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思考_股票期权论文

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权论文,会计处理论文,经理论文,股票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制度出现的历史并不长,与之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亦尚未完全定型。在对现有的几种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笔者将提出关于我国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的新设想。

一、经理股票期权制度

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是一种旨在解决企业“委托——代理矛盾”、报酬和风险相对称的长期激励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理股票期权制度作为股权激励的典型方式在国外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根据布莱克与斯科勒斯期权定价理论估算得到的结果显示,在1998年全美100家大企业的薪酬中,有53.5%的薪酬来自于股票期权;《财富》排名前1000位的美国企业中,已有90%的企业对经理人员实行了经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而在我国,许多新兴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也对经理股票期权制度青睐有加。

经理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公司重要雇员(尤其是高级经理人员)的一种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行权价格(即股票期权合约的约定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期后将所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给予其高层管理人员的或有报酬,该报酬能否取得完全取决于公司激励目标(股价超过行权价格)能否实现。

二、经理股票期权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现代企业是财务资本和经理知识能力资本这两种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复杂合约,企业里的人力资本保证了企业的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如何充分动员企业里的各种人力资本,即发展“激励性契约”成为有效利用企业财务资本的前提,也因此日益成为当代保持企业竞争力和生产力的中心问题。

经理股票期权成为一种企业首选激励制度安排,是委托方(制度的安排者,一般是企业股东)与受托方(激励对象,一般是企业经理人员)长期博弈的结果。

企业经理人员是企业股东的代理人和受托者,受委托者(企业股东)的委托来经营管理企业,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存在给定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由于给定契约不完备,企业家精神即企业家的价值取向成为决定企业经营成败最关键、最重要的因素。在固定支薪制度下,企业的经营成败与经理人员的收益之间表现出弱相关性,因此,企业家的积极进取精神不会自发形成,相反,这种弱相关性还会诱导出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经理人员出于对个人收益率的考虑,可能会倾向于放弃那些短期内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却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也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企业必须调整激励制度的安排。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间经过多次博弈,最终选择了经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这种新型激励机制将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赋予经理人员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索取权,把对经营者的外部激励与约束变成经营者的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鼓励他们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因为通过股票期权所取得的获利源于证券资本市场,在管理者行权(即按期权合约以较低价格购买股票)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而只有在较长时间内使企业股票价格在证券资本市场上持续上扬,行权才会有可观收益。因为股票的价值反映了企业盈利,股票期权可使经理人的长远收益与企业的未来发展有较高的正相关性,而且是长期的正相关。受托者的利益和委托者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期权持有人为了获得最大的个人利益,就必须努力经营,选择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经营战略、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使公司股价在有效的资本市场里持续上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最终,实现委托者(股东)与受托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双赢”的目标。

三、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股票期权计划持续时间较长,一般为3-5年或10年,按照会计确认性质的不同可将这段时间划分为:股票期权赠与日、股票期权授予期、行权日。现行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内在价值法、或有事项法及公允价值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内在价值法。

所谓内在价值是指企业股票现行市价超过行权价的差额?也就是在赠与日时立即履行该期权时可获得的利益。差额越大,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越高;反之,差额越小,其内在价值就越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Opinion25号《向职工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中规定,发行认股权公司的报酬支出等于会计计量日(赠与日)股票市价高于规定认股价的差额,实际上就是采用的赠与日内在价值法。在这种方法下,将经理人行权前股票行权价与市价之间的差额视同企业的待摊费用处理。企业与经理人签订股票期权协议的日期即授权日是股票期权的计量日,会计按照当日内在价值一方面记录股票期权,一方面确认待摊费用。以后在规定的服务期内将待摊费用逐期摊销转为期间费用,当经理人行权后再将期权转为股本。这种方法较易操作,但不能反映期权的经济实质。股票期权的目的在于激励经理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经理获益的大小应取决于行权日(而非赠与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同时,如果经理人弃权,则需要冲减原来的记录,有操纵利润之嫌。

