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人权-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_科学论文

科学与人权——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宣言论文,周年论文,科学论文,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伟大的国际文件,产生在世界人民刚刚战胜法西斯的时代,这就是联合国国歌所唱的“太阳在天空中露出笑容”的年代。《宣言》表达了世界人民要彻底扫除法西斯野蛮暴行和建立和平、民主、自由的新世界的美好愿望,宣布了人类人人具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应受普遍尊重和遵行。它给世界人民和政府提供了一个当代世界的基本道德准则和基本国际习惯法准则。在世界人权宣言中,通过肯定人人具有生存权、平等权和思想、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而反映了世界民主主义的精神。在这方面,英国的《权利法案》(1689)、美国的《独立宣言》(1776)和法国的《人权宣言》(1789)是《世界人权宣言》诞生前的几个里程碑。同时,世界人权宣言中还将人权的观念推广到人人具有劳动权、休假权、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享受福利生活水准权和分享科学进步带来的福利权,则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第一国际、第二国际和第三国际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政策观念。所以这个国际文件是值得我们遵循的。当然,自从这个文件发表以来,在国际人权运动中有许多进步也有许多争议和斗争,本文不准备从外交上和国际关系上讨论人权问题,本文的目的是想从科学哲学和道德哲学上对人权作一种学理上的探讨,而且只是讨论科学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本文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用科学的观点看人权;二、用人权的观点看科学。

一、博弈论与道德哲学

人权问题,即问一个人的行为或某个政府的行为是否尊重别人或人民的基本权利问题,是一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的问题,它首先是在一个社会内部出现。因此要理解一个健全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是什么,这是一个道德哲学问题。我们可以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分析,这个科学的方法就是被誉为社会科学的“统一场论”的博弈论。

人们常常说,我们不应脱离或超越经济状况来考虑道德问题,可是我们的经济状况的基本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每一个人都是自利的和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已经承认全部经济学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这个事实。现在我们的伦理问题便是:自利的个人之间怎样能够建立健全的伦理规范而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和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呢?简言之,就是“经济人”怎样变成“伦理人”的问题,在历史上,首先是由霍布斯(Hobbes,T.1588-1679)以最尖锐的方式提出来的,在讨论“市场经济与精神文明建设”时我们又千百次地遇到这个“霍布斯问题”。

在讨论经济问题时要建立理论模型,在讨论伦理问题时也是一样,讨论霍布斯问题的理论模型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模型,罗尔斯(Rawls,John.1921-)的“原初状态”模型和我们这里提及的博弈论模型,这几个模型有着密切关系。霍布斯说:假设自利的人们处于这种自然状态下,“如有任何两人欲求相同的事物,而这事物却不能为他们所共享时,他们便成了敌人。他们在求达他们的目的(而这目的主要的是他们的安全,有时则仅是他们的愉快)时,他们便彼此互相摧毁,或互相压倒。由于当一个侵略者,除了另一个人的单独力量外,并没有其他的畏惧时,那末如果这另一人在种植、播种、建筑上占有方便的地方,他人即可以联合的力量前来处置他,剥夺他,不仅剥夺他的劳动成果,也可剥夺他的生命。但是侵略者自身也一样有受他人攻击的危险……这便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注:T.霍布斯:《利维坦》(1650),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名著选辑》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58—665页。)在这种状态下,没有工业、没有航海、没有土地开垦、没有科学、没有艺术、没有文字也没有社会,“人类生命是孤独,是贫穷,是龌龊,是凶残,是短促的”。问题如何解决呢?只有唯一的途径,就是人们互相达成防范人们过度竞争实现和平相处的协议或契约,这就是道理原则和理性命令:每个人自愿放弃别人也同样放弃的权利,满足于他具有答允给别人那么多的自由。这样要尊重别人的人权与自由的问题便由此而产生。人们除了关心自己的利益之外,还关心他人的利益和共同的利益。霍布斯因过分强调必须有一个有绝对权威的政府来监督道德协议的执行,在谁又来监督政府尊重人权这个问题上陷入困境不能自拔。但是他指出,正是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人们追求和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对舒适生活的渴望的同一自利驱动力导致人们和平共处和互助合作则是颇有说服力的。

