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冯娟[1]2007年在《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未成年人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最早见诸罗马法,这一项古老的制度历经千年演化,在现代社会依然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正因为如此,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相当重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从立法理念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不断逐渐优化更新,加强对未成年人相关权利的保障,并呈现出公权力深入地介入监护的趋势。其目的是确保未成年人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然而在中国古代鲜见监护制度,仅仅是包含了监护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以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相关规定里。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监护制度的基本架构,包括监护人的主体、顺序、能力、职责等内容。不可否认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因素,注意到了我国的国情,在过去二十多年里起到一定的社会作用,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于国外的相关规定而言,显得过于原则、实践操作性差,而且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生活复杂度的增加,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新要求,在实践中进一步暴露不足。如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家出走、流浪乞讨现象增多;离婚后因父母双方互相推诿责任而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或者因为争夺监护权而漠视未成年人诉求的情形有增无减;农民工外出务工增多、农村的留守儿童监护不力等状况越演越烈,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这也是本文选题的目的所在。在本文结构上,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笔者概括介绍和分析近年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第二章,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重点分析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揭示了该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第三章,笔者试图在对我国现实状况进行剖析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婚姻法等方面的理论,对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深入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构想。

何娟[2]2006年在《监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关立法和实务的研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现状和司法实务,指出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监护制度主要理论分析。从不同的法理角度,结合监护和亲权的关系,阐述监护概念,提出没有必要单独进行亲权立法的论点。通过介绍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表明监护制度存在的客观合理性和历史必然性。通过比较,有关监护性质的不同学说,阐明笔者对监护性质的看法,认为应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角度去理解监护的性质,并着重强调监护的权利性质,只有基于此,才能转变观念,弥补我国监护制度的缺漏。第二部分为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地区)监护制度的比较研究。限于篇幅,分别撷取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英美法系的美国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作为代表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供我国立法的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为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与实务研究。主要介绍我国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相关立法,指出立法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一)指导思想的历史局限性;(二)立法体例编排的不合理;(三)被监护人范围过窄;(四)设立监护人的方式、种类规定不合理;(五)对监护人的资格规定不完善;(六)未规定监护的监督机关。第四部分为我国监护制度立法完善。主要是针对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一)提高立法技术水平,全面规定监护的内容;(二)重点突出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引入新的理念,顺应世界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三)完善监护监督制度,使被监护人的司法保障最终实现。

杜启顺[3]2017年在《论监护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地位及立法完善——以民法典的编纂和《民法总则》为背景》文中提出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且又极具生命力的制度。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民国民法典中都规定有监护制度。在民事立法中,多数将其规定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也有的将其规定在民事主体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中规定了监护制度,新近颁布的《民法总则》继承了这种做法。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监护制度应当而且完全可以容纳亲权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监护制度尚存在被监护人未被完全覆盖、监护人缺位、监护人顺序仅由法律直接规定和缺少监护监督等不足,应当坚持统一监护的立法体例,从科学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厘定监护制度的类型、增加禁治产制度和建立监护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沐晶[4]2016年在《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成年监护制度是现在民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化对事理判断能力不足的成年人的保护方式,并在这种保护中加入公权力。随着国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尊重自我决定、活用残存能力以及维持生活正常化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加之各国均不同程度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促使传统的监护制度不断更新。我国亦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及各种先进观念的冲击,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状,急需完善。本文以“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为题,首先界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诞生背景,紧接着介绍了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德国、日本、韩国地区)目前现有的现有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立法、我国台湾地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立法现状、学说观点,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立法情况及学界观点,提出我国目前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指导思想、体系、可行性、障碍,并结合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学说,提出完善我国大陆法系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第二部分对于大陆法系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评析;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目前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学说情况,并进行评析,进而提出完善我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指导思想、立法体系、可行性和阻碍;最后一个部分是笔者结合前三个部分以及各国、地区的已有立法、学说观点等提出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体内容的构想。第一部分介绍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分类、特征、及成年意定监护与相关概念的区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诞生背景;以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对各国、地区的对比研究,从理论上界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应有之义。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德国、日本、韩国及台湾学界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结合这些域外立法、学说进行评析,详细介绍了德国、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成年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并通过对德国“法律上的照管制度”、日本任意后见制度、韩国意定监护制度及台湾学界的现有立法和观点的研究分析,进行简单评析。在前两个部分的铺垫下,笔者在接下来的第三部分着重强调我国目前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出现了哪些问题,面临了怎样的选择,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各民法总则草案(意见稿)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设想以及学界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什么样的争论,笔者提出自己对于上述内容的看法,介绍了我国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应有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体系,并就完善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可行性及可能遭遇的问题和阻碍进行了分析。最后一个部分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体内容的设想。该部分包括实体以及程序两个方面的论述。实体方面,对成年意定监护合同定义、成立、生效、撤回、撤销进行了比较研究及建议;接下来论述了作为意定监护合同当事人的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就其范围、事项等进行了论述;传统的成年监护制度更多的是关注监护人作为一个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忽略了其应享有的权利,笔者结合各国、地区的立法和学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程序方面,从公证及登记、监督、法院管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从程序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

