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与对策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与对策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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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难点”、症结所在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已有200—300年历史,大致经历了近代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前者的主要特点是:没有宏观调控、没有社会保障机制、利益主体单一化。这种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往往造成国民经济发展重大结构失衡,导致经济和政治危机,迫使资产阶级进行改革。从20世纪30年代起,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进入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其理论基础就是凯恩斯主义。现代市场经济是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引进宏观调控体系,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并使利益主体向多元化、分散化方向发展,保证了战后资本主义社会国民经济大体均衡发展。中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老路,目标更接近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因为搞市场经济的时间短、起步晚,完全可以利用“后起优势”直接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

1.几种不同难点说。

其一,“体制外优先论”。19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渐进式的,而农村改革则相当激进。当国有企业改革受阻后,中国人以灵活务实的态度,很快走到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外围,实行体制外优先战略(注:参见田文光《体制外改革领先》,《改革与理论》1996年第8 期。)。而作为计划部分的国有企业则在体制内维持运转,保护和支持农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发展,形成了非国有经济,成为经济增长和出口增长的推动力,解决了苏东没办法解决的问题,减少或弱化了改革带来的社会震荡性和风险性,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增长。这是中国与苏东改革的主要区别,也是改革初期取得成功的原因,难点也由此而来。体制外优先战略初期利大于弊,后期则弊大于利,未根本触及计划主体部分,体制内国有企业不改革,整个资源都在无效利用,国民经济无效率。由于这种改革战略长期延续,国有企业未触动,使得四个重大问题无法解决:即国有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向非国有部门流失资源;通货膨胀严重,物价总水平持续上涨;腐败现象蔓延;收入差距拉大。这些既是严重的经济问题,也是社会政治问题,若不认真对待,可能引发严重社会后果。

其二,“三大关系论”。杨启先教授指出,国有企业长期搞不活的关键还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和企业内部的党政关系,至今还没有真正理顺,经营机制也就转不过来。实践证明,只要把三大关系或机制问题解决了,国有企业的落后状况可以改变。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也在这里,如:产权由谁代表,实际上是如何处理政企关系问题;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是什么,实际上是如何处理劳动者与企业关系问题;主要干部由谁任命,实际上是党如何领导企业的问题。显然,能否正确解决这三大关系或机制,不仅关系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能否真正取得成效,而且也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能否顺利起步。

其三,“目标论”。吴家骏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集中在怎样实现使企业真正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成为有竞争力的实体这一目标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要想真正自负盈亏,就必须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否则只能是一句空话。这种观点是从个人产权角度理解明晰企业产权和解决企业自负盈亏问题的产权观。这是一种“小业主式的自负盈亏观”,既解决不了企业自负盈亏,又解决不了企业经营机制问题,只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会走上私有的路子。总之,自负盈亏不是个人产权问题,自负盈亏机制来源于与产权相联系的利益关系。至于自主经营,可以通过法人相互持股来解决,把主管部门架空,割断政府与企业的附属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在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目标没有实现,相应的对策应是调整利益结构和架空主管部门。

2.症结所在。

第一,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单纯看作是企业本身的问题,它还涉及到主客观生产要素如何结合的问题。马克思认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力的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涉及到这两个生产要素的结合方法。在什么条件下,社会的生产资料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是改革中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但结合方式和方法没有现成模式,需要在改革中不断摸索和创造。

第二,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对接也是个新事物。既要保持社会主义原则,又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还要解决由于二者对接所产生的异体排斥,难度很大。

第三,国有企业在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对它的改革会影响到经济发展速度、财政收入、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

第四,国有企业管理水平低、设备陈旧、冗员多、债务重、经济效益差、劳动生产率低、亏损严重、社会负担重,再加上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和中介机构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