现代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博弈论(Game theory )为解决霍布斯问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科学证明。博弈论不仅是一门科学,一种方法论,而且是人类理性选择行为的理论,它研究在各种不同情景下,为了达到最大期望利益或效用,何种行为选择为最佳。这正好可以用来分析经济人怎样变为伦理人这个难题。我们不妨从博弈论中选择一个非常著名的囚犯困境案例来分析这个难题,不过这个例子讲的是A、B两个罪犯合伙作案被警方逮住招供或不招供的对策何者为最佳的问题,直接用它来讨论道德准则的形成问题似有心理障碍,所以我将这个案例改成“合作狩猎困境”的例子,而其数学结构是完全一样的。假设有两个处于自然状态的原始人A与B,合作去捕捉一头猛兽,由于这头猛兽非常凶狠, 如果A在战斗中逃跑,在别人捕及野兽后又可坐享其成,则对他自己的利益的得分来说可记成10分,而B方由于孤立无援独身奋战,虽能擒获猛兽, 但必有被咬伤的危险,从他的利益来说假设只得0分。如果A与B 同时逃跑他们虽然没有擒得猛兽不过他们的处境比第一种情况的B好一些, 比第一种情况的A差一些,假定各得2分罢。而如果他们合力战斗,虽然战斗相当艰苦,但肯定能擒得猛兽,他们分别各得6分。这个“得分”, 即计量个人利益所得的值,在搏弈论中叫作支付函数,是个变量,它是所有博弈参与人所采取的策略的函数。他们的支付矩阵如下:

A[,1](逃跑) A[,2](合作)

B[,1](逃跑) (2,2) (10,0)

B[,2](合作)(0,10)

(6,6)

这是一个二人博弈问题,由于二人在对局中一人的得分并不恰好是对方得分的负值,所以叫做非零和博弈,又由于一方不知道对方所采取的策略(是逃跑还是合作),也不知他们采取某种策略的概率有多大,所以叫做二人不确定性非零和博弈,按照博弈论,如果博弈只进行一次,对于A或B个人来说, 最优的选择是什么呢? 它就是按最大的最小准则(maximin criterion)或译作“小中求大” 的原则选出的方案和所得的值。从上述矩阵来看,就A来说,当他采取方案A1时,无论B逃跑还是B 合作,他最小得到2分,即

Max(2,0)=2,相应的方案就是A[,1],即如果A与B作一次博弈,对A的个人利益来说, 逃跑是最佳方案,是最大利益。对于上面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例子来说,人人为自己,不讲什么人权,任意侵犯别人,伤害别人,屠杀别人,对个人来说是最优的解决和最大的利益。但是,如果不是一次博弈,而是多次博弈,即在这个例子中,这次我们共同狩猎,以后我们还要多次共同狩猎。这次你逃跑了,下次我有办法对付你……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利益来说,最优的选择又是什么呢?1980年博弈学家罗伯特·艾克罗特用电脑计得,在二人多次博弈中,最优的方案并不是“总是不合作”的策略,而是在多次博弈中,第一次合作,以后各次,依上次对方的策略“一报回一报”,即上次你合作了,这次我也合作,上次你逃跑了,这次我也逃跑,应是采取这种方针得到的总分为最高(注:Rober Axelrod,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1984.中译本《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9—161页。)。这样,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A与B,便渐渐学会了基于回报的合作,并由此达到彼此完全合作的最优选择,即A2、B2的合作方案,大家每次都取得6分,共同得分为12分,这个选择原则, 可以叫做“最大最大原则”,正好与前面所说的最大最小原则相对称。这个二人博弈的原则同样适合多人博弈,即社会成员之间选择的情况。这不过是说,通过多次博弈,人们学习到“从合作开始,一报还一报”的方针,即从合作的愿望出发,人不利我,我不利人;人若利我,我必利人的方针,渐渐地达到人人利我我利人人或“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惠性利他主义的境界。经济人就是这样通过不断博弈,不断学习,自发地达到伦理人的境界,这个过程无须国家的干预也可以实现,这就是系统论所说的自组织的过程。霍布斯的难题就这样解决了。这个过程就是一个由个人理性转变为集体理性,从单纯为自己利益最大值奋斗转变为为共同利益整体利益的最大值而奋斗的过程,它产生某种集体主义的精神,产生某种仁爱观念。这个结果相当于功利主义的原则:一个行为或行为准则是正当的,它必定能够增进最大多数人们的最大利益,或最大限度增进全体成员的幸福总量。这就是边沁、穆勒的功利主义。功利和功利主义一词常常被人误解,以为是“唯利是图”,“自私自利”或“急功近利”的意思,甚至用来骂人。这真是天大的误解,功利( utility)经济学上译作效用或效益。功利主义(utilitianism)不过是一种以全体成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的最高标准的主义,它表达了健全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许多马克思主义者,是我们这里意义的功利主义者,毛泽东公开宣布自己的道德立场是“革命的功利主义”(注:《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866页。)而“三个有利于”“不论白猫黑猫”则实际上是“改革的功利主义”。

