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校园远离性侵犯--他们需要被平等地接受_法律论文

让校园远离性侵犯--他们需要被平等地接受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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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令人发指、愤怒、痛心疾首的关于“禽兽教师”的事件,此事造成的冲击力似乎仅次于非典,引发了当下关于校园安全的诸多讨论。

不幸为什么总要重演呢?我为这重演而痛心,但让我备受震动的是那些受害女孩及其家长在此事被披露后的不幸处境:据报道,他们已经在考虑搬家离开当地的事宜了,因为“这件事情在当地影响很大,每天到学校上课已成了这些孩子沉重的负担。”

为什么总是受害的人要继续受害、要被迫离开他们熟悉的土地和家园呢?

受害者需要的不是廉价的同情,更不是怜悯,他们真正需要的是平等的接纳。中国人向来是安土重迁的,除非万不得已,一般情况下,没有谁会轻易地要背井离乡。但愿,女孩和她们的家长有此想法不是因为外界的压力太大所致。另外,我想说,作为一个公民,如果你在为这件事感到愤慨、在希望着能为那些受害者做点什么,那么,你首先不要歧视他们。

沈阳的“禽兽教师”被绳之以法,防范“禽兽教师”不力的有关领导已被撤职查办了,这是他们应受的处理。不过,我真的很希望那些受害者和她们的家长不会也被迫“离开”,倘能如此,也算是不幸重演后让人感到的一点安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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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海外教育一瞥

英国把性教育排进课表,根据“国家必修科学课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性教育。儿童从6岁开始,就在学校上有关性侵犯的课程。该课程将向学生解释身体的哪个部位属于私处,大人摸不得。有关人士认为,遭非礼的儿童往往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因此他们需要这方面信息。

台湾“性侵犯犯罪防治”要求进行性侵犯犯罪防治教育,为此台湾“教育部”1997年颁布了从幼儿园到高中性侵犯防治教育实施原则及课程参考纲要。纳要规定各校性侵犯防治教育包含:两性平等教育,正确性心理建设,对他人性自由的尊重,对性侵犯犯罪的认识,性侵犯危机处理,性侵犯防范技巧等。中小学每学年至少要有4小时以上的这些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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