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优惠待遇条件”违约的法律性质与责任--基于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强迫的宫廷改期的分析_法律论文

“清代优惠待遇条件”违约的法律性质与责任--基于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强迫的宫廷改期的分析_法律论文

“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基于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逼宫改约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优待论文,内阁论文,北京论文,违约责任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24年10月23日,正当直奉战争进行至直方胜利在望的关键时刻,本属直系阵营的冯玉祥班师回京,发动政变,控制都城,囚禁总统,组成以黄郛为总理的摄政内阁。数日之后,黄郛摄阁以大总统名义向溥仪出示《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宣布永远废除皇帝尊号,将其逐出宫禁,并将皇室优待费由原定每年400万元改为50万元。①

       这场政治变故,被部分当事人和一些史家称为“首都革命”,认为是在完成辛亥革命的未竟事业。虽然冯的行为能否称得上“革命”一直有人表示怀疑,但所激起的剧烈政治思想震荡及产生的深远历史影响却不容忽略。“首都革命”甫发,一场激烈的有关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之争便随之展开。参加论争者主要包括胡适以及站在其对立面的周鲠生、王世杰、周叔禺、马叙伦、周淦、钱玄同、李书华、李宗侗等人。一些事件当事人如段祺瑞、王正廷、唐绍仪、庄士敦也卷入争论。清室方面,宝熙以内务府名义致函北上至京的孙中山,辨析优待条件性质,请求维持原案。孙中山则通过秘书处发表声明,表示立场。社会上,有关讨论更为热烈,支持者成立了“反对清室优待大同盟”,声援政变后组建的临时政府,反对者亦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不同意见。优待条件修改的影响甚至及于国外,一些自认为与此有关系的国家纷纷向摄政内阁询问缘故,表示关切。②问题的重要性及影响可见一斑。

       学术界对这一重大问题的研究不乏其人。除当时学者从学理事实两面展开争论之外,1942年曾有学者发表专论,详述颠末。③以后数十年,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这一问题研究的重要性,相继参与探讨,推出大量论著。其中吴瀛的《故宫尘梦录》,吴相湘的《清帝退位与出宫经过》,胡平生的《民国初期的复辟派》等著作,钩沉史料,还原历史,对于厘清事件真相颇具参考价值。近年来中外学者发表的大量学术论文,从问题探讨角度,展开思考,提出新见,亦富启发意义。④

       不过尽管既有研究对厘清事实作了必要的铺垫,却也存在明显缺憾。主要问题在于脱离优待条件订立过程,仅凭颁布者身份及条件内容判断其性质,颇类离开程序谈实体,言虽雄辩,却鲜得要领;对于清室“违约”的指控未能听取受控方辩解,且很少注意到民国政府其实也没有遵守条件规定这一事实;对优待条件修改是否“合法”与摄政内阁本身“合法性”的关联,缺乏起码的研究照应;在研究方法上,即便综合性差强的学者,也多为分别研究优待条件的订立或修改,很少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历史存在来认知。凡此种种,导致当时各界激烈争论的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问题,至今仍然悬疑,无以定谳。

       本文拟结合法史,略献刍荛,希望于这一重要历史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一、优待条件的性质之争及所留悬疑

       有关争论始于胡适给摄政内阁的一封抗议信。1924年11月5日,即事变发生当天,胡适致函摄阁外交总长王正廷说:“先生知道我是一个爱说公道话的人,今天我要向先生们组织的政府提出几句抗议的话。今日下午外间纷纷传说冯将军包围清宫,逐去清帝;我初不相信,后来打听,才知道是实。我是不赞成清室保存帝号的,但清室的优待乃是一种国际的信义,条约的关系。条约可以修正,可以废止,但堂堂的民国,欺人之弱,乘人之丧,以强暴行之,这真是民国史上的一件最不名誉的事。”⑤

       4天后,该函发表在北京《晨报》上。胡适在函中除表达对冯军违反道义、以强凌弱的“抗议”外,还对清室优待条件做出系“国际条约”,关乎“国际信誉”的性质判断。由于胡适新文化运动领袖的特殊身份和近期与溥仪过从甚密的各种传闻,其将信函公诸报端无异惹火烧身,很快引来各方面的严厉批评,并触发了一场激烈的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之争。耐人寻味的是,出来向胡适挑战者首先是胡适的北大同事。

       胡适信函刊出一周后,北大物理系教授李书华、法文系教授李宗侗联名致函胡适,除对废除溥仪帝号并将其逐出宫禁表示“绝对赞同”外,也表达了对优待条件性质的认知,指出:“清室优待条件,乃非牛非马,不伦不类,古今中外独一无二的一种条件。这是民国对于清废帝的关系,与国际条约的性质,当然不能相提并论。”⑥

       如果说二李只是以信函交换意见,周鲠生、王世杰、宁协万等人发表在正式刊物上的意见则将争论上升到学理层面。事变发生翌月,北大政治系教授周鲠生在《现代评论》上发表文论,就修改优待条件是否合法展开讨论,认为要解答这一问题,须辨清室优待条件的性质。若是国际条约,片面改废当然会发生违反法律义务的问题,但优待条件并非国际条约,因条约是“国家间的契约”,清室不是一个国家,与民国并未立于“对等立约之地位”,故国际条约说不能成立。⑦

       与周鲠生一样,北大法律系教授王世杰也不认同胡适的说法,他专门写了《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一文,申论己见。认为一种协议是否构成国际条约,须看缔约各方是否享有缔约资格。享有缔约资格者虽不限于独立国家,但若不具此资格,则须经一个或数个独立国赋予。清室既非独立国家,亦未经任何独立国家赋予缔约国资格。若强认优待条件系国际条约,只能假定清室为大清帝国,假定优待条件为大清帝国与中华民国缔结的条约。但在同一中国土地上,岂能同时存在中华民国与大清帝国两个独立国家?此一假定不能成立,一目了然。⑧

       以研究国际法见长的北大及北京法政大学教授宁协万也不认同“国际条约说”,在读到胡适致王正廷的信函后,他应邀到中央大学讲演,特意从国际法角度对优待条件是否为国际条约做了分析。指出:所谓条约(treaties)乃国家与国家缔结,经代表国家主权的元首批准成立的法律文件,其成立之要素有二:第一,须当事方皆为国家;第二,批准条约者为代表国家主权的元首。而所谓国家,须具备领土、国民、主权三要素方能成立并因此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同时始有代表国家主权的元首履行条约之批准。辛亥鼎革后之宣统帝无领土、无人民、无政权,已丧失作为国际法上主体之资格,故不能为缔结条约之当事者。以此衡量,优待条件不是国际条约,应无疑义。⑨

       有关驳论尚多,兹不赘列。基本上,从反方观察,尽管未对“国际条约说”引为根据的民国以“待遇外国君主之礼”待遇清皇室的规定做出实质性回应,但在优待条件“不是国际条约”这一结论上,已大致趋同。鉴于上一阶段讨论得出的只是“负判断”(negative judgment),尚未对优待条件做直接定性,相关论者在自认为已否决“国际条约”说之后,又对条件的性质展开讨论。不过与围绕“国际条约说”的讨论反方意见大体一致不同,在优待条件性质判断上,胡适的反对营垒却意见歧出,莫衷一是,参与者亦日渐增多,不再局限于“北大同仁”圈子内。

       在优待条件性质判断上,周鲠生的观察视野相对较宽,意见也较独特,认为就实质而言,优待条件不过是民国在新旧交替情势下,作为政治善后的权宜办法,对国中一姓人给予的“特典”,这是“片面的恩惠而非双边的协定”。周指出,优待清室的做法,在世界历史上唯有意大利的“教皇保障法”(Law of Guarantees)可与伦类。但罗马教皇的地位和清帝不同,教皇不是“亡国之君”,而是世界第一大宗派首领。取消“教皇保障法”有伤罗马教国家的情感及利益,而修改清室优待条件纯属民国内政,无与他国,没有国际干涉的余地。两者形式相似,实质则截然不同。周氏认为,无论从何种角度考虑,均可断言民国修改清室优待条件并非不合法的行为。⑩

       周的“特典”说,得到曾为北大教授且两度担任教育部次长的马叙伦的呼应。马氏认为,“优待条件”从名词上观察,可确定为辛亥鼎革之际民国以清帝能及时让出政权许予的一份“优越之礼品”。(11)王正廷也提出与马氏近乎相同的意见。(12)但王世杰对将优待条件类比“教皇保障法”,称其只是一种政府“特典”的说法不表赞同(13),而倾向作“公法契约”的性质界定。认为这类契约与“私法契约”相对待,就成立手续而言,须经当事各方之“合意”,与可单凭国家自由意志决定变更的普通法律、命令不同。优待条件一方面系因清室承诺退位而成立,一方面又无须清室同意始能变更及废止,故可视为“公法契约”之一种。(14)

       宁协万的思路比较独特,他从文字概念入手进行辨析,指出“条件”二字,可作“条例”解释,亦可理解成“规则”,据此得出优待条件纯系一种“国内规则”的结论。(15)或许是对“规则”说的修正,北师大的班延兆则表达了优待条件是“法律”的不同意见。认为法律的制定与取消,须经正当手续,故应先行修改或废除该条件,再让溥仪出宫,不当先驱他出宫,再议修改或废除。显然优待条件的修改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自称是“班君朋友”的川籍学者周淦提出异议,认为制定法律须经国会议决及行政元首公布程序,而优待条件的制订并非如此,只是“满清和民国两方面代表协商,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既然没有经过立法程序,当然不叫法律;既非法律,修改与废除也就无须依照法律立废之程序。(16)

       从长时段观察,这次争论可看作张勋复辟失败后,各界人士就应否修改或取消优待条件所作讨论的继续。以“国际条约”说为例。1917年4月宪法会议开会,就有议员表达优待条件“属缔结条约性质”的意见。(17)一年后,副总统冯国璋则表达了因无“两国对待”,条约说不能成立的相反主张。(18)可见此说无论正反,均早有所本。而“法律说”及其驳论也并不新鲜。1918年初,黎伯颜曾撰文辨析,说法律以制订人类共同生活规范为原则,必与一般人民或特殊阶级全体成员有关系而后生约束效力。优待条件仅与清帝及皇室发生关系,故“法律说”不能成立,充其量只是国家限制自己统治权或赋予清室某种特权之宣言。(19)所谓“赋予特权之宣言”与周鲠生的“特典说”及马叙伦的“礼品说”如出一辙。

       不过,因此番论争是在优待条件业已修改之后发生,与此前只是为修改造舆论性质不同,讨论的深度和激烈度也不可同日而语。在这场论争中,反方明显居于优势,不仅在优待条件是否“国际条约”的辨析上力挫对手,占尽风头,而且从法理层面提出公法契约、国家特典、政府规则、法律命令几种不同意见。虽然针对胡适的驳论基本都是“负判断”,直接涉及性质的论证又五花八门,未能达成共识。但这些多少自相抵牾的不同意见,也都构成胡适主张的逻辑反证。而一向自负的胡适在论战开始之后很快陷于“失语”状态,明显居于下风。在发表引发争论的言论之后,面对激烈的反对言论,除表示“各有所见,不能强同”(20)之外,未见在优待条件性质上对群起攻之的不同意见做出反诉。

