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政法与经济法双重理念的科技创新研究_经济法论文

基于行政法与经济法双重理念的科技创新研究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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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6.5;D922.1;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095(2006)05-0037-06

发展绿色科技是循环经济的现实要求,也是人类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科技创新需要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制度支持,也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人文意识等社会环境维护,而绿色科技的发展还需要经济结构的支撑,并以此带动产业链的全面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行政法以在权力制衡的基础上促进依法行政为宗旨,经济法则以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二者追求的宗旨具有差异性,但以平衡协调理念为基础的行政法与以社会整体利益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基础的经济法都具有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双重融合。科技创新以服务于人类社会,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与行政法和经济法形成理念的统一,因此以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双重视角分析和解决绿色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问题是有效和必要的。

一、“人”的假设转变:行政法与经济法对绿色科技创新的双重人文关怀

科学既是一种发展着的知识体系,又是人类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以支付智力为主的脑力劳动,同时又在不同程度上支付体力、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复杂的、难度大、水平高的生产劳动过程。[1](P20)在科技活动中,人是重要主体,因此要求对科技活动人给予特别的关怀。但随着现代性的扩张,不仅使科学成了社会发展、人类征服自然的工具,而且使得法律成了简单的工具,二者都丧失了它们最初对人的关怀。绿色科技作为未来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同时对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与经济法对绿色科技创新主体应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下面着重从“人”的理念假设转变,到社会中“人”的现实转变,体现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双重人文关怀,以促进绿色科技的发展。

理论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理论假设为基础,1776年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经济人假设仍是现代经济学中不可动摇的“公设”,法律在制订前对所规范的人也需作出假设,然后基于假设的人设计制度和制定法律规范。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生产力发展状况,需要对“人”的假设基础进行相应的转变,以适应科学理论和社会的发展。

首先,行政法与经济法强调对“人”的理念的升华,给“人”一种全新的关怀方式。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自由人”“经济人”“消极人”“行政人”为其理念价值,但随着以生产为中心的经济活动整体化与社会化的加强,元素性资源稀缺强度的增大,[2](P154-157)国家作为一个拥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体无法比拟的经济资源和信息资源的社会经济管理中心的逐渐形成,要求以“社会人”“生态人”“积极人”“新行政人”的理念去面对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人”的假设转变,应与社会整体利益实现为统一,因此应建立一种以“新经济人”为逻辑基础,这种假设除含有“经济人”的基本内涵外,还结合现代社会责任个体化趋向,从而以此为基础实现从单一人假设向多重人假设的转变,行政法与经济法即要求对“人”的假设理念从层次上和内涵上寻求升华,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

其次,行政法与经济法对绿色科技创新中“人”的关怀。绿色科技要求以一种绿色的意识来指导科技活动,要求在进行科技活动时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综合,以“社会人”“生态人”“积极人”“行政人”的多重人角度为出发点。科技活动主要包括研究与实验发展、成果转化和应用、科技服务,其主要机构是科技管理机关、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主要的投资机构有政府、企业自筹和金融、各社会基金等,目前企业自筹经费呈逐年增长之势,并成为主要力量。行政法以行政主体多元化促进行政权力制衡,经济法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协调运行,二者良性互促,注重社会运行中的人文关怀,以使科技人在科技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科研人员有更多的创新空间和自由度,是行政法与经济法对绿色科技活动人文关怀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政府的双重主体性——科技管理主体和投资主体。政府的科研工作主要通过科研机构,而目前我国的科研机构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包括科研力量的配置、科研机构的设置,仍不是法律上真正的独立主体,这某种程度抑制了科研活动的发展。行政法有效地配置行政权利,形成权力制衡,形塑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形成一种有效的科技管理架构,从而服务于社会。经济法则主要以科技投资主体发挥政府协调科研运行的作用,经济法中的主体法包括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法、社会中间层主体法、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法三部分。科技活动中,政府既制定科技开发的规划、方针和政策,同时其科研机构也是具体的执行者,因此应明确政府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关系,明晰科技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清晰其权利和义务。第二,企业的双重市场竞争性——科研活动的竞争主体和科研享有的竞争主体。企业是科研活动中的重要主体,既是科研活动的竞争主体,又是科研享有的竞争主体,行政法和经济法从规范行政权力和配置科技资源上,促进科研活动的公正。现代企业强调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对内追求的是“以人为本”、“共同治理”的原则,它也应当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法律倾向的价值选择,对外强调在竞争中实力强弱与能力大小上的真正平等(实质的公平)。国家科委、国家工商总局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范》以及《公司法》都对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及其法人治理机构作了规定,进一步从法律上促进了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的动力。但目前我国法律体制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如《公司法》就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就限制了各种资金采用风险投资形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代企业的竞争主要是科技的竞争,未来将是绿色科技的竞争,国家促进绿色科技创新,应给予企业发展绿色科技的制度倾斜。杜邦化学公司是实行绿色科技并最早实施企业内部循环经济的企业,目前已成为著名的跨国公司,其对内与对外的人文关怀理念都是值得借鉴的。第三,社会团体和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的双重社会服务性——科研活动服务计划落实者和市场服务推动者。社会团体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规范主体,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笔者认为行政法与经济法对科技创新活动的人文关怀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高校和社会团体将会成为促进科技发展重要主体,国家众多的基础科研活动将交由这些组织去运作,从而真正落实国家科研计划,而在科技计划、决策、运作、评估等过程中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同时,社会团体和高校又是产学研计划的有力推动者,促进科技回归市场,回馈社会。具体而言,应给科技人员以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合理的科技资源配置,促进行政计划与科研活动、市场有效结合,使科技人以“社会人”“生态人”“积极人”“行政人”多重人的意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促进绿色科技的发展,并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社会可持续发展:行政法与经济法和绿色科技理念的双重统一

