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针对照明产品的又一个绿色壁垒—非定向家用灯生态设计法规论文_陈卓民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本文简单介绍了2009/125/EC框架指令,重点阐述了EC No.244/2009及其后续修订法规适用的产品范围及其免除,各阶段的光效、功能性要求,帮助企业了解EC No.244/2009法规的要求,应对欧盟的绿色贸易壁垒。

【关键词】2009/125/EC;244/2009;ERP法规;非定向家用灯

1.欧盟ERP框架指令简介

继WEEE和RoHS两项技术贸易壁垒指令之后,欧盟又于2005年7月7日发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规定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第2005/32/EC号指令,即我们通常所说的EUP(Energy-Using Products)指令。2009年10月21日,欧盟又发布了第2009/125/EC号指令,该指令将替代旧指令2005/32/EC,于2009年11月20日起生效。新指令变化不大,最重要的变化是扩大了管控的产品范围,适用产品名称改为Energy-related Products(能源相关产品),我们简称为ERP指令。

ERP指令是一个框架性指令,不限于具体产品,提出的技术要求具有一般性、通用性,包括除人员或货物运输工具外的所有能源相关产品。

ERP指令提出了包括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影响的新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新产品的时候,必须将产品生命周期生态设计理念贯穿于工作始终,与原有设计理念不同的是,设计人员不仅要考虑产品的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通用性、安全性、包装、成本等常规因素,同时还要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

ERP指令并不是针对具体产品要求的指令,欧盟将按照这一指令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制定针对一种或一类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法规,称作“实施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产品实施措施实施后,欧盟各成员国将附CE标志的产品,视为符合适用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

2.照明产品实施措施的颁布

自2005/32/EC框架指令生效至今的近七年来,框架指令的实施措施陆续颁布。欧盟于2009年3月18日又同时颁布了针对照明产品的两个实施措施,这就是第244/2009号《执行关于非定向家用灯生态设计要求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和245/2009号《不含整合式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具及适用此类型灯具的镇流器和灯具实施方案》法规。EC No.244/2009法规已于2009年9月1日实施,本文主要介绍及探讨该法规,我们通常把相关的实施措施称为ERP法规。

3.EC No.244/2009法规光效及功率性要求介绍

3.1 EC No.244/2009法规对适用产品的光效要求

灯的光效是灯生态设计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早在1998年,欧盟为了建立灯能效等级评定基准,颁布了能效指令(98/11/EC),244/2009法规的光效要求是建立在能效指令的基础上的。各阶段光效的通用要求及与欧洲能效指令要求的比较如表1所示。下表中Pmax表示适合于指定的额定光通量的最大额定功率。

对于紧凑型荧光灯等不透明的灯,光通量一般都是在400Lm至5000Lm之间,在该区间,ERP的要求略低于A级能效但高于B级能效的要求。而对低于400Lm的灯,ERP法规能效要求显得更高一些。表2以几个典型额定流明值为例,比较ERP光效与欧洲能效A级的要求。

对于透明的灯,符合表3左栏例外范围的灯,法规允许在1至3阶段中放宽功率上限,但光通量的范围逐步收窄。可见,450Lm至950Lm的透明灯从第3阶段起,Pmax将不处于例外范围中,即按表1的要求。EC 244/2009法规还提出,带有S14、S15 或S19灯头的白炽灯的光效可以从第1阶段至第4阶段中免除,但从第5阶段起,不再免除。

法规对需要外部电源的白炽灯和发光二极管灯的最大功率收紧,但对GX53灯头、带第二层玻壳的灯及符合要求的高显色性灯放宽,允许最大功率的校正因数如表4所示。表3与表4的校正因数是可以累积的。

3.2 EC No.244/2009对灯的功能性要求

紧凑型荧光灯的功能性要求如表5所示,其它除发光二极管外的灯的功能性要求如表6所示。表5主要针对的是自镇流荧光灯,表6主要针对符合该法规要求的非定向的白炽灯、卤钨灯的要求。

另外,法规提到在灯的额定寿命高于2000小时的情况下,表5关于 “灯的残存率”、“光通维持率”以及表6中的“灯的额定寿命”、“光通维持率”,只从第2阶段开始。对于紧凑型荧光灯,额定寿命一般可达6000小时以上,所以紧凑型荧光灯6000小时的残存率和2000小时光通维持率实际上从第2阶段才开始实施。而对于非定向的白炽灯、卤钨灯,多数灯的额定寿命处于1000小时至2000小时之间,甚至低于1000小时,所以大部分白炽灯、卤钨灯,从第一阶段起即实施75%额定平均寿命的光通维持率大于85%的要求。

表6中,关于紫外线(UVA、UVB和UVC)的要求,考虑到目前卤钨灯,特别是G9和R7S灯头的灯的实际情况,G9和R7S灯头的灯还需将存在于市场上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故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9月18日发布了(EC) No 859/2009修订指令,免除表6中的长波紫外线和短波紫外线的要求。

总结

2009年9月1日以后,采用卤粉的荧光灯、普通的白炽灯已被欧盟拒之门外。白炽灯、卤钨灯生产厂家必须开发高光效、长寿命,符合法规相关要求的节能型卤素灯,以代替传统白炽灯。从2013年9月1日开始,白炽灯、卤素灯必须达到相当于能效等级B级或以上、平均寿命至少达到2000小时,这是一个很严酷的要求,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看,达到这两项要求是很难的。2015年8月25日,欧盟发布(EU)2015/1428修订法规,对244/2009法规进行了部分修订,第6阶段实施时间推迟至2018年9月1日实施,G9、R7S及光效符合第6阶段要求的部分产品可延迟两年被淘汰。

2009/125/EC框架指令要求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要考虑到生态要求;通过考虑产品使用和维护的消耗,产品寿命的延长,有害废弃物的产生排放量,用于处理、使用和循环利用的重要指示信息等,来减少对环境的排放。2009/125/EC框架指令与我国现在提倡的节能减排的要求是相似的。可见,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越来越受世界各国的重视;估计在不久的将来,美洲、澳洲等国家也将效仿欧盟,出台相似的法律、法规。所以,我国电光源制造企业必须与时俱进,树立节能环保的理念、注意产品的更新换代,这样才能更加长远的发展下去,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TH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MMISSION REGULATION(EC) No 244/2009. Implementing Directive 2005/32/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with regard to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non-directional household lamps[J].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76/3, 18 March 2009.

[2]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DIRECTIVE 2009/125/EC.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related products[J].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285/10, 21 October 2009.

论文作者:陈卓民

论文发表刊物:《低碳地产》2016年7月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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