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衡、阿赫马与元初中国法与回法之争_阿合马论文

徐衡、阿赫马与元初中国法与回法之争_阿合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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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建国初年,汉法与回回法的斗争十分激烈。这种斗争不仅暴露了元朝统治集团中不可调和的民族矛盾,而且反映出以忽必烈为首的蒙古统治者在如何治理汉地问题上态度与政策的变化。元初汉法与回回法之争集中体现在许衡、阿合马这两个代表人物身上,本文拟以此二人为典型例证,探讨上述问题。

许衡与阿合马,可说是冰炭不相容,情势不两立。许衡是位深研理学的汉族硕儒,阿合马是个善于言利的色目权臣;许衡起先受到重视,后渐遭冷落;阿合马则由默默无闻而终获宠信,操纵政柄,显赫一时。这种情形,正反映出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元世祖忽必烈,在对待汉法与回回法上,前后有着复杂微妙的变化。

在忽必烈执政之初,实行的是重儒政策,这是由蒙古入主中原初期的形势所决定的。金元之际,是个社会大变动时代。中原地区的经济、文化,受到来自北方草原的蒙古军事旋风的猛烈冲击,面临被摧毁的厄运。蒙古初期的统治,严重阻碍了中原汉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蒙哥汗在位时,“汉地不治”的情况已极为严重,正如许衡所说,“虐政所加,无从控告”,人民困弊至极,竟到了“殆将起乱”的地步。(注:参见(元)许衡:《许文正公遗书》卷7《时务五事》。)长此以往,显然不利于蒙古在中原汉地的统治,也不符合蒙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亟待加以改变。元世祖忽必烈就是顺应这一时代需要而登上历史舞台的。史载忽必烈“思大有为于天下,延藩府旧臣及四方文学之士,问以治道”。(注:《元史》卷4《世祖本纪一》。) 他在金莲川开设幕府,“招集天下英俊,访问治道。一时贤大夫,云合辐辏,争进所闻;迨中统至元之间,布列台阁,分任岳牧,蔚为一代名臣者,不可胜计”。(注:《元文类》卷58,李谦:《中书左丞张公神道碑》。) 在忽必烈周围的汉族儒士中,就有许衡在内。

许衡堪称元代理学巨擘,他所创立的“鲁斋学派”与另一位理学家吴澄所创立的“草庐学派”,是有元一代最具影响的理学学派,因而当时有“北许南吴”的说法。元人揭奚斯云:“皇元受命,天降真儒;北有许衡,南有吴澄。所以恢宏至道,润色鸿业,有以知斯文未丧,景运方兴也。”(注:《吴文正公集》卷首,揭奚斯:《文正吴公神道碑》。)二人都是师承、标宗朱(熹)学,讲究以尽心求天理。尽管如此,许衡又与吴澄同中有异,其最大的区别是他讲求实学,主张经世致用,“践履”于时。他认为凡事应当“运用天理,而见诸行事”,(注:《吴文正公集》卷首,揭奚斯:《文正吴公神道碑》。)反对将理学变成“高远难行之理”。(注:《许文正公遗书》卷5《中庸直解》。) 许衡不但是一位思想家,更是一位实践者,他在风云变幻的历史关头,挺身而出,建言立业于庙廊,成为“元之所以藉以立国者也”。(注:(明)黄宗曦:《宋元学案》卷91《静修学案》。)