       然而尽管反方观点甚辩,却也留下许多悬疑未决、需认真辨析方能明确的问题,主要包括:1.优待条件真是民国政府单方面制订的吗?如果是,如何解释谈判过程中两方反复讨价还价的现象?若不是,又为何仅以民国政府的名义公布?既以民国政府名义公布,还能具有双边协议的性质吗?2.优待条件是不是法律文件?其订立及颁布是否遵循了法律文件成立必须经过的立法程序?如果系经严格的立法程序制订并公布,能够不是法律吗?如果不是,理由何在?如果是,又属哪一层级的法律文件?3.优待条件究竟是民国“施与”逊清皇帝的“片面恩惠”还是民清两方为达成南北统一商订的交换条件?如果是施与,为何处于严重政治、经济与外交困境中的民国还要做出如此重大的付出?如果是交换条件,论战中反方所作性质界定还能成立吗?(21)

       所有这些悬疑问题,都与优待条件的性质存在本质关联,而对该条件订立程序的考察,是释惑解疑的基本前提。

       二、优待条件的订立程序与性质设定

       除了内容规定性之外,法律文件的性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件订立过程中遵循的程序决定的。程序必须合法,而程序合法首先取决于文件订立者的资格。清室优待条件是在辛亥各省独立的背景下,由南北两方代表经艰苦谈判,作为清帝退位的对应条件达成的。两方代表资格的合法性应无可置疑。南方代表伍廷芳是由独立11省代表团“公举”,持有民国政府颁发的“全权议和大使”委任状。(22)北方议和全权代表为唐绍仪,系北京内阁“特派”。谈判地点在上海南京路市政厅,第一次会议首项议程为谈判代表在市政厅相会,“由两方代表交换验文凭”,已验明“全权代表”的资格与权限。(23)虽谈判中一度出现北京内阁声明唐绍仪越权,但也只能理解成一种谈判手段。“全权”者焉能“越权”?故南北双方不久都认同了对方的代表资格。

       身份权限确定,谈判随之开始。考察优待条件的形成过程可知,双方曾经长时间的接触磋商,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妥协,绝非单方面将意志强加对方。以优待条件草案的提出为例,谈判桌上的草案虽系南方提出,但北方也在运作此事。如汪荣宝就曾草拟条件,通过徐世昌向袁世凯建白。(24)谈判开始后,袁世凯的亲信靳云鹏派廖宇春赴南京与黄兴的密使顾忠琛秘密交涉,双方商议的五项条款中第二项就是“优待清皇室”。(25)至于段祺瑞、冯国璋等北方军人及驻京蒙古王公阿穆尔灵圭、那彦图等向伍廷芳提交的优待条件各款,更是表达了北方军人及满、蒙上层的意愿。(26)

       实际谈判过程中,双方也都申明了各自的主张。如所周知,“优待条件”的缔结前提是清帝退位,前提既定,双方所争转而集中在清帝退位如何表述,退位后溥仪的称谓,是否仍居宫禁以及优待费额度等问题上。北方对草案中“清帝逊位”的表述不满,提议改为“致政”或“辞政”,而南方则坚持“退位”或“逊位”。(27)在溥仪的称谓及居所上,南方主张称“让皇帝”,“移居颐和园”,而北方则主张“保留尊号”,“仍居宫禁”(28),互不相让。在这种情况下,伍廷芳提议变通。后来通过的优待条件实际上是南、北两方意见的折中。(29)

       立法程序的最后手续是立法机关议决与最高行政机关签署公布,这是双边协议具有法律性质的重要依据。就民国方面对优待条件草案的议决而言,前述实体谈判双方大致“合意”后,伍廷芳于1912年1月中旬将优待条件草案提交袁世凯;袁内阁磋商两周后提出修正案;伍廷芳接到修正案,即派汪精卫前往南京请孙中山审阅草案修正部分,然后以临时政府名义提交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讨论议决。

       2月3日,临时参议院开会审议优待条件。会议符合法定开会人数。与会参议员“逐条逐款讨究”全部条款,对多数款项都有修改,其中甲条第一至第三款的改动明显采纳了北方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为求周全,参议院对修改后的草案特留预案。如对修改后的第一款特加说明,表示“若不获已,便改为大清皇帝逊位之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以待外国君主之礼相待”;对第二款亦要求“电复时须以减少之数告之,必不获已,至多亦不得过四百万元之数”,明显表现出妥协权变倾向。审议结束,“主席用起立表决法,全体可决审议会之议决”。(30)临时参议院对优待条件逐条审议与表决通过,证明该条件在南方系经严格之立法程序,方才确立。

       对立法机关参议院议决通过的优待条件,南方行政首脑孙中山、黎元洪均表认同。条件草案见报后,北面招讨使谭人凤、广东都督陈炯明等人曾强烈反对。为此孙中山致函谭等,强调“优待条件曾由参议院公决”,希望“竭力维持,协同赞助,以匡大局”(31),认定该条件系经立法机关议决,程序合法。黎元洪复电伍廷芳,明确表示“优待清帝条件,于共和主义毫无妨碍,敝处极表同情,即令各省反对,亦不过为外交之后劲,非与公为难也”。(32)立场亦十分明确。退一步言,即便没有孙、黎表态,从法律上讲,握有“全权议和大使”委任状的伍廷芳也完全可以代表孙、黎确认所议优待条件。谈判中南方对袁世凯所谓唐绍仪“越权”议定事项无效的说法予以驳斥,可为反证。而优待条件达成后由民国政府送往在华主要国家公使,以昭诚信,系该条件作为法律文件最后程序(公布)的完成。

       北方对优待条件的审批也极为严格。梁士诒致唐绍仪密电透露,隆裕太后曾专门召开御前会议,与王公大臣“逐字逐句讨论”该条件。会上太后执意坚持、言之再四者,一为保留“大清皇帝尊号相承不替”十字;二为不用“逊位”二字;三为须用“仍居宫禁”或“日后退居颐和园,随时听便居住”等文字。表示此三层若办不到,碍难宣布共和,务必劝伍迁就。(33)《申报》报道说:此项条件由清太后再四斟酌,亲笔增减数款,其甲项之第二至六款及第八款,以及乙项之第一款,皆由清太后增加或删改字句,而第三四五六4款,尤为其注意。(34)隆裕太后也曾对反对者表示:“此项条件乃自我提出,此时已无可更动之理,况亦无可更动之处。”(35)由于北方坚持,2月9日伍廷芳复电袁世凯,同意改“清帝”为“大清皇帝”,岁用改为“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几乎完全接受了隆裕太后最后的修改(亦可理解为妥协性使用了南方参议院的预案)。12日袁复电伍廷芳,称已于11日“奉旨允准”。(36)有关清帝退位及优待条件的谈判至此方告结束。

       南、北两方对优待条件的审议批准过程证明,该条件绝非未经立法程序率尔颁行的单方面政府文件,以往研究者严重忽略了这一昭彰的历史事实。

       在内容实体上,双边政治协议构成法律文书的重要条件是对立约双方均有大致对等的权利义务规定。胡适的论战对手认为优待条件只是民国单方面的恩惠或特典,意谓无对等的权利义务规定,却忽略了民国给予清室优待的对应条件是清帝退位并赞成共和。如果不是孤立看待优待条件,而是将其与退位诏书合观,问题会看得十分清楚。人们习惯上所称的“清室优待条件”实际上是“清帝退位后之优待条件”(37),清帝颁诏退位与民国给予优待互为前提,两者合璧,方构成南北双方完整的政治契约。在此契约关系中,清室因付出放弃统治权的代价(虽系被迫,却也难能),故得享受民国优待之权利;民国则因受益清帝让权,实现了在共和国体下的南北统一,避免了大规模流血,故给予相应报偿。北京蒙古联合会电称,皇室顺应民情让出政权,“按之报施之道”,应格外尊崇尽礼,以厌四方观听(38),就连孙中山也将优待清室表述为“报酬”(39),可见优待条件是民国单方面施与清室恩惠的说法,有违事实。

       不唯如此,谈判期间南北双方对局势的判断与应对举措亦赋予优待条件双边政治协议的性质。中华民国是革命建国而非朝政禅让(40),但这并不意味着清帝退位对于民国国家建构未发生作用。辛亥政权鼎革之际,民主共和虽为大势所趋,清朝统治倾覆不可避免,但控制北方数省的袁世凯辅佐清政府作困兽之斗的可能性仍存。(41)军事上,因力量相对袁世凯军队不具优势,南方能否获胜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袁的立场。

       鉴于袁态度暖昧,南方曾着手拟订作战方案。(42)但若战火重开,南方并无绝对胜算。关键在于段祺瑞与清廷的关系难以测度。清帝最后同意退位,与段祺瑞联络北方64位统兵大员通电赞成共和有关,但段的态度最初并不明朗。伍廷芳1912年1月30日致孙中山黄兴电称:“段虽赞共和尚为袁用,若我正式宣战,段之态度当如何?亦须顾忌。”(43)伍廷芳的顾虑其实也是黄兴等人的顾虑。黄兴在汉阳失守之后曾“纵身投水”,险些与“波臣为伍”(44),他十分害怕袁世凯像当年曾国藩消灭太平天国那样搞垮革命,愿意送“他一个民选总统”(45),原因正在于此。

       在这种情况下,优待条件的签署无疑对南北双方都带来了实际利益,体现的是政治上的互惠关系。若论得失,应该是南方得大于失,而北方是失大于得。盖清廷从此结束长达267年的统治,丢掉政权;而民国则兵不血刃,将统治权扩展到北方,对蒙藏问题的解决也提供了有利条件,五族共和,差强实现。这种给双方都带来实际利益的优待条件,岂是民国单方面施与清室的恩惠?

       关于优待条件的法律关系构成,可将南京临时政府视为政治契约关系中的甲方,将清政府视为乙方。因政府运作需人,故南方的法定代表为孙中山,北方的法定代表为清帝。又因清帝冲龄,未能亲政,且摄政王辞职,在责任内阁制度下,朝政实际为内阁总理大臣运作,故可将袁世凯视为北方法定代表的指定代理人。与优待条件呈“对待”关系的清帝退位诏书有袁世凯的“副署”,可证此点。但与一般双边协议或政治契约制订过程中法定代表相对固定不同,因政治剧烈变动,在清帝颁诏退位、袁世凯表示赞成共和并成为统一的民国大总统之后,这种在谈判过程中结成的法律关系倏然变化。北方代理法定代表袁世凯摇身一变,成为重组后集南、北势力于一体的民国的法定代表,双边关系由显性变成隐性,出现形式上只是单边颁行这一畸变。但无论显隐,优待条件的双边性应无可置疑。因而将优待条件与退位诏书一道界定为具有法律性质的南北双边政治契约(有类王正廷界定的“公法契约”),应该大致说得过去。

       至于优待条件属哪一层级的法律文件,可从该条件成立前后各方的认知及促其“入宪”的努力中窥见大概。汪荣宝在南北谈判时曾私拟包括优待皇室在内的“媾和条款”,其中第九条为“本约与民国宪法有同一之效力”(46),表达了部分时人的期待。1914年召集约法会议,为将优待条件纳入约法,袁世凯曾向国会提出咨文,详述理由。(47)1916年9月宪法会议开会,国会议员王谢家、魏肇文、李振钧分别提案,主张比照“巴西给比特维年金例附入宪法”之例,将优待条件加入宪法。(48)1917年1月15日,逊清内务总管世续宴请政团要人,席间徐世昌发表演说,建议把优待条件加入宪法,以免因袁称帝败亡致使优待条件失去保障。(49)同年2月26日,副总统冯国璋致函众议院,请将优待条件加入宪法,以杜倡言复辟者反侧。(50)1924年政变发生后清内务府致函孙中山称:“优待条件为民国产生之根本,自宜双方遵守,垂诸无穷”(51),将其界定为奠定国家根本的文件。

