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企业数字财富与数字产权的本质与界定_虚拟企业论文

虚拟企业数字财富与数字产权的本质与界定_虚拟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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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62.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0)03-0013-05

在信息技术不断创新的今天,电子商务技术使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形成虚拟企业提供了可能性。虚拟企业打破了企业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界限,把现有资源优化组合成一种超越有形物质限制、超越时空约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企业内部和外部进行联系的、由数字信息流联结起来的经营实体。虚拟企业是对传统的组织结构刚性的否定,通过柔性化的分布式网络组织结构来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竞争环境。虚拟企业的实质是通过信息流对物流的替代来突破法人企业的有形物质界限,延伸企业的功能,加速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一、虚拟企业组织形式的特点与虚拟企业的竞争优势

虚拟企业的要旨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合作伙伴之间以数字信息流为纽带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虚拟协作关系,它消除了传统法人企业之间的物质刚性对资源向最优方向流动的阻滞效应。传统法人企业要实现一项功能就要进行投资,并且形成相应的物质资产,这既耗费了极大的物质成本,而且这些物质资产以后也很难进行重新配置和调整,很难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而虚拟企业的功能和物质资产可以分离,企业仅仅从事核心业务并具备核心功能,以便集中精力做好核心业务。其他业务和功能只要不具备比较竞争优势就要被虚拟化,这些业务和功能就要进行外包,由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其他合作伙伴来承担。这样几家拥有不同关键技术和关键资源的公司,在彼此的市场目标和经济利益不矛盾时,可以相互交换在技术和资源方面的比较优势,以创造集成的综合竞争优势。对于虚拟企业来说,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界限已经不是那么明显。传统法人企业之间如果没有法人资本的合作,不进行相互投资和持股是很难进行经营业务的合作的。而虚拟企业之间并不以物质资产作为企业的边界,而是以数字信息流形成的虚拟协作关系为企业的纽带,这实质上是以数字化财富作为划分虚拟企业的边界。这种虚拟协作关系是数字经济时代一种新的产权形态,可以对虚拟企业内的物流和资金流进行约束,使其在信息流的引导下按照最有利于信息流动的原则进行流动。

数字化产权不是以物质性资产作为产权界定的对象,而是以数字化财富作为产权界定的对象,虚拟企业以数字化财富或者说信息资本作为企业的主要资本。科斯曾明确提出制度转型成本的概念:“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化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应该考虑总的效果。”(注: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124.)在市场情况变化时, 传统法人企业的组织结构重新组合或者解散一个部门、一个企业需要付出很高的制度转型成本,这种组织刚性阻碍了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传统法人企业用明确的资产组合契约形式来规定相互之间的责任和权利,以保证和实施其排他性产权,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就是由事前签订契约及事后监督和实施它所需的各种费用所组成的。而虚拟企业并不以签订正式的资产组合法律契约作为确立企业财富边界的惟一依据,因而可以节省这种契约签订和执行中的交易费用;而且虚拟企业遵循的是在数字信息流引导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的配置原则,这种虚拟协作关系的确定和虚拟企业的边界不是以资产组合法律契约作为标志的。正是因为虚拟企业是以经济原则作为依据的,所以虚拟企业组织柔性高。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动态地进行虚拟协作关系的重组是很灵活方便的,虚拟产权关系的重新确定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低、制度转型成本低,从而克服了传统法人企业的组织刚性,虚拟企业这种组织柔性能适应信息经济时代市场快速变化的需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就掌握了竞争的主动权。

二、虚拟企业数字化财富和数字化产权的本质

虚拟企业将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就有必要考察虚拟企业的数字化财富产权形成过程的特点。虚拟企业数字化财富的载体是比特形态的网上虚拟空间的数字信息流,而虚拟企业数字化产权的本质是虚拟网络空间的数字信息流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相应地衍生出来的收益权。在虚拟企业内组成的数字神经系统之上形成的虚拟协作关系即虚拟产权关系,是一项巨大的无形的信息资本,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无形的信息资本,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这构成虚拟企业的数字化产权的内涵。对网络空间数字化信息流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相应地衍生出来的巨大收益的争夺,将是信息经济时代产权制度安排的焦点。信息经济运行中的产权关系的本质,是网络虚拟空间不断运动的数字化信息流的形成、利用所引起的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经济关系,以此来确定人们在开发、利用信息流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受益、受损以及如何补偿的规则,帮助经济主体与其他主体在进行网上电子商务时形成合理的预期。而虚拟企业的产权关系与法人企业的产权关系的最大不同点在于:法人企业的财产权可以用工业经济时代的传统产权制度进行界定,原子形态的物质财富可以进行排它性占有和使用,这是工业经济运行中的物质性产权的典型特征;而信息经济时代的产权制度不但要继续解决原子形态的物质性产权的界定问题,更要解决难以进行排它性占有的比特形态的数字化产权的界定问题。