许衡从政的主要活动是参与推行汉法。中原历代封建王朝,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政治、经济与文化教育制度,即所谓汉法。汉族儒士不遗余力地促使忽必烈采行汉法,以求达到“以汉法治汉地”的目的。忽必烈在即位之前,曾试用汉法治理邢州、河南、京兆等地,大见成效,为以后夺取政权做了先期准备。中统建元后,更将“以汉法治汉地”的经验推广到各地,最终形成一个按中原王朝传统体制和规模建立起来的大一统国家。许衡在辅佐忽必烈采行汉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言。至元二年(1265),许衡入中书省议事,辅助中书右丞相安童理政。翌年他本着“责难陈善”的态度,呈上著名的《时务五事》奏疏,畅论实行汉法的必要。这道奏疏,几乎包括了许衡的全部施政纲领。他指出:“古今立国规模”的大要,“在得天下心”。对于蒙古统治者来说,“得天下心”的途径是“非行汉法不可”。这是因为“国朝土宇旷远,诸民相杂,俗既不同,论难遽定。考之前代,北方奄有中夏,必行汉法,乃可长久。故魏、辽、金,能用汉法,历年最多。其他不能实用汉法,皆乱亡相继”。但是,“万世国俗,累朝勋贵,一旦驱之下从臣仆之谋,改就亡国之俗,其势有甚难者”。因此他认为“以北方之俗,改用中国之法,非三十年,不可成功”。(注:《许文正公遗书》卷7《奏疏》。) 在奏疏中,许衡一再鼓励忽必烈坚定不移地推行汉法,他说:“苟能渐之摩之,待以岁月,心坚而确,事易而常,未有不可变者。此在陛下尊信而坚守之,不杂小人,不责近效,不恤流言,则致治之功庶几可成矣”。(注:《元史》卷158《许衡传》。) 从根本上说,许衡所说的“行汉法”,就是要恢复“儒治”,即孔孟所说的“王道”、儒家传统的“仁治”——这可以说是许衡政治思想的核心,亦即他“行汉法”政治主张的真谛。在《时务五事》中,许衡还系统阐发了“用人立法”、“为君之难”、“以义为利”、“遂生顺情以建天下之大利”、“礼义从养民心”等主张。总之,《时务五事》可说是许衡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其核心是“必行汉法”以恢复儒治。在忽必烈众儒臣中,曾明确而全面地论述应行汉法的只有郝经和许衡。许衡的《时务五事》虽然晚于郝经的《立政议》,但他的论述更加透彻,并提出了对付反对势力的方法。他没有使用“附会汉法”这个概念,而是主张“必行汉法”。可见许衡恢复儒治的政治思想,比起郝经等人来更胜一筹。

2.定制。许衡既具远见卓识又练达时务,他不仅“立言”,而且“谨行”。中统、至元年间,许衡亲身参与了确定“立国规模”的活动,按照中原传统封建王朝的标准,重新建立起中央集权的统治体系以及相应的各种典章制度,从而奠定了有元一代的体统宏规。史载:“(至元)六年,(世祖)命(许衡)与太常卿徐世隆定朝仪,仪成,帝临观,甚悦。又诏(许衡)与太保刘秉忠、左丞张文谦定官制,(许)衡历考古今分并统属之序,去其权摄增置冗长侧置者,凡省部、院台、郡县与夫后妃、诸藩、百司所联属统制,定为图。”许衡所擘画之事往往会遇到阻力。例如忽必烈命许衡“集公卿杂议中书、院台行移之体”时,许衡说:“中书佐天子总国政,院台宜具呈。”枢密院官员商挺、御史台官员高鸣等对此“皆不乐,欲定为咨禀,因大言以动衡曰:‘台院皆宗亲大臣,若一忤,祸不可测。’”危言耸听,自然动摇不了坚持道义纲常的许衡,他针锋相对地回答:“吾论国制耳,何与于人!”最后,由忽必烈裁决:“(许)衡言是也,吾意亦若是。”(注:《元史》卷158《许衡传》。)许衡的政治活动,是其“必行汉法”政治主张的具体体现。

