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为医患纠纷设置缓冲区_责任保险论文

商业保险:为医患纠纷设置缓冲区_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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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岁多的孩子在接受心脏手术的过程中因缺氧而窒息,最终成了植物人,院方为此赔偿近130万元。在刚刚过去的2004年,这一事件在北京医务界内不胫而走,圈内人对外却又讳莫如深。

旧事重提,为的是该事件击中了我国卫生领域的一大软肋——一方面,医疗行业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另一方面,此时的中国尚缺乏一个化解此类高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社会各界对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满了期待,渴望此番试水能够探索出一个用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化解医疗风险的路径。

医患纠纷

“这几年,医疗纠纷越来越多,赔付金额越来越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干扰越来越严重,医务人员防卫性医疗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这些都是我们考虑拟订《意见》的重大现实背景”。调研起草《意见》的主要成员、北京卫生法研究会主任张云林说。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调查统计,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上升了22.9%。北京市卫生局邓小虹副局长介绍的情况更为直观:天坛、朝阳等大医院的医务部经常每天要接待六七人次医疗纠纷当事人。张云林分析,医疗纠纷上升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以及实行医疗诉讼案举证责任倒置;二是社会大众特别是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的意识有所提高;三是由于患者及家属对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加上医疗费用的上涨和个人负担比例的上升,导致患者及其家属不接受超出预期的不良结果。

邓小虹又提出了这样两个数字:医疗纠纷的个案赔偿金额从过去的几千元、上万元猛增至几十万元;2003年北京市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已经占到北京地区医疗机构业务总支出的1%~2%。前面的数字对一些效益低下的小医院来说堪称灭顶之灾,恐怕就是把医院整个卖了也赔不上这个钱。至于后面这个数字,如果按照专业人士测算出的业务总支出额50亿元左右计算,那么用于赔付的金额当在5000万~1亿元,同样不啻为医疗界的灾难。

此外,患者及其家属因医疗过失争议赔偿问题吵闹,甚至冲击、打砸医院,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而这三个“越来越”,迫使医务人员无奈之下消极自保,罔顾治病救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执业行为日趋保守,防卫性医疗逐渐增多,这不仅不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而且最终损害了患者的权益。特别是对急重症、高风险病例的救治,由于医生机械地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盲目地享受被告知的权利,治疗前医患双方翻来覆去地商议,患者要签署大量的知情同意书、告知书等,往往耽误了抢救最佳的时机,使抢救成功率大大降低。

作为在全国最早开展医疗责任保险试点的城市,同时也是率先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的城市,北京市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历经4年多的调研,尝试通过保险公司和调解处理机构的介入,为医患纠纷设置一个缓冲带。

强制投保

《意见》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均可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早在1998年,北京市就开始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但由于没有采取政府统保的方式,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寥寥无几。而从2001年到去年底,参保医院共交保费700万元左右,已决案赔付350多万元,未决待赔约200多万元,赔付率高达80%。如此一来,太平洋、平安等大保险公司明确表示,如果没有政府的统保措施保障,他们不会对少数几家医院展业。即便是在全国和北京市率先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其在外省市广泛开展该业务的同时,在北京市却在大幅度退出。可以说,统保前北京市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难与投保难同时存在,面临萎缩甚至夭折的危险。

但即使这样,因为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这一条在《意见》的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依然是争论的热点。邓小虹介绍说,经征求市政府法制办意见和专家论证,最终统一了认识,认为政府可以在一定时期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统一组织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原因有二:第一,医疗责任保险项目与公众生命健康权益密切相关,只有政府推行、全行业入险,才能有“大数法则”规模效应的保障,即投保人愈多,投保人缴纳保费愈低,对受医疗过失损害的患者的赔偿就愈能得到保障,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权益,体现医疗责任保险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特征和目的。第二,医疗机构国有资产应当受到行政部门监管。目前北京市医疗机构的主体是政府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所支付的赔偿金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应当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谁来调解

《意见》要求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在患方、医方和保险方之间必须是独立的第三者,并且要依法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调解是免费的。

重视调解机构的依据是北京市5年来医疗纠纷的不完全统计,结果显示:以诉讼程序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不到总数的20%,以非诉讼的调解程序解决的纠纷案高约78%。

这个数字与国外情况相似,主要是因为走诉讼程序历时久、费用高。我国的诉讼费用通常包括事故鉴定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有的还有尸解费等,共计约需一万元左右。

与国外不同的是,不少国家改变了诉讼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核心地位的时候,兴起的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但在我国,这一机制才刚刚兴起,不愿意走诉讼程序的患者及其家属往往选择“私了”。张云林的感觉是:“‘私了’之风流行后,从总体上讲,其实是‘花钱买平安难平安,越是私了越难了’。”

因此,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的建立和建设就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意见》试图从组织、技术、程序、制度等方面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张云林解释说。他透露,在这些严格的要求下,目前符合标准的仅有一家。

考虑到此次统保中标时效为3年,如果顺利的话,第一年试施、第二年调整、第三年稳健,那么把医疗纠纷从医疗机构院内转移到院外的初衷就可实现。

谈及《意见》的不足之处,张云林认为问题主要在于:第一,社会承担的范围仍不够宽,比如患者就没有广泛参加就医风险保险;第二,相关方面的卫生立法有待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制环境的保障;第三,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保险意识不强;第四,保额和费率偏低,致使保险公司风险较大;第五,因为保险公司对投保医院以往发生医疗事故的频率和程度并不太清楚,所以这种信息不对称也导致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保险品种的设计存在问题。

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为了打消人们对“理赔难”的顾虑,在有《保险法》、保险监管部门的保障监督、通过招标选择实际偿付能力最强、资信最好的保险公司承保的基础上,《意见》作了下述四项细致的筹划。

首先,保险人对调处结果的认定,不仅要求合理、合法、公正、便捷、高效,而且要求有明确具体的时限。

其次,保险公司分别与市卫生局、调解机构和医疗机构有合同约定。

再次,限期赔偿原则。保险人自收到依法或者依约作出的有效赔偿决定文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于核定之日起10日内,按约定方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不得由医疗机构或者调处机构垫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于核定之日起10日内,按约定方式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最后,先予支付制度,对既必须紧急处理的、又可认定确属保险责任范围赔案但又不能确定其赔偿金的,应当根据已有单证和资料,按其最低赔额或者用于应急处理所需的部分赔额,从承保人赔偿准备金中先予支付,在最终核定赔偿金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按约定由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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