三、从具体案例看虚拟企业产权关系的特点和虚拟企业内涵和边界的界定

美国第一虚拟公司只有50名员工,整个企业都运行在网络上,运用网络进行设计、生产与销售,1997年的全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美元。公司的创办人和所有者是Ralph Ungerman,他曾经帮助Intel 公司设计开发8086计算机芯片,后来自创Zilog公司,研制出世界闻名的Z80芯片,还开发了一种网络产品业务。该公司后来将这些业务都转让出售了,原因是资金周转缓慢、物质组合迟滞的作业流程和组织结构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Ralph Ungerman将第一虚拟公司改组成一个只做核心业务的企业,即第一虚拟公司只负责研究开发、发明创造、设计、生产等核心业务,寻找合作伙伴并建立与它们的联系,以便将其非核心业务转移出去。第一虚拟公司的核心业务是研究、设计和生产视频会议系统,这种视频会议系统能够为别的多家企业组成虚拟企业提供技术平台和技术基础。第一虚拟公司将其他事务交给其他合作伙伴去承担,自己则集中力量做好核心业务,甚至连自己的财务部门都没有。虚拟企业的实质就是让合作伙伴成为虚拟企业的一部分(注:姜奇平.虚拟企业的协作关系[J].互联网周刊,1998-09-21(8—9).)。

1998 年9 月3 日英国电信公司CWC (Cable& WirelessCommunication)与IBM签署了一项长达10年、价值30亿美元的业务外包协议,将整个英国电信公司CWC 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客户技术支持托予美国IBM公司来承担和管理。按照协议,IBM将管理CWC的所有PC机、服务器和其他硬件,为此,IBM专门成立了一个国际客户支持中心, 运营其全部客户支持业务, 并负责提供电话、 数字电视和国际互联网(Internet)访问等领域里的所有硬、软件安装。CWC决定与IBM签署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动因是想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核心业务上,至于后端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具体事务管理则可以交给合作伙伴IBM 公司承担。 1997年CWC 还将关键的高精密数字通讯设备的研究和生产业务外包给美国的通用仪器公司GI。电信业务日新月异的发展使CWC在语音、数据、 视频服务的统一集成化的核心业务方面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所以CWC希望通过IBM和GI公司减轻一些非核心业务方面的负担, 以便集中精力做好通讯业客户服务的开发工作(注:刘晓芳.网络化生存[J].互联网周刊,1998—09—21(8—9).)。这样,CWC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外部资源,并使得生产供应链达到一个最佳配置组合,通过计算机网络达成虚拟一体化,创造竞争优势;同时双方又可以减少组成资本一体化企业的交易费用和重组成本。这种虚拟企业是合作伙伴之间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发挥各自的比较竞争优势,重组企业作业流程和组织结构的有效方式。

以上案例说明,依托国际互联网在相继生产阶段和相继产业之间形成的虚拟协作关系,对建立虚拟企业和降低交易费用产生了重大影响。尽管联合企业之间都没有签订实现法人资本一体化运作的相互持股的投资协议,但联合企业之间却能够形成稳定的、紧密型的生产经营一体化的虚拟企业组织形式。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Internet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公共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是各国政府共同出资建成的,虚拟公司之间的资本联系实际上是有的,只不过不是以排它性的公司产权形式而是以共享国际公共产权的形式完成的。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无论是否签订中期或者长期营销契约,像美国第一虚拟公司、英国电信公司与美国IBM 公司之间组成的跨越大西洋的虚拟企业,既不是作为市场替代物的传统法人企业,也不是纯粹的市场机制,而是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中间过渡性的资源配置形式。虽然签订契约的双方存在违约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但是单独一方违约后的违约成本与其他人签约的交易成本之和会高于履约时的交易成本,那么,维持这种建立在Internet之上、旨在降低履约交易成本的虚拟协作关系对于双方都有利。这就是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愿意履约的原因。这种虚拟协作关系实际上是双方充分利用了Internet网降低虚拟产权一体化交易费用的的缘故,这种虚拟协作关系和虚拟资本一体化得以稳定,是由IP网络技术创新所推动的。这种中间过渡性资源配置形式实际上是威廉姆森所说的关系型缔约活动中的“中介性规制结构”(注: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制[A].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24—54.)。信息技术创新极大地降低了这种关系型缔约活动的交易费用,从而使这种“中介性规制结构”趋于稳定,从而为构建跨越时空的虚拟企业提供了可能性。但是,这种被威廉姆森称为关系型缔约活动中的“中介性规制结构”,是电子商务技术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的结果,本质上是一种虚拟产权关系,为构建虚拟资本一体化的虚拟企业创造了可能。虚拟企业在生产、流通、服务作业流程的纵向一体化方面的紧密程度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法人资本一体化财团。划分虚拟企业边界的主要依据是比特形态的数字化财富而不是原子形态的物质财富,虚拟产权关系成为虚拟企业组织结构的基础,虚拟企业一体化的基础不是传统法人财产一体化,而是虚拟资本一体化。所以传统产权理论关于企业的定义和关于企业边界的划分已经不适应数字信息时代的需要,在信息经济时代虚拟企业大量涌现的事实对西方产权理论关于企业的定义提出了挑战。