(二)或有事项法。

有不少会计专家学者认为,股票期权实际是企业给予经理人的一种或有报酬,期权持有者将来有可能行权所支付的款项在授权日只是一种或有股款,因而也就形成企业的一种或有资产。当然,企业在将来交付给期权持有者的普通股项目也就应当是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收取认股款的权利与交付普通股的义务是否能够发生,取决于未来公司的股价变动情况。因此,应当将股票期权看作是企业的一种或有事项,并按照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容易操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其发表的第37号会计准则——《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指出:股票期权只是企业与经理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和约,行权以前并没有发生现金和股票的实际收付,不能纳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应确认或有资产租或有负债,也无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否则,就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三)公允价值法。

这是当前较为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处理程序比较繁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期权的价值随着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而对于期权合约的初始确认,应以合约的公允价值即期权费为计量基础。对于合约生效后的报告日可按其不同的持有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并决定是否及如何确认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损益。1995年FASB发布了SFAS123,提倡对股票期权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估算使用期权定价模型、往往是布莱克——斯科勒斯模型或二项式模型(B——S模型),而考虑的参数包括行权价格、授予日市价、预计授予日到行使日的期限、预计的股利支付率、预计的股价变动率、预计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等。

非上市公司也可使用上述程序估算期权价值,但不必考虑股价变动率,即使用最小价值法。所谓最小价值,是指股票的现行市价与行权价格及期权持有期内预计股利按无风险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差额,最小为零。用公式表示就是:

其中:S表示股票现价:PV(X)表示行权价格的现值:PV(D)表示股利的现值。

四、关于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的构想——综合价值法

在比较上述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就我国经理股票期权会计的处理方法提出自己的构想——综合价值法。其基本指导原则是: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既要遵循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又要能够及时、全面地揭示企业在签订经理股票期权合约后该合约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以有助于信息的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因此,我们所设想的综合价值法以公允价值法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其他几种方法的长处,根据股票期权合约在不同时期的特点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

股票期权合约在赠与日正式确立,决定期权执行价值的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以期权协议签订时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作为期权的执行价格。会计处理上,一方面要确认公司未来或有的股票交付义务,另一方面又要确认未来或有的股款收入,按行权价格记录或有资产——或有认股款,同时按期股的面值相应增加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普通股,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股票期权溢价”。

一般情况下,赠与日无法预估行权日股票的市价。公司股票的市价在等待期内会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发生上下波动,当股价在等待期内持续上涨超过行权价格时,期权持有人行使期权的可能性增加,股票市价与公司可收到的或有认股款之间就会产生正的差额,这一差额应视同公司给予股票期权持有人的报酬,因此,在出现这种差价的相应会计期间的会计报告日(一般是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日)应当做一笔调整分录,按此差额增加公司的递延资产账户——递延酬劳成本,同时增加期权持有人的权益;此后在等待期内股票市价在行权价格之上持续上涨或下降,公司都需作相应调整。但递延酬劳成本的减少数不能超过以前会计期间内所确认的上涨总额,即该项费用的累积数不能为负。

公司在设计股票期权时,通常约定管理人员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享有行权的权利。在行权日,公司发生认股款与股票的交换,此时一方面要登记收到的期权持有人的行权付款,按股票面值确认公司股本的增加,按股票市价与股票面值的差额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另一方面要将在行权期前所登记的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销账。如果行权期内,由于股价低迷、持续低于认股价等原因,期权持有人未能行权,在期权计划失效的当日,要做一笔会计分录,冲销前期所记录的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等账户余额,同时将已经在前几年确认的费用转回。

公司在设计股票期权的时候,通常规定期权持有人如果在等待期内提前离职,终止与公司的雇用关系,就会丧失相应的股票期权获利。在期权持有人离职时,公司应注销与该持有人相关的股票权账户余额,如果期权持有人在离职前根据公司特别规定已提前行权,公司有权以行权价格回购这一部分股票。

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还是一种新兴的激励制度安排,必然会对现有的会计理论和实务带来新的问题,但只要我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认真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我们就一定能够探索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经理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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