3.兴学。兴学是许衡所提倡汉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他在同忽必烈议政时,反复强调“尊儒兴学”的重要性,指出圣贤之道,最重要者有二,一是重农,一是兴学。许衡始终将兴学视为“文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许衡践言力行,全身心地投入到儒学教育中。 许衡于元宪宗四年(1254)依附忽必烈时,最初担任的职务就是京兆提学,在其倡导下,“郡县皆建学校,民大化之”。(注:《元史》卷158《许衡传》。)后来许衡官至国子祭酒,为元朝国子学的创始人。他所确立的国子学制度,成为元代教育制度的成法,影响深远。许衡为了更有效地推行汉法,十分重视在“国族”(即蒙古族)中培育一批儒者,因此建议忽必烈在蒙古官贵当中,“选子弟俊秀者入学”。至元八年春正月,忽必烈“始下诏立京师蒙古国子学,教习诸生”,(注:《元史》卷81《选举制一》。)任命许衡为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主持国子学。同年五月,又“令蒙古官子弟好学者,兼习算术”。(注:《元史》卷7《世祖本纪四》。)忽必烈对开办国子学相当重视,亲自选拔了一批蒙古贵族子弟交与许衡训教。许衡欣然受命,认为蒙古子弟“大朴未散,视听专一,若置之善类中涵养数年,将必为国用”。(注:《元史》卷158《许衡传》。)许衡所教蒙古族门生,后来果然有不少人“致位卿相,为一代名臣”。(注:(元)欧阳玄:《圭斋文集》卷9《文正许先生神道碑》。)除了在国子学中栽培蒙古诸生外,许衡还受命向一些年岁较轻的蒙古重臣传授儒术。例如中书右丞相安童就曾从许衡受教。在许衡的精心辅导下,安童后来成为熟谙汉法的蒙古儒臣。皇太子真金也曾师事许衡,真金所以会在汉法、回回法斗争中,坚定地站在汉人儒臣一边,与其接受许衡等人的熏陶濡染有直接关系。

总之,中统年间和至元初年,许衡作为一名汉族硕儒,力主“必行汉法”,并亲身参与了推行汉法的一系列政治、文化活动。在元世祖利用汉法开创元朝的历史进程中,许衡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忽必烈的重儒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许衡与他同时代的许多儒臣一样,其命运随着蒙古最高统治者政治态度的变化而升降浮沉。自至元初年起,朝堂之上的斗争愈来愈激烈复杂,起因就是在忽必烈的扶持下,逐渐形成一个与众儒臣相对立的政治势力——“理财”权臣派,其代表人物就是回回人阿合马。

阿合马是第一个为忽必烈重用的“理财”权臣。他出生于中亚花剌子模细浑河(今锡尔河)畔的纳客忒城(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西南),初隶属于弘吉剌部按陈那颜,曾是按陈之女察必(即顺圣皇后)的媵臣,随之入宫。史载“阿合马为人多智巧言,以功利成效自负,众咸称其能”。(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随着忽必烈用人政策的变化,以“聚敛之才”见长的阿合马逐渐得到重用,崭露头角。中统三年(1263),阿合马被任命为领中书左右部兼诸路都转运使,专管财赋之事。阿合马为显示其能,大兴河南钧、徐等州的冶铁业,使岁产铁103万7千斤,铸造农具20万件,换取官粮4万石;后又增加盐课,弥补了太原地区因私盐泛滥造成的盐课亏欠。这两件事大为忽必烈激赏,更加倚重之。至元元年,阿合马升任中书平章政事,进阶荣禄大夫,权势愈重。至元三年,朝廷设置总理财政的制国用使司,阿合马以平章政事兼领使职,开始总揽全国财政大权。次年正月,设立尚书省,又以阿合马为平章尚书省事。此后,忽必烈对阿合马极为倚重,“授以政柄,言无不从”。(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权倾一时的阿合马,强行将回回人理财之法贯彻上下,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忽必烈时期的财经政策。

为了尽快充实国库以取悦于忽必烈,阿合马厉行聚敛,“一以掊克为事”。(注:《元史》卷173《崔斌传》。) 他利用所掌握的财政大权,用竭泽而渔的手段多方敛财,例如兴铁冶、铸农器以易粟输官,以及增盐税、括户口、钩考(即核查)钱谷、籍括药材、滥发纸钞、立转运司以增课税等等,蠹国虐民,无所不为。正如史书所载:“(阿合马)挟宰相权,为商贾,以网罗天下大利,厚毒黎民。”(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阿合马所作所为,目的即是千方百计地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获宠信于忽必烈,以巩固自己的地位。对于日益丰盈起来的国库,忽必烈确实感到满意,他曾对人言:“夫宰相者,明天道,察地理,尽人事,兼此三者乃为称职,回回人中,阿合马才任宰相”。(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其对阿合马的器重,溢于言表。