       因政局动荡,所有这些努力均未取得最后成功,但对探明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却有重要参考价值。由于时人有此认知,优待条件虽未人宪,却写进了带有根本法性质的《中华民国约法》。最后通过的《约法》第65条规定:“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52)1914年印行的民国《法令全书》载有皇室及满蒙回藏优待条件全文,该书将优待条件列为第一类民国法令——宪法及附件,其中宪法为第一章,优待条件为第二章,多少体现了袁世凯“容当列入宪法”的意味。负责刊印该全书的是民国官方印铸局,亦可见其在民国法律中的地位。(53)如果优待条件对南北统一、民国创建产生过重要作用,可以作为形成中的宪法(约法)附件存在,虽不能伦比宪法或约法,其在法律层级上也应高于普通法。

       这涉及对民国“法统”的认知与选择,历史当事人因利益关系不同固然各有取舍,但研究者却不能囿于《临时约法》“法统”,作茧自缚,因该约法毕竟是“临时”性质的法律文件,其被正式约法取代乃势所必然。如果不以人废法,则后起之《中华民国约法》既经约法会议这一“造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制订(《临时约法》赋予临时大总统提议修改约法之权),其以附件方式对优待条件所做性质界定,不应漠视。(54)退一步言,即便该约法因袁世凯称帝而被弃置,也无将优待条件一并废除或不经法律程序就做修改的道理,因该条件系由与袁政府对立的南京临时参议院经严格法定程序审定的。

       三、优待条件执行中的“违约”责任

       若对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能达成共识,讨论摄政内阁修改优待条件有无法律依据以及判断究竟谁在违约,也就有了一个新的基础。

       上文界定优待条件规范的是双边政治关系,以此为认识前提,追究违约责任就不能只关注清室方面的作为。毋庸讳言,清室在优待条件颁布之后时常爽约,然而正如清室未能严格遵守约定一样,民国方面的违约情事也司空见惯,其中拖欠优待费问题尤为严重。按优待条件规定,清室优待费为每年400万两;民初币制改“两”为“元”后,将银两折合银元发放。大致说来,在袁世凯担任大总统的头两年,优待费尚能全额支付。其时国家财政已感窘迫,但袁以节省其他开支、甚至自停年俸以为倡导的方式,尽可能履行承诺。(55)

       但1914年之后欠款成为常态,且呈每况愈下趋势。欠款数额说法不一。庄士敦说,优待费并非按期如数支付,到1924年底优待条件修改时,欠款已达数百万元。(56)迟云鹏说,优待费虽定年金400万,十余年来因国库支绌,实发不及二成。(57)与庄士敦“欠数百万”的说法相较,迟云鹏“实发不及二成”的估量或稍过,但欠款严重则是事实。支持其夫君修改优待条件的沈亦云氏也承认,民国因财政困难,每年400万元优待费,“积欠未尝照付,清室实亦未得实惠”,被迫以出卖古物维持局面,徒为一班“寄生虫”从中利用,“于民国清室两亏”。(58)沈出此言,意在证明其夫君主持的摄阁将优待费改为50万元是“切实办法,而非过分”,却于无意中透露出民国政府拖欠优待费的严重情况。

       然而除沈氏出于为其夫君辩解之需而提及外,对民国方面违反协议严重欠款的事实,主持和支持修改优待条件者都极力回避,完全站在维护民国政治的立场来证明修改优待条件理由充足。其论证主要是从法理和事实两方面展开:法理上,他们认为优待条件本身“违宪”。周淦曾根据“命令不能抵触法律,命令抵触法律,命令无效;法律不能抵触宪法,法律抵触宪法,法律无效”这一原则指出,优待条件赋予清帝继续享有尊号并拨巨款供其享受,与《临时约法》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分”相抵触,如果认优待条件为法律,则该条件应归无效。(59)周淦的论证前提是优待条件为普通法。然而正如上文业已论证的那样,优待条件在日益高涨的入宪声中已被列入约法附件,多少带有“建国根本”的法律色彩,且经约法规定“永不失效”,以“违宪”作为改废优待条件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以事实论,逼宫改约当事人与支持者申诉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皇室未依约迁出宫禁;二是溥仪参与复辟;三是溥仪愿做自由公民。优待条件修改后,宝熙、绍英以内务府名义致函孙中山,请为维持,希复旧观。孙的秘书处奉命复函曰:“中山先生对于此事之意见,以为由法律常理而论,凡条件契约义在公守,若一方既已破弃,则难责他方之遵守。”该函在列举清室迄未移宫及参与复辟等违约事实之后指出:“综斯诸端,则民国政府对于优待条件势难再继续履行。”强调摄政内阁改约逼宫之举,“按之情理法律皆无可议”。(60)然而这并不能让清室及相关社会人士信服。

       以移宫为例。人所共知,截至政变发生溥仪及其小朝廷确实一直居住宫中。但要指控其“违约”却缺少法律依据,盖优待条件作为一个法律文件,本身就存在严重缺陷。该条件中与溥仪出宫最有关系的是甲部第三款,但该款约文不明不白,“暂居宫禁”之“暂”字过于抽象,“日后移居颐和园”之“日后”也含混笼统,易生歧义。(61)清内务府在逼宫事件发生后解释其迟迟未出宫的原因,亦以该条件时间限定不明确为口实。(62)从操作角度看,优待条件规定了协议的实体内容,却未制订解释实体内容和解决争议的程序条款,对协议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缺乏遏制规范。因而指责清室逾十三载而未移出宫禁,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即便撇开时间界定不谈,对履行条件规定迁居颐和园,清室方面也并非一味抵制,而是做了诸多迁徙准备。据《时报》载总统府消息:清室以移宫之事载在优待条件,已允诺民国政府,拟于1913年4月迁至颐和园,以践其约。嗣因太后薨逝,报经民国总统允准,迁宫之事遂以延宕。(63)袁世凯谋划称帝期间,清瑾、瑜二妃亦曾向袁请求移居颐和园,以避免出现中华帝国皇帝与大清帝国皇帝并存的局面,未蒙允准。(64)1924年春,溥仪以郑孝胥取代绍英管理内务府,郑主张践约,派庄士敦负责整修颐和园,准备移宫,并安排溥仪巡游颐和园。(65)后因直奉开战,“干戈未戢,颐和园远在郊外,恐有不虞,而卜居他所,财力不易遽副”(66),遂告中止。

       从清室数次准备移宫可知,对优待条件“日后移居颐和园”的规定,清室并不完全抵触。有时未能搬迁,系受制于军阀战乱;有时则与民国政府自身不欲其“亟亟出宫”有关。国民军兵临紫禁城时,溥仪召开御前会议,就国民军提出的即时出宫展开讨论。与会者“佥谓按照民国元年优待条件,清室本应移居颐和园,只因民国政府不令迁出,延迟至今”。(67)说明即便存在违约,问题也不全在清室一方。

       再以“复辟案”为例。1917年张勋拥溥仪复辟是笃定事实。因清帝参与复辟,取消优待条件呼声高涨;议员李燮阳甚至以国会提案方式,试图废除优待条件。(68)

       然而,说张勋复辟与溥仪有关则可,判其须负法律责任则不可。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是,溥仪当时年仅12岁,尚未“亲政”,属未成年人,对政治、法律均不负责任。事实上,当时就有人指出“溥仪童年登极,不负政治责任”。(69)在这种情况下,以修改优待条件方式追究其在复辟案中的罪责是否恰当?似应考虑。其次是直接当事人已出具复辟与溥仪无关的证言。如张勋就表示复辟一事,清帝并未与闻。据郑孝胥日记载,张勋入京觐见溥仪,奏称“恐危及皇室,故未敢力主复辟之议”。(70)《字林报》特派记者特访张勋于其私宅,询问复辟事,张直言不讳有意复辟,却又声明:“至于清室,并未预闻,猝然被推,实完全出于意料之外。盖复辟而成,则为清室之利;若其失败,则由予一人负责。”(71)张勋所言难免包含“护主”之良苦用心,但除非找到溥仪与闻其事的确凿证据,否则张的表白在法律上仍然具采信价值。

       为溥仪辩护的不仅是张勋,民国不少重要政治人物,都将溥仪看作复辟案中受裹挟的可怜人物。如“再造共和”的元勋段祺瑞就把溥仪说成是张勋阴谋中一个被动因而很大程度上是无辜的受害人。鉴于整个复辟过程中基本没有满人参与,复辟朝廷任命的官员中只有五六个满人,其余都是汉人,连溥伟等“保皇派”也未参与复辟,逊清内务府大臣世续因局势多变,从一开始就拒绝加入,段祺瑞未惩处皇室,而把全部罪过推到张勋身上。(72)张作霖也认为溥仪无辜,张勋复辟失败前夕,他决然通电为溥仪辩白,主张“优待条件,仍当誓共遵守”。(73)继黎元洪之后出任总统的冯国璋在《大总统令》中称溥仪“深居宫禁,莫可如何”(74),更可证明溥仪在复辟中的悲剧角色。

       除张勋复辟案外,作为修改优待条件依据的还包括溥仪出宫后,由摄阁任命的清室善后委员会在清官搜到的康有为、金梁等人“密谋复辟”的材料。(75)

       康有为“密谋复辟”指控的唯一依据是康给溥仪的一封函件。函中康详述了前往各地游说实力人物赞助“中兴”的经过,强调:“今年为中元甲子,又立春为元日,三者合苻〔符〕,千年未有。此盖圣上德苻〔符〕,天佑中兴,非关人力,更非奔走之所能为也。”(76)关于康函所言“复辟”情事,台湾学者胡平生分析说:“从此函所述游说经过看来,似有夸大之嫌;也许这只是康有为一厢情愿的错觉,或者是康故意夸张,借以坚定溥仪复辟的信念而已。”(77)胡平生所言,平实公允。以当事人的浮夸说法作为修改优待条件的理由,法律上是否存在问题?

