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权力的替代_大学论文

论高校权力的替代_大学论文

高等学校中的权力更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学校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03)03-0037-05

一、高等教育权力重心的迁移

高等教育是近代兴起的发展快速的社会事业,但与社会其他领域的发展进步一样,它的职能结构的演变进化也经历了数百年的历程,在这演化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其内部各种权力利益集团的层次结构的交叉纵横、庞大复杂,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它们的分析和解剖,我们看到了能代表各个利益集团灵魂的权力重心的迁徙。

1、贵族统治与神权力量的覆盖

近代西方的高等教育诞生在中世纪,并一开始就肩负起培养人才的使命,毫无疑问,它是时代背景下的产物。恩格斯曾经指出“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1],所有的权力来自于象征秩序的王权和教会,社会的全部上层建筑,政治、法律、道德、哲学、文学等以至整个社会生活,全都渗透了神学精神,所有的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都不得不采用神学的方式,批上神学的外衣,因此,作为以行会为主体建立的大学同样也不例外。在这个时期,对克拉克先生的“谁统治高等教育”的问题的回答,可以毫不费力地指向头带皇冠或者是手握教会权杖的那些人,是他们控制了整个早期的高等教育的沿革。在意大利,波洛尼亚大学是最老牌的大学,帕都亚、那不勒斯、罗马等大学也都享有盛名。在这些大学中,学生行会具有很大的权力,他们可以把大学随时从一个地方迁徙到另一个地方,即迁校自由权。但这样的自由也是有局限的,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迁出意大利半岛的范围,迁校自由的真正存在意义只是统治者为了解决当时大学与市民矛盾的一项应急之策,权力因素在其中影响颇微。同时,在课程选择这另一重要大学权力方面学生行会却显得无能为力,在教会的支配下,神学专业在课程中占据主导位置,在精神领域严格控制学校。这个时期,大学在内部管理方面获得了独立宗教与法律裁判权,即可以不经教会径自对学校人员进行裁判,但这一项重要权力的获得同时也就意味着高等教育承认教会和王室的绝对统治,并接受它们的领导。因此,可能存在的学术权力都就此尘封,学校的权力被王权与教权所取代。

2、行政权力膨胀与教授权力的叠置

十六世纪以后,西欧各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随着海外贸易和圈地运动的进行,农业和城市工商业都急剧地资本主义化,到了17世纪,在“文艺复兴”思潮哺育下,以德国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唯心主义者高举人类理性的旗帜在精神领域开始对封建神学进行猛烈的冲击。以至恩格斯在评论中写道:“这个时代的每一部著作都渗透了反抗当时整个德国社会的叛逆精神”[2]。这样的叛逆精神也同样映射到了当时德国的高等教育。由于教会和贵族对大学的严密控制,当时德国大学中各类专攻学问的学科都很少得到发展,高等教育被视为封建皇室和神学教会培养接班人的附属品,大学的各个领域日益演变成了各类培养国家实用职业的领域,以至于产生了这样的口号,“表面上的用处高于一切”[3]。当时的有识之士看到了这一情况,他们认为高等教育中旧有的知识没有增加,只是一再地被重复,变的越来越泛,越来越滥。这样的情况就类似于人们老想永远在同一块土地上收获庄稼,可是既不耕地也不施肥。因此,以威廉·封·洪堡为代表的新兴学者决定在德国建立具有时代精神的新型大学,它的雏形就是1810年创建的柏林大学。在这所大学的精神中包含着重要的命题——教学与科研。科研职能引入高等教育的作用从浅层意义上讲是拓展大学的服务功能,提高了学科研究层次,发展了从事研究人员的科学研究的能力。但从更高意义上来理解,它造成了高等教育权力中心的转移,使教授阶层或者说是学术阶层开始逐渐掌握权力,承担科学研究的主要责任,迫使封建教会逐渐退出高等教育的权力舞台。另一方面,俾斯麦于1870年统一德国,高度集中的国家行政权力也逐渐取代封建统治权而对科学研究起外部的支持与配合的作用,它与内部教授权力的合作促成了高等教育科研在这个时期的快速增长。

