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对策完善初探论文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对策完善初探论文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对策完善初探

纪广安

山东育泽齐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3

摘 要: 本文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角度出发,分别阐述其定义以及当前所具备的特点,进而提出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对策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有关部门提供可靠参考。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对策;互联网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1.从狭义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民在各种网络游戏里拥有的财物,一般包含了游戏账号等级、技能、游戏货币以及游戏人物等。

2.从广义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可以被人们拥有并且运用,且具备财产价值的一切网络虚拟事物,例如网络账号、虚拟货币以及电子邮件等[1]

(二)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特点

1.时限性

很多患者在服用用于肿瘤化疗的药物后,其体内的白细胞含量明显减少;服用头孢抗生素药物后,患者体内的血小板指数降低,白细胞含量减少,甚至出现溶血症状;患者服用磺胺类药物以及青霉素药物后,会出现白细胞、血小板以及中性粒细胞可逆性减少的情况。

课程体系明晰后,开展教师需求评价、准确定位课程是亟须探讨和解决的问题。在课程体系的宏观框架之下,北京市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每学期均组织开设百余门研修课程,以满足教师的多元化需求。对于教师来说,课程的开设不仅完善了分岗位、分学科、分学段、分层次的教师终身学习和发展体系,同时构建起相应的研修目标与课程体系,使教师的研修课程主题更聚焦,大大提高了研修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促进了教师的专业连续性发展。

此特点主要体现于网络游戏中。在通常情况下,每款网络游戏都拥有各自运营的周期,此周期长短主要取决于玩家以及运营商。这主要是由于一旦玩家失去对某款网络游戏的兴趣,便会放弃此游戏;而当大部分玩家都选择退游,运营商自身的收益便会降低,从而增加了运营的成本,甚至出现“负收益”,最终运营商便会终止运营。在此过程中,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便不再有意义,这和财产灭失差异较明显。在民法中,若当事人自身财产灭失主要是被别人过失或故意引起,行为方需要负法律责任;对于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而言,正常终止运营无需负法律责任;若运营商为了一己私利恶意终止运营,使玩家实际生活中的经济出现损失,运营方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玩家予以赔偿。

2.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取决于其合法性:

(1)财产自身应当合法,而这就要求其所属的网络游戏合法。若网络游戏属于我国法律禁止运营的游戏、程序(黄色、反党类型等),其不具备合法性,而这些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便为非法财产。

(2)财产的获取途径应当合法,如果用户获取财产的途径非法,例如运用病毒偷取他人的账号、利用外挂以及进入非法的服务器等获得的虚拟财产,因为其没有公平性、公正性,无论其是否在网络世界中产生了真实交易,都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

4.借助电子通讯模式或者网络会议等进行线上开庭和调节,在仲裁结果出来后,有关部门将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给各方。若案件较为复杂,不适合线上开庭,可以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实地的线下开庭,确保仲裁公平、及时且高效。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其能否成为财产的关键依据便是其是否具备一定的价值性,即满足使用者某项需求的使用价值[2]。然而,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不会和实际的社会产生联系,其便不具备法律意义。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网络虚拟财产才具备法律意义。

3.立法解释

根据动态系统理论,复杂系统具有“动态性”,即复杂系统随时间不断运动变化的属性,随时与所处的环境进行物质信息交换的属性。换言之,复杂系统的状态变量是时间函数;复杂系统状况由其状态变量随时间变化的信息来描述。系统复杂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动态性。另外,复杂系统始终处于非线性的发展变化中,各部分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会使许多新的整体特质涌现出来。这些新质并不存在于任何单个部分当中,而是系统从低层次向高层次的过渡,所以人们形象地称其为“涌现”。系统功能之所以往往表现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就是因为系统涌现了新质的缘故,其中"大于部分"就是涌现的新质。系统复杂性也主要源于此。

此性质为网络虚拟财产最明显的特点。从本质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电磁记录,主要为计算机系统中“0”与“1”字符构成的一种二进制的代码,经由电磁记录被保存于游戏等程序内部。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对策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保护立法模式