       退一步言,即便康有为所言信实,此时他欲建构的已是以立宪为前提的虚君共和制,而非以君主集权为前提的立宪君主制。他将这一新主张表述为“君主共和”,以区别于前所主张的“君主立宪”及现实中的“民主共和”。(78)在稍后发表的《问全国父老兄弟》书中,康有为将其“君主共和”主张做了全面论证,指出英国实施的就是这一制度,认为此制与“民主共和”相比弊端较少,适宜中土。针对激进人士指责其叛逆,他辩解说:“若叛逆不道等词,乃专制君主自私其国,以抑民意者,岂共和国所宜哉!”(79)对康有为的主张,深谙现代政制的章士钊曾表认同,称“顷过康长素,闻复辟之论,似亦有理”。(80)萧公权比较晚清和民国时期康有为的思想,也认为他是在“进步”。(81)可见康氏即便真在谋划“复辟”,所为也未可与专制帝制“复辟”画等号。

       “金梁复辟案”系清室善后委员会“告诉”的另一要案。该案因金梁的几道奏折被清室善后委员会发现而起。1924年春,时任逊清内务府总管的金梁给溥仪连上数折,先陈“自保、自养”二事,复陈“亲政、求才、布德、图存”四策,又“列举贤才”30人,以备溥仪“分别采择”。(82)三个奏折被视为“复辟案”的重要证据。然而从奏折内容上看,要断言这是一起复辟案却很勉强:首先,奏折的关键词为“自保、自养、图存”,这与清室风雨飘摇、朝不虑夕的实际处境适成对应,而与复辟旨趣距离甚远。其次,所荐人物大多无关政治,除升允和锡良系曾有一定实力的政治人物,其他多为社会各界贤能之士,其中不少人还是共和国的忠实卫士,与复辟根本挂不上关系。(83)再次,即便金梁真有复辟意图,其短暂的任期也使其谋划无以实施,流于空谈。(84)第四,溥仪对金函无任何回应,即便金案可以坐实,溥仪也无过失。故作为一个将溥仪、金梁等合诉的案件,其成立依据并不充分。

       此案曾由清室善后委员会函催京师高检厅“严办”,溥仪、康有为、金梁、庄士敦被列为“共犯”。(85)从法律程序上观察,修改优待条件在先,发现金、康等人“复辟”材料在后。这意味着当摄政内阁修改优待条件时,尚无可以支撑提起公诉的法律证据,而事后的“发现”也就很难摆脱“罗织罪状”的嫌疑。(86)很可能正因如此,高检厅未就“复辟案”提起公诉。高检厅的桌面理由是案情系段执政宣布大赦令之前发生,应归入大赦一并办理,既已大赦,当然毋庸起诉。(87)尽管清室善后委员会以复辟系“颠覆国家”重罪,不在赦免之列抗诉,高检厅仍坚持以“案情不在不可赦免之列”为由,拒绝立案。(88)在舆论环境明显对“复辟派”不利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态度仍复如此,多少折射了摄政内阁修改优待条件面临的法律困境。

       悖谬的是,为证明改约合理,摄政内阁曾声称溥仪参与复辟,罪在不赦,试图提起公诉。然而在辩解自己将溥仪赶出宫禁合理时,他们又一再宣称溥仪具有新思想,愿做自由的共和国公民,将其囚禁皇宫不人道,违反他的个人意愿。(89)摄阁成员没有意识到,这两种说法是很难兼容的。试想,一个具有新思想、一心想做共和国自由公民的人如何会成为逆历史潮流而行的复辟罪犯?退一步言,即便这种说法能成立,也表明在所诉案件中,溥仪“复辟”是没有主观故意的,揆诸刑事犯罪定义,至多只是过失犯罪,与具有主观故意的犯罪不能同科。因而以溥仪参与复辟系犯不赦之罪而修改优待条件,理由并不充分。

       当然,清室方面也有违反条件规定的行为,如“公书契券仍沿用宣统年号,对于官吏之颁给荣典赐谥等,亦复相仍不改”。(90)但相对而言,作为弱势一方,清室在更多情况下已不是蓄意破坏协议,而是担心协议遭受破坏损及既得利益。郑孝胥说:“闻满洲皇族所争者,优待条款而已,是已甘心亡国,孰能助之?”(91)所言道明了清室在民国创建后基本用心之所在。

       比较而言,摄阁片面修改优待条件才真正构成对既有政治约定的破坏。这不是说已订协议不可改废,而是说但凡需要变动,都应经由合法程序。摄阁标榜修改优待条件是为了维护民国,铲除共和制度下仍存皇帝的“畸形政象”(92),不知其作为已违背共和民主制度下法令改订的原则,即“法律非以法律不得变更或废止之”。(93)优待条件既经严格法定程序在参议院通过,其修改也应遵守法定程序。

       但摄政内阁改约却未经由这样的程序,基本是秉承冯玉祥的意志单方面拟订,再通过军事手段、武力威逼,强迫清室接受。罗振玉记述说:孙岳开城接纳冯军之晨,“即于景山架炮,直指皇居”,造成兵临城下之势。(94)11月4日冯玉祥派军队将民国保护清室之警察部队缴械,是为采取行动的关键一步。(95)11月5日下午冯玉祥向黄郛等人示意“非逐清室出宫不可”,算是下达了行动命令。接着鹿钟麟奉命入宫,见到溥仪时声称:“伊今后是皇帝还是平民?是皇帝,我立刻开枪;是平民,我十分欢迎。”(96)逼宫剧至此开演。……无须更多记载,仅此数条,便足以凸显优待条件修改绝非双方协商的结果。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拟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更彰显改约纯为单边行为。负责草拟文稿的张耀曾所拟原稿为:“今因大清皇帝欲贯彻五族共和之精神,不愿违反民国之各种制度仍存于今日,兹与民国政府□□协商修正清室优待条件。”黄郛亲笔改定为:“今因大清皇帝欲贯彻五族共和之精神,不愿违反民国之各种制度仍存于今日,兹特将清室优待条件修正。”(97)精通法律的张耀曾所拟原稿包含须由双方协商共同修改的意思,而经强调政治的黄郛修改,变成清室有此意愿,民国顺其意愿修改,双边变为单边。所含意蕴,殊可玩味。

       优待条件修改后,清室内务府曾致函摄阁,声明条件修改系“出于强暴胁迫,欺罔恐吓之行为,法律上不能发生效力”。(98)当初作为北方议和全权代表却力促清帝退位的唐绍仪亦对冯军依恃暴力、不按法定程序改约提出质疑,有谓:“清室逊位,缩短革命时期,保全人民,颇与民国以建设机会,故民国亦承认此等优待条件以报之。为中国人民之代表者,前既曾与清帝订立庄严条件,则惟有遵守之。在未商定新办法前,决不能有所变更也。中国人民若因政治上及他项理由,认此项条件有变更之必要,亦当以合法之程序表示其意。一国人之横暴恣肆行为,总不可以视作全国人之志愿。即令优待条件须有改动,亦当宽假时日为之,清帝尚未成年,必当再宽以二三年,俾其准备迁动。今猝然以强力迫令离其住所,无论受者为清帝为平民,施者皆不免为不择时不公平不道德也。”(99)唐氏所言,甚合理法,耐人寻思。

       四、摄阁修改优待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前已提及,按照现代民主国家法治原则,法律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废。判断优待条件修改是否合法须看修改程序是否合法,而判断修改程序是否合法的前提是弄清修改者是否享有法律赋予的修改优待条件的权力。人所共知,《修正清室优待条件》是摄政内阁宣布实施的,故讨论条件修改是否合法须先讨论摄阁本身是否合法;判断摄阁是否合法,前提是认清北京政变的性质。讨论这一问题有政治与法律两条取径。就法理言,所有关涉“合法性”的讨论均应以承认既有“法统”(legally constituted authority)为基础。易言之,对以维系既有“法统”为前提的政权变更,认识判断的依据为法律;若所为旨在推倒现存法政统系,是为“革命”,则须从政治立场加以审视。(100)

       1924年10月的那场政变被许多历史当事人称为“革命”,认为是辛亥革命的延续。最早将此次变故界定为“革命”的政治家可能是孙中山。(101)事件的重要策划人黄郛的夫人沈亦云回忆该事变的著作甚至径以“首都革命”为其中一章命名。(102)胡政之指出:国民军倒曹,标举“革命旗帜”,修订优待条件,“竟辛亥革命未竟之功”,为民国断绝危险,乃“全国国民一致赞成之事”。(103)

       冯玉祥等人与国共两党的人脉联系,更使事变染上了“赤色革命”的色彩。北京政变有国民党人参与应毋庸置疑。事变的重要策划人黄郛是冯玉祥的“密友”,民国成立前就已加入革命党。(104)国民军要员孙岳、胡景翼等都是国民党成员。事变中负责舆论宣传的徐谦是时人眼中的“北京左派分子”。(105)摄阁外交总长王正廷是人所共知的国民党人。被摄政内阁委以清室善后委员会主席的李石曾一直周旋在民党左右两派之间,时而自承为无政府主义者,时而与共产党关系密切。(106)故冯甫至京,北京城外便有“赤党”散布传单,苏俄式的委员制主张也在这时为人提出。(107)

       苏俄方面密切注意到在其影响下中国发生的变化,鲍罗廷在一份报告中称北京政变给国民党提供了一个“登上国民革命斗争大舞台并成为大政党的极好机会”;如果不利用这一机会,不仅构成政治策略上的严重错误,而且不可避免会在一个长时期内削弱国民党。(108)鲍罗廷的报告挑明了政变与国民党后来政治行为之间的联系。李景林后来通电讨冯即利用“赤化”做文章,称:“冯玉祥助长赤化风潮,扰乱邦人”;表示此次讨伐,“不问敌不敌,只问赤不赤。”(109)郑孝胥后来策划如何应对局面,亦敏锐发现“反赤化”对于直系的价值,称“此极好题目,惜吴佩孚不解出此”。(110)

       各方认知如此,这次事变的革命性质似已确定无疑。然而时人在界定这一事变时给出的“革命”概念,最多只是泛化意义上的存在,不能据以认定事变的真正性质。北京政变不久,段祺瑞出任临时执政,集总统、总理职权于一身,亦自号“革命”。对此曾琦曾发出“其胆可嘉,其识太陋”的感叹,认为所谓“革命”至少应含二义:一为不满现政府之措施,颠覆而易以自身信仰之政策;二为起兵“革命”时即标举主张,定为共同目的。“段于此二者全无,岂能妄称革命!”(111)曾琦所言,虽未尽把握“革命”真谛,却也将“革命”系颠覆性的政治变化大致说出;其针砭对象虽系段祺瑞,因语境基本相同,也大体适用于分析判断冯的言行。

       不仅如此,冯玉祥在政变中的处置也殊少“革命”含义。人所共知,曹锟系国会在符合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当选,按照既有“法统”,无疑是合法总统。(112)如果冯玉祥真要“革命”,就不应承认既有法统及曹锟当选的合法性,这是“革命”的逻辑规定。事实上,循着这一逻辑,当时已有“杀曹”的激进主张!(113)唐绍仪就主张惩处曹锟并否定国会,认为不宜“再任其存留以自陷矛盾”。(114)果真如此,或至少不以“挟天子以令诸侯”之方式行事,那还有点“革命”的味道。冯则反是,其言行充满了矛盾。冯曾表示,发动政变系“革军权万能之命,非革政治之命,故曹总统之地位,吾并未推翻”。(115)在与赵子声等人谈话时,冯又表示:“吾作此事,明知未免逼曹太甚,论私交则有不安,然为救国救民,又不得不以公废私也。对于总统,请其宣言退职,内阁另行改组。”(116)既将曹锟囚禁,剥夺自由,且将其心腹李彦青枪毙,迫曹辞职(117),又声明并未推翻他的总统地位,政治上之游移不定,可见一斑。

       对于“法统”所出机关国会,冯玉祥也未根本否定。政变之初,冯曾打算将国会一举扫灭,故其首次通电并无参众两院之衔,起事当天便派兵驻守两院,做好取缔的准备。嗣经商询王正廷、张耀曾,二人皆主慎重,认为此番班师主和,当以改良政治为立足点,不可自居“革命”地位,因通过“革命”建立新政府将面临外交承认问题。如果只采取政治改良姿态,便应保全国会;而解散国会须正式政府之首脑始有此权力,若凭武力手段解散,国民军将无异自承为“革命”。冯以为言之有理,乃命将通电补送两院,后来黄郛代阁之建立,形式上仍经曹锟“任命”,而胁迫曹锟退位,亦令向国会“辞职”。(118)但国会并未开会接受曹锟辞职,故依照法律,曹锟仍是合法总统。而冯以非常手段囚禁曹锟,其合法性自然遭到质疑。(119)