可持续发展思想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生物学家卡逊夫人的《寂静的春天》(1968),第一次揭示了经济的增长与自然资源环境的矛盾。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其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中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3](P52)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形成。可持续发展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的一体化,寻求伦理、哲学方面体现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体现环境资源的价值并需兼顾当代和后代利益,因此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全新发展模式,是一种充满希望和挑战的大胆理想、新的发展哲学和发展理论。[4](P22-30)可持续发展寻求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求人作为生态社会循环链中生命物种之一,既要创造更多社会资源,又要与其他物种平等和谐共存,然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追求社会本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是为了个人获取更大、更多、更好地个人利益而进行的有针对性、有原则的理想抉择,因此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最终目标。

绿色科技是一个相对和动态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绿色意识为指导,有利于节约资源的消耗、减少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的科学与工程技术,它必须同时满足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双重要求,协调经济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关系。[5](P255-258)绿色科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解决经济增长与自然资源环境矛盾,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人是绿色科技的创作主体,绿色科技一方面为人类所用,一方面保护生活环境,改善人类的生存世界,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可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绿色科技创新之中。

法的理念是人们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最终实现公平正义,法给人以稳定的预期,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行政法是法治行政秩序之法,在平衡协调理论基础上建构行政法,强调行政权力制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衡协调与互促,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济法、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种正义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社会主义的正义观。[6](P154)这确立了社会整体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中国经济法天然地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7](P5-7)而有学者从经济法的自由、公平、发展、安全四个方面剖析了经济法的理念,并认为不应把社会利益作为经济法的本位。[8](P128-130)笔者认为暂且抛开社会利益的经济法本位之争,经济法理应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平衡发展作为其价值追求,而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最终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在现实中和绿色科技理念趋于统一,并且是双层次的有机统一,实现从单一性的协调逐渐向组合性的有机统一深化。

三、保障协调:行政法与经济法对绿色科技活动环境的双重优化

科技活动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研究与实验发展、成果转化和应用、科技服务,这三个方面应是相互依存的整体,绿色科技作为科学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既有利于生态环境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绿色科技体系包括了清洁生产技术、环境治理技术、生态环境持续利用技术、节能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它们构成了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支撑体系,并为最终能实现“社会人”“生态人”“积极人”“行政人”多重人的可持续发展。前面已经论述了行政法与经济法对绿色科技创新活动的人文关怀,强调了“人”在绿色科技活动的理性定位,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为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科技人进行科技活动的外部环境优化,行政法与经济法正是处于这种理念的支撑,从各自不同视角出发,以保障与协调结合,为绿色科技活动提供相对综合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一,定计划优结构,为绿色科技发展提供经济支撑。科技的创新应用会引导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科技的发展也需要以经济结构作为支撑,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科学研究能很快转化为能现实运用的技术,为人类服务。行政法与经济法在这方面各有侧重,我国属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科研开发也是以此为基础,需要国家长远规划与市场结合,以规划引导绿色科技研发。绿色科技一方面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地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展生态生产力,促进清洁生产,从而更好的带动绿色产业链的升级。美国经济学家S·库兹涅茨认为,在工业化的推进过程中产业结构的变动最为迅速与及时,[9](P184)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中,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循环经济结构是关键。绿色科技的创新最终是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服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其创新运行的载体也是在经济结构中发挥效益,同样经济结构的优化,须以绿色科技创新作为内力,也需要行政法与经济法为其培育强大的经济支撑。