很显然,功利主义原则的形成过程,已经包含了某种尊重人权的含义,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必须放弃自己的某些无限制的权利,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利,必须放弃自己的无限制的自由,学会尊重别人的自由,否则人与人的平等合作就无从谈起。但是当代影响最大的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还是很不满意功利主义将“作为一个整体社会的理性选择采取了对一个人适用的理性选择”,认为“它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注:John Rawols,A theory of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6-27)于是运用了与博弈论的模型相类似的“原初状态”的理论模型,提出了社会的基本的善(自由、机会、财富、自尊的基础等)的平等分配的正义原则,作为健全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同时也是社会基本制度建构的准则。和霍布斯的思路一样,他假定了一个“原初状态”,在那里“互相冷淡”的理性人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也可译成无知的面纱)的遮盖下对正义原则进行理性的选择。这个“无知的面纱”概念十分重要,它是说假定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出身和社会地位,也不知道自己的财富,能力和智慧,以及将来自己会落入什么处境的概率。在这种不确定性的因而人人都没有什么优越性的公平竞争条件下对社会构造的正义原则进行选择,人们都倾向于思想保守,都会按风险较小的“最大最小原则”进行选择。这样人们必然选择这样的正义原则: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价值(例如社会的和经济的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大体上有利于社会上的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这个关于正义原则的话可以分成两句话,第一句话主要讲的是自由原则。罗尔斯说:“大致说来,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是一律平等的。”(注:idem,P.60)第二句话讲的是社会经济所容许的不平等限度。 这个限度就是要使最不利者也受益。这里包含了某种福利政策,通过国家补贴公立学校体系,使社会成员就业、收入的机会平等;通过补贴社会保障系统,使社会地位最差的人也有所得益。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提出的平等的自由以及最不利者也受益的原则,自然应该是健全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与制度原则,这是人们最低限度从最保险的意义上说都想得到的东西。这个原则给功利原则作了补充,解决了功主义者所没有充分注意到的“利益的分配”问题,有一些马克思主义者也是道义论或正义论者,例如早期的马克思就强调“人道主义”和“自由王国”。不过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道德哲学的义务论或道义主义,将某种权利与义务,即某种自由平等权看作是优先于功利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的独立在先原则,因而受到许多功利主义者的反对。经济学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哈桑伊(J.C.Harsanyi)早在1975年就撰文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论,攻击它的方法论基础,追问罗尔斯“最大最小原则能是伦理道德的基础吗?”(注:J.C.Harsanyi,Can the maxmin principle serve as a basisfor morality? A critique of John Rawls's theor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69(1975):P594-606.)为什么不采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呢?不过从博弈论的模型来看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这两个博弈解并不是不相容的东西,功利主义的“最大最小”原则所讨论的系统是理性人在不断博弈对策中导致合作去追求集体的最大幸福,使它的各人支付函数值之和达到最大,即所谓联合帕累托最优。这里支付函数的值域是主观效用,这里解决的问题是合作的人们的共同目标的最高追求问题,而正义论的“最大最小”原则所讨论的系统是在一次的非零和的不确定博弈中的一种普遍性问题,这里不但论题不同,支付函数的域也不一样,这里的域值不是主观效用而是所谓客观的“基本的善”即自由、平等、自尊的基础和生活基本需要等等,它是现代健全社会的成员无论主观上想追求自己什么样的最大幸福也最低限度需要的东西。对于这些东西人们自然不愿冒丧失它们的危险,所以不用最大最大原则而宁愿按最大最小原则来得到它。两个矩阵,一个支付函数是主观效用,一个支付函数是客观价值,一个讨论集体最高的共同目标,一个讨论个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集体与个人,最高与最低,少数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保护少数,现有最高的目标又有最低要求,这不正好是互补的吗?功利原则与正义原则都是健全社会两个基本道德原则,它们是相容的和互补的,这就是不同于霍布斯模型和罗尔斯模型的我们的博弈论模型的基本结论。