       近代中国人心思变,“革命”渐成主流话语,各色人等争相言之,究其名实,多不相符,“首都革命”就是一起远离革命真谛的事件。时人批评冯氏“对付政局之手续,始终承认历年之法统”,将政变后的北京政局弄得“似革命非革命,似依法非依法”。(120)对冯在政变后仍用曹锟名义发号施令,时人评论说:“冯玉祥之回戈也,犹奉曹锟为大总统,挟其命令以任命官吏,其意亦仅在排吴而不敢驱曹,此而谓之革命,虽三尺童子,亦知其妄也。”(121)甚至一度投以赞词的孙中山,后来也对冯氏“革命”的性质表示怀疑,称其“不像革命运动”。(122)

       “革命”既难成立,相关问题就只能回到法律范围内讨论。一旦如此,颁布并执行优待条件修改令的摄政内阁的合法性问题也就不容回避。

       人所共知,北京政变于1924年10月23日凌晨发生。(123)摄政内阁虽是11月2日成立,按照冯玉祥自己的说法,组建摄阁的决定在10月23日晚筹建国民军的会上便已做出,24日再次讨论时由冯拍板确定。(124)而曹锟系11月1日才被迫提出辞呈。这表明组建摄阁的决定系先于总统及内阁总理辞职做出,蓄意逼宫的意图十分明显。

       关于国民军逼宫的具体情况,时任内阁总理的颜惠庆知之甚详。据其记载,冯军班师回京即包围总统府,控制曹锟,迫其同意停战及撤职查办吴佩孚等主张。颜惠庆为此前去与孙岳商谈,告知须由内阁会议决定并经总统批准。颜回府后,发现除黄郛外,全体阁员已在客厅等候。当即召开紧急内阁会议,讨论冯的要求。阁员听说冯突然倒戈,甚为震惊,然而在当时情势下,别无选择,只好顺从。颜氏自传中的一段记录,彰显了事件的军事政变色彩:

       内阁会议尚在进行,突然闯进六、七名冯军将校,催逼我们立即颁布命令,声言士兵长途跋涉三天三夜,已疲惫不堪,情绪甚坏,因而,任何的拖延不决,都将给大局带来更为不幸的灾难。枪炮已陈于公府门前,他们只能保证所控军队在下午两时以前不闹事,过此期限,他们不再认为部队还能保持京城的平静与秩序。听到这几位将校的威胁之辞,我顿感不能俯首听命。就是这几个人,仅在数周前,还应邀与我相见谈话,共进午餐。因此,我态度坚定地告诉他们,内阁将全力寻求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而非下最后通牒就能解决问题。内阁颁布政令有自己的一套程序,从拟稿到形成公报发表,需费时日,其中还包括大总统签字用印和内阁副署,绝非一蹴而就。我讲这些话就是要使他们清楚,眼前的暴力要挟和任何骚乱他们都将负有责任。(125)

       颜惠庆强调的内阁颁令程序十分重要。前已述及,曹锟被迫递交辞呈后,将其选出并因此背了“贿选”骂名的国会并未接受其辞职;而有政治经验的曹锟虽被迫递交辞呈,却拒绝将总统印信交出。这意味着,以总统名义发出的摄阁任命状及修改优待条件令因未盖印而无法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冯玉祥再次使出威逼手段。参与“逼宫”的鹿钟麟、刘骥等人记述说:黄郛内阁发表后,曹锟拒绝交出印信,态度强硬。冯遂派张之江、刘骥、孙连仲往见颜惠庆,请其转达曹锟,限当日下午四时前交出印信,否则令景山炮兵向中南海开炮。随即派薛笃弼进总统府向曹索印,鹿钟麟派兵一营随往,勒令已解除武装的总统府卫队立即移往天坛。曹被逼无奈,只得交出印信。(126)

       被摄阁取代的颜惠庆内阁当初在国会通过的情况亦可用来印证摄阁的不“合法”。该内阁的产生历经波折,直至1924年9月12日经众议院表决通过方成立。当时牵制同意案的问题甚多,其中一个是“违宪代阁”。只因国内军事“反激”,才最终通过。(127)颜阁成立过程中一度经历的“违宪代阁”指控提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原则,即内阁的产生必须合宪。颜阁是否合宪姑且不论,黄郛等人系“违宪摄阁”应无可置疑:政变之后囚禁总统,却用总统名义安排组阁;总统辞呈未经国会接受,新内阁也未见国会批准成立,却以内阁代摄总统职权;整个过程都是军事力量在支配,兹复“合法”,又何“不法”之有?

       不仅如此,摄政者的“组阁”方式也暴露出严重问题。民初内阁有“政党内阁”、“混合内阁”、“超然内阁”等多种形式。如果摄阁属“超然内阁”或“混合内阁”,其阁员由不同党派或政治利益集团代表或无党派当事人构成,则“组阁”时须征得相关党派或利益集团或当事人同意,否则就是强奸人意,然而人们却看不到这种政治默契,至少其成员“被列入”内阁的东三省张作霖一系对黄郛组阁并不认同(详后)。如果摄政内阁希望走“政党内阁”路线,其成员革命党人的身份也很难支持此类内阁成立。从实际就任阁员所属政团来看,该内阁虽一厢情愿宣布由黄郛、王正廷、杜锡珪、李书城、张耀曾、王永江、易培基、王迺斌、李烈钧等9位总长构成,但杜、李及王永江、王迺斌4人拒不就任,1人为署理,实际仅有4位总长,基本都是革命党人,大致出自一党(128),似乎真有一点“政党内阁”意味。但“革命党”不是议会党,早在议会失去凭借,由其组阁,已属非伦。(129)退一步言,即便可以组阁,也须明了,“政党内阁”的成立前提是该党在国会中占有多数席位,故由其党魁出面组阁,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盖黄郛既非党魁,该“党”亦非“多数”。而勉强由“革命党”组成的内阁因人数太少,又不可避免出现了以9个阁员签署的命令实际仅有4人署名,其中总理及教育、交通、农林3部总长皆黄郛一人兼任的尴尬局面。

       摄阁名单发表后,人言啧啧。首先是出现了摄阁最担心的列强普遍不予承认的情况。(130)在国内,非议声更是不断。张作霖就表示不满,他不许奉系阁员王永江、王迺斌到京就职。直系联络各省实力派在南京组织的“十省大同盟”,对摄政内阁不予承认,决议在正式政府成立之前,北京所发命令概不接受。(131)还有人从地缘政治立场进行抨击,说此次摄阁人选,陆军、参谋、财政、交通各部,都是南方人,整个内阁无一不是南方人。曹吴倒了,北方成了南方人的天下,将来北方人还吃不吃饭?有人郑重其事地去见冯玉祥,表示抗议。冯无言以对,干脆回以“俄国人是北方人,日本人也算是北方人,你去请他们来不好么”(132),政治上的窘迫,可见一斑。

       北京政变的实质是军人干政。冯玉祥发动政变时陈述的理由是要“革军权万能之命”(133),但整个事变却充分证明他就是一个“军权万能”的信奉者。冯玉祥班师回京发表的停战主和通电中曾有“一切政治善后问题,应请全国贤达,急起直追,会商补救”的承诺。(134)但其实际做法却完全相反。冯召开北苑军政会议讨论政治善后,胡景翼、孙岳表示“许多事都请总司令全权办理”(135);鹿钟麟事后承认“我们是奉冯先生的命令逼宫”(136);美国学者路康乐称黄郛内阁是“冯玉祥控制下的‘代理内阁’”。(137)均可谓一语道破,切中要害。

       摄阁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其对优待条件的修改自然受到非议。事变发生后,满蒙协进会致函张作霖请主持公道,根据“法律不得以命令变更废止”的原则,提出“以四人摄阁代理之政府,更何能取消变更参议院所议决之优待条件”的质问。(138)庄士敦认为摄阁假总统名义颁令取消优待条件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因“这个总统指令是一个非法的内阁炮制出来的”。清室内务府拒绝承认条件修改,认为“从未以任何合法手段或依据宪法取消过优待条件”。(139)尽管这些责难未能改变优待条件已经修改及溥仪被迫出宫的既成事实,却足供研究者思考。

       问题在于,何以这种看似只会给自己招惹麻烦的事,冯玉祥会乐于去做?1921年3月19日《京津泰晤士报》社论指出:“拯救或再造民国已经成为如此有利可图的行动,那些军阀和其他寻求日后升迁捷径的人,是不会轻易放弃这着棋的。”(140)冯氏发动政变并逼清帝出宫,除他本人所说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外,或者还有经济方面的考虑。

       冯玉祥自己的日记透露出一些蛛丝马迹。11月9日即驱逐溥仪出宫后4天,冯玉祥在与罗开榜等人谈话时称,“财政一项殊难,实有应付不暇之虞”。12月14日在与黄郛、屈映光等人谈话时冯透露,其军队“现欠饷七百余万之多”。(141)摄阁修改优待条件的命令说:“近自财库空虚,支应不继,竭蹶之痛,盖伤其身。故当百政刷新之会,得两方同意,以从事于优待条件之修正。”(142)这些都透露出冯军面临的经济困难与条件修改的内在联系。

       在此背景下,有数百年富藏的清宫自然成为觊觎目标。冯玉祥国民军劫掠清宫财物的记载甚多,主要包括:1.入宫时公开劫掠。“是日后门一带,临时戒严,军警林立。鹿、张两人进宫,即开元明清三朝收藏之宝库,劫掠宝物,以军用大卡车,运载而出,万目睽睽,人所共见,无可掩饰。”(143)2.颐和园附属稻田及皇产房屋之收入,“大半由冯军派人坐收,用作冯军军费”。(144)3.鹿钟麟、张璧等入宫时乘间偷窃。张拿走钧窑花盆,鹿拿走一翡翠瓜。李景林后来通电声讨冯玉祥称:“其对清室也,阳假驱除专制之名,阴行剽劫资财之实,遂致数千年国粹精华烬于一旦。”(145)曹汝霖说:“闻冯玉祥所盗,不过一库,盗后将库纵火焚烧。当时宫中失火,确有其事,消防员尚检得烬余金属,亦可证明。”(146)迟云鹏事后致函王怀庆称:“前年冯逆相逼,事起仓促,只身出宫,寸缕未带,宫中珍宝皆被冯、鹿二贼搜卷一空,余残之物又被李石曾、徐谦等据为私有,统望维持。”(147)此类说法,未必尽是,亦谅非尽诬。

       冯玉祥的所作所为,否定了北京政变的“革命”性质。既非革命,就意味着尚承认“法统”,而按照既有“法统”,其单方面修改优待条件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则无疑。

       五、余论:激进政治语境下胡适的失语

       综上可知,清室优待条件是由民、清双方全权代表谈判商订、双方最高立法机关及行政当局议决颁布的带有民国“建国根本”性质的法政协议,非如论争一方所言,仅系民国施与逊清皇帝的片面恩惠,可单方面修改。优待条件订立之后,清室固常爽约,但条件本身含混不清,易生歧义,亦有以致之;而民国方面一直存在的欠款等违约行为,也不应忽略。至于条件修改,不仅摄阁所提理由如清帝复辟应负刑责及未履约移宫等难尽成立,其修改手续也成问题。根本上言,在不敢承认所为系“革命”事实上也不具“革命”含义因而问题已被当事人纳入既有法律框架内认知的前提下,摄阁的成立本身就不被认为“合法”;行为主体既非合法产生,其对优待条件的修改自然谈不上有法律依据。

