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银行发展初探_私人银行论文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初探_私人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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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私人银行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中国富裕阶层的崛起为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提供了客户基础。美林证券于2006年11月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及《亚太财富报告》显示,我国内地拥有100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富裕人士的数量已经超过了32万人,他们掌控的金融资产总额达到了1.59万亿美元。该报告继续显示,我国内地富裕人士及超富裕人士占亚洲的比率分别高达13.5%和29.1%。在整个亚太地区,中国的富豪人数也有相当规模,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富豪拥有的外汇占全国外汇储蓄总额的60%,从而使得这些城市成为对境外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公司最具吸引力的市场。迄今为止,中国内地富豪拥有的大部分资产仍是以低收益的外汇存款形式闲置着,这样的状况必将随着私人银行业务的不断扩展而改变。

中国富人阶层的崛起为私人银行业务提供了土壤。根据资料统计,金融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上的中国富裕家庭大约有300万户,中国持有流动性资产(现金、有价证券、非自住住宅等)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富人数量约为30万人。中国到底有多少金融资产在百万美元以上、达到国外私人银行通常门坎标准的富人,目前不可能有精确资料,但中国需要私人银行服务的富人的数量远远超过统计数字。必须看到,改革开放30年已经造就了一个先富裕起来的群体。

2002年9月,位于伦敦的Datamonitor公司在对亚洲的中国内地、韩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富裕人士进行调查后发现,亚洲富裕人数正以每年6.3%的速度增长,至2001年底,净流动资产超过5万美元的富人已达560万人。在被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内地的富裕人士人数增长最为迅速。在中国这个财富管理的新生市场,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缺乏,正吸引着跨国投资服务公司的介入。迄今为止,中国内地富豪拥有的大部分资产仍是以低收益的外汇存款形式“闲置”在国内银行的金库里。

随着我国富裕阶层的逐步形成,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逐步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私人银行业务经营理念、营销战略、科技支撑、业务创新、人员素质及外部环境等方面均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对私人银行服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银行的业务来自于客户,而客户的价值具有差异性。客户细分是通过充分掌握基本的客户信息和交易行为,并针对不同特点的客户群体,可以实施差异性的、高效率的营销策略和客户服务。基于此,银行针对高净资产人士提供的专门服务——私人银行业务,是银行基于客户需求的分化,是对客户细分后个人金融分层服务的深化。

部分商业银行对私人银行业务的重要性、特殊性认识不足,还没有做好开拓个人金融领域的充分准备,往往混淆零售银行业务与私人银行业务的界限,在思想上、理论上没有做好大力开拓个人金融领域的充分准备,缺乏科学的长远的规划,措施不完备,工作中盲目性较大,影响了产品的推广及私人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私人银行服务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需求早已出现,然而商业银行尚没有一家能够提供全面的私人银行服务。尽管国内也出现了不少为不同客户度身定制的差别化理财产品,但是多数个人理财品种内容相近,投资品种有限,收益和投资期限相近,创新品种也相对较少,不能满足高收入群体现有的理财需求,难以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在现有的产品构成中结构也不尽合理。知识密集型中间业务如咨询、资产评估、资产管理等所占比例很低。

(三)营销体系不健全,售后服务不到位随着信息化、电子化进程的加快,个人金融产品尤其是私人银行产品往往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由于国内银行过分依赖固定的柜台服务来推销产品,没有专门的营销部门、专业的市场营销人员以及完备的营销网络来进行个人金融产品的销售,从而缺乏有效的营销服务体系,加之宣传方式及营销手段落后,产品相关的业务咨询、功能介绍、金融导购等售前售后服务严重滞后,也使得富裕人士对相关的金融服务项目一知半解,无法真正享有高端服务,甚至于一些客户认为私人银行的业务一定是风险低收益高的业务,因此对银行提出过高的回报率要求,同时又不能接受本金损失的风险,忽视了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客观规律。与此同时,当前银行业正处在一个以客户为导向的新时代,收集富裕人士的客户信息并充分挖掘、调整,设计出高附加值、个性强的金融产品是私人银行经营的核心所在。但目前国内银行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普遍还处在初始阶段,结构化数据的存储、挖掘和处理技术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四)分业经营所带来的业务限制