阿合马所施行并为忽必烈所支持的聚敛政策,却是对汉法的巨大冲击与破坏。忽必烈即位之初,为了稳定蒙古政权在中原汉地的统治,曾采纳姚枢等儒臣“重农桑,宽赋税,省徭役”的建议,募民屯田,安辑流亡,兴修水利,大力提倡垦殖,以“使百姓安业力农”。(注:《元史》卷8《世祖本纪五》。)这些经济措施,是行汉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正是由于推行汉法,使中原社会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出现了比较平稳安定的“中统至元初治”,也促使建立于北方草原的大蒙古国转变为以中原汉地为政权中心的元王朝。至阿合马等人掌权后,企图以回回法代替汉法,大肆搜刮聚敛,“以网罗天下大利,厚毒黎民”,这就使当初施行汉法所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正如史载:“阿合马在位日久,益肆贪横……逋赋不蠲,众庶流移,京兆等路岁办课至五万四千锭,犹以为未实。民有附郭美田,辄取为己有。内通货贿,外示威刑,廷中相视,无敢论列。”(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不仅如此,阿合马还利用忽必烈用人政策发生变化的机会,大肆培植私党,所用者皆容悦谄谀之徒;同时多方排斥打击异己力量。洛阳宿卫官秦长卿忍无可忍,“慨然上书发其奸”。(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 阿合马得知后,“诬以折阅课额数万缗”,将他逮捕入狱,又指使狱吏将他杀害。(注:参见《元史》卷168《秦长卿传》。)阿合马对曾弹劾过他的江淮行省左丞崔斌,也是百般诬陷,取旨杀之。(注:参见《元史》卷173《崔斌传》。)对下层官员如此,对于朝中重臣,阿合马也有恃无恐,敢于触动。坚持行汉法的右丞相安童,极力反对阿合马的倒行逆施,使得阿合马怀恨在心,意欲报复。至元五年,阿合马奏请以安童为三公,企图解除他的实权。廷议时,商挺表示反对并道破阿合马的用心:“安童,国之柱石,若为三公,是崇以虚名而实夺之权也,甚不可。”(注:《元史》卷126《安童传》。)阿合马的阴谋虽未得逞,但并不甘心,仍处心积虑地与安童争权。当他领尚书省后,凡奏事或任人,皆不经中书省,实际将安童架空。安童无奈之下,只得向忽必烈说:“自今唯重刑及迁上路总管,始属之臣,余事并付阿合马,庶事体明白。”忽必烈表示同意。(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至此,安童的实权被争夺殆尽。至元九年,两省合并,表面上是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实际上是阿合马以尚书省的力量控制了中书省。至元十一年,安童难忍阿合马擅权日重,遂奏劾他“蠹国害民”,但忽必烈不予理会,反而认为阿合马才堪任相。第二年,安童奉诏从皇子北平王南木合出镇北边,实际是被阿合马排挤出了朝廷。安童以元勋木华黎之后裔位居右丞相,是朝中汉法派的有力支柱,他的去职,对汉法派力量无疑是一个严重的削弱。对至元五年成立的御史台,阿合马也视为骨鲠之患,屡屡奏请予以撤消。由于汉法派群臣力争,御史台才得以保存,但阿合马依仗权势,千方百计地钳制它发挥监察作用,以至形同虚设。

至元十七年,为了对阿合马的专擅政务有所制约,礼部尚书谢昌元建议设立门下省以封驳制敕,为忽必烈所采纳,决意实行,并有意让汉化的畏兀儿人廉希宪任侍中。太子真金从防止阿合马专权的角度,也支持设立门下省,他派人劝说廉希宪赴任,并说:“上命卿领门下省,无惮群小,吾为卿除之”。(注:《元史》卷126《廉希宪传》。)但阿合马觉得这样于己“不利”,便极力阻挠,事情竟然作罢。阿合马等“理财”权臣对忽必烈影响力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总之,阿合马及其同党桑哥、伯颜(又称赛典赤)、梁暗都剌等相继执掌全国财政大权二十余年之久,横征暴敛,竭泽而渔,致使民不聊生,天下怨忿。正如史乘所记载:“自阿合马、桑哥、赛、梁辈相继秉政贰拾余载,轻用官爵,重贪财货,滥放冗员,沮坏选法,奸邪得位,遂为天下无穷之害。”(注:《元史》卷126《廉希宪传》。)