张游美[5]2007年在《论监护制度》文中提出监护制度是现代民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的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国的监护制度起步的较晚,并且由于受到立法认识水平的限制,有关监护制度的立法较为粗糙、笼统,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应该予以规定的监护内容没有进行规定,一些应该予以变更的内容没有变更,因此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尤其在中国入世之后,更是面临着与国际监护法律制度接轨的问题,而现行的监护制度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本文主要是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对监护的概念、性质、基本内容和世界各国监护立法的比较以及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的缺陷和不足的研究,重点在于探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一些立法建议。

王莹[6]2010年在《论我国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监护制度是现代民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行为能力欠缺人士合法权益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价值与作用。我国的监护制度由于起步过晚,立法水平相对落后,不尽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相关内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一些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由于受到当时立法背景的局限,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完善监护制度要从完善监护的立法体例开始,然后在逻辑严谨、科学合理的监护立法体例下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制度内容。本文抛开了监护制度具体规范内容的束缚,将研究中心放在监护的立法体例上。并对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立法体例及其不足之处与问题存在原因进行详尽的分析与解释,结合其他国家的先进的立法经验与立法理念,对重构我国监护制度立法体例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为我国正在筹备中的《民法典》中监护制度相关内容提供可供借鉴的素材。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监护与监护立法体例的概述。主要阐述了监护的定义、性质与监护立法体例的基本状况,指出监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如无例外说明,本文所指监护为狭义的监护,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包括亲权的内容。这部分的重点放在了对监护性质的分析方面,因为明确监护性质是构建监护体例的基本前提。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的监护体例进行总结分析,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基础上指出其不足,为下文重构监护体例的设想的提出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分为两部分,首先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监护立法例的演进进行相关介绍,接着对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先进的监护理念进行了阐述,为重构我国监护立法体例提供立法经验与理论指导。第四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是对笔者提出的在民法典体系下重构监护立法体例的思路与理由的集中阐述。笔者认为重构监护立法体例需明确两个问题:一为监护的法学性质,二为监护与亲权的关系。整个第四部分也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为监护制度在民法体系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位置,笔者认为监护还是应由将来《民法典》的“亲属编”调整,并对理由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接着笔者又着重讨论了监护与亲权关系问题,阐明了这两个制度的分离并行在中国的可行性,并指出可以用“父母照顾权”这个概念取代“亲权”概念与监护制度一起纳入将来《民法典》的“亲属编”,使二者互相配合、并行不悖。本文主要运用了相关制度对比、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与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并且从整个民法典体系出发,不拘泥于具体的制度内容,从整个民法典体系层面解决问题,并非是对某一具体制度的完善。