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资产管理,通过专业化的团队向客户提供系列化的顾问式服务,说明客户制定一系列的解决方案,从而使客户实现个人理财目标。现代私人银行业服务的重心已经越来越以财富管理为重点。为客户全面经营规模庞大的财富,其提供的投资产品组合极富个性化,绝大多数均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外汇等多个市场,在国外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下,个人理财服务可以使客户享受到包括基金、股票、保险、债券在内的多种增值服务,客户只要拨个电话,就可以获得各种投资咨询,而且可以让银行充当操盘手。而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不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不能直接涉足证券、保险等直接投资领域,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处于割裂状态,客户资金只能在各自独立的体系内循环,有限的金融衍生工具使得银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理财增值,产品的创新范围和创新深度也十分有限,所推出的理财服务主要还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水平上,并不能为客户提供真正的增值服务,限制了私人银行业务向其他市场的交叉和延伸,限制了私人银行业务提供投资产品组合的品种,也极大地削弱了产品组合的回报率和吸引力。由此无法提供高度个性化投资产品组合的私人银行业务,难以获得高端客户的青睐。

(五)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私人银行服务是国内新兴的金融业务,属于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是名副其实的金融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其业务不同于一般的高端理财、贵宾服务,它的服务对象是富豪,业务涵盖非常广泛,从而要求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敢于竞争、开拓性强懂技术、会管理、善营销的复合型人才,其决策层、管理层乃至一线窗口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能力,掌握相关的业务理论知识及业务操作技能。需要精通投资、保险、金融、会计、税务及房地产的高素质的专业的全能型财务策划人员。而目前国内银行业现有人才还不能完全适应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人才十分匮乏,尚不具备这样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需要进一步的培训、引入和提高。

(六)外汇管制仍然比较严格

私人财富能否自由投资、自由出入、自由兑换、自由地在全球范围内流动,都是私人银行服务全球化配置资产、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关键。尽管近年来我国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率并不比海外市场低,国内理财增值状况良好,但从长期来看,任何经济体、任何资本市场迟早都会面临周期性波动风险,我国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使得国内缺乏完善的对冲产品市场,难以将客户的资产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和对冲,许多内地富豪便采取台面下曲折的办法,将资产偷偷转移到境外,如香港和新加坡等地进行离岸业务操作。根据麦肯锡2007年的测算,我国离岸私人银行业务大概占到了整个市场潜力的五分之一。

(七)金融法律法规不配套

当前束缚我国私人银行服务开展的因素如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不足,私密性差。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缺乏对私人财产权的完整和充分保护。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的《民法通则》以通则的形式规范财产权的界定、流转、经营、收益和救济,规定不够详尽,法律空白较多,很多条文已经成为束缚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桎梏。虽然全国人大2007年通过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物权法》,但私人财产保护法律修订的工作还远未完成;虽然《商业银行法》强调保障存款人利益,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具体法律实务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和边界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反贪局、国家安全局、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等都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财产。

二、私人银行服务风险应对探讨

在私人银行服务中具有多种市场不完全性,因为其服务仅针对社会的高端财富人士,而不是全体大众,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而其可提供不向一般大众提供的投资机会则有咨询不对称的特性。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私人银行服务明确的市场性特征,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失灵现象,导致了风险的放大而需要政府的干预,保障整体金融的稳定均衡发展。近期欧美发生的金融海啸,大部分起因为投资银行业务的不规范,而其提供的创新金融产品即为其私人银行提供给高端客户的重要业务之一,美联储等国家部门在拯救美国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的举措中,这种政府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干预矫正市场化机制所起到的作用清晰可见。

(一)完善私人银行服务风险管理架构

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建设是基础。商业私人银行服务应该建立包括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内审、合规等相互制衡的部门架构。在此架构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私人银行服务的风险特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并符合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内部监督部门应坚持独立性原则,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风险报告,并定期召集专业人员对私人银行服务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在私人银行服务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配备一定的人员,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对客户经理和投资经理的服务质量、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等进行调查和监督。

(二)充分了解客户,防范法律风险

私人银行服务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定制的。不同的客户有不同需求和目标,对风险有着不同的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有的人可能更为关注财产的安全,不追求过高的投资回报率,希望能够弥补通货膨胀的损失就足够了;有的人可能更为关注资产增值,持有更为进取的态度,能够容忍一定的损失。因此,客户经理必须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信息,包括教育状况、商务状况、家庭、个性、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需求和目标等,根据这些信息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服务。同时,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充分、准确、清晰的风险揭示,告诉客户有可能面临的损失情景,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另外,客户有可能利用私人银行服务转移非法财富,进行洗钱活动,商业私人银行服务必须按照人民私人银行服务关于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措施,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系统,有效保存事务历史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把履行保密职责和反洗钱义务有效结合起来。