阿合马的专权使汉法的继续推行遇到严重的阻力,汉法派朝臣无不感到他们的已有成果面临毁于一旦的危险,于是纷起抗争。其中许衡的表现尤为突出。阿合马执政之初,许衡正担任中书省要职。恪守儒家道统,性格又梗直狷介的他,同阿合马的冲突在所难免。史载:至元七年,许衡被任命为中书左丞。至元八年,阿合马出任中书平章政事,领尚书省六部事,专权“征利”,遂与包括许衡在内的汉族同僚产生严重矛盾。许衡每每与阿合马针锋相对,毫不退让,如《元史》记载:“(阿合马)因擅权,势倾朝野,一时大臣多阿之,(许)衡每与之议,必正言不少让”。(注:《元史》卷158《许衡传》。) 对于阿合马滥用私人的行为,许衡尤为痛恨,他屡次指责“阿合马所用部官……多非其人”。(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最为激烈的冲突发生在至元十年,当阿合马欲命其子忽辛为同签枢密院事时,许衡明确反对:“国家事权,兵民财三者而已。今其父典民与财,子又典兵,不可。”忽必烈问道:“卿虑其反耶?”许衡对曰:“彼虽不反,此反道也。”(注:《元史》卷158《许衡传》。) 阿合马得知后,当着忽必烈的面质问许衡:“君何以言吾反?”许衡答道:“吾言前世之反者,皆由权重。君诚不反,何为由此道?”阿合马阴险地反咬一口:“君实反耳。人所嗜好者,势力、爵禄、声色,君一切不好,欲得人心,非反而何?”许衡回答,掷地有声:“果以君言得罪,亦无所辞。”(注:《许文正公遗书》卷首《考岁略》。)许衡还利用“从幸上都”的机会,向忽必烈“论列阿合马专权罔上、蠹政害民若干事”。又上奏疏,痛陈时弊云:“故有昔之所言而今日忘之者,今之所命而后日自违者,可否异同,纷更变异,纪纲不得布,法度不得立,臣下无所持循,奸人因以为弊……”(注:《元史》卷158《许衡传》。) 矛头所向,也是阿合马。许衡的建言,并未被忽必烈所听信,却使“阿合马由是衔之”,欲寻机报复许衡。

阿合马先是“亟荐(许)衡宜在中书,欲因以事中之”。许衡觉察其阴谋,遂“以老疾辞中书机务”,(注:《元史》卷7《世祖本纪四》。)不久被任命为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深恨许衡的阿合马,竟以釜底抽薪的手段破坏国子学的后勤供应,来达到既摧毁汉法,又报复许衡的目的,此即史书所载:“权臣屡毁汉法,诸生廪食或不继,(许)衡请还怀”。(注:《元史》卷158《许衡传》。) 阿合马滥用职权,故意造成国子学“廪食不继”的局面,致使“诸生多引去”。对于诸生由于衣食无着而去,许衡是予以谅解的,所以他说:“先生尝言:‘为学者治生最为先务’。苟生理不足,则于为学之道有所妨。彼旁求妄进,及作官嗜利者,殆亦窘于生理所致也。……治生者农工商贾而已,士子多以务农为生。商贾虽为逐末,果处之不失义理,或以姑济一时,亦无不可。若以教学与作官,规图生计,恐非古人之意也。”(注:《许文正公遗书》卷末《国学事迹》。)许衡认为“民以食为天”是自然之理,国子学亦不例外。既然“为学者治生最为先务”,那么在“廪食不继”的情况下,诸生引去就是既无可奈何也无可指责之事。至于“商贾虽为逐末,果处之不失义理,或以姑济一时,亦无不可”等话语,则显然带有浓重的愤懑情绪,并非真的鼓励诸生去从事末流。正因为许衡受此打击而心灰意冷,才“请还怀”,欲辞职回归故里,同诸生一道离开国子学。

许衡毕竟是位资深名著的“藩府旧臣”,为开创元朝的基业多有建树,对他的去留问题,忽必烈自然不便随意处置。忽必烈先是征询翰林学士王磐的意见,王磐对曰:“衡教人有法,诸生行可从政,此国之大体,宜勿听其去。”忽必烈仍难以决断,于是“命诸老臣议其去留”。最后还是窦默“为(许)衡恳请之,乃听衡还,以赞善王恂摄学事”。(注:《元史》卷158《许衡传》。) 一旦并非情愿地退出政治舞台,许衡难免产生失落之感,返乡数年后即郁郁而终。