1.独立立法

伴随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民众的一类新权利。从民事法律层面来看,民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予以保护,然而最根本的举措应当为网络虚拟财产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对网络虚拟财产侵犯应付的法律责任、使用者与运营商的义务和权利以及虚拟财产定义和归属等内容。除此之外,法律还需要规范各种网游中的虚拟交易平台、私服以及外挂等。然而此模式的立法程序需要消耗较长时间,过程也较为繁复,还需要大量成本,及时性较差。

经济增长一直是国内外经济学家讨论的热点话题。关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传统的经济增长理论多将劳动、资本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视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影响因素,而往往忽略了制度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在西方兴起。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视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快慢与其制度安排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2.司法解释

3.提升当事人的自主权,使之能够从完整的仲裁员名单里自主地选择法律、游戏等各方面专家构建仲裁庭,对网络纠纷展开科学仲裁。

所以,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有关合同的全新立法解释,确保《合同法》以及《物权法》能够有所对应,进而更有效的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加以及时解决。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当通过法律使各大运营商能够明确自身负的各项法律责任,确保其合法运营。其中就包括了运营商应当提供安全、适当且公正的网络服务,保管并且保密与使用者网络虚拟财产有关联的各项数据信息。

然而,我国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了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某些具体的应用中,有关部门严禁肆意造法,且不具备普遍约束力,因此该模式不适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4.虚拟性

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明文规定,在制定法律后如果有新情况,应当明确适用于法律依据的状况,需要由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随着网游出现的新财产,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并将网络虚拟财产列进去,以之为根基提出、制定对应的纠纷处理策略,最终保护使用者合法权。

在当前,立法解释是一种更适合实现及时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模式,然而从宏观角度出发,在时机较为成熟的时候,有关部门还应当出台专门、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对其予以根本保护。

(二)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仲裁纠纷体制

网络虚拟世界属于高度自治且共享信息的一类虚拟世界,多变、高速是其主要特征,这使得纠纷仲裁工作将面临更新、更多的挑战。若有关部门如解决传统纠纷般以繁复的流程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仅效率极低,更无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展开及时救济。所以,有关部门可以从以下方式着手,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仲裁纠纷体制:

1.由全国性的网络各程序行业的协会领头,共同组建联盟式的仲裁委员会,同时统一建立仲裁网络纠纷的官方网站,在第一时间仲裁各类网络纠纷,提升此项工作的及时性和整体效率[3]

2.制定并完善网络仲裁相应的各项规则,对仲裁流程、程序加以科学规范。

总而言之,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为推动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培养身心健康的优秀人才必然重要,教师及学生家长一定要对心理健康问题重视起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难免会存在一些负能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此,一定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视,关心学生的心理问题,时常与学生进行沟通,帮助青少年树立健康的心态,以积极向上的状态面向未来,为更好地培养青少年的发展,将心理健康与教育相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3.价值性

(三)通过债权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在网络世界中,无论是虚拟财产使用者和运营商间的义务权利关系,还是使用者间转让权利的关系,其基础都是合同、合约。对于合同而言,从其建立开始,便具备了合同内各主体之间存在的义务权利关系以及各方一旦发生违约,其应当负的法律责任。

在此模式中,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需要经由联合或者单独的方式进行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展开扩大的解释,从而将网络虚拟财产归入当前法律保护系统内,以便使之合法化。此模式不仅能够节约资源,同时较为快捷、方便。

从上面的LED点阵显示原理上,可以看出,一个8×8点阵显示就需要占用单片机的2个并口资源,在实际使用中,可以用2片74HC595芯片,一个74HC595芯片只需连接单片机的3位输入输出口即可输出8位信息。具体连接是:74HC595芯片的Ds引脚(串行输入)、SHcp引脚(移位寄存器的移位脉冲输入)、STcp引脚(锁存器的锁存脉冲信号输入)。输出使能端OE接地。相关程序如下:

(四)保护受到侵犯的网络虚拟财产

在民事责任中,侵权责任属于其最为基础、主要的方式。所以,有关部门在研讨如何保护民众的网络虚拟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责任。在网络世界中,侵权使用者的虚拟财产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类:

AC在平面构造等深图上不是气水内外边界的宽度,而是代表了气水内外边界深度差,因此可以用FB表示,相当于在两个坐标系下进行了转换,这一点是该方法的关键。

1.运营商判断失误,错误认定使用者使用私服、外挂等,将其道具删除、账户查封,使用者有权利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进行恢复。

2.第三方侵害使用者虚拟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第二种方式极为常见,然而在司法环节中,很难追究第三方的责任。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性地提出立法解释,认定这些合法虚拟财产为用益物权,并通过物权法对其予以保护。

(五)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系统

1.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系统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即从供应商以及玩家中独立出来,从而确保这些财产的价值评估能够真实、精准。

2.该系统的制定,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带头,并与其他有关机构、部门进行联合,从而确保制定出来的系统拥有标准性、规范性。

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如没经验的积累而只掌握方法,则工作很难开展,因此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十分重视资料的积累、收集与整理分析。首先要设立专门的造价信息咨询员,对本单位的工程造价资料进行管理,同时负责收集各种较为重要的材料价格信息,加强与大宗材料设备厂家或供应商的定期询价联系,建立本单位造价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一旦需要,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取,加以参考和利用。其次随着从业时间增长,工作经验的增加,从业人员也应该建立只属于个人用的造价咨询资料,比如各种典型工程的平方造价,钢筋含量、较为特殊的材料价格等,这样可以在需要参考时,及时能提取出来。

3.有别于现实的各类财产,网络虚拟财产难以真实、准确地将现实价值反映出来。所以,有关人员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的时候,应当最大限度地与虚拟财产的稀有度、游戏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相关市场内对该财产的需要程度等相结合,进而提升衡量、评估的准确性。

4.在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衡量、评估的时候,有关人员还应当将玩家的劳动力考虑进去,即玩家经由劳动力得到这些虚拟财产。

2018年的国际经济发展深受积极因素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其中,不确定因素主要体现在逆全球化思潮的不断发展方面,贸易战、新兴市场货币贬值等现象的爆发使得很多国家都面临着随时会爆发的经济危机,个体经济与货币的波动也会使全球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国际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也会越来越多,其主要表现在:在经历了08年的经济危机后,全球经济出现了新的增长点并逐渐复苏;英国顺利脱欧;美元升值,但是设想中的资本大回流并没有出现;中国一带一路的设想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等。

此次研究中,两组的性别年龄和体重等指标不存在统计学差异性,组间的心率不存在统计学差异性,两组进行检查时心率均比基础心率低。舌下含服组图像质量I级有94.7%,Ⅱ级和Ⅲ级共有5.3%;口服组I级有90.7%,Ⅱ级和Ⅲ级共9.3%。(P<0.05)。舌下含服组患者的检查时间比口服组短,使用的酒石酸美托洛尔剂量比口服少,(P<0.05)。我们对酒石酸美托洛尔舌下含服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药物能够被快速吸收渗透,峰值需要的时间短,血药浓度高,不收到胃排空和胃肠蠕动的影响,避免了胃肠道反应和药效丢失,检查的等候时间短,患者接受度高。

三、结论

总体而言,伴随我国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网民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世界活动中开始使用网络虚拟财产。然而,这部分财产除了在互联网世界中存在,其与民众的现实生活也逐渐有所关联。当前我国有关法律尚不完善,民众依旧受到侵权威胁。因此,有关部门应提升对其的关注度,为民众提供更多法律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国威.网络虚拟财产民事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

[2]王利香,张华.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可行性研究[J].西南学林,2016(00):252-259.

[3]杨惠丽.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特点及其民事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6(04):115+114.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1-0139-02

作者简介: 纪广安(1970- ),男,山东烟台人,本科,山东育泽齐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金融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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