第二,规市场优环境,为绿色科技发展进行市场环境优化。绿色科技的发展需要市场为其提供优质的环境,法律的规制则是必要的。绿色科技成果如何变为现实可用的技术、工艺、设计,需要法律对其间各方面的责任、权益加以规定。同时科技成果的应用,往往会冲击现有经济秩序,甚至导致新经济部门的建立,这样就出现了科研单位和生产单位的利害冲突,经济利益和科研成果的应用之间发生了矛盾。社会功利学者代表耶林就认为,法律成为了个人保障其利益(他的主张、需求和预期)的手段——只要该社会承认这些利益,即法律是社会协调和保障各种利益的。[10](P137)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很好地平衡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以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经济法调节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性经济关系,并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追求。科技创新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保证在竞争中技术创新主体享受其科技成果的自由。首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加快《反垄断法》的制订,对有关技术生产贸易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美国在1890年就制定了《谢尔曼法》,后来的《克莱顿法》《联邦委员会法》等都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加强科技商品、服务以及科技人才市场方面的规制。绿色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需要建造一条通畅的桥梁,使绿色技术市场能充分地发挥其信息集散地、新技术新产品展销、中介服务等功能,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标准化法等都对绿色科技市场的有序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人员作为科技创作中的重要创作要素,应注重科技人员创造潜力的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运用中的权益保障。日本就专门制定了《科学家宪章》,还在《日本国研究交流促进法》中建立了科学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国家研究公务员制度,还通过《技术士法》确立了技术士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法律地位及其特殊的待遇,我国的人才市场法律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最后,健全技术市场中介规制,提升技术市场的社会综合服务功能。技术市场的中介作用,为技术转让、咨询和招商引资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重调控促协调,为绿色科技发展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根据2001年的调查,我国公众认为应当优先发展的科学技术领域依次是:“农业与食品技术”、“人口健康与环境保护”和“国防科学技术”。前面两项都是与绿色科技直接相关的,可见绿色科技发展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绿色科技发展仍属起步阶段,面临许多问题,如绿色科技投入力量不够、绿色科技的转化率低、地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的制约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国家为其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而加强宏观调控是重要方式。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利益机构,进而诱导地区、行业(产业)和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配置经济资源。

绿色科技的发展需要社会为其提供相应的资源,比如财政、税收、金融等,不仅要整合现有资源,更要创新资源给予支持。首先,科学运作——管理部门的资源整合。我国科技研发属部门分散型,从而形成了部门隔离,容易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很难与市场连接,形成资源整合,因此应考虑对科技研发管理部门整合。德国政府科技宏观管理部门是德国教育研究部(BMBF),管理着联邦政府约60%的科研经费,日本制定科技政策的宏观管理部门是文部科学省,负责教育及日本政府的科技研发预算、科技振兴、产学官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事宜,综合科学技术会议负责监督科技政策的执行情况,管理与监督并重是我国值得借鉴的。[11](P53-65)其次,制度创新——财政税务的政策倾斜。财政投入是科技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我国目前的科技研发经费无论从绝对数还是相对数来看都是不足的,同时投入结构也不尽合理,因此提高政府财政投入水平是必要的。美国一直保持科技领先,与其联邦政府一直实行的积极财税政策是密切相关的,通过直接资助或间接鼓励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科技事业,源源不断地为科技事业输血。[12](P67-70)同时,制定和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是营造技术创新和绿色科技的良好发展环境的关键,如英国政府就制定了对企业的研究开发实行税贴和税务信贷政策,并且实行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保税,对中小企业实行低公司税等取得很好的效果。[13](P226-229)我国陆续建立了一些高新技术园区,并对其制定了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措施,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也为我国制定成熟的绿色科技财税政策作了很好的铺垫。最后,统筹发展—一地区差异的综合平衡。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以经济水平为基础,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地区之间由于各方面的差异,经济水平差距日益明显,特别是东西部差异。地区之间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是制约绿色科技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正实行统筹协调发展,应抓住这个契机,为绿色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发展环境。