四、数字经济条件下虚拟企业产权界定外部性效应的制度安排的新特点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巴泽尔认为,假如充分保护和让渡产权的交易费用相当高昂,那么,产权是难以充分界定的。因为人们发现,要获取某一项产权的所有潜在收益所需支付的交易费用太高,结果会得不偿失,净收益反而为负(注: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2.)。A.阿尔钦举例说, 对于同一块土地在同一时间里,A也许有权在上面种小麦,B也许有权步行穿越它,C 也许有权在上面倒垃圾,D也许有权驾驶飞机从它上面飞越,等等, 这些权利是可交换和让渡的。这对于数字化产权仍然适用。为了确保对数字信息流进行充分的产权界定,必须掌握数字信息流一切有价值属性的充分信息,以及与因使用它而受益的经济主体商务活动的充分信息。这里的困难在于:对于交易者来说,信息资源具有的许多不同属性和质量维度都可以成为获得潜在收益的源泉,而且人们对于某种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产权往往是分割的,同一种信息资源的不同属性的产权,其能在网上虚拟空间中被使用和占有的情况也千差万别,所以试图充分和全面地测度它们,必然会极大地增加数字化产权的测度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能否为在这种产权制度支配下的经济主体提供将外部性效应较大地内部化的激励。但是要将外部效应内在化是需要付出产权界定成本的。内部化激励增强所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外部效应内在化所增加的边际成本,是产权界定的临界点,超过这一临界点,内在化的边际收益将小于其边际成本,产权的明晰化会变得得不偿失。所以,应该在内在化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产权界定临界点确定企业规模。新制度经济学将外部性效应与产权界定、产权保护的交易费用的高低联系起来的这一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对分析信息经济时代的数字化产权仍然是有效的和适用的。数字化产权某些属性的外部效应极大,而且其不同的权能和属性的外部效应是不同的,应该根据不同的产权属性和权能,分别设计不同的产权安排制度。要将数字化产权的所有权能和所有属性全部进行内在化是不现实的,对外部效应这一核心范畴的分析是把握数字化产权的本质的关键。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全面测度商品、服务和资源的交易费用过高是产权界定不能充分进行的根源,所以数字化产权的不充分界定就必然衍生出数字化产权的外部性效应。另外,对数字化产权的实施、控制、监督和保护方面也会产生交易费用,因为这些活动都要求投入资源和耗费时间,这种高昂的产权监督成本和控制成本对信息时代的企业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对数字化产权的不同属性进行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有必要的。所以,数字信息流的产权界定只能给最有价值且相对来说易于测度的属性制订准确的价格,让一些最有商业价值的属性成为排它性的私有产权或者公司法人产权;而让另外一些属性处于无价格状态的产权,成为“公共产权”;让某些属性处于低价格状态的产权成为介于排它性产权与非排它性产权之间的“准公共产权”。也就是说,在数字化经济时代,由政府用法律手段对产权进行界定、监督、执行和保护的比较优势已经日益削弱,产权制度安排日益地转向由市场机制来自发地完成和解决,即通过放任产权一种属性的外部性效应,对这种产权属性的使用者实行免费,以形成数字化品牌的市场知名度,从而取得产权的其他属性的收益权的增值。

由于难以在网上虚拟空间对数字化财富进行完全清晰的分割和排它性占有,所以只能对数字化产权的一部分属性进行清晰化的产权归属界定,而对依存于比特形态的、以光电为物质载体、以光速在Internet网上传输的数字信息流,只能在某些时间横切层面和某些空间范围内进行排它性的占有和使用。所以,难以用工业经济时代的物质性财产法律制度来约束、规范虚拟企业的信息资本和数字化财富的创造、运营和交易的全过程。但是, 可以从两个方面有效地配置和运营信息化资本:(1)数字化产权的一部分产权属性是可以按法人财产制度进行明确界定的。(2 )数字化产权的另一部分属性虽然难以进行明确的产权归属的界定,但虚拟产权关系可以对经济运行起到制约作用。所以数字化财富和数字化产权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两种不同的产权关系:排它性的私有产权和公司产权,以及非排它性的共有产权。

五、总结

虚拟企业的数字化财富或者信息资本,实质上是一种对网络虚拟空间信息流的控制权,这种可控制的信息流的产权分为两部分:(1 )难以用法律形式界定的虚拟的数字化信息资本产权;(2 )能够用法律形式界定的法人化的数字化信息资本产权。其中虚拟的数字化产权是虚拟企业之间以虚拟协作关系表现的虚拟产权关系、虚拟企业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品牌、虚拟企业的网上域名等形态的信息资本。而法人化信息资本产权的两种不同属性经过分解,可以进行两种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一方面,对信息资本的外部性效应放松内在化甚至取消内在化;另一方面,用信息资本产权对外投资和取得广告收入,对其外部性效应进行强化和明确的内在化。这样既增强了信息资本产权制度安排的激励效应,又避免了信息资本的产权制度安排的高成本,有利于降低信息资本产权的界定、监督、保护、执行方面的交易费用。

[收稿日期] 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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