从许衡生前际遇来看,似乎失意时多于得意时,他虽意在从政也曾用事当朝,但终究不得遂其志。许衡晚年,身陷汉法、回回法激烈冲突的旋涡之中,实际上成为一名失败者。许衡的命运,也是当时一批同他境况相似的汉族儒士的共同命运,他们大都经历了由踌躇满志到彷徨无主这样一种心路历程。这些汉族儒士,是在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原的特定历史时期展开他们的政治、文化活动的,其人生理想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元世祖忽必烈一人,而这正是许衡等人命运的悲剧所在。

归根结底,忽必烈代表的是蒙古统治集团的利益,在他身上充满了矛盾性和不稳定性;他的“祖述变通,附会汉法”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可变性,一切从其政治需要出发。有的学者曾指出:忽必烈虽采用汉法,但是他真正赏识并加以重用的汉族士大夫,主要是“尚霸术,要近利”的人物,对于只知道讲道德性命、圣贤之道的儒生,他虽然也收养使用,但实际上并不是很重视的。(注:参见陈高华:《金元二代的衍圣公》,《文史》第27辑。)诚然,早期的忽必烈为了改变“汉地不治”的局面,巩固蒙古在中原地区的统治,还是标榜“文治”、主张“变通”、采行汉法的。中统和至元初年,是忽必烈与汉族儒臣合作最为默契的时期,在最高权柄操纵于己的前提下,让众儒臣行使最大限度的行政规划权和执行权。正如元人王结所云:“自中统之初,稽古建官,庸正百度,一时硕儒元老,屹然立朝,文献彬彬,莫可及也。”(注:(元)王结:《文忠集》卷4《书松厅事稿略》。)

然而,自13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忽必烈逐渐偏离了倚重汉儒、采行汉法的轨道,开始宠信色目“权臣”,实行聚敛政策。究其原因,主要是:

(1)在成功夺取汗位,并初步奠定了立国规模法度之后,忽必烈就不想沿着汉法的道路继续前进了。入据中原的蒙古贵族的统治地位,是靠民族特权来保证和维护的。彻底改行汉法就意味着取消这一类特权,这是蒙古贵族所难以接受的。忽必烈是蒙古贵族特权利益总代表,这决定了他在采行汉法时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

(2)忽必烈即位后,先是同其弟阿里不哥进行了长达四年的争位之战,后又屡次出兵对付西北藩王的叛乱,同时拉开了灭宋战争的序幕,军需浩繁;加之按照蒙古惯例,每年需对诸王勋戚进行厚赐;还有祭祀、佛事及宫廷宴筵等,所费也极为可观。凡此种种,造成财政开支骤增,忽必烈急于敛财以增加国库收入。

(3)中统三年,在山东发生“李檀之乱”,涉及汉臣甚多,尤其是当朝宰相王文统也参与了李檀的叛逆活动。这场乱事,大大增加了忽必烈对汉人的疑惧心理,对汉人的不信任感渐渐体现在他的用人和决策中。

上述三点,以第三点最为关键。史载:李檀之乱被平定后,“西域之人为(王文统)所压抑者,伏阙群言:‘回回虽时盗国钱物,未若秀才敢为反逆’”。(注:(元)姚燧:《牧庵集》卷15《姚枢神道碑》。)这些回回人乘机向忽必烈表白他们在政治上较汉人为可靠。这正符合了此时忽必烈的需要。元初,回回商人已遍布中原各地,“兴贩营运百色”,(注:(元)王恽:《秋涧集》卷88《为在都回回户不纳差税事状》。)经济力量相当雄厚。元人许有壬有云:“我元始征西北诸国,而西域最先内附。故其国人柄用尤多,大贾擅水陆利,天下名域区邑,必居其津要,专其膏腴。”(注:(元)许有壬:《至正集》卷53《西域使者哈只哈心碑》。)回回人文明程度较高,擅长经商与理财,又远来自中亚等地,在汉地难以作乱。对蒙古统治者来说,这些人可供驱使而不致构成危险,自然是辅佐蒙古统治集团辖治广大汉人的的理想助手。就这样,李檀之乱后,回回人利用忽必烈猜忌汉人、急于功利的心理,乘机崛起,势力迅增。以“聚敛之才”见长的阿合马,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得到赏识与重用的。