刘建[7]2017年在《民法视域下的成年监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成年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从罗马法中孕育,在当时就已经初成体系。经过了在中世纪和近代缓慢的发展,直到20世纪中后期,随着国际人权保护观念的不断发展、老龄化浪潮的迫近,人的寿命普遍延长,高龄人口激增,他们身体机能衰退和意思能力耗损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使近代成年监护制度原有规范的供给无法满足身心障碍者的需求。此外,《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中提出的“尊重本人自主决定权”和“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理念获得社会普遍承认,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护制度由此发生了一场重大改革,在本国和地区的立法中陆续将近代成年监护制度中以维护交易安全为中心,忽视对身心障碍者意思能力的尊重和保护,不利于成年特别是老年身心障碍者融入社会的条款废止或修订。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基于对身心障碍者利益保护问题的共性认识,改革遥相呼应,致力于达到“现代化”的成年监护法目标。我国的成年监护立法规定的监护方式单一、监护对象适用范围过窄、漠视被监护人剩余的意思能力、缺乏监护监督机构或监护监督人、配套救济程序缺位,成年监护法律规范的制度供给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快速发展的当代实际。庆幸的是,在统一民法典的制定进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代表的一系列立法文件以及国内不少学者,正致力于成年监护制度体系内各种规范的移植、解明、探索和完备。无论是立法机关对部分规范的补填,还是学界对相关子制度路向的探究,均显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初步成效。然而,分析考察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在比较法与实证经验上,回望和检视我国目前的成年监护立法及相关规范,在体例设置、立法模式、利益协调和冲突规范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与英美日德等国的差距不容小觑。基于此,笔者在梳理和比较国内外部分学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斟酌摒弃不适合我国实际的学说、观点,进而从立法模式设计、相关子制度规范补填、配套程序救济以及与国际私法协调等方面提出构建和补阙的建议,期冀形成的成果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研究有补充、克服和完善之实效。本文以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综合分析等多种方法。文章在导论中提出问题,进而系统梳理了设立成年监护的各种理论,在原有理论上进一步补足和重塑,然后分析考察了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成年监护的立法例。结合我国成年监护的发展历程,概述我国成年监护的立法现状与相关规范中的问题,从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的角度提出了成年监护制度的结构设计及规范补填的具体建议,最后为了实现法律的统一,避免出现法律漏洞,本文还兼顾了国内成年监护立法和国际私法之间的协调。根据以上思路,本文的内容共分为六部分。第一章导论部分。首先,从成年监护制度内涵的界定开篇。分别从我国传统成年监护制度缺陷、与国外成年监护立法接轨、老龄化浪潮冲击、残疾人福利的新理念冲击等角度提出为何要研究成年监护。其次,从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中有利于身心障碍者权益实现角度归纳了研究本课题的意义。再次,在国内外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概述国内外研究的趋势及不足。然后,列明本课题的研究思路、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拟突破的难点。最后,介绍了开展本课题研究的方法。第二章从成年监护的制度价值入手,就成年监护与委托代理、扶养、抚养、遗赠扶养等相似制度进行了界分,指出成年监护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然后,分别从自然人个体层面行为能力缺失,尤其是就意思能力的欠缺及其判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单个家庭自主责任乏力,国家配套制度和财政扶持的不足、身心障碍者人权公约的约束等四个层面指出成年监护的设立动因。最后,进一步引入社会交易成本最优学说和分配正义理论来证立成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三章就大陆法系的日本、韩国、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加拿大成年监护立法例进行了分析考察,各国和地区虽然立法模式和内容各不相同,但均蕴含着相同的立法理念及趋势。第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成年监护的历史演进,分别从古代、近现代和建国后的相关立法进行介绍。然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并评析了我国成年监护立法的现状及问题。最后,分别就法定成年监护和意定成年监护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冲突规范与利益协调规范中的缺漏之处进行了系统剖析。第五章首先论述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体例设置应置于我国民法典的亲属编中。然后探究了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不同的立法模式选择。其次,就法定和意定监护内部相应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冲突规范与利益协调规范提出补填和完善建议。最后,就涉外成年监护的相关规则进行了初步探索。第六章结论是对全文进行概总提炼,同时包含本文观点和创新点的升华。包括“成年监护”术语的立法规范确认及内涵的清晰界定;由于意思能力判定的难题,我国法定成年监护的立法模式不宜照搬日本的三元类型;宜采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全面监护、部分监护加特定监护(抑或临时监护),即“4”+“1”模式;阐述了意定监护的立法方向和框架;对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定性问题;监护过程中引入监护监督与财产信托制度防范利益相反行为等。在余论部分指出我国构建国家公共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及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如未能分析考察伊斯兰法系中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例及运行状况。