3、学术权力的扩大与学生权力的呼声疾升

高等教育系统中权力关系一般都是在工作组织及其伴随的信念中产生的,不同的群体围绕着对学科和院校所承担的义务往往形成各种不同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影响决策的实行,干预行政的过程,西方国家称他们为“无形帝国”、“隐性政府”,这些集团无时无刻不在考虑掌握整个学校的权力,一有机会就会把高等教育和他们的利益结合起来。这样的机会出现在20世纪的中期,一批新兴的科学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全盛时期:信息论、控制论、决策论、博弈论、随机论,以及由此还产生了一系列特殊技术,如:马科夫链式应用法、蒙特·卡罗随机化过程等等,这一系列的新发展被称为“智能技术”。这些信息的、社会的新技术的开发自然也推动了大学的新一轮的发展,由此,大学的为社会直接服务功能日渐凸现,正如韦尔金斯所说的“大学作为知识的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是摆脱不了服务职能的”[4]。同时,新技术革新不仅仅带来了高等教育地位提高,并且不可避免的带来大学内部的政治条件的一系列变革。达尔和林德布洛姆曾写道:“革新的过程既是一个科学过程,又是一个政治过程”[5]。这次改革过程的结果是具有学术权威的知识人员拥有了对大学的控制和掌握,同时,作为大学内部的另一重要利益集团——学生阶层也在大学事务的决策和处理中取得地位。20年代中期,联邦德国的高等教育体制经历了重大变化,法西斯统治方式在大学中消失,行政权力在大学中的控制逐渐退居次席。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规定:高级教员在任何处理教学事务的机构中必须占半数席位,在处理研究和人员任命事务的有关机构中要占明显多数的席位。1976年的《高等教育总纲法》中规定:允许教授以多数票对初次投票决定的研究和任命事务实施否决权,及对第二次投票施加自己的决定。在《高等教育总纲法》中,还为在校长和副校长的选择问题上作了对教授学术派有利倾向的规定。由此可见,高级教员在学校领导权力和教学事务权力分配中取得了决定性的优势。同时,学生组织或同盟要求参与权力的活动此起彼伏,1967年以来,德国大学的大多数学生组织都主张大学所有决策机构中学生席位至少应有三分之一,他们自身要求更大程度上参与决策过程。这样的呼声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普遍拥护,以至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在1969中竞选获胜后,明确表示对学生在许多情况下应该有三分之一的发言权的呼吁表示支持。虽然最终没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但权力渴望表现了学生利益集团的迅速成长。

二、高等教育中权力更替现象的相关因素分析

由封建专制神学统治权力严密控制,逐渐过渡到国家行政权力急剧扩大、占据主导位置,随后又转变为教授学术权力的控制以及学生阶层参与权力的过程。这样的状况并非发生在个别的国家,而是各国都有类似的趋向,可见,高等教育内部权力的重心的转移并非在于个人的影响力,而是高等教育逻辑发展进程中的必然。