       清室优待条件的修改引发了一场激烈的政治法律争议。在这场论战中,胡适虽持论甚乖,各方对胡适的驳论也未尽允当,但有关驳论发表后,一贯好战且善战的胡适似乎并不恋战,没有做出正面回应。原因在于胡适只是借题发挥,其所思所想并不在此,而在追求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应有的精神内涵,即民主法制,具有容纳不同政见的思想政治雅量。

       在胡适看来,当时国人严重缺乏这种精神。在稍后发生的北京“群众”火烧《晨报》馆事件上,胡适充分表达了他的认知。当时陈独秀等人都为该报被烧叫好,胡适忍不住出来对陈说:“几十个暴动分子围烧一个报馆,这并不奇怪。但你是一个政党的负责领袖,对此事不以为非,而以为‘该’,这是使我很诧怪的态度。”胡适说这番话有其前因。1920年,胡适曾与陈独秀等人共同发表《争自由宣言》,要求政府废止专制法令,保障人民的言论及集会结社自由。现在“群众”火烧《晨报》馆,陈独秀却为之叫好,这不能不使胡适深感“诧怪”。他表示:“《晨报》近年的主张,无论在你我眼睛里为是为非,决没有‘该’被自命争自由的民众烧毁的罪状;因为争自由的唯一原理是:‘异乎我者未必即非,而同乎我者未必即是;今日众人之所是未必即是,而众人之所非未必真非。’争自由的唯一理由,就是期望大家能容忍异己的意见与信仰。凡不承认异己者自由的人,就不配争自由,就不配谈自由。”(148)

       在优待条件修改问题上胡适出来唱反调,正是基于同样的认知。当国民军驱逐溥仪出宫之时,社会上也是一片叫好声。邵力子说,自曹锟倾覆以至今日,稍快人意者只有三件事,其中之一就是“溥仪废号出宫”。(149)李潢在北京发起成立“反对优待清室大同盟”,特申三义:(一)根本取消清室优待条件;(二)诛戮溥仪;(三)惩办遗老。(150)曾琦也主张杀溥仪并申论了“溥仪当杀”的四个理由,最后归纳说:“要之,吾人不欲图民国之巩固则已,欲图民国之巩固,则此‘斩草除根’之计,固不可不断然施行而无取乎‘妇人之仁’也。”(151)上海商会要求取消《清室优待条件》,理由是“帝号不除,终成祸种”。(152)张继出示告人曰:“非斩草除根,不了此事。”(153)整个一片喊杀声。

       舆论之所以为驱逐溥仪叫好并进而喊杀,是因为在很多人看来,民国与皇帝不共戴天,民国没建好是因为有皇帝存在。1924年10月26日徐谦就北京政变发表通电,专门提到皇室问题,称“帝制之根株不除,则国基终有动摇之患”。(154)11月11日,孙中山就冯玉祥驱逐溥仪出宫事致电冯氏,称“此举实大快人心,无任佩慰。复辟祸根既除,共和基础自固,可为民国前途贺”。(155)稍后毛又新发表文章指出:“恢复皇帝,就当取消民国;成立民国,就当取消皇帝,这是大家所公认的。因为这两样东西,绝对是冰碳不相容的,是不能双管齐下的。”(156)

       然而果真溥仪被逐出宫或被杀,民国基础就巩固了吗?这正是胡适要提出的疑问。他对批评他的李宗侗、李书华表示:“人各有所见,不能强同。你们两位既屡以民国为前提,我要请你们认清一个民国的要素在于容忍对方的言论自由。你们只知道‘皇帝的名号不取消,就是中华民国没有完全成立’,而不知道皇帝的名号取消了,中华民国也未必就可算完全成立。一个民国的条件多着呢!”(157)

       胡适所言,道出了当时中国政治的要害所在。20世纪20年代,民族主义与民主主义洪波涌起。晚清以来以“反满”为内涵的“民族主义”余音绕梁,与反对外国列强的诉求(亦称“民族主义”或“国家主义”)交织;而“民主主义”的当务之急又被狭隘理解为铲除“帝制余孽”,取消“皇帝称号”,两种“主义”共同构成取消清室优待的理论支撑。加之国人思变心切,激进思潮泛滥(158),在清室优待问题上,胡适几乎成了特立独行、孤身作战的一“派”,其反对意见则差不多构成思想及社会舆论的全部,以致胡适寡不敌众,刚一登台发言便戛然失语。一篇时论分析说,近来社会上对于处置清室问题分出两派:一为和平的,如徐谦、陈太齐、钱玄同等,只主张将优待条件根本取消,而对溥仪及遗老不加处分;一为激烈的,如反对优待清室大同盟中诸人,主张根本取消优待条件外,并要惩处溥仪及遗老。(159)连国民党左派徐谦都只能算是“和平”一派,在力主杀戮溥仪的更激进一派面前相形见绌,处此情境,胡适还能再说什么呢?

       但胡适已经发表的言论却对当时的中国政治有重要针砭作用。就论战所涉优待条件的修改而言,摄阁方面提出的理由是防止复辟,巩固共和。但显见的事实是,共和民主制度的主要威胁早已不在清室。(160)作为一个曾经在中国执掌权柄两百多年的王朝统治者,逊清皇帝或许真有“复辟”愿望,但其能力已不足达此目的,故其心思主要是在维持优待条件,保住民国给予的优厚待遇。(161)倒是标榜维护民国安全者的所作所为对民主共和制度的肆意践踏以及对共和民主国家不可或缺的思想言论自由的违宪限制,才真正值得正视。当时,包括革命党人在内的南北政治家和拥兵自重的军阀,谁不冠冕堂皇地标榜维护共和?却没有一人遵守共和民主制度的游戏规则,以致人们普遍对这一制度丧失信心,这才是共和民主制度最大威胁之所在。

       从这一角度观察,看似师出有名的“反复辟”很大程度上已被扭曲为军阀、政客实现自身利益的手段,而被裹挟参与“复辟”的清帝也就悲剧性地成了希望在政治上改弦易辙者寻找的“民主共和”制度被弄得面目全非的替罪羊。

       注释:

       ①摄政内阁所颁《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内容如下:今因大清皇帝欲贯彻五族共和之精神,不愿违反民国之各种制度仍存于今日,特将清室优待条件修正如左:第一条、大清宣统帝从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第二条、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第三条、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第四条、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第五条、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修正清室优待条件》(1924年11月5日大总统令公布),《司法公报》第199期,“例规·宪法”,1924年11月,第1-2页。

       ②记者:《修改优待清室条件之经过》,《国闻周报》第1卷第16期,1924年11月16日,第5-8页。

       ③刘黄:《优待清室条件及反响》,《杂志》第10卷第3期,1942年12月10日,第31-39页。

       ④吴相湘:《清帝退位与出宫经过》,《晚清宫廷与人物》,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年版;胡平生:《民国初期的复辟派》,台北,学生书局1985年版;秦国经:《逊清皇室轶事》,紫禁城出版社1985年版;吴瀛:《故宫尘梦录》,紫禁城出版社2005年版。有参考价值的论文主要有东京大学村田雄二郎教授《“清室优待条件”小考》(未刊稿),第二届“中华民国史高峰论坛”会议论文,四川成都2013年;喻大华《〈清室优待条件〉新论——兼探溥仪潜往东北的一个原因》,《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1期;喻大华《论民国政府处理逊清皇室的失误》,《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李坤睿《王孙归不归?——溥仪出宫与北洋朝野局势的变化》,《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⑤胡适:《致王正廷》(1924年11月5日),耿云志、欧阳哲生编:《胡适书信集》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5-346页。

       ⑥《李书华、李宗侗致胡适》(1924年11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胡适来往书信选》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77页。

       ⑦周鲠生:《清室优待条件》,《现代评论》第1卷第1期,1924年12月13日,第7-10页。

       ⑧王世杰:《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现代评论》第1卷第2期,1924年12月20日,第9-10页。

       ⑨宁协万:《清室优待条件是否国际条约》,《东方杂志》第22卷第2号,1925年1月25日,第14-15页。

       ⑩周鲠生:《清室优待条件》,《现代评论》第1卷第1期,1924年12月13日,第7-10页。

       (11)马叙伦:《清室优待条件之我见》,《晨报》六周纪念增刊,1924年12月1日,第323-324页。

       (12)《王正延之谈话:财政问题与清室事件》,《顺天时报》,1924年11月14日,季啸风等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以下略作《史料外编》)第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

       (13)王世杰认为,周鲠生将优待条件类比罗马“教皇保障法”,不免抹视罗马教皇的特殊性质。罗马教皇在意大利1871年教皇保障法之下,已不是一个对于意大利享有独立国家资格之人。教皇保障法只是意大利议会所通过之国内法,而教皇所以尚能以对意独立自居,很大程度上还因为始终不承认教皇保障法。就是意大利政府按照保障法条款所允给付教皇之3225000里尔“岁费”,迄今50余年,教皇亦不曾受用过。王世杰:《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现代评论》第1卷第2期,1924年12月20日,第9-10页。

       (14)王世杰:《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现代评论》第1卷第2期,1924年12月20日,第9-10页。

       (15)宁协万:《清室优待条件是否国际条约》,《东方杂志》第22卷第2号,1925年1月25日,第14-15页。

       (16)周淦:《清室优待条件真是法律么》,《京报副刊》第31号,1925年1月9日,第46-47页。

       (17)《宪法会议议事录》第48号,1917年4月20日,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3册,线装书局2008年版,第216页。

       (18)《副总统对于清室优待条件之意见》,《时报》,1917年2月27日,第3版。

       (19)黎氏就此做了具体分析,认为国家统治权具有万能绝对无限的特征,其对于私人财产,为公共利益之故,有收归国有之权,对于公权上之爵位,为奖励惩戒之故,有授予褫夺之权,而唯独对清室之财产及王公世爵声明不作更动,谓之国家限制自己之统治权,谁曰不宜?黎伯颜:《宪法与条约就优待条件之形式效力》,《法政学报》1918年第2期,第1-4页。

       (20)《胡适致李书华、李宗侗(稿)》(1924年11月28日),《胡适来往书信选》上,第278页。

       (21)急迫知道究竟的周叔禺感叹说:“自从《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公布后,报纸上有许多人东讲讲,西说说,简直没有一个可以把清室优待条件究竟是什么说来稍微入耳一点。”周叔禺说,周鲠生的文章不能满足他的求知欲望;王世杰的文章,看后仍不以为足;直到参以其他论著,于条件性质,方才明白大概。但他还是不满足,希望国内学者“拿出研究学问的精神再来讨论”。周叔禺:《清室优待条件》,《法政学报》第3卷第10期,1924年12月,第23页。

       (22)《中华民国中央军政府大都督黎为照会事》,《共和关键录》第1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856),台北,文海出版社,出版时间不详,第16页。

       (23)《南北代表会议问答速记录·第一次会议录》(1911年12月18日),《共和关键录》第1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856),第5页。

       (24)《汪荣宝日记》第3册,1911年12月12、13、22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623),台北,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1-1082、1092页。

       (25)转引自《给顾忠琛的委任书》,“编者注”,刘泱泱编:《黄兴集》上,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页。

