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交换权与劳动安全研究_农民工论文

交换权利与农民工工作安全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安全问题论文,权利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不完全统计,在2005年初我国农民工总数达到1.2亿,80 %的城市高层建筑由农民工修建;在社会服务与居民服务行业中,农民工占55.9%;在餐饮和旅游业中,农民工占58.4%;在经销人员中,农民工占58.3%。随着农民工数量以每年500 万人的速度增加,农民工已经成为众多城市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劳动大军。城市里一些危险性大、既苦又累又脏的作业活几乎全部由农民工承当。首届全国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会议2005年6月在北京召开,来自政府部门、 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的人士认为:当前我国农民工职业安全状况极不乐观,农民工的健康安全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工作安全是工人工作时享有的基本权利,农民工既然被定义为产业工人就应该享有产业工人所有应有的权利。2005年2月下旬, 温州市城市调查队抽取市区4个劳务中介机构,对101位来温州求职的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工资是否兑现是被调查者首要关心的问题,占被调查人数的78.22%; 紧随其后的是工作是否安全和有无工伤保险和补偿,均占66.34%。显然工作安全也逐渐成为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求工作时极为关注的一个方面。农民工与其雇主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一种交易,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或服务的价值。现在仅从农民工工作安全这个交易因素来看,农民工和雇主都有两种选择,即农民工可以享有较高的工作安全水平或得到牺牲工作安全水平所应得的补偿;雇主可以为农民工提供较高的工作安全水平或支付农民工在较低工作安全水平下工作的补偿金。在理论上农民工和雇主作为理性的主体,无论农民工还是雇主只能选择其一。但这与现实的情况却不相符。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工作安全水平极其低下且并未得到相应的补偿。甚至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时,也得不到补偿或只得到很少的补偿。其中的原因真的是农民工甘愿做亏本“生意”吗?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本文认为,用交换权利的经济理论来探讨农民工工作安全问题,将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与思路。

一、我国农民工工作安全现状

作业环境差、防护措施不健全、私自延长工作时间是当前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影响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作安全和身心健康。农民工已经成为恶劣劳动环境下职业病危害的主要群体。近期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并对99万余名农民工进行健康检查,结果表明,体检异常率3.47%,患职业病3700多人。其中,工作环境恶劣是导致农民工职业病的主要因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在其发布的《关于民工短缺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劳动法》虽然规定在工厂上班的工人每周最长的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完全无视这一点,擅自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每天长达10个小时以上。只有30%每天工作8小时,而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没有休息日的占了47%。并且劳动强度很大,单位的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都是农民工全部包揽,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极大程度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其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据“第十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传来的消息:目前我国至少有1600万家有毒有害品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超过2亿。其中,一是约1亿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者,二是1.36亿名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目前,我国每年因工作致残人员有70万。由于农民工是我国企业的主要劳力,因而各类事故伤亡人员中,农民工占了绝大多数。另据统计,我国83%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60%的乡镇企业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90%的存在粉尘超标;乡镇企业职工中有30%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业病发病率高达15.8%。可以说,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活是农民工干的,但他们不仅收入低,而且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仅2005年1至4月,全国煤矿发生伤亡事故1093起,死亡1589人,死伤的主要是农民工;全国建筑行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86起,死亡605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害人员中,农民工占90%。另据统计,2004年在矿业、建筑业、危险品生产等行业中,农民工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作安全状况极不乐观,农民工的工作安全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二、农民工工作安全交换权利的概念与内涵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品(包括其劳动力)转换成另一组商品。在转换中,他能够获得的各种商品组合所构成的集合,可以称为其拥有另一组商品的交换权利。所以,农民工工作安全的交换权利是指农民工在工作的过程中,运用自己的劳动力换取货币收入和工作安全所有组合所构成的集合。如果一个农民工的权力交换中不包括足够的工作安全的一个组合,那么该农民工就面临着工作安全水平低下的现实。由于在农民工交换自己劳动力以换取货币收入与工作安全时有不同种组合(见图1),如其中的一种组合为a量的货币收入与b量的工作安全,所以农民工在主观上有自己的选择,即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用自己的劳动力换取较多的货币收入和较低水平的工作安全,也可以换取较高水平的工作安全与较少的货币收入的组合。同样,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雇主故意隐瞒工作的危险性以及同行业的工资率等等,雇主在主观上也有无数种选择。如果农民工工作安全的交换权利完整,则雇主要么为农民工提供满意的工作安全水平,要么为减少提供工作安全水平而对农民工进行货币补偿。但是如果农民工工作安全的交换权利缺失,雇主就会尽可能地把等收入线向左移,如从AB移至CD位置,直至农民工无法忍受为止。表面上看农民工的货币收入不变,而工作安全水平则从b下降到c。由此,农民工的总收入水平(货币+工作安全)也呈现下降态势。

图1 农民工的等收入线

三、农民工工作安全水平与交换权利之间的关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在任何特定的产量下都要使生产的内部成本最小化。但是,在追求内部成本最小化的同时,保证工作安全也是厂商所必需支出的生产成本之一。从厂商的角度来说,工作安全的“生产”通常也具有收益递减规律,意味着在工作安全上每增加一元的支出所增加的工作安全是递减的。大多数厂商都会经历工作安全边际成本(MCS)上升,直接费用递增,产出减少。这就为厂商减少工作安全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可以用下图进行解释(见图2)。