二、用科学的观点看人权

写到这里,读者可能十分纳闷,作者的承诺是用科学的观点看待人权,但讨论了半天只是谈到用科学的博弈论的观点来肯定功利原则和正义的原则(或平等的自由原则)是两个相容的基本道德原则。其实人权问题,人权分歧与人权争拗的关键正好就在这里,我们的人权观的特点也正好就在这里,因为所谓道德原则就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使他承担一种义务,以免于他为所欲为,不让别人干这干那,而所谓对某种东西有权利正好可以定义为他可以自由地去做(或拥有)某种东西而不允许有人加以阻止。在人与人的关系中,道德原则约束别人不做什么就是要求他尊重自己的权利。因此一切道德原则都可以用权利与义务的语言作等价的表述,而一切基本道德原则都可以用人权的语言作等价的描述。这样功利效用原则或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就可以表述为在健全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满足自己基本生活需要和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同时每一个人都有帮助别人享受生活福利并与他人合作谋求不断增加社会总福利的义务,这正好就是我们所十分强调的发展权。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人权的内容已经包含了生存权与发展权,而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则更明确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注: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4日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另一方面, 道义主义的正义原则或平等的自由原则用权利义务的语言来表述就是:每个人都有言论、出版、集合、结社、选举政府的自由权利和就业机会以及收入分配的平等权利,同时每个人都有积极的政治参与和努力工作并尊重他人自由平等权利的义务,这就是《世界人权宣言》前面21条的主要内容,但是在人权问题的某种争论中,我们常常听到一方强调发展权,认为发展是基础,只有发展了才能谈得上平等的自由权,而当某些平等权与自由权的实现与经济发展相矛盾时自由为发展让路;而另一方则强调自由权,认为自由平等是基础,它应优先于发展,在自由、平等与发展矛盾时,发展要为自由让路,本文不讨论国际政治问题,当然我也不会说俄国就属于这一方。不过我敢说,这种争论的背后是片面强调功利主义和片面强调道义主义的理论幽灵在发生作用,按照我们博弈论模型的人权观,言论、出版、集合、结社以及选举等自由权是健全社会的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或者最低纲领,是应该加以实现,而且是早就应该实现的,而生存与发展,实现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是我们的共同目标,是必须加以实现,并且任何时候都不会满足的,实现平等的自由权,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调动,有利于发展权的实现;相反实现个人与国家的发展权,创造了优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条件,当然有利于“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获得充分实现”。这就是我所说的用科学观点看人权或者说得具体一些,这就是博弈主义和系统主义的人权观,不同于功利主义也不同于道义主义的人权观。

三、用人权的观点看科学

一旦我们认识到,人权的原则不过是健全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的另一种表述方式,要不要用人权的观点来看待科学活动,以及人权概念本身怎样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发展,应该用一种什么样的新人权的观念来处理科学的发展问题便好解决了。