阿合马等人跃登政坛伊始,就极力推行西域剥削方式(时人称之为回回法或“西域法”)来赋敛民财,这与中原汉制完全背道而驰,自然受到汉族臣僚及汉化的蒙古、色目官贵的反对,由此开始了激烈的汉法、回回法之争。

在汉法、回回法之争中,忽必烈实际是站在阿合马等色目官僚集团一边。在忽必烈的纵容与支持下,以阿合马为首的“理财”派势力迅速增长。数年之间,朝廷实权已为阿合马等所攫取,所以被时人称为“权臣”。史称“权臣屡毁汉法”,(注:《元史》卷158《许衡传》。)他们就是企图以回回法来抵消和取代汉族儒臣所倡导实行的汉法,为自身及支持他们的蒙古贵族谋取最大的政治、经济利益。这些“权臣”的行为正迎合了忽必烈的需要,这位最高当政者再也不愿继续为儒臣所鼓吹的“仁政”思想所约束了,正如元人苏天爵所云:“奚当国者急于功利,儒者之言弗获进用。”(注:(元)苏天爵:《滋溪文稿》卷8《静修先生刘公墓表》。)正是因为有恃无恐,所以“权臣屡毁汉法”,气焰甚嚣尘上。此时朝廷上的汉族臣僚已难以同阿合马等相抗衡,实行汉法愈益困难。为此,有的儒臣发出如下怨言:“国朝自中统元年以来,鸿儒硕德,济之为用者多矣!如张(文谦)、赵(璧)、姚(枢)、商(挺)、杨(惟中)、许(衡)、王(鹗)之伦。盖尝处朝端、谋王体而断国论矣!固虽圣神广运于上,至于弼谐赞翼、俾之庥明、贞一诸人,不无效焉。今则曰:彼无所用,不足以有为也。是岂智于中统之初,愚于至元之后哉?故曰:士之贵贱,特系夫国之轻重、用与不用之间耳!”(注:(元)王恽:《秋涧集》卷46《儒用篇》。)这番话曲折地反映出儒臣由被重用到遭冷落的情状,殊堪玩味。

许衡等汉族儒臣之所以失势,阿合马等色目官僚之所以得势,皆由忽必烈此时的政治倾向所决定。忽必烈愈到后来,偏离汉法的道路愈远,正如清人赵翼对他的评论:“内用聚敛之臣,视民财为土苴;外兴无名之师,戕民命如草芥。嗜利黩武之心则根于天性,终其身未尝少变。”(注:(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0《元世祖嗜利黩武》。)已经将理财富国视为当务之急的忽必烈,对于儒家的政治说教不再感兴趣,甚至当面申斥儒臣“不识事机”。(注:《元史》卷205《阿合马传》。)倘无忽必烈的首肯与支持,阿合马之辈是不敢也不能“屡毁汉法”、肆意横行的。以阿合马故意断绝国子学的供给,造成许衡主持的国子学廪饩不继一事为例,可以明显看出忽必烈此时的倾向。对于许衡所以要辞职返乡的原由,忽必烈不会不清楚,真欲挽留住许衡,只需颁发一纸诏书,解决了国子学的廪饩问题,便可达到目的,根本无需要廷臣反复讨论此事。但事情的结局则是“诸生多引去”和“乃听(许)衡还”。(注:《元史》卷158《许衡传》。)可见忽必烈权衡再三后,是宁肯损害许衡也不愿纠罚阿合马,究竟孰轻孰重,忽必烈对人对事的态度昭然若揭。

