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我国的发展实践研究论文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我国的发展实践研究论文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我国的发展实践研究

周芯竹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摘 要: 国际刑法的双重性、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发展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成为国际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适应现代社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政治意愿与法治发展诉求,尤其对于国际刑法来说需要加强《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建设。

关键词: 国际刑事法司法协助;国际刑事立法;新途径

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内容及途径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各个以国家为单位,为了惩罚与追诉国际罪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相互应对方的委托代为履行某些刑事诉讼活动。狭义的司法协助是各个国家之间诉讼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移交物证书证、解送被羁押者出庭作证、交换情报等合作。

1.海上侦察预警。组建海上民兵侦察预警分队,发挥海上气象水文熟、航行路线熟、岛礁分布熟、敌我船舶熟等优势,发挥他们海上“流动哨”“报信鸽”的作用,采取“全域侦察、蹲点控守、游弋侦巡、岛礁巡查、电子侦测”等办法,运用化装侦察、接力侦察、区域侦察、信号侦察等手段,建立覆盖全海域的联合侦察预警体系,组织海上侦察补盲、摄录报知,以及引导我方对敌实施精确打击等行动。

广义的国际刑事法司法协助不仅包括了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另外三种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引渡、刑事诉讼移管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引渡:现代引渡制度是18世纪欧洲开始形成,欧洲国家君主之间相互引渡政治犯、宗教犯或者逃兵。现代意义上的是如果本国罪犯在他国被抓捕,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请求把罪犯交给本国处理[1]。刑事诉讼移管:在被请求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的情况下,基于请求国的请求,被请求国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条件下,应当将案件移送本国权威当局对之提起诉讼。刑事诉讼的移管是作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补救措施而出现的国际形势合作的一种新形式[2]。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各个国家遵循司法独立,承认与执行是肯定他国在本国的司法效力。

2 现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状况

1)制定了更多的司法协助公约。司法协助的范围逐渐加宽,从传统的刑事法律问题扩展到金融、贸易等不同领域。各个国家签订了大量双边协定,国内法相应加强修订: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国际法也开始逐步深入到国际间经济关系中。2)范围扩大到审判程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3]。司法协助已经不被限制在狭义的定义中,而是逐渐拓宽了协助范围和内容。3)司法协助法条的诞生逐年增加。欧洲理事会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关注有关控制环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国际合作制度,1985年,欧洲理事会在Trevi框架内成立了国际环境犯罪协助工作组。2000年《中国和美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首次将“查找或者辨认人员”引入我国刑事司法协助。

3 我国展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3.1 司法协助立法缺失

我国独立的国内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迄今为止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17条对司法协助中进行了笼统的原则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对于其他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交换证据、在押人员移交等没有进行规定,无法可依。

3.2 引渡制度的限制

吉林大学学者杨光认为:“考虑以联合国有关示范条约为参照系,依照联合国示范条约的分类标准,需要制定的单行法规有:刑事事件互助法、刑事诉讼转移法、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的转移监督法、移交外国囚犯法等。”

3.3 完善与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

1)条约数量有限。一些国家主张“条约前置主义”,引渡一般建立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相关的规定的基础上的。这种双边条约是各国间相互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根据。引渡条约的“前置主义”,正是犯罪分子外逃的目的地,给我国司法机关引渡工作带来了困难。2)国内法与国际法不相适应。我国《刑法》上众多罪名显然与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规定限定不同,对比世界各国在刑事立法标准和措施来说,我国立法时间较短,借鉴的是大陆法系中日本、德国、台湾等优秀成果,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与天地并”的论断,无疑将礼提升到与人类文明同存亡的崇高境地。而其核心内容仍不脱君臣、父子、兄弟、夫妇这些基本伦理原则。遵守这些原则,过去称为“顺”,现在却被认为几可与天地同久。这说明伴随着对礼的作用及意义问题的思考,人们对礼的起源的思考也更加深入。

3.4 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

1)增加条约数量。引渡是以国家之间的条约为基础,条约是各个国家引渡程序的根据,如果没有条约相互束缚,一般情况下不引渡,但如果此时请求引渡,被请求国按照主权范围内自主决定。我国应该积极谋求与发达国家签订条约,同时也要关注不同国家与我国司法协助的差异和异同。2)寻求其他条约引渡。为了最大程度地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顺利开展,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引渡义务做出了具体的原则性规定,第16条“本条应适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接到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可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依据。”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们不应该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目光放在传统形式上,而是应该随着国际刑法的变化而不断探索全新的司法协助,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维持社会和平,促进全球国际法快速发展,善于利用现有法律,积极促进发展刑事司法合作新模式,维护法律正义。

由于表现良好,公司不仅免除了他的试用期,还与成锐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成锐说,由于人手紧张,他在公司当过操作工、干过喷漆工,但从事铆工、点焊等工作时间最长,到离职时已达7年。

参考文献:

[1]高智华.国际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

[2]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高智华.国际法问题新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中图分类号 :D997.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2-3872(2019)04-0244-01

作者简介 :周芯竹(1994—),女,辽宁沈阳人,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收稿日期: 201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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