第五,政府职能不完全转变,企业改革寸步难行。

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

是否需要改革产权制度或理顺产权关系?有人认为,产权改革是要改变所有制形式甚至搞私有制,这种理解不对。经济改革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向。搞产权改革,决不是搞私有化,而是解决产权不明确、权责不清楚的问题。这里包括认真清产核资,弄清企业国有资产的真实数量;建立有效的管理经营制度,明确保值增值责任;形成合理产权流动和重组,优化结构,提高经营效益;促进政企分开,实现严格科学管理。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分类进行改造创新,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分为两个层次、四种类型加以对待。一个层次是,下决心进行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从现实情况看,国有企业战线明显太长,必须进行存量结构调整,包括对一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无发展前途的企业,在安置好职工生活,不影响社会稳定条件下,下决心让其破产或停产。对大量小型企业,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办法,转为民营或非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从总体上效益明显提高;现在普遍存在的资金紧张、库存积压、运转困难等问题,也可以大大缓解或好转。另一层次是,对大中型国有企业着力进行制度创新。具体做法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中型企业,通过增量部分吸收多方入股,或将存量部分转售给其他方,包括外资、乡镇企业、集体和个人,改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大部分仍是公有(国家和集体)资产占主体地位的企业,并相应引进“三资企业”或乡镇企业的管理制度,实现经营机制的真正转换。对大型和少数中型骨干企业,无论从目前或长远看,国家必须掌握或控制的部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尽快改组为规范化、法制化的公司制企业。其中,极少数特殊行业和企业,可以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绝大多数应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不公开上市,但股权多元化,建立法人财产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少数规模大、效益高、管理好、条件成熟的,也可以逐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办法,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制、同股同价,不搞随意的变通,使之成为名符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只要下决心把几千户大中型企业改革搞好了,经济改革的一大难点——国有企业改革闯过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就不难建立和形成。

二、几个需弄清的问题

全面落实法人财产权引起的学术问题要开展讨论,求得认识深化。其一,法人财产权是否等于经营权。有人认为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如果法人财产权就是经营权,那么企业仍旧难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制约,不仅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甚至难成真正企业(注:参见方建军、蒙筱逸《论我国企业组织变革的基本方向》,《社会科学家》1997年第3期。)。

其二,所有权能不能分割。有人认为不能分割,这种看法从历史和理论上看都无根据。从历史上看,所有权一直在分割。如封建社会土地佃面权和佃底权的分割,资本主义社会借贷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分割,现在搞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也是所有权的分割。从理论上看,完整的所有权是一系列权利,可以分割。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所有权很大一部分交给法人企业,国家则掌握了股权,称之为最终所有权,和现代公司制企业所有权结构一致。有人认为所有权分割违反了一物不能二主的原则,这种说法没有真正理解现代产权结构和理论。

其三,产权清晰是不是搞私有化。有人认为主张产权清晰就是主张私有化,因此反对产权清晰的提法。也有人以产权清晰为名搞化公为私。因此,提倡和反对的人都把产权清晰和私有化等同起来,这是错误的。产权清晰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效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正确途径。有人担心产权问题说多了会产生混乱甚至导致私有化,这种看法并没有充分根据。应把产权问题说清楚,使认识统一。

其四,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还是每个企业。整个国有经济有丰富内涵。例如:一是承认企业有死有活;二是国有经济也有一个经营范围和结构问题,根据国有经济现状和发挥主导作用的要求,合理调整经营范围和结构;三是调整国有经济的企业组织结构,以利于主导作用发挥;四是通过对其他经济成分渗透或和其他经济成分相互渗透,发挥国有经济整体的主导作用;五是着重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作用,而不仅是增加或维持国有企业数量和比重。在一个长时期内,国有企业绝非越多越好。

根据以上理解,既把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内部结构如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结合,也要和技术进步、技术结构调整结合。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到攻坚阶段,下一步的改革将如何拓展,有几个基本原则必须把握:一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反对私有化;二是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反对剥削,反对两极分化;三是坚持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反对雇佣劳动关系。把这些原则具体落实到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去,有几个相关理论问题需要讨论清楚。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能走私有制道路,但也不能把非私有制改革扣上私有制帽子。目前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存在两种倾向:一种以为公有制不如私有制有效率,主张更多地把国有制企业改造成私有制企业;另一种认为公有制就是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除此之外的任何产权形式都是私有制。以上两种认识都是片面的。要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又要防止把本不是私有制的东西当成私有制予以排斥。马克思曾经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全部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私有制首先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马克思说,“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曾经出现过两种形式的私有制:一种是以劳动者家庭为基础的小私有制,劳动者凭自己和家人的劳动力,运用归他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来维持生活和简单再生产;另一种就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大多数人的私有制,即生产资料只为少数剥削者所占有,劳动者却没有生产资料,自有阶级社会以来,这种形式一直在私有制社会中占统治地位。而马克思主义者所批判和今天仍要反对的正是后一种形式的私有制(注:参见周训太《〈资本论〉与当代》,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由此可见,在所有制改革问题上,必须坚决反对那种试图只让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而剥削大多数人的私有化主张;但同时又应该注意不能把公有制实现形式本身的改革与探索当作私有化。比如有些学者把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劳动者股份合作制”企业说成是私有制,这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事实上,劳动者股份合作制与“私有制”存在着根本区别:第一,劳动者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是全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而私有制基本特征则只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第二,由于劳动者股份合作制的发生机制是劳动创造所有权,因而这一机制本身就有保持社会生产资料在劳动者之间相对平均分布,实现共同富裕的趋势;第三,按照劳动者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除了社会所作的各项扣除(如通过税收归政府)外,其余在企业内部沉淀的资产,则根据每个劳动者的贡献全部为企业劳动者个人占有。