四、互动促防:行政法与经济法对科技创新活动安全的双重保障

马斯洛著名的“五个层次需求”认为,人对安全的需求是最基本的需求,霍布斯称“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而且“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持续下去。”[14](P293)人的安全既包括自身的身体安全,现代社会中生产和发展的安全,也包括人所处的环境安全,即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保障安全不仅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当代风险社会对未来科技法律制度提出的基本要求。科技既对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又对自然和社会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甚至留下潜在的有害后果,或者其成果使用不当,失去控制造成恶果。例如,20世纪40年代,DDT作为一种农药,由于其杀虫效果好且生产成本较低而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它对自然生态产生的破坏作用,其严重后果也慢慢表现出来。再如遗传工程的发展、DNA的重组等导致的问题,都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加以控制,防止其可能的危害。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以“新经济人”的多重人假设为基础,行政法与经济法促进绿色科技的不断创新,追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对人的安全保障提供了支持。科技的双重性决定了其消极一面的存在,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于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安全保障,需要对非绿色科技活动加以抑制,从而促进绿色科技活动的发展。行政法运用行政权力的公共管理职能,以及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对科技创新直接提供安全保障。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法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5](P450)在这种双重理念下,要求科技创新活动时时刻刻以人为核心,以“四个预防”为基础,即创建绿色主体创新,防主体的异化;促阳光监督设立,防市场的误导;促社会保障完善,防对人的忽视;促可持续发展,防目标的短视,从而保障人类社会的安全。

第一,促绿色主体创新,防主体的异化。科技创新是人类社会的特殊活动形式,通过人类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于人类,但是基于市场中人的经济理性假设,科研主体的唯利性,可能会导致其科研活动的非正当性,从而影响科技创新活动的安全。笔者认为以绿色科技活动为发展必然的现代社会,应创建一种以“自然”“阳光”“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主体为核心的科研活动体系,防止主体异化。现代行政法与经济法都强调社会变迁中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形成,行政法把社会中间层组织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主体,经济法更是以社会中间层组织作为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主体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以“社会人”“生态人”“积极人”“行政人”的多重人意识在绿色主体内外实行阳光制度,强化社会中间层主体对绿色主体的创新,追求自然的、可循环的发展目标。

第二,促阳光监督设立,防市场的误导。市场经济以市场规律配置资源,以价格、供求关系进行市场运行,但由于市场机制的滞后性等天然缺陷,要求对市场进行干预监督。科技创新活动最终要投入到市场,服务于人类,市场天然缺陷的误导,可能会导致科技恶果,因此实行阳光监督是一种有效方式。在此所言的市场,既包括科技市场,也包括整个大市场,因为科技市场是融合在整个市场中运行的,不是孤立的。首先是政府管理主体的监督,从制定法律制度到具体实施,从项目评价到项目建设再到后续影响评价等在透明的机制下运行;其次是社会的监督,包括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监督等;最后是公民的监督,应让公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和为其提供咨询、建议甚至提起公益诉讼的途径。

第三,促社会保障完善,防对人的忽视。人是科技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也是科技活动的目的,因此进行科技活动应时时刻刻以人为核心,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防止科技活动片面地追求物质载体,而对人忽视。行政法强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衡协调关系,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以此保障科技人的权益。经济法中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以保障人的生产、生活安全为核心,强调对人的关怀,主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提供物质帮助,一方面为科技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科技的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利于人们劳动与社会保障条件的提供。随着某些科技活动对人的潜在危害性的逐渐显现,要求绿色科技不断创新对人的安全提供保障。

第四,促可持续发展,防目标的短视。现代人已经意识到个人只有处于社会之中,才能实现其价值,才能论及生存与发展,对人的保护在原有的生命、健康安全基础上已经有了更广泛的延伸,如人们的日照权、阳光权等。科技的发展对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已经成为事实,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防止人类目标的短视,保障与人共存的自然环境的安全,是我们考虑的重要课题。各国对此已作了多方尝试,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的科技法律政策中“从重视物质转向精神,重视人与物的协调”。[16](P83-84)随着行政法的发展,以促进行政能力提高,形成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与规范化,以促进行政权力制衡,从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目标在绿色科技活动中也应得到契合与发展。我国自然资源法的综合利用与开发、保护相结合的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补救制度,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都在法律上规定了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要对其进行保护。有学者曾把实行科技创新的动力分为内部综合驱动力和外部综合驱动力两股力量,环境保护法对这两股力量施加影响,并激发科技人进行绿色科技的创新。[17](P92-113)同时,绿色科技创新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使对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从末端治理提前到预先防范,因此这也从另一个层面,促进了绿色科技的发展,为人类环境提供保障。

随着现代性的扩张,科技发展中的功利性在现实中逐渐体现,并且随着社会的需要而任意对它扭曲,但人类社会的基本理性决定了现代科技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绿色科技应运而生。行政法与经济法正是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下,以相互之间的制度契合与和谐为基础,以相互着力的同质同向组合为运行保障,以发挥双重制度供给的最大效益,力促绿色主体的形成,从而形成对科技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阳光监督,使科技活动在一种透明的机制下运转,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

收稿日期: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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