科学事业首先是人们为了追求真理,探索自然,增长知识而进行的一种社会活动,它是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的社会共同体,为了达到最有效地增长人们的知识的这个最高的目的,现代科学共同体有一套不成文的道德规范,这就是著名的科学社会学家R· 默顿(R·Merton 1910-)在二次世界大战最黑暗最艰苦的岁月1942 年总结出来的四项基本原则(The four norms of science )或四项建制基本原则(Four institution imperatues of science)(注:Robert K.Merton,The Sociology of science: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s.Norman W.Storer Ed,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这科学规范的四项基本原则已为世界所公认,它就是:(1)普遍主义或世界主义原则, 它的意思是:科学是普遍地有效的,在科学知识中不存在特权或特殊地位的根据。如果它是真的,则不同阶段、不同学派、不同种族的人们在相同条件下都会作出同样的结果。所以它的正确与否不受国家、地区、民族、宗教、年龄、社会地位或个人感情的影响。科学本身是无阶级性无国界的,科学社会是超国家的、国际性的共同体,科学只有彻底开放才能发展,自然科学如此,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也是如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将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称作“西方经济学”或“资产阶级经济”的原因;同样无产阶级物理学,资产阶级物理学或所谓“犹太人的物理学”和“亚里安人的物理学”也是不存在的。(2)知识公有的原则, 科学的“产品”也就是科学的概念和科学知识体系,不是属于创造者私人的,而是属于公共的,是一切想要利用它的人的公共财产。科学是科学家为了积累知识进行的长期的合作的事业,对它作出贡献的人都因为利用这份公共财产而作出贡献的,所以一旦他作出贡献就应毫无保留地将它发表出来,散发到整个科学共同体去而不宣称占有这一新思想、新信息和新理论,而科学发现者的唯一财产就是获得集体的承认和尊重并享有发现优先权的荣誉。所以对科学工作者的贡献作出准确而不是弄虚作假的评价,给科学工作者以和他的贡献相符的尊重、承认、鼓励和奖励是极其重要的,它将成为科学发展的一种动力。在恢复了职称制度之后,人们很容易体会到这个意愿原则的重要性。(3 )无私制(无偏见)原则或为科学而科学原则,科学家进行研究和提供成果,是为了人类知识增长这个深层利益,不应参有私人的利益与动机来妨碍这个目的的实现,为此科学家对其成果来不得半点虚假和不负责任,总是期望自己的发现受到别人严格的复证,检查与批评,并以同样的态度对待别人的成果。(4 )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正面地说就是科学只承认理性、崇拜理性和信仰理性,认为它是比一切传统习惯都更重要的东西,反面说就是科学不承认偶像,不盲从权威。对现行的一切理论,无论是自然科学理论还是社会科学理论都要进行理性的批判性的研究,检查它可能存在的事实错误和论证错误,并及时加以发表,不让批评意见和独创见解发表是不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所以科学本质上不但是世界主义的而且是民主主义的和反权威主义的。赛先生与德先生是天生的一对,或者说赛先生本质上是个德先生,全部科学史证明,我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的历史同样证明,如果不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科学就要落后,就不能正常地发展,社会出现许多伪科学,病态科学和不科学的东西。

我们不妨将这四项基本原则翻译成权利与义务的语言,这就不难看出它不过是普遍人权原则在科学领域中的表现。(1)世界主义原则, 它说的不过就是:在科学的领域里,所有人在理性知识的发现、发表、拥有和评价上都一律享有道德上的平等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等任何区别。而所有科学工作者都有抵制科学上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性别主义和各种特权主义的义务,有虚心学习世界一切优秀文化遗产并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义务。这是普遍的平等人权在科学上的表现。(2 )再来看知识公有的原则,用权利义务的语言来表达,它不过是说,所有科学工作者都有利用科学社会所共同创造的科学成果的权利,他们对于自己的科学贡献有获得承认的权利,他们在科学上的首创有获得优先权的权利。同样每一个科学工作者都有努力探索并公布自己研究成果的义务,都有尊重别人成果和别人优先权的义务,都有和一切盗名窃誉、剽窃抄袭之徒作斗争的义务,这不过是财产权在科学中的表现。《世界人权宣言》第178条讲“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那些弄虚作假、 盗名窃誉和抄袭剽窃之徒无异于学术上侵吞国家财产和盗窃私人财产者。(3 )进一步看科学上的无私利(无偏见)原则和合理怀疑主义的原则,它不过是说科学工作者有追求真理、维护真理、说明或讲授他认为是真理的东西的权利,有依据合理理由对他的同事、同行、上级或社会上公认的知识或意识提出批评提出异议而不受干预或报复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而不论被批判者的地位有多高、权威有多大,他们都有服从真理、接受批评和尊重独创的义务。这就是对于科学发展起到最有关键作用的学术自由权。它不过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说的人人都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在科学中的表现。