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制公司后要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那么按资分配是否一定就是剥削?国有企业实行内部股份制改造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让每一个职工真实地拥有一定份额的资产,以强化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可是,劳动者作为公司资产的股东,其权益最终要体现在按资分配上。那么,是否属于剥削行为呢?关于剥削,通常的解释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这一定义在现行的各种文献中特别流行,可是没有完全表达出马克思关于剥削理论的全部内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虽然也曾讲过剥削是少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别人剩余劳动的观点,但通观这部著作,不难发现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论述有三个基本点:剥削的经济基础是私有制,即在一个社会里只有少数人占有资本或生产资料,大多数人是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无产者;少数人所占有的资本或生产资料是通过血腥和肮脏的掠夺得来的;占有资本或生产资料的少数人不仅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而且还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如果接受马克思关于剥削的定义,那么判断按资分配是不是剥削,关键要看三条。第一,按资分配的“资”是怎样分布的,即一个社会中是否只有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如果是,则很容易产生剥削,如果不是,则不具备产生剥削的社会经济基础。第二,按资分配的“资”是怎样来的,如果这里的“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通过抢夺、偷盗和坑蒙拐骗等手段形成的,它再生出来的收益结果,无疑就是剥削;相反,如果“资”是通过社会普遍公认的合理途径而形成,并且社会每一个成员都通过这种途径形成自己的资产,那么这种收益行为不是剥削。第三,按资分配所形成的收益是否包含他人的剩余劳动,如果只是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便不是剥削。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实行按资分配未必一定就是剥削。首先,资产的所有权归全体劳动者所有,不存在少数人占有大多数人剩余劳动的社会经济基础;其次,就大多数情况而论,实行按资分配的“资”,都是劳动者过去的劳动积累,不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再次,现阶段劳动者按资分配的收入(如股票分红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一般都只是向社会取回自己创造的剩余劳动部分,无论从道义还是从经济学上讲都是合理的,不能认定为剥削(注:参见刘新建《从生产与消费的关系研究劳动价值论》,《山西师大学报》1997年第1期。)。

国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推行劳动合同制,但是否等同于劳动雇佣制?目前理论界有人对大中城市国有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心存疑虑,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如果国有企业普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无疑是把社会主义平等关系变成买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关系。有人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之后,劳动者已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际上否定了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主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从理论与实际结合上作进一步分析,这种疑惑与担心并非科学。

要深刻理解现阶段推行的劳动合同制不等于雇佣劳动制,实行劳动合同制不会影响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主人当家作主的权利,关键在于把握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合同制的实质。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质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权和劳动能力个人所有权“双重两权分离”的适当形式。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所有权有两个层次:一是法律所有权,或称单纯的所有权;一是经济所有权,或称使用权。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所有权的这两个层次可以相互分离。在讲“两权分离”时,只是片面强调生产资料的两权分离,而忽视了劳动能力的两权分离。事实上,劳动能力也存在法律与经济所有权(使用权)两层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分离。比如,在农村发展商品经济的改革中,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为基础,产生了集体和个人不同的所有者,产生了他们之间买和卖的所有权转移,即双重的“两权分离”:其一是农民集体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分离,把经营权转给了个人(农户);其二是农民个人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把使用权转给了集体的乡镇企业。

当前部分国有企业所实行的全员劳动合同制,正是把这种由农民创造的“双重两权分离”原则具体运用到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尝试。以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改革,必然会产生整体(国家)和个人及其派生的集体经营企业等不同的所有者,因而他们之间也会发生买与卖的所有权转移,即双重的两权分离:其一是全民所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国家把使用权转让给企业。因为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不可能直接由全体人民使用或经营,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一般也不适宜直接经营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劳动者把使用权转让给企业。因为劳动者没有归自己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不可能像小生产者那样直接和生产资料结合。通过以上两个“两权分离”后,不仅把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使用权转给了企业,而且把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使用权也转给了企业,于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就在企业这个载体上结合起来。由此可见,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合同制,实质上就是这种生产资料经营权与劳动力使用权实行有机结合的法律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制所要求的只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而劳动力的终极所有权,即法律所有权仍被保留在劳动者个人身上。这种让渡并不影响劳动者作为公有生产资料的主人,享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民主权利。相反,也正因为劳动者不仅是自身劳动力,而且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应该有权在公有经济范围之内,自主选择最适合发挥本人劳动能力的工作岗位;同时,作为商品经济实体的国有制企业,也应有权自主地选择适合本企业工作的劳动力。双向选择,就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交换条件达成协议。如果一方得不到另一方同意,认为是不等价交换,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就不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合同制不是雇佣劳动制,而是保障劳动者自主选择就业岗位权利的一种有效手段(注:参见骆耕漠《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可操作方式