       (26)《北京阿王那王等来(电)》(1912年2月5日)、《北方各将领来(电)》(1912年2月5日),《共和关键录》第1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856),第128-134页。

       (27)《复北京袁世凯》(1912年2月9日),《共和关键录》第1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856),第113-114页。

       (28)《致孙文黎元洪及各省都督等电》(1912年2月17日),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下,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98-499页。

       (29)因孙文、黄兴持不同意见,伍致电解释了变通理由,称不必介意“清帝”称呼,盖既有“以待外国君主之礼待之”一语,则“清帝”空名,直与王公世爵等,同为废物,无须就此固执己见。至于“仍居宫禁”,已协商改为“暂居宫禁”,既系“暂居”,将来迁移,势在必行,区别只在迟早。他特别强调,“吾党所流血以求之者,只在共和。若清帝退位,则共和目的已达,其他枝节,似可从宽”。《复孙文、黄兴电》(1912年1月19日),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延芳集》下,第447-448页。孙、黄接受了伍廷芳的意见。

       (30)第一款改为“清帝逊位之后,其尊号仍存不废,以待遇外国君主之礼相待”;第二款改为“清帝逊位之后其岁用四百万元,由中华民国给付”;第三款改为“清帝逊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照常留用”。《参议院议事录》(1912年2月5日),张国福选编:《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0-23页。

       (31)《临时政府公报》,第17号,1912年2月20日,“附录”,第15-16页。

       (32)《黎副总统致伍代表电》,《申报》,1912年2月13日,第1张第3版。

       (33)刘黄:《优待清室条件及反响》,《杂志》第10卷第3期,1942年12月10日,第36-37页。

       (34)《清廷通过优待皇室条件》,《申报》,1912年2月13日,第1张第3版。

       (35)中国历史博物馆编,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3册,1912年2月17日,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396-1397页;《清廷通过优待皇室条件》,《申报》,1912年2月13日,第1张第3版。

       (36)刘黄:《优待清室条件及反响》,《杂志》第10卷第3期,1942年12月10日,第36-37页。

       (37)《南北代表会议问答速记录·第三次会议录》(1911年12月29日),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上,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95页。

       (38)《致孙文、国务各总长、参议院议长电(二)》(1912年2月6日),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下,第480页。

       (39)《中山认优待条件应为取消》,《顺天时报》,1925年1月9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276页。

       (40)详见拙文《清帝逊位与“五族共和”——关于中华民国主权承续的“合法性”问题》,《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2期。

       (41)南北谈判期间,“清廷少数亲责把持反抗,(伍廷芳)屡接北京内阁来电,均谓禁卫军极力反抗,虑北京秩序扰乱,牵动外交,已密为布置,未可与于停战期满前相逼云云。”《致孙文、国务各总长、参议院等电》(1912年1月30日),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下,第464页。

       (42)刘揆一:《黄克强先生传记》,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68),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62页。

       (43)《复孙文黄兴电》(1912年1月30日),丁俊贤、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下,第465页。

       (44)刘揆一:《黄克强先生传记》,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68),第59页。

       (45)李书城:《辛亥革命前后黄克强先生的革命活动》,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1集,文史资料出版社1961年版,第200页。

       (46)《汪荣宝日记》第3册,1911年12月12、13、22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623),第1081-1082、1092页。

       (47)《优待条件加入约法》,《法政杂志》第3卷第11期,1914年,第122-123页。

       (48)《优待条件加入宪法之修正案》,《时报》,1917年1月14日,第3版;胡平生:《民国初期的复辟派》,第385页。

       (49)泰国经:《逊清皇室轶事》,第27-28页。

       (50)《副总统对于清室优待条件之意见》,《时报》,1917年2月27日,第3版。

       (51)《中山认优待条件应为取消》,《顺天时报》,1925年1月9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276页。

       (52)顾鳌编:《约法会议纪录》第2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186),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187页。

       (53)《法令全书》第1期,第1类宪法附优待条件,印铸局1914年刊行,第7-10页。时人不乏称优待条件为民国成立之依据者,陈夔龙就说:“辛岁逊政优待,本属国民公意,此项条件,昭告中外,为民国成立公据。”陈夔龙:《梦蕉亭杂记》第2卷,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第67-69页。

       (54)关于新、旧约法的利弊及合法性依据之讨论,详见拙文《比较宪法学视阈下的民初根本法》,《历史研究》2013年第4期。

       (55)《大总统不受年俸之消息》,天津《大公报》,1912年4月28日,第1张第2版。

       (56)[英]庄士敦著,陈时伟等译:《紫禁城的黄昏》,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

       (57)《迟云鹏呈吴佩孚手折》(1926年5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溥仪出宫后图谋恢复优待条件史料》,《历史档案》2000年第1期,第75页。

       (58)沈亦云:《亦云回忆》上,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203页。

       (59)周淦:《清室优待条件真是法律么》,《京报副刊》第31号,1925年1月9日,第46-47页。

       (60)孙中山:《复清室内务府函》(1925年1月9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44-545页。

       (61)胡平生:《民国初期的复辟派》,第383页。

       (62)《溥仪内务府致国务院函底》(1924年12月3日),《溥仪出宫后图谋恢复优待条件史料》,《历史档案》2000年第1期,第68页。

       (63)《清廷迁宫展期之近闻》,《时报》,1913年4月25日,第2版;《清室近事记》,《时报》,1916年10月19日,第3版。

       (64)《国体改变问题之最近要闻》,《时报》,1915年12月17日,第2版。

       (65)《罗振玉致王国维》(1924年7月9日),王庆祥等校注:《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627页。

       (66)《溥仪内务府致国务院函底》(1924年12月3日),《溥仪出宫后图谋恢复优待条件史料》,《历史档案》2000年第1期,第68页。

       (67)古蓨孙:《甲子内乱始末纪实》,来新夏主编:《北洋军阀》(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页。

       (68)《李燮阳催决取消清室帝号》,《李燮阳再提取消优待条件》,《申报》,1924年4月20日,第2张第7版。1917年11月广州大元帅府陆军总长(次年2月正式就职)张开儒在致孙中山的电文中亦提出“取消清室优待条件以免死灰复燃”的主张。详见《张开儒致大元帅电》,《军政府公报》第28号,1917年11月26日,军政府公报处发行,“函电”第3页。

       (69)曾琦:《溥仪曹锟不杀何为》,《醒狮》第10号,1924年12月13日,第1版。

       (70)《郑孝胥日记》第3册,1917年6月19日,第1668页。

       (71)转引自《郑孝胥日记》第3册,1917年7月13日,第1673页。

       (72)[美]路康乐著,王琴、刘润堂译,李恭忠审校:《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1页。

       (73)《政府公报》第532号,1917年7月10日,“公电”。

       (74)庄士敦:《紫禁城的黄昏》,第104-105页。

       (75)《清室善后委员会公表去年清室复辟密谋之文件》,《益世报》,1925年8月5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295-296页。

       (76)康在函中称自己“经年奔走,至除夕乃归,幸所至游说,皆能见听”。他具体陈述说:“此行陕鄂湘江,皆得同意;安徽、江西托人密商,亦得同情;黔刘在沪时,往来甚洽,亦无异言;滇唐向多往来,可以传檄定;惟浙不归欤,但无足深虑;洛吴忠于直曹,然闻重病,若有它变,传电可以旋转。”《康有为述游说经过函》(1924年2月16日),《益世报》,1925年8月5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298页。

       (77)胡平生:《民国初期的复辟派》,第369页。

       (78)康有为曾表示:“仆戊戌以来,主持君主立宪;自辛亥以来,主持君主共和。”转引自萧公权著,汪荣祖译《康有为思想研究》,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168页。

       (79)康有为:《问全国父老兄弟》,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22页。

       (80)《郑孝胥日记》第3册,1918年3月28日,第1673页。

       (81)萧公权:《康有为思想研究》,第167-168页。

       (82)《金梁条陈二事折》(1924年3月10日)、《金梁条陈四事折》(约1924年3月)、《金梁列举贤才折》(1924年4月10日),《清室善后委员会公表去年清室复辟密谋之文件》,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294-296页。

       (83)所举贤才及评语包括:“老成谋国,百折不磨”的刘廷琛;“忠爱之忱,老而弥笃,久办慈善,人望所归”的冯煦;“忠贞自矢,坚定不移”的罗振玉;“刻苦勤劳,从事教育,尤精理化”的王季烈;“尊贤养士,好义轻财”的刘承幹;“明哲保身,尤善理财”的李家驹;“表里如一,专心工业”的许德芬;“外和内介,为商界信任”的孙壮;“著书立说,文采动人,左右舆论”的梁启超;“异说惊人,似有魔力”的蔡元培;“勤敏有为,颇负物望”的熊希龄等30人。详见《金梁列举贤才折》,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294-296页。

       (84)金梁任内务大臣为时甚短,即因其劝溥仪仍让醇亲王栽沣(溥仪之父)退休,被醇亲王痛骂而不知去向。不久,溥仪就被迫迁出宫禁。胡平生:《民国初期的复辟派》,第375页。

       (85)《清室委员会请高检厅严办复辟党》(1925年8月18日),《益世报》,1925年8月19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308页。

       (86)胡适在致周作人的信中指出:“我两年前见过溥仪君,他那时就说要取消帝号,不受优待费,并说已召李经迈来清理财产。其后他改派郑孝胥君,与以全权,在醇亲王之上,其意不可谓不诚。……外国人与清室有关系的,如庄士敦君,我颇相熟,深知他们并没有什么复辟谬论。庄君主张取消优待条件最力,清理财产,整顿颐和园收入,皆他所主张。此外,以我所知,英文报纸上也没有鼓吹复辟的言论。”《胡适致周作人》(1924年11月12日),《胡适来往书信选》上,第272页。

       (87)《昨日国务例会志闻》,《顺天时报》,1925年8月16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306页。事实上,不仅1924年春的“复辟”案,包括1917年张勋的复辟案,也由后起的执政者颁发大赦:“是年(1918年)夏历二月,北洋政府下令,除张勋外,复辟各犯,一律赦免。”胡平生:《民国初期的复辟派》,第357页。

       (88)《高检厅复清委会函》(1924年8月29日),《顺天时报》,1925年8月31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313页。

       (89)11月8日国务院针对各方意见发表通电,对限令皇室迁出作解释,有“且闻溥仪秉性聪明,平居恒言,愿为民国一公民,不愿为禁宫一废帝,盖其感于新世潮流,时戚戚焉以己身之地位为虞”。记者:《修改优待清室条件之经过》,《国闻周报》第1卷第16期,1924年11月16日,第5-8页。

       (90)《中山认优待条件应为取消》(《顺天时报》,1925年1月9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276页。

       (91)《郑孝胥日记》第3册,1912年2月4日,第1390页。

       (92)记者:《修改优待清室条件之经过》,《国闻周报》第1卷第16期。1924年11月16日,第5-8页。

       (93)《宪法会议议事录》第44号,1917年4月11日,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3册,第189页。

       (94)罗振玉:《雪堂自传》(五),《古今月刊》第5期,1947年7月,第39-40页。

       (95)《三百年清运昨日告终》,《顺天时报》,1924年11月6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285-286页。

       (9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冯玉祥日记》第1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47页。

       (97)《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原稿》(影印件,稿内修改文字为黄郛之亲笔),沈亦云:《亦云回忆》上,第206页。