1、法律的作用是权力迁移的条件

法的根本一般说来是精神性的东西,黑格尔说过“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6]。法的确定和来源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因此自由也就成了法律的实体。所以法律在不同阶段对高等教育的规范和约束事实上反映了不同时期具有统治地位的利益集体的自由意志对于高等教育的不同要求。封建神权时期的统治中,人数有限的皇室贵族、神权者控制着国家大量的生产资料和民众,为了使为数不多的统治者进行有效的支配,势必要求他们掌握比民众更多的知识和智慧,以此来减轻反叛、暴乱对政权构成的威胁和压力,这个时期的法律被当时的统治者阶层称为“神意”,就连宗教改革的领袖托马斯·阿奎那也曾说过:“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7],所以,通过“神意”来伸张统治者对高等教育的权力是最恰当不过的方式,于是在“神意”支配下的法律要求高等教育权力必须滞留在统治者手中,王室与神权者必须对高深学问绝对控制。学生在这个时期具有的停课罢课、迁校自由方面的权力也是大学权力中的重要组成,但这一权力的自由行使仍然要依靠国王的授权,可以说,学生在其中扮演的是受托人的角色,但真正的自由意志仍然来自于宫廷和教会对于市民与大学学生矛盾激化的考虑。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各国的普遍确立,大学中科研能力的普遍增强,政府开始不再仅仅关心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质量,而是逐渐对高等教育内部的产、学、研全过程进行指导、控制和监督。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如果私人与政府官员的所做作为不受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为规则、原则或准则的指导,那么是专制而不是法律,成为社会中的统治力量”[8]。因此,这样的情况势必会向法律界提出一个标准问题,即政府在高等教育中的权力也就是行政权力的支配到底能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代表自由、平等意志的资产阶级的法律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它要求行政权力在高等教育体系中控制全局,进行领导、决策和规划,同时,在学校的教学事务、课程设置及有关的人员任免等事项上,代表学术权威的教授团体具有决定的权力。塞西留斯对法伏林曾经说过:在性质上,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9]。20世纪60年代的学生运动对高等教育形成强烈的冲击,各国也考虑到了现实的状况纷纷推出更具有民主、自由意志的新型法律,表示了对高等教育内权力分享和扩大参与的积极支持,比如,在德国,通过了《高等教育总纲法》,在它的影响下,柏林、黑森等州授权的大学当局由内部来划分支配基金的权力,学生和初级教员更大程度参与了学校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在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法》的推出为扩大参与提出了法定的条款,教学人员的席位同学生席位相同,校外人员在理事会中占六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日本出台的《大学管理临时措施法》也加强了学生参与选举校长等的权力。事实上这样的发展也是符合高等教育自身逻辑体系的要求的,在高等教育发展的初期,本身自给自足、更新循环的能力比较低,因此需要政府以行政权力来协助、支持高等教育完成这种自新过程,但伴随高等教育系统的发展日臻成熟和完善,过度的行政干预反而成了大学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代表自由意志的法律势必将不符合形势的行政桎梏排斥在高等教育门槛之外。

2、正义的意识倾向在全球范围内影响扩大是高等教育内部权力重心变化的又一重要原因

由宫廷统治的宗教大学发展到以行政约束为主要控制作用的近代大学以及到现代化的多元参与权力的自由综合大学,其中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民主和进步的趋向在不断加强,这样的价值取向并非历史发展到固定阶段的倒退或反复,而恰恰就如猿类进化成人一样,是无可变更的发展演进,所以其中的权力交替是高等教育体系日趋正义的必经阶段。罗尔斯在对正义定义的时候使用了两条基本原则,他认为: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的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0]。笔者在此想借这两条原则也对高等教育权力系统中的正义做出解释:每个利益集团对与其他集团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权力体系相容的类似的权力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每一个集团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集团开放。简单地说,权力总量在各个不同时期是相等的,唯一变化的是各个集团所占分额的变化,就算在封建神学时期,学生仍然还拥有着背起箩筐自由迁校的自由,在近代,行政势力尽管膨胀,但也无法完全取代教授学术方面的权威,无法掩盖学生迁校的自由,进入20世纪,各方权力更是达到分庭抗礼的程度,萎缩的行政势力在许多重要的高等教育权力中仍具有决定的作用。因此,正义的取向使得高等教育内部的权力掌握逐渐走向多元,在专断统治中趋向民主。当然,正义原则中也明确指出,由于各个时期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条件不同,居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也有所不同,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系统正义的基础不仅仅在于平等,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效率,在权力结构中,当改变它的一部分机能可以使运行状况变好的同时也能够保持其他部分机能正常运行时,我们就应该认为这样的改变是有效率的,因此,在保持各利益集团的基本权力的情况下,高校内部的权力重心转移的状况,又是符合效率原则的,是可以接受的。

3、关于“经济决定政治”