用人权的观点来看科学。科学工作者对社会的主要责任是追求真理和发现真理,而社会给予他们的主要权利是学术自由。不过要保证学术自由权得以实现从而促进学术繁荣需要各种条件,其中包括:(1 )雇用科学研究者的团体或机构有适当的自治权。这就保证学者的观点和见解及其学术自由权利的实现不受外界干预。(2 )科学研究者的任期的合理保障,使其不会因不同学术见解而受到解雇或停职。这就是一些国家的大学设立终身教授制的理由。(3 )有足够资金支持学术异见分子的研究,如果达尔文不是因为有足够的私人财产进行进化论和人类起源的研究,如果他的经费由教会支持,则他的从猿到人的研究早就夭折了。(4)政府合理的科学政策, 特别是百家争鸣和百花齐放政策得到贯彻。(5)政府的保证教学自由和学生的学习自由的教育政策。 如果硬性规定教师必须讲什么和不讲什么,不让教师有权讲授他认为是真理的一切东西,如果不让学生学习有灵活性,灵活到足以选择教师的程度,学术自由的实现也会受到阻碍的。关于学术自由的性质以及它所受到的威胁,爱因斯坦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话。他说:“我所理解的学术自由是,一个人有探求真理以及发表和讲授他认为正确的东西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包含着一种义务;一个人不应当隐瞒他已认识到是正确的东西的任何部分。显然,对学术自由的任何限制都会抑制知识的传播,从而也会妨碍合理的判断和合理的行动。从下面事实一定可以看出我们这个时代学术自由所受到的威胁:借口我们的国家遭到所谓外来的危险,教学和相互交换意见的自由、出版和使用其他传播工具的自由,都受到侵犯或阻挠。而这是靠着制造出使人觉得的自己的经济受到威胁的一些条件来实现的。结果,愈来愈多的人避免自由发表意见,甚至在他们私人社交生活中都是如此。这是一种危及民主政治生存的局势。”(注:爱因斯坦:《为保卫学术自由和公民权利斗争》(1954年3月)《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323页。)爱因斯坦这里说的, 就是用人权的观点来看科学,科学发展和学术繁荣。

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权概念的拓广

半个多世纪以来,核物理科学,生命科学和生态科学及其相应的技术的发展,对于人权概念的拓广和发展起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1945年8月美军在日本的广岛与长崎掉下了原子弹, 这两颗原子弹共炸死30万人,迫使日本军国主义投降从而结束了历史上最残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并正式宣布核时代到来了。在核时代,由于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人类手中掌握了像太阳般的、足以毁灭地球生命许多次的能量。不幸的不是核科学和原子技术,而是人类的道德状况,道德进化特别是政治伦理的进化远远赶不上科学技术的发展,致使人类遭受核弹袭击和核威胁的苦难。全球每天有13亿人得不到足够的食物在饥饿的死亡线上挣扎,而世界每年的军事开支却是1000亿美元,并储存了5万颗核弹, 其威力等于100万颗广岛原子弹。这难道不是道德上的一种罪恶吗? 不过核技术的发展已改变了世界的性质也改变了战争的性质。核大战是人类的灭亡,它不能区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核战争也无胜利者。要么就是同归于尽要么就是销毁核武器,用和平方式解决人类的争端。世界早已变成一个“全球村”。这种势态和这种世道协迫着各国政府领导人终归要走出我们吃尽苦头的国家中心主义和民族中心主义,一步步地走向人类中心主义或世界主义,即将是否有利于全人类福利视作国家行为与人们行为是非对错的最高标准,这是一种最广泛的世界功利主义伦理。

随着核时代迫使世界走向人类中心主义,人权就不仅看作国内人权,而且跨越国界,被看作一种国际人权或世界人权,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任何国家不仅要尊重本国人的人权,而且要尊重别个国家、别个种族的人权。人权本来是世界性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宣布了这一点,这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对内侵犯人权要受到世界性的伦理谴责,这种谴责不是干涉别国内政而是一种正义的申张;任何一个国家对外侵犯人权,例如发动战争,对别国进行核讹诈或进行种族侵犯与种族灭绝行动,就如同在国内侵犯人权的同类行为一样是一种道德上的罪行。