       (98)《溥仪内务府致内务部函底》(1924年12月24日),《溥仪出宫后图谋恢复优待条件史料》,《历史档案》2000年第1期,第69页。

       (99)记者:《修改优待清室条件之经过》,《国闻周报》第1卷第16期,1924年11月16日,第8页。

       (100)清人何元晋撰书宝光寺联云:“世上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非也;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民初政局或许可以套用这一佛寺名联的前联来概括。不过尽管当时很多问题都具政治色彩,不宜单纯从法律角度解析,但当事人既不自承毁弃“法统”,史料也不支撑冯玉祥所为具“革命”性质,“法律”自然成为研究者新的认识取径与观察维度。

       (101)孙中山:《复冯玉祥等电》(1924年11月7日)、《在广州各界欢送会的演说》(1924年11月11日),《孙中山全集》第11卷,第288、308页。

       (102)沈亦云:《亦云回忆》上,第179-216页。

       (103)政之:《溥仪出京与日本》,《国闻周报》第2卷第7期,1925年3月1日,第5页。

       (104)颜惠庆著,吴建雍等译:《颜惠庆自传——一位民国元老的历史记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4页。

       (105)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0页。

       (106)政之:《三一八案之根本善后》,《国闻周报》第3卷第13期,1926年4月11日,第8页。

       (107)中国历史博物馆编,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4册,1924年11月24日,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029页。

       (108)《鲍罗廷〈关于国民党〉的书面报告》(192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0-1925)》,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版,第566页。

       (109)《郑孝胥日记》第4册,1925年12月6日,第2076页。

       (110)《郑孝胥日记》第4册,1925年12月5日,第2075页;马叙伦:《清室优待条件之我见》,《晨报》六周纪念增刊,1924年12月1日,第323-324页。

       (111)曾琦:《异哉段祺瑞之革命》(1924年12月27日),陈正茂等编:《曾琦先生文集》上,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16),1997年,第274-275页。

       (112)关于曹锟当选总统以及有关“贿选”的指控,参阅拙文《曹锟“贿选”控告的法律证据研究》,《历史研究》2012年第6期。

       (113)曾琦:《溥仪曹锟不杀何为》,《醒狮》第10号,1924年12月13日,第1版。

       (114)《唐绍仪之北京政变谈》,《申报》,1924年10月28日,第3张第9版。

       (115)《冯玉祥与柯乐文谈话》,《申报》,1924年11月8日,第2张第7版。

       (116)《冯玉祥日记》第1册,第641、642页。

       (117)李泰蕖:《国民军史稿》(选录),来新夏主编:《北洋军阀》(四),第341页。

       (118)《冯玉祥对国会之措置难》,《申报》,1924年11月16日,第2张第7版。

       (119)燕树棠分析说:冯玉祥班师回京,虽道德上受多方之责备,然其以实力驱逐曹氏之事实政府,就法理而论,构成革命行为,本无合法与不合法之可言。奈冯氏不谙此理,既成立国民军,又组织黄摄阁。国民军之动作系革命行为,而摄政内阁则是期于合法而确认曹氏政府为正统。若承认摄阁继续曹氏政府则国民军为叛逆行为;否则组织摄阁为无意识之动作。燕树棠:《法统与革命》,《现代评论》第1卷第1期,1924年12月13日,第6页。

       (120)《易培基长教之由来》,《申报》,1924年11月16日,第2张第7版;《北京通信》,《申报》,1924年11月13日,第1张第4版。

       (121)曾琦:《异哉段祺瑞之革命》(1924年12月27日),陈正茂等编:《曾琦先生文集》上,第274-275页。

       (122)孙在神户发表演说时指出:“当北京初次变化的时候,国民军的行动好像真有革命的色彩。后来我由韶关到广州,由广州到上海,看到北京的情况便一天不如一天,似乎受了别种势力的牵涉,不像革命运动。到上海住几日之后,北京的情况更为之一变。”《在神户欢迎会的演说》(1924年11月25日),《孙中山全集》第11卷,第378页。

       (123)有关报道称:“曹锟在府中,不能自由,除一二亲信仆役朝夕相从外,仅有其弟曹锐伴居,相与慰藉而已。”《曹锐与李彦青》,《申报》,1924年12月4日,第2张第2版。

       (124)会上胡、孙二人表示“请总司令全权办理,不必一一和我们商量。”冯玉祥:《我的生活》,岳麓书社1999年版,第376页。

       (125)颜惠庆:《颜惠庆自传》,第185-186页。

       (126)鹿钟麟、刘骥、邓哲熙:《冯玉祥北京政变》,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89年版,第16-18页。

       (127)无明:《颜惠庆内阁成立》,《东方杂志》第21卷第17号,1924年9月10日,第6页。

       (128)沈亦云:《亦云回忆》上,第202-203页。

       (129)对此,当时国人有明确的认知。章士钊就指出:“大凡政团之组织有二,一立于国会之外者,一立于国会之内者。前者谓之普通政治结社,后者乃政党也。政党者,有一定之政纲、党员,占议席于国会,日伺现政府之隙而攻之,有隙则谋倒之,且取而代之,以实行其党纲者也。普通政治结社,则无组织内阁之野心,无侧身议会之必要,不过对于一定之政治问题,发表其意见,且期其意见发生效力者也。”“凡政党者,皆求于现行国家组织之下,相迭代用,以施行其政策者也。故凡政党,不得含有革命性质。”这是“组织政党之要素”中“最不可缺者”。据此,章氏得出了“革命党者,非政党也”的判断。章士钊:《何谓政党:政党政治论之二》,《章士钊全集》第1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539-541页;《帝国统一党党名质疑》(1911年3月1-3日),《章士钊全集》第1卷,第477-481页。

       (130)1924年11月14日,黄郛循例宴请驻京外交团,意图得其祝贺和承认,但除苏联之外的各国使节均未出席,致使宴会不得不临时取消。参见李新总编、汪朝光著《中华民国史》第4卷(1920-1924),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63页。

       (131)鹿钟麟、刘骥、邓哲熙:《冯玉祥北京政变》,《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第16-18页。

       (132)冯玉祥:《我的生活》,第377页。

       (133)《冯玉祥与柯乐文谈话》,《申报》,1924年11月8日,第2张第7版。

       (134)凤岗及门弟子编:《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下,《民国丛书》第二编第85辑,上海书店影印本,出版时间不详,第465-466页。

       (135)冯玉祥:《我的生活》,第376页。

       (136)潘际坰:《宣统皇帝秘闻》,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818),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第49-50页。冯玉祥11月9日集合士兵谈话,称“宣统终日在皇宫上朝下谕,民国何能容之,故命鹿旅长除此祸根”。《冯玉祥日记》第1册,第653页。

       (137)路康乐:《满与汉:清末民初的族群关系与政治权力(1861-1928)》,第305页。

       (138)《满蒙协进会等致张作霖呈文》(1924年12月),《溥仪出宫后图谋恢复优待条件史料》,《历史档案》2000年第1期,第69页。

       (139)庄士敦:《紫禁城的黄昏》,第321-322页。

       (140)转引自庄士敦《紫禁城的黄昏》,第205页。

       (141)《冯玉祥日记》第1册,1924年11月8日、12月14日,第653、675页。

       (142)凤岗及门弟子编:《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下,《民国丛书》第二编第85辑,第368页。

       (143)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第258页。另据知其内幕者云,此事之发动,由于清室自军兴后,闻军阀觊觎其财产,屡开会议,商讨对策,及至近日,某军阀欲敲竹杠之声浪更甚,清室因事势已急,有倩某国人为之保险之说。不料风声传出,遂有昨日之事发生。《三百年清运昨日告终》,《顺天时报》,1924年11月6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285-286页。

       (144)《清室要求复宫》,《兴华》第23卷第29期,1926年7月28日,第43页。

       (145)《郑孝胥日记》第4册,1925年12月6日,第2076页。

       (146)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第258页。

       (147)《迟云鹏致王怀庆函底》(1926年5月4日),《溥仪出宫后图谋恢复优待条件史料》,《历史档案》2000年第1期,第75页。

       (148)《胡适致陈独秀(稿)》,《胡适来往书信选》上,第355页。关于《晨报》馆被焚事件发生后舆论的缄口,章士钊主持的《甲寅周刊》揭露说:“近日时评中最可悲怆者,莫如晨报馆被焚,而无一人敢下严正之批评。即该报复刊之日,亦不敢著一字,固不能不服今人量之宏知之哲,又不能不哀今日遇之苦耻之甚。盖在专制政府之下,报章偶犯触忌,亦不过捕经理,封报馆,尚不至于捣毁之余,继以焚烧。即一时同业,尤必大声援助,诘责政府之不当,迫其复起,必且诉之法庭,追求损失。至少亦必有相当之申辩,以自述其冤愤,未有默尔而息,茹痛吞声,若此时者!”《时评》,《甲寅周刊》第1卷第24号,第1-3页。

       (149)邵力子:《为教育界争人格》,傅学文编:《邵力子文集》下,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08页。

       (150)《北京各界反对优待清室大同盟通电》,《醒狮》,第22号,1925年3月7日,第3-4版。

       (151)曾琦:《再论溥仪曹锟应杀之理由》(1924年12月20日),陈正茂等编:《曾琦先生文集》上,第276-277页。

       (152)《沪商会请取消清室优待条件》,《清华周刊》第341期,1925年3月27日,第55页。

       (153)《郑孝胥日记》第4册,1924年11月29日,第2030页。张继在回忆录中亦称,冯氏“驱清酋宣统出宫,惟以未能斩草除根为憾耳”。张继:《张溥泉先生回忆录·日记》,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25),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16页。

       (154)无聊子:《北京政变记》,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5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29页。

       (155)《致冯玉祥电》(1924年11月11日),《刊、中山全集》第11卷,第302页。

       (156)毛又新:《我对于优待条件之谬见》,《京报副刊》第40号,1925年1月18日,第5-6页。

       (157)《胡适致李书华、李宗侗(稿)》(1924年11月28日),《胡适来往书信选》上,第278页。章士钊在清帝退住时就曾指出:“存帝号与共和不能相容,此皮相共和也。”《论反对清帝逊位条件事》(1912年2月11日),《章士钊全集》第2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5页。

       (158)北大25周年校庆时举行民意调查,其中第二问为“你相信当今国会吗?”调查结果,相信与不相信者票数共计669张,其中不相信票数占99%以上。朱悟禅:《北大二十五周年纪念日民意测量分析》,《新民国杂志》第1卷第5期,1923年12月,第3页。人们否定国会既与国会本身的问题有关,也与激进语境有关。

       (159)《溥仪决定赴日欤》,《益世报》,1925年3月11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2册,第285页。

       (160)在时人心目中,清帝实际已成无用之人,有所谓“废帝诚然废物”的说法。社言:《废帝诚然废物》,《兴华》第23卷第29期,1926年7月28日,第3-4页。《大陆报》早些时候亦云:“北京政府提出清帝逊位条件内有清帝惟弃参政之权,仍袭用天子之号,司理祭祀一款,据此间留心北京时局之人云,此不过为满人图保颜面最后之计耳。”转引自《反时清帝仍留尊号之预言》,《申报》,1912年2月5日,第1张第3版。

       (161)《郑孝胥日记》第3册,1912年2月4日,第1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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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优惠待遇条件”违约的法律性质与责任--基于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强迫的宫廷改期的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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