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于政府行为的资金的占用,征收营业税_投资论文

对投资于政府行为的资金的占用,征收营业税_投资论文

政府行为的投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计征营业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用费论文,营业税论文,计征论文,资金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纳税人杂志社:

我们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我市计委下属投资公司向社会,企业单位发放资金,从中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仅1999年就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264941元。

对于这样的资金占用费,投资公司说他们不是企业,是事业单位,没办营业执照,资金投放是政府行为,不应该征税:我们认为既然是公司,收取了资金占用费(利息),就应该征收营业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征税。对此,我们还没有把握,敬请答复。

 赤壁市地税局稽查局 吴纯海

吴纯海同志:

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来信反映的政府部门下属投资公司向社会,企业单位发放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应就其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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