图2 最优工作安全水平

从图2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利润最大化的厂商将在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处,即Q[,S]处提供工作安全。如果被雇用者不知道工作不安全或者不关心工作安全,则厂商会尽可能多地减少提供工作安全,以最大限度降低成本。那么如果厂商完全不提供工作安全,甚至不采取避免工作场所发生危险的安全措施,从曲线MBs可以看到是不理智的,但是在现实中我国很多厂商都是采取了这种方式。虽然边际收益是递减的,但是在初始阶段提供一单位工作安全对厂商来说收益是非常大的。其收益至少表现在:第一,发生较严重的工伤事故,厂商需要给予较大的赔偿。第二,发生较严重的工伤事故会阻断生产的持续进行。但是一个明显的问题是Qs的工作安全数量对保证农民工工作安全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即工作安全处于一个怎样的水平。由于厂商数量巨大,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工作安全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很难获取这样的数据来精确计算出最优的工作安全水平。如果我们假定厂商是完全按照最优工作安全水平(Qs)来提供,从我国目前来考察,即使厂商都在Qs处提供农民工工作安全数量,其结果仍然是工作安全水平低下,农民工工作安全令人担忧。

一般来说,获取某一商品困难,是因为在获取该商品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非常高,以至于一部分人由于自身支付能力有限,根本承担不了相对过高的成本而放弃获取该商品,即使是自己非常需要的。对农民工来说,工作安全就是这样的商品。由于农民工在获取工作安全时成本非常高,直接导致对农民工工作安全交换权利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即使农民工工作安全水平低下是由于雇主恶意较少或不提供工作安全引起的,农民工工作安全水平低下的直接原因也是农民工的工作安全交换权利缺失所造成。造成农民工工作安全交换权利缺失的原因可能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农民工自身素质相对较低,安全意识薄弱。如果关于工作危险性的信息有限,或者工人低估了职业伤亡或疾病的个人风险,雇主将会提供远远低于最优水平的工作安全。而且受利益驱动,雇主也会因为农民工对工作危险性的信息掌握不够而不对农民工进行工资补贴。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农民工对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不规范操作现象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建筑施工中的伤亡事故90%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其中70%是由于违章操作。

其二,农民工供需在短时间内严重失衡,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而呈买方市场现象。进城农民工以每年500万人的数量在增长,但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和技术水平低,绝大部分都只能从事技术要求较低的体力活。随着科技的进步,体力劳动岗位数量是有减无增的。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显示,市场对搬运工、勤杂工等“力气活”以及厨师的需求都在锐减。技术需求较高的工种所占的比例已近30%,大大突破前两年的15%。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买方市场是目前无法改变的基本事实。

其三,农民工的经济基础薄弱,生存要求强烈。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塔理论,进城农民工的需求往往处于最低层次,由于经济情况很差,甚至为了生存的需要而忽视对安全的需求。当他们生存受到威胁的时候,工作安全是不被首先关注的。只要工厂不停产,只要工作不直接危及生命,即使工作环境再恶劣、厂规再苛刻,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会尽量忍下去。没有谁比他们更清楚,有一份工作多么来之不易。

其四,农民工缺乏组织而谈判能力差。单个农民工在买方劳动力市场中,谈判能力是极其有限的,甚至几乎没有和雇主谈判的机会。此外,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工加入工会也是极为困难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有1亿进城务工人员入会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主要是关于民工入会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民工入会提供法律依据。单个民工或者少量结帮成伙的民工,由于没有自己的正规组织作为后盾,有人将他们比做“联系松散的土豆”,其谈判能力的低下可想而知。

其五,政府对工作安全的监管力度不够,农民工的健康保障甚至出现“真空”。在许多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还只停留在基本拿到足额工资的层面上。诸如带薪就医、工伤保险、养老保障等等,还没有得到像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对待。政府有关部门处于地方保护而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据工人们反映:“二友公司发现矽肺病之后,当地卫生部门的官员还多次上门说:‘工人要安心工作。二友公司的生产符合标准,安全是有保障的。’”

四、提高农民工工作安全水平的对策设想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农民工工作安全水平是由农民工的工作安全交换权利直接决定的。所以,为了提高农民工工作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农民工自身应有的权利,必须运用有效措施,从不同的层面着力改善农民工工作安全的交换权利。

1.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应制定行业工作安全标准,强化宣传,严格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作安全交换权利的完整性。以政府为首的社会各界应加大法制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工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和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企业经营者应以关爱职工安全健康为荣,自觉严格遵守《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业主不仅对产品负责,还要对员工负责。培养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自觉遵守各项生产规程和安全制度,确保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对于职业病严重及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企业,要强制加大安全防护设备、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投入,由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对使用农民工多的行业定期进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及生活环境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以达到改善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生产安全的保护力度,制定行业工作安全标准,规范行业安全管理,切实加大对工伤、职业病防治、女工保护等法规的执法力度。

2.从中观层面上来看,企业应从长远发展考虑,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所必备的劳动力资源供给。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就应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招聘农民工时有义务准确地告知所招聘岗位的安全状况以及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使农民工对应聘岗位有个正确认识,以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同时,工人在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的作业时,企业应出资为工人进行在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后的健康体检。这些费用支出虽然在短期内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但从长期来看,在不超过Qs水平的工作安全下每多提供一单位的工作安全(见图2), 企业都是合算的。近两年来,全国大面积地出现了“民工荒”,部分企业招工非常困难,直接影响企业生产。“民工荒”现象的出现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恶劣的工作环境和危险的工作条件是其中不容忽视的客观因素。所以,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生产所必备的劳动力资源供给,企业必须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安全状况。

3.从微观层面上来看,农民工应加强自身的组织与素质建设,提高维权意识和谈判能力。农民工工作安全水平低下,既有农民工对所从事的工作安全状况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的因素,也有自身生产与作业技能水平较低的原因。所以,农民工一方面要多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一些工作的安全状况,提高自身对工作安全的认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文化技能素质,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素质提高的需要。与此同时,农民工应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自觉地加入工会或者由农民工组成的合法组织,增强谈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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