其实许衡对于在蒙古政权下推行汉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早就有清醒的认识,估计会遇到重重阻力,这在其所上《时务五事》奏疏中表达得相当清楚。为了使忽必烈“笃信而坚守汉法”,许衡可说是不遗余力。史称他“每入奏对,以格君心为己任”。(注:《国朝名臣事略》卷8《左丞许文正公》。)可见许衡非常清楚:倘若不从思想上对蒙古君主尽心改造,使之彻底儒化,则“致治之功”难于实现。可惜事与愿违,许衡所宣讲的那一套“纯乎儒者之道”的理学,终难为忽必烈所理解和接受。正因为如此,许衡最后悻悻地对忽必烈说:“臣所学迂远,与陛下圣谟神算未尽吻合。”(注:《国朝名臣事略》卷8《左丞许文正公》。)看来许衡的心血是白费了。许衡去世后,时人胡祗鹬为他写了这样的挽诗:“忆昔朝廷求直言,奇谟伟画争后先。对病之药不易得,大策与众殊相悬。不从事事论得失,清流莫若先澄源。曰心曰性阐圣学,敷陈详悉登经筵。惟先格王正厥事,此心一片金石坚。当年群儒那解此?迂阔讥议何绵绵。陶钧高志惜未遂,沁南养疾桑麻田。”(注:(元)胡祗鹬:《紫山集》卷4《挽左丞许文正公》。)对于许衡的赍志而殁,其友人是深感惜痛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阿合马等色目权臣擅政之时,汉法虽然受到损毁,但并未根绝,仍在艰难地施行;汉人儒臣尽管遭到排挤和疏远,但大多仍旧在职,未曾脱离政务。其所以如此,除了忽必烈为平衡各种政治势力,从全局考虑尚须继续利用汉族儒臣外,还因为阿合马等人有一个强有力的对立面——以太子真金为首的一批接受汉化的蒙古贵族勋戚。忽必烈早期的重儒政策,不仅奠定了元朝立国的规模和法度,而且培养出太子真金、中书左丞相安童等一些汉化程度很深的贵族、大臣。受汉文化的长期濡染,真金具有浓厚的重儒思想,奉行“以儒道治天下”的信条,故而对其父信用阿合马实行聚敛政策颇有异议,声称阿合马“实国之大蠹”,(注:《元史》卷115《裕宗传》。)对他深恶痛绝,必欲除之而后快。凡是反对阿合马的蒙古亲贵、色目朝臣及汉族官员,均聚集到真金麾下,逐渐在朝中形成一派坚持汉法的政治力量。真金一贯亲近儒臣,对有师生之谊的许衡更是关怀备至。至元十年,当许衡“以疾请还怀”时,真金一方面请求忽必烈任命许衡之子许师可为怀孟路总管,以奉养其父;同时又遣东宫官员来晓谕许衡说:“公毋以道不行为忧也,公安则道行有时矣,其善药自爱。”(注:《元史》卷158《许衡传》。)真金所说的“道”,无疑是指儒术和汉法,真金对许衡讲“公安则道行有时矣”,可见他视许衡为实行汉法、恢复儒治的干城,寄予了很大期望。

尽管真金对阿合马“恶其奸恶,未尝少假颜色”,(注:《元史》卷115《裕宗传》。)阿合马对这位太子也颇为畏惧,(注:[波斯]拉施特著,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但由于阿合马的敛财行为正合乎忽必烈的需要,所以得到后者的全力支持,将财政和人事方面的实权俱委付给他,使他“独当国柄”。而汉族儒臣所倚为靠山的真金虽贵为皇太子,又被任为中书令,兼判枢密院事,但并无实际权力。史称真金“十有余年,终守谦退”,不敢“可否君父之命”,“惟有唯默避逊而已”。(注:《元史》卷148《董文忠传》。)至元二十二年,真金陷身于阿合马余党答即归阿散等制造的“禅位”阴谋当中,竟因此忧惧成疾,英年早逝。真金之死,使坚持汉法的朝臣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只能目睹“理财”权臣的飞扬跋扈而无能为力了。至元二十四年,忽必烈出于形势所迫和实际需要,再次改变统治策略,重新开始“重儒”,局面才有所改观。此时一项重大措施是正式设立国子学而定其制,大起学舍,广增生员,完全按照理学要求规定课业,并由许衡的弟子耶律有尚出任国子祭酒。国子学“大抵其教法一遵(许)衡之旧”,“儒风为之丕振”。(注:《元史》卷174《耶律有尚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汉法、回回法之争的终结。有元一代,统治集团内部两大政治势力的对峙始终存在,它们之间的矛盾与斗争也始终未曾平息,只不过双方力量的均势时有变化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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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衡、阿赫马与元初中国法与回法之争_阿合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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