王坤[8]2014年在《论监护监督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监护监督制度是我国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是被监护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障,旨在实现社会和谐有序。但当前我国与监护监督相关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本文从监护监督制度的理论层面出发,概括介绍了监护监督制度的涵义、内容、源起、功能和意义,通过被监护人切身利益屡屡受到侵害的社会现实揭露监护制度及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监护监督制度形同虚设、监护监督制度公力救济的缺失、监护监督主体职权分配不清、监护监督制度难以有效落实等诸多方面。接着本文又更进一步地对监护监督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加以剖析,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关于监护监督的立法理念滞后,无法满足当今监护监督制度的发展需要;缺乏公权力的充分参与,单纯依靠私力无法有效地对被监护人进行保护和救济;缺乏明确合适的监护监督主体,职权分配不清;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督标准和内容,监督制度大部分流于形式而无法落实。为了有效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我们有必要尽快从法律制度和体制等多个层面对监护监督制度加以完善,这就需要不断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纵观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监护监督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从监护监督制度的内涵到其意义,从监护监督制度的缺陷到其完善,都为我国监护监督立法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所以,我们在寻找自身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应该紧密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借鉴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对监护监督制度进行完善,努力构建切合我国实际的监护监督制度。目前学界关于完善监护监督制度的探讨已经比较成熟,从各个角度提出了发展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和措施,本文在参考各方面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其加以改进,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从更新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理念出发。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理论对实践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先进的立法理念必然会促进立法向着科学合理的方向不断发展;保证公权力充分介入监护监督体系。公力救济是政府和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能够督促监护人以及负责监护监督的个人和机构等相关主体更好地对待自身的监护职责,明确监护监督权行使的主体。我国监护监督制度的最大缺陷就在于没有关于监护监督主体的具体明确的规定,造成了监督制度沦为一纸空文而无法落实的困境。立法机关应当明确相关主体及各自职权,循序渐进,逐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有序局面;明确监护监督的标准和具体内容。保障监护监督制度有效运行除了要明确相关主体以外,对于该主体的权利义务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有权享有怎样的利益,如何承担相应的职责,在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这就要求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监护监督的标准和内容,对于监护人的失职或侵权行为,结合刑法罪名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处理办法。希望本文对监护监督制度的相关论述可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被监护人利益的关注,希望关于完善监护监督制度的一些建议可以对该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积极意义。我相信,在各方的相互配合和积极努力下,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一定会很快建立起来。

陈美慧[9]2015年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际趋势,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比起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更为严峻。在这种人口老龄化特别严重的状态下,怎样才能让监护制度更加有益地发挥保护老年人的作用呢?目前我国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在法律上很少,研究的成果与司法实践更是缺少。我国现有的有关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距离满足老龄化社会的需要还很远。《民法通则》中规定,监护对象及其狭隘,只是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老年人被排斥在法律之外,不能适用。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了有关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对于具体该如何实施并没有规定具体办法。老年人监护中从成立、执行、监督等具体内容都没有法律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于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各国都想方设法,运用法律手段,把老年人纳入到国家的监护体系中。我国法律也可以在理论和立法方面借鉴其他国家老年人立法改革的有益经验,期待可以在社会中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罗鑫[10]2010年在《美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及借鉴》文中提出为了适应全球老龄化社会到来的需要,在二十世纪中叶起所有的普通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致力于改革成年人监护制度,美国也不理例外。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自由和权益,引进了诸如“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等国际监护制度保护的人权新理念并以此为依托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美国成年监护制度在改革以前,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侧重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而忽视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和诉求。一旦设置监护,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就理所当然地被全面剥夺或受到限制。美国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改变了这一状况。与此相对的是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经显得不合时宜,无法保护被监护人的的自由权利、自主决定权和人格尊严权利。为了使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并且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对成年监护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走在成年监护法律制度改革前列的美国的经验对于我国尤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正是试图通过对美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系统梳理和介绍,为我们提供一些有借鉴意义的实体规则和理论营养。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主体部分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重点介绍美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沿革,又具体分为四部分。介绍了美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罗马法渊源、美国成年监护制度的英国法渊源、美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演进以及美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新变革。第二部分集中讨论了美国成年监护制度所遵循的理念,即“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和“维持本人正常生活化”两个基本理念。第三部分则介绍了美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具体改革,可以分成五部分。介绍了意定监护制度改革(包括意定监护的原则以及具体内容)。还有“实质性损害”标准的适用、“最小限制性替代措施”标准的适用、“功能性行为能力”标准的适用以及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程序性保护措施。第四部分则重点讨论了美国监护制度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借鉴意义,本部分又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关于我国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另一部分是美国监护制度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借鉴意义,具体提出了依据美国成年监护的有益成果如何重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在结语部分对美国法的精细与我国立法的粗疏进行了对比,指出唯有对成年监护制度在理念和制度上进行深刻改革,才能适应国际人权保护理念的发展和保护被监护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D]. 冯娟.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监护制度研究[D]. 何娟. 安徽大学. 2006

[3]. 论监护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地位及立法完善——以民法典的编纂和《民法总则》为背景[J]. 杜启顺. 法学杂志. 2017

[4]. 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D]. 沐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5]. 论监护制度[D]. 张游美. 黑龙江大学. 2007

[6]. 论我国监护制度立法体例的重构[D]. 王莹.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7]. 民法视域下的成年监护制度研究[D]. 刘建. 中央财经大学. 2017

[8]. 论监护监督制度[D]. 王坤. 吉林大学. 2014

[9]. 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D]. 陈美慧. 华侨大学. 2015

[10]. 美国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及借鉴[D]. 罗鑫. 山东大学. 2010

标签:;  ;  ;  ;  ;  ;  ;  ;  ;  

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