主要适用于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行为,而不是普遍适用于我国市场上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缺乏必要的控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因此,由于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缺位,导致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与反滥用两条腿走路”沦为“一条腿的瘸子”。

3 知识产权制度功能有限性的对策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影响经济发展进程的问题是复杂并基于诸多因素的。在这一关系中,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每一国家的特定的经济、法律环境。因此,减小甚至消除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有限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影响,应该从改善特定的经济、法律环境入手,主要的对策为:

3.1 增强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

知识产权制度只给知识产权拥有者以权利和利益,而给知识产权使用者带来的是成本的增加。只有具备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才能充分享受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企业、城市、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即“知识竞争力”。所以,必须增强开发知识产权的能力,以此来增强本国的综合国力。增强知识产权开发能力的关键在于创新。

我国已成为世界制造大国,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最大差距是缺乏创新能力。自主创新并不排斥国外技术,也不是自己关起门来搞研发,而应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有效利用全球技术资源(包括人才、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广泛开展国际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

3.2 完善竞争市场、制定竞争政策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开放、有序、健全的市场是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增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基础。这就需要完善竞争市场,制定竞争政策。

在完善竞争市场方面,首先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为竞争是促进创新的重要动力。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发明人和创作者的积极性,转变观念,培育创新文化。最后,加快技术市场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建设,促进技术的转移、转化和利用。

在制定竞争政策方面,要建立适应创新需求的政策,即竞争政策。从资金角度,制定落实财税、外汇、金融等优惠政策(如积极发展国家以财政拨款的方式支持基础科技研究),多渠道增加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增强知识创新能力,鼓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便在市场竞争中胜出。从运行模式角度,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政策,鼓励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人才流动和技术交流,鼓励单位间的项目合作,增强开发和使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从人才培养角度,实行有吸引力的政策措施,加大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人才工作力度,同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为知识的再创新储备源源不断的能量。

总之,引入这些竞争政策有利于打破各种垄断,完善竞争市场,形成一个开放、有序、健全的市场,从而健全知识产权流通市场。

3.3 在TRIPS框架内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如今,TRIPS协议已经成为WTO各成员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从而确立了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化,它必然会对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执法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而我国作为WTO成员,必须主动与知识产权规则的国际化接轨,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最低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以,我国应在TRIPS框架内优化知识产权制度,以便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当前,我国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优化知识产权制度:(1)修改完善已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加快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我国优势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完善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2)完善知识产权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贸法、促进成果转化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3)尽快制定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4)完善知识产权单行法,明确界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并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制,规定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就不得主张其知识产权。(5)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做出明确规范。(6)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机制。

4 结语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先后提出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振兴本国经济和增强本国竞争力。知识产权已成为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我国也已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将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然而,我们不能否认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有限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如何克服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有限性,减少甚至消除知识产权制度的消极影响已成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当务之急。

知识产权制度本质上是增进国家利益的制度工具,具有激励知识创新、推动知识传播、促进知识利用和增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所选择、循序渐进,合理适度保护知识产权。优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对知识产权权利加以适当限制,禁止知识产权滥用,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收益的最大化,最终才能促进经济稳步发展。

注释:

①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1月30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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