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和用工错误调查制度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和用工错误调查制度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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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研究制定了一些与《条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推进了干部制度改革。但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责任不清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导致在工作中难以规范干部行为,难以追究失误者的责任。因此,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误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责任要求

1.推荐责任制。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干部推荐程序,明确推荐人的责任,从而增强推荐人员的责任心,真正将优秀人才推荐上来。具体责任要求:

(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责任要求。 向党组织举贤荐能是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领导干部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干部任用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推荐,不能从个人好恶出发、凭私人感情推荐,不能凭自己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写出本人签名的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拟推荐的职位等,承担推荐责任。

(2)单位推荐的责任要求。 推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将本单位的优秀人才推荐上来,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经民主推荐得票过半数或年度考核得优秀的。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写出书面推荐材料,由一把手签名并加盖公章。

(3)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的责任要求。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是正式在编人员或聘用二年以上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根据自己掌握的推荐对象的情况如实推荐,不允许夸大、缩小,更不允许歪曲事实。

(4)负责推荐工作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求。 民主推荐组织者对民主推荐的全过程负组织责任,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并提出有关要求,发现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现象应及时指出并纠正;负责维护推荐的秩序、清点人数、派发和回收推荐表、统计推荐票数,计票和监票人员要在统计表上签名。民主推荐结束后,负责向组织如实汇报推荐情况并保守秘密。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推荐的具体业务人员,要做好《干部推荐表》的接收、登记工作,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对不按规定的推荐不予受理。

(5)决定考察对象的责任要求。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得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应注意在后备干部中选拔领导干部。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2.考察责任制。考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明确参与考察人员的责任,将干部考察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增强参与考察工作的人员的责任心,以避免用人上的失误。具体责任要求:

(1)负责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要求。 负责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中,要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准确、客观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要建立干部考察登记制度,对每次考察工作的情况,如负责考察的工作人员姓名、考察的具体时间、谈话人数和名单、考察结果、有无需要特别说明的重大问题等都要记录在《干部考察登记表》上。

(2)考察组及其成员的责任要求。考察组必须深入群众、 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第一手材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偏听偏信,不带框框,不感情用事;认真写出考察材料,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优缺点,提出使用意见,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3)参与考察谈话人员的责任要求。 参与考察谈话人员应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表现和有关情况,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审查部门的责任要求。纪检、监察、审计、 计生等单位要派出审查人员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审查材料,对考察对象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经领导签名后加盖公章。

3.干部任用决策责任制。建立干部任用决策责任制,可以有效地加强对领导决策层的监督,增强领导人员按照《条例》任用干部的责任心,把好干部任用关。具体要求:

(1)组织人事部门酝酿提名的责任要求。 组织人事部门对经考察的干部要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确无其他反映,再提交常委会(党组会)讨论。没有经过考察或考察时群众反映有问题但问题尚未查清的干部,以及未通过充分酝酿讨论的干部一律不得提交常委会讨论。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干部应报送的材料必须规范、齐全,凡是材料不齐,或呈报情况不够清楚的,不得报送。

(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选任的责任要求。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党委(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3)任命机关的责任要求。任命机关指的是依照法律规定, 行使有关任免权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政府组成人员行使任免权,其责任要求是:人大常委会讨论前,党员成员应认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介绍党委(党组)的意图和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发表意见,有要求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做好反馈的权利。人大常委会讨论干部实行投票表决制度,投票必须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投票。

(4)审批机关的责任要求。审批机关指的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对下一级呈报的某些领导岗位人选以批复形式同意任免的领导机关。其责任要求是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任职条件对下一级的任用请示作出明确答复。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失误界定和追究

为了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必须建立用人失误追究制度。如何界定用人上的失误?我们认为,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用人失误:

1.在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任职前就存在明显的经济或其他问题如违反计划生育、道德品质败坏、才能低下等,选拔过程中群众有反映,但没能引起重视,仍然予以提拔使用;选拔过程中没能深入了解、准确掌握干部情况,任职后发现其任现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任职前,执纪执法机关对其所犯错误已立案审查并作出了结论,任职过程未按有关使用犯错误干部规定进行,造成任职后继续犯错误,群众意见大。

2.任职后一段时间内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对提拔使用的干部不能做到知人善任,被其表面现象所迷惑,任职后在试用期内以及任职期间,所隐藏的政治素质低、道德品质差、工作能力弱等缺陷逐渐暴露出来,甚至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等。

3.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没有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即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等逐项进行,而是随意跨越某一个或几个环节。

4.被选拔者不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比如,在工作年限、任职经历、学历等方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而是依据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组织提名任用的。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依照《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阶段:如果领导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导致组织人事部门用人不当,以及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财物,或借推荐之机进行利益交易,造成推荐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单位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材料不属实,夸大被推荐者的德才表现,或者弄虚作假,故意欺骗组织,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进行民主推荐干部工作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或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私自篡改,歪曲民意,导致错误推荐干部,必须追究组织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推荐具体业务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受理推荐,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要追究责任,是上级领导授意或强迫的,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如果考察对象人选没有经过推荐程序,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而把民意极低、群众信任票没能超过半数的确定为考察对象,或不进行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的,要追究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察阶段:(1)考察过程不符合《条例》规定程序, 造成考察失实的;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所反映的考察对象的一些问题不予重视,该了解也能了解的情况,未作了解或没有了解清楚,不作进一步调查核实,造成用人失察的;对积极反映问题的知情人进行压制、故意干扰或以其他方式制止谈话者发表个人意见的;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没有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人事机密,或借考察之机安排、提拔、重用自己亲友的,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2 )被谈话人特别是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没有如实向考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而是故意捏造事实、刻意中伤、混淆视听,造成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3 )上级或同级领导如果利用职权胁迫考察组成员按照其意图进行考察,影响考察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导致考察失实的,必须追究其责任。(4)派出的考察组成员少于2人,考察人员在考察材料中如实反映了考察对象的情况,但主管领导修改后不符合考察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时没有按规定向纪检、审计、计生等部门全面、准确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造成考察严重失实,甚至把已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提拔使用,造成用人失误的,应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5 )在对干部现实材料和历史材料的审查中,没能及时发现考察对象资料的错误,或者有意向组织隐瞒错误材料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严,使考察对象的某些资料被篡改或遗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6)纪检监察机关、审计、 计生或其他执法部门对考察组提供了虚假材料,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任免(审批)阶段: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领导干部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友,或指令提拔本人的秘书或身边工作人员的;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而作出用人决策,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导致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追究党委(党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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