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体系中,有“经济决定政治”这一论断,占据经济资本绝对优势的群体拥有政治权力,而在高等教育界,到底是由谁来统治权力,从来是各国理论界争论不休的焦点。笔者认为统治高等教育的决定性因素也应该在于一种资本,一种可以为高等教育统治者奠定基础的资本。鉴于高等教育机构是研究学问的最高机构,所以这种资本的特点也应该是与这种机构特征有密切的联系。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传递和发展的是学问,经过各种的磨合和互溶,形成各类知识体系,最终各类知识体系统一构成了人类文明的重要系统——文化系统,因此,第三点笔者想提出的是——套用“文化资本”来建构高等教育权力系统的根基。由最早时期的封建神学统治时开始至今,高等教育无时无刻不在向人们传递这样的信息,掌握“高深学问”的人才能统治大学,布鲁贝克认为“学术界不是人人平等的民主政体,而是受过训练的有才智的人一统天下”[11]。中世纪时代,人们还都处在愚昧落后的迷信认识阶段,追求知识和真理的个人寥寥无几,相反,代表统治地位的王室和教会神职人员由于地位所逼,具有相对较高的智慧和知识,在文化资本的累积上,他们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而控制森严的高等教育又为他们的继承人再次积累资本,因此,这个时期统治高等教育的人理所当然是他们。到资产阶级开始统治国家以后,新生的中产阶级成为了高等教育成果的主要享有者,他们经过世代文化资本的积聚,已经开始有权要求对大学提出统治,但在权力的组织形式上面临着困难,因此,代表他们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器开始承担起主要职责为他们代行权力,随之,行政权力的扩张、庞大也在大学逐渐显现。20世纪60年代,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的进行,家长式统治方式的日渐凋敝,学生主体、学生自由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掌握文化资本代行权的中产阶级逐步将权力还给学生,因此,能更好代表这部分资本的学生阶层也开始参加对高等教育权力的争夺,学生运动在各国风起云涌。高等教育在规模扩大,人数加多的同时,内部权力的分配范围更趋于扩大,尤其是由学生支配的份额在不断增多,要求民主、自由、学生治校的趋向越来越明显。谁掌握资本,谁控制权力。文化资本在逐渐积累、转移的过程中,非意识地带动了高等教育权力系统的重大变化,推动了高等教育的一次次重大的变革,这样的情况是不可预测的,也同样是不可阻挡的。

现代中国的高等教育系统发展起步的时间比较晚,它的建立基础是近代的教会大学为主的私立高等教育结构的系统,所以起点非常地落后,并夹杂着代表专制和封建神权的各类糟粕。可喜的是,仿照前苏联的模式,50年代初中国大学进行了一场院系调整的自上而下的大改革,私立学校实现了公立化,教会型综合大学被单科院校以及现代综合性大学所取代,高等教育系统完成了权力中心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过渡,换句话说,神权贵族在大学中纷纷落马,政府的行政力量成了高等教育权力的主要代言人。50年代的院系改革一方面迅速推进了权力中心变动的进程,另一方面也给权力中心的第二次转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政府力量是完全强加的过程的介入的,因此,它对自身所要向高等教育系统担负的责任不是十分地明晰,这就需要高等教育系统和政府的在合作中才能逐步体会,直到政府的作用完全发挥以后,权力中心才会寻求更适合的载体,所以,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导致我国的高等教育系统在第二个权力中心阶段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行政权力在高校的统治仍然会延续一段时间。不过,这个过渡时期也并非我国高等教育毫无发展、徒自荒废的阶段,恰恰相反,如果能合理、有效地利用,在这段时期内积聚力量、卧薪尝胆,借鉴以往发达国家在过渡阶段中的不足和走过的弯路,挖掘高等教育权力系统有效运行的新路子、新方法,提高高等教育权力系统的民主化、正义化水平,作好进入第三阶段的充足的准备,那么我们可能建设比西方发达国家更成熟、更稳定的高等教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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