(三)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限额管理是商业私人银行服务控制各种业务活动风险的有效工具,目的是确保所发生的各种风险能够被事先设定的风险资本加以覆盖。已推行经济资本管理的商业私人银行服务,可以按照自身的经济资本配置政策,给私人银行服务配置一定的经济资本,借以控制私人银行服务的总体风险水平和业务规模。具体到市场风险,可以采用至少包括风险价值限额的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等多重指标来管理,信用风险限额则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流动性风险限额则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另外,还可以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部门和人员的风险限额,甚至具体到每一个产品的风险限额。限额一旦制定,必须严格遵守,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必须得到有权审批人的审批。限额被突破后,要么根据市场的变化提高风险限额水平,要么采取各种措施,使用衍生品或证券化等工具,降低风险暴露水平。

(四)完善各种支持系统建设

发展私人银行服务,前提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支持平台。首先是打造一支精英团队。中外商业私人银行服务之间以及中资商业私人银行服务之间开展竞争,比拼的是服务,关键因素是人才。中资商业私人银行服务只有正确认识到自身的劣势和不足,从国外引进关键性人才,立足国内加强队伍培训,才能够迎头赶上,在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其次是建立符合中国市场实际的风险模型,提高风险识别和计量水平。现代风险管理已经从以定性分析为主的传统模式,转向以定量分析为主的模式,需要较高的风险分析技术作支撑。在这方面,中资商业私人银行服务普遍比较欠缺,即使移植过来的部分风险模型,也很难符合中国市场实际。因此,尽快提高风险技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是构建高效的IT系统。私人银行服务涉及范围较广,需要强大的IT系统支持。目前,国内商业私人银行服务的IT系统还多处于分散状态,需要尽快整合和开发,为私人银行服务发展做好技术支撑。

三、构建具中国特色的私人银行服务体系

(一)加速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

一是加紧制定民法典。《民法典》是司法领域最基础、最重要法典,对私人财产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实现范围,对限制、征用和剥夺私人财产的实行条件、法定程序及其相应的补偿作出具体、详细规定,突出法律的具体性和明确性。诸如: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等;二是尽快制定物权法。要通过立法充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明确私人财产的来源种类、投资、收益、转让、继承、流传等各个环节的实现方式,在实践中要提高对私人产权的保障力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的连续性与一贯性,打消少数富人怕露富、到国外寻求避风港的疑虑心理;三是继续完善《宪法》内容,将《物权法》、《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写入《宪法》。在宪法层面上为我国私人财产保护和私人银行服务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对各类财产实施平等保护,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的不同表述应予取消,以体现法治的平等原则。可以规定“合法财产权受宪法的保障”,即宪法只能保护合法的财产权,那些通过非法手段攫取的财产则不受宪法的保护。制约条款可以在保障条款后规定一条总括性的制约条款。损害补偿条款可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损害补偿条款,与保障条款、制约条款构成一个完整的财产权保障制度体系;四是适时制定《个人隐私法》,规范个人隐私的法律边界、保护方式、干预范围和损害赔偿。

(二)建立透明的个人收入及信用体系

在越来越多的生产要素参加财富创造的现实下,法律要有明确合法个人收入体系的完整概念,要立法明确个人合法收入体系的概念和内涵,要明确哪些收入是合法的,每种收入在法律上有哪些法律证明档做支撑。在《民法典》正式颁布之前,以司法解释的刑事应尽快明确《民法通则》中第75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的法律边界及其相关的法律证明要件,为各种来源的个人财富的合法化提供可能。

世界上个人信用制度主要形成了两种模式:一类是欧洲推行的政府主导,联合个人模式;一类是美国的模式,即受政府制约与规范的民营的民营企业运作模式。就是一些部门或是个人联合起来成立信证局,搜集各方面信息,银行、个人都要以信用等级评估为己用,信证局则靠信用证明获取报酬。中国在运作初期更适合采用欧洲模式,政府的推动作用在现今中国尤为重要,之后证信事业可以逐步向企业经营模式过渡以提高效率。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程,涉及银行、公检法、海关、税务、保险等许多部门,各个部门还要统一标准,步调一致,但一旦达成共识,初步框架的建立并不需要太长时间。技术方面已经不成问题,现在互联网技术已经成熟。