核时代人权的概念不仅在广度上从国内人权扩展为国际人权而且在深度上和内涵上从自由权扩展到福利权再扩展到和平发展和环境权,人权观念是不断发展的。启蒙时代的人权观念是人人都有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它的核心是自由权,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和自由拥有财产。这是负面意义或否定意义的自由,即“免于……的自由”。要求政府与其他人不予干预的自由。这是人权的第一阶段和第一个层次,由于社会主义思潮和福利思潮的发展,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社会财富大大丰富。在20世纪上半叶,人权观念有了新的发展,它的核心是强调人人具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即劳动权利、失业保障权利、受教育权利、休息权利和享受福利生活标准的权利。这是正面意义或肯定意义的权利,它要求政府不是弃权而是负起保障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福利的责任。这是人权的第二阶段和第二层次,到了20世纪下半叶,由于世界核军备竞赛的发展,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富国与穷国差距悬殊,于是人权概念又有了新的发展,和平、发展与环境变成了一种基本人权,这是人权概念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就在核科学发展的促进下,人权发展出三个圈层。

再来看分子生物学与基因工程和克隆技术对人权概念的影响。在世纪末分子生物学及其相应的技术有很大突破。 人体基因谱计划即将(2003年)完成,它要将人类基因具有的30亿对核苷酸分子加以解码,弄清它们的位置、次序并逐渐阐明其遗传意义。这个突破加上其他生命技术和医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已经逐步能够操纵自己的基因,操纵精子与卵,操纵受精卵,操控人的胚胎与胎儿,操纵人体,大脑和人的行为乃至操纵下一代的生理心理特征和性格。分子生物学使我们手中掌握了“上帝般”的能力,我们原来不能做的甚至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事情,现在能够做了(例如我们很快就可以克隆人)。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去做吗?这就是伦理问题。例如科学需要拿人的胚胎、人的胎儿做实验,实验会伤害他们,甚至杀死他们。那“他们是人吗?”“未出生的婴儿也有人权吗?”如果未出生的胎儿不是人,没有人权,那早产儿有人权吗?既然早产儿例如七个月就生下来的婴儿一生下来就有人权,为什么比他年龄还要大,他早已可以独立存活的八、九个月的胎儿没有人权呢?而假定胎儿长到能离开母体独立存活的时期有人权,而随着科学的发展,这种可独立存活的时间逐渐向下推:6个月、5个月、4 个月乃至3个月也可存活。于是, 只要我们承认出生前一刻的婴儿有人权就逻辑地可以“滑坡”一直滑到怀孕一两个月的胎儿人权。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拿他们做实验呢?这样人权的概念必然要向未出生的人们延伸。至于如何延伸,在何种程度上延伸那是一个生命伦理学问题,本文是无法说清楚的。而一旦我们能够克隆人,并按照我们所希望的特征设计后一代,就立刻发生一个问题,那些有能力设计后一代人的生理特征、心理特征和性格品质的父母的价值观念是完善的吗?我们有什么权利将我们上一代人的价值标准、善恶观念和好坏准则不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而是通过基因的方法永久地强加给下一代呢?假定这种技术进步提早几百年到来,满清时代就掌握了完善的克隆技术和基因重组方法,那岂不是我们现代的女性,个个都长着小脚吗?她们岂不是已经没有自由选择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审美观念的权利了吗?我们是应该尊重后代人的人权的。分子生物学及其相应技术迫使人权的观念向未出生的一定阶段的胎儿和后代人延伸。我们并不是说,在将来,我们不可以克隆人,不可以发展优生学人类基因工程,而是说,必须有更加完备的伦理观念和更加完备的人权理论才能很好地掌握这种技术运用这种技术,这也是一个用人权的观点看待科学技术的问题。

至于生态科学和生态伦理的发展,我们不仅有了表层生态伦理,即承认后代人权,反对污染和破坏我们的环境、耗尽地球上资源,从而侵犯后代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而且有了深层次生态伦理。在这里我们走出了人类中心主义,将权利的观念和伦理的关怀赋予整个动物世界或整个生态系统。在这里我们看到权利概念的拓广,也看到人权概念的边界。人类根本没有侵犯自然、破坏自然、任意干扰自然的权利,人类的权利受到其他生命的权利的限制。

从本文的关于科学与人权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价值观念和伦理观念为核心的人文精神是可以用严格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来加以分析的,反之,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必须用人文精神来加以掌握和加以控制。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都是不对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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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人权-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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