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有限责任。从根本上说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司法人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在瞬息万变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只有能集中社会资金、分散经营风险的企业制度,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这是衡量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标准。自然人的个人或合伙经济,由于业主对企业经营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决定了它的经营风险大,难以广泛吸收他人资本,不是现代企业制度。至于公司法人企业,事实上也分为承担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两大类。目前一些国家存在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由于风险大、集资困难,这类企业无论在发展规模或市场竞争力上都有明显局限性,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能视为现代企业制度。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本质特征应当是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分散风险、广泛集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是正确产权观的立足点(注:参见王潼《市场总体均衡原理——市场经济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5年第3期。)。

实现有限责任必须界定产权。所谓有限责任,实际上是出资人(无论是国家、个人或是企业法人)以其实出资本金,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经营责任以企业法人财产为限,不累及出资人实出资本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因此,要实现有限责任,必须把企业法人财产边界搞清楚,同出资人其他财产界定清楚,明晰产权的实质正在这里。国有企业实际上是由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同现代企业制度在本质上的差别并不在公司的名义和法人地位,而在有限责任。国有企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产权明晰;国有企业财产同出资人——国家的其他财产没有划分开,从有限责任意义讲,产权又是不明晰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是要把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国有企业转变为以公司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要求企业法人财产明晰化,并且把企业法人财产同出资人——国家的其他财产界定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有限责任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集中主要力量解决清产核算、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方面的问题,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在界定产权、实现有限责任基础上,公司制度等一系列运行机制才能形成。例如,公司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专家治理结构就是以有限责任为前提的。一个无限责任公司或者个人企业,业主需承担无限责任,这是涉及身家性命、生死攸关的大事,要亲自控制企业,很难想象在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下会产生专家治理结构。改革也是一样,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有限责任的问题,包括企业自主经营、破产机制以及专家治理结构在内的一系列公司运行机制难以形成。(注:参见吴敬琏《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权同维护国家最终所有权一致。由于现代企业产权关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若想确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必须把本来意义上完整的所有权,分解为出资者的最终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出资者对已经投入企业的财产拥有最终所有权,既不能任意抽回,也不能占用和进行其他处理。出资者的财产一旦投入企业,就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也就对它拥有了法人所有权。企业不仅享有占用和不改变最终所有权的处分权以及受益权,并可用来偿还债务和承担盈亏责任。企业法人所有权并不是最终所有权。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也不宜于一般地讲两权分离,而应该是:企业经营权同出资者最终所有权相分离,同企业法人所有权相统一。企业全部财产由两部分资金形成:一是他人资本,二是自有资本;又包括三个部分:资本金、准备金、剩余金(注:参见孙春霖《企业组织与市场体制》,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关于他人资本。对企业来说,这是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拥有债权,这部分资金及资产当然不能再归债权人所有,理应归企业法人所有。关于自有资本中的资本金。它是股东出资部分,其数额和已售出的股票面额相对应,是量化到每个股东的股权。这部分资金和用它形成的资产,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也归企业法人所有,只是在企业终止时才还原为股东最终所有。关于自有资本中的后两项:准备金和剩余金。它们是经营收入中的各种提存,一部分是股票溢价发行时得到的资本收益,一部分是未分配利润。根据对日本规范化股份公司调查,在自有资本总额中,量化到每个股东的资本金,只占30%左右,而准备金和剩余金占70%。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认为后两项也和资本金一样,归股东所有,但只是最终所有权,是经营者使用的资金,对企业扩大经营有利,事实上并未直接变成股东的股权,企业自有资本中明确属于股东个人所有的只集中体现在上述资本金一项上。

因此,把企业法人财产权理解为出资者拥有最终所有权的同时,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都有根据,同出资者拥有最终所有权不矛盾,不会成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理论因素。

积极地有步骤地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有法人财产权,投资者有所有权(实际上是股权)。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投资者享有股东的权益(通过股东会),对企业负有限责任(以投资额为限)。企业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投资者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实行破产制度,依法破产。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落实法人财产权,不会走上私有化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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