私人银行方面也需加强对客户信息完整性、准确性的监管,这一部分实际上存在很多潜在风险。如果客户信息不准确,比如客户有黑社会势力或有犯罪史,客观上银行是在协助罪犯。现在监管中讲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客户),这种监管在欧洲特别严格。我国改革开放30年发展很快,很多私人银行服务客户的信息基本上是不完善的。这样的客户从资产角度可能是好客户,但从监管角度可能就是一个风险客户。在这方面我国需要做的就是要有一套KYC的监管体系,这是最根本的。一个私人银行客户,他有非常广泛的金融资产,他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活动客观上会对市场造成某种影响,这个影响可能会涉及到国家安全、市场秩序等,所以KYC对私人银行服务内控来说非常重要。

(三)阶段性地推进混业经营,制定交叉地带的相关法律

我国政府在公开言论上对私人银行服务一直是持鼓励、支持的态度。尽管中国法律法规的现状实际与私人银行服务的要求差距甚远,这里有一个深层的原因,就是实际上国家对于法律法规的健全也有着非常迫切的要求。但如果在商业银行普遍尝试混业经营,可能会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所以目前处于一种且战且走,缓和演进的阶段。在中国,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个部门是分开的,私人银行服务会涉及到说服客户进行证券投资、信托,这时候就可能要跟这三个部门发生联系,这也意味着这三个监管部门需要去跟进这种新的业务,建立新的法律法规。

逐渐改善分业经营限制,阶段性地推进混业经营以完善金融市场基础。修改或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步伐,鼓励、扶持银行的金融创新行为。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证券法》,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2002年修改的《保险法》,多以“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等形式为混业经营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当前,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之间的交叉渗透不断出现,国家或监管当局要根据金融的发展及时制定有关的行政规章,明确监管分供和监管协调机制,稳步放松分业经营的限制,同时给予银行一定的产品创新、产品定价方面的自主权。

(四)逐步放松外汇管制,规范境外投资

应该逐渐放松对过内居民参与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要保障其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自由出入,投资收益能够及时兑换。要加快与打击资本外逃相关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实施《资本外逃处罚条例》、《资本外逃处罚实施细则》等,逐步减少规避管制的资本外逃(居民希望获得不受本国当局控制的金融资产和收益的愿望所推动的资本流出),有效防止利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等多种管道进行的资金外逃。同时,要严重打击反洗钱犯罪和地下经济,建议尽快制定独立的《反洗钱法》或扩大刑法中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加大对洗钱犯罪的严处力度,吸引和迫使参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个人财富转入合法管道,从而为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相当的财富供给。

(五)制定科学规范的会计税收制度

一是加快国内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积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先进理念和做法,明确一系列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标准的会计准则,特别是对个人资产经营运作过程中诸如信托理财、境外投资和前沿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相关的税收标准;二是完善相关税收的法律制度。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行个人纳税号码与身份证号码固定终身化,以便于银行对个人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查询。积极推进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加快遗产税立法过程,尽快形成较为公开、透明、合理的个人税收体系,创造宽松的财政税收环境。

(六)严格实施金融监管

私人银行属于中间业务,私人银行业务涉及的投资品种复杂,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纠纷、声誉风险以及洗钱风险。监管部门应当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强调风险控制制度和内控制度。要高度重视该新兴业务的内在风险点,通过《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引导银行注意防范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要通过实施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有效实施持续跟踪监控,确保业务依法合规,切实强化对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

一是尽快出台有关的规章或指引。监管当局应当积极引导中资银行中间业务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向全面的私人业务发展,同时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的协调合作,尽快明确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会计税收标准、风险披露方式、拨备计提方式和比率、资本适足率的风险加权计算方法、监管流程等基本内容,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积极梳理法律规范,减少法律内部冲突。一方面应当积极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加快行政法规的立法过程,及时甚至超前立法,尽早弥补有关法律空白,在部门规章的立法层面建立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积极与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对基本金融法律进行必要修订或者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必要司法解释;三是加强风险监管。由于私人银行业务交易的复杂性,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诸如远期合约、掉期、其权等许多前沿的金融工具杠杆性强,波动性大,对商业银行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极大,并存在商业银行操纵的可能,存在极大风险。要从业务开展伊始大力强调规范和监管,有效实施持续跟踪监管,确保业务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保护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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