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宫内发育受限的分娩时机和分娩方式选择论文_谭琳

湘乡市妇幼保健院 湖南湘乡 411400

【摘 要】目的:探究胎儿宫内发育受限产妇分娩时机选择,以及应用不同分娩方式的临床治疗效果差异。方法:62例胎儿宫内发育受限产妇随机划分为研究组和参照组,每组各31例,研究组产妇行羊膜腔内灌注治疗,参照组产妇行传统常规治疗,比较两组产妇治疗效果。依照胎儿宫内发育受限的具体表现情况、以及产妇的治疗效果、孕周、胎儿体重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并选择产妇的分娩时机和分娩方式。结果:两组产妇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的体重增长程度和胎儿分娩孕周等因素大致相当,组间数据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产妇的治疗有效率(61.29%)显著高于参照组(35.48%),组间数据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针对胎儿宫内发育受限产妇实施羊膜腔内灌注治疗能够取得较好效果,适宜临床推广应用,全面综合考虑产妇自身条件以及胎儿发育状态因素,对确保产妇分娩时机和分娩方式选择的科学性具有深刻的保证支持作用。

【关键词】胎儿宫内发育受限;分娩时机;分娩方式;选择

胎儿宫内发育受限是典型的围产期并发症,病情严重条件下极易导致产妇出现高危妊娠,且其报告发病率介于7.10%-10.00%之间,给产妇和胎儿的生命健康状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1]。宫内发育受限通常能够导致宫内婴儿发生呼吸窘迫以及低氧血症等临床并发症,同时导致围产期胎儿死亡率成倍提升[2]。2011年1月-2016年1月我院针对部分胎儿宫内发育受限产妇应用了羊膜腔内灌注治疗,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产妇的分娩方式和分娩时机选择问题,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择取2011年1月-2016年1月我院产科收治的62例胎儿宫内发育受限产妇作为本次研究对象,全部产妇均系单胎且未并发内科疾病。按照产妇的入院时间先后顺序随机划分为研究组和参照组,每组各31例,研究组产妇年龄介于23-27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5.5±2.1)岁,孕周基于28-36周之间,平均孕周为(31.9±2.2)周;参照组产妇年龄介于21-28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5.4±2.3)岁,孕周介于30-36周之间。平均孕周为(32.7±1.7)周,两组产妇在年龄,孕周等一般资料无明显差异经统计学计算P>0.05,具有可比性。

1.2临床治疗方法

研究组患者:治疗过程中应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包括四维超声仪及其探头,输液管、长期留置穿刺针,以及30ml注射器。在四维超声仪的观察指导条件下,基于严格消毒控制对羊膜腔实施穿刺,在观察到显著性羊水物质基础上,实施药物注射:参麦30.00ml,小儿氨基酸100.00ml,地塞米松10.00mg以及其他抗生素类药物。在手术治疗前和治疗后,借由为患者口服硫酸舒喘灵方式预防其出现早产。

参照组患者:复方氨基酸250.00ml和ATP40.00mg溶于500ml5%葡萄糖注射液为患者实施静脉滴注,用药频次为每天1次,连续用药时间为5天,同时为患者口服锌制剂。

1.3统计学方法

针对本次研究中涉及的数据选择统计学软件包——SPSS19.0进行处理,对计数资料选择(n,%)来进行表示,采用卡方检验。若P<0.05,证明组间数据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产妇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的体重增长程度和胎儿分娩孕周等因素大致相当,组间数据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产妇的治疗有效率(61.29%)显著高于参照组(35.48%),组间数据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情见表1:

注:P=0.042<0.05

3讨论

胎儿宫内发育受限的发生与其胎盘组织的生理功能具有直接相关性[3]。在胎儿宫内发育受限明确确诊且排除胎儿宫内发育畸形条件下,应当尽早实施针对性的治疗干预手段,纠正胎儿在宫内发育过程中的非正常生理状态,降低围产期胎儿的病死率和致残率,并根据产妇的临床表现做好分娩时机选择。(1)针对妊娠早期和中期确诊的胎儿宫内发育受限,由于其多由染色体异常和先天畸形导致,因此在确诊后应当及时实施终止妊娠[4]。(2)如果在针对胎儿宫内发育受限产妇实施适当治疗干预后,胎儿生长发育状态恢复正常,并且产妇未出现显著并发症,常规检查手段确认胎盘功能正常,则可以指导产妇实施继续妊娠直至足月。(3)如果经过治疗干预后胎儿治疗效果不显著,且常规产科检查显示胎儿已经遭遇生理损害,在胎儿已经发育成熟条件下应当立即终止妊娠,在胎儿尚未发育成熟条件下应当运用皮质类激素促使其成熟,以此降低肺透明膜病的发生可能性。本次研究中针对研究组产妇应用了羊膜腔内灌注治疗,两组产妇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的体重增长程度和胎儿分娩孕周等因素大致相当,组间数据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产妇的治疗有效率(61.29%)显著高于参照组(35.48%),组间数据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上述结果证实了该种治疗方法在胎儿发育受限产妇治疗过程中的应用有效性。

宫内发育受限胎儿与正常体重胎儿相比,在分娩过程中的压迫耐受能力一般比较小。由于此类产妇通常存在胎盘功能障碍症状,直接引致宫内发育受限胎儿会长期处于低氧和糖原物质储存量不足状态[5]。在产妇子宫处于静息条件下,胎儿可以借由减少活动方式规避存储能量物质的消耗行为。而在分娩过程中,由于子宫收缩频率不断加快且强度不断增加,直接导致胎儿绒毛间隙结构中的血流量显著降低,严重影响产妇母体与胎儿之间的氧气输送状态。加重胎儿的缺氧症状严重程度。因此在产妇孕周达到37周且胎儿发育状况基本良好条件下,可以为其实施引产。

结语:

针对胎儿宫内发育受限产妇实施羊膜腔内灌注治疗能够取得较好效果,适宜临床推广应用,全面综合考虑产妇自身条件以及胎儿发育状态因素,对确保产妇分娩时机和分娩方式选择的科学性具有深刻的保证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禹亮红.胎儿宫内发育受限的分娩时机和分娩方式[J].中国医学工程,2012,20(08):128+131.

[2]石静芳,辛俊英.胎儿宫内发育受限的分娩时机和分娩方式选择[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8(20):4871-4872.

[3]李俊男,漆洪波.双胎妊娠适宜的分娩时机与分娩方式[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15,31(07):617-621.

[4]李建萍,徐美玲.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的分娩时机和分娩方式[J].中国社区医师(综合版),2006,8(07):4.

[5]杨静.胎儿生长受限158例临床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14,29(19):3092-3094.

论文作者:谭琳

论文发表刊物:《航空军医》2016年第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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