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世界经济的灵魂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中小企业:世界经济的灵魂_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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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审视中小企业

遍布全世界各地的中小企业正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产生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在过去曾有过一段时期并没有得到各国政府普遍、深刻的认识。在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以及经过对日本、韩国等大企业集团发展模式的利弊分析,显示出中小企业的魅力之后,世界各国又普遍开始把关注的焦点重新放在中小企业上。近年来,国际中小企业政策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已将中小企业看作富有机动性、灵活性和创造性的“世界经济之魂”。认为中小企业可以发挥如下作用:市场竞争的先锋队,推动市场竞争,促进经济新陈代谢;技术创新的领头人,不断创新技术,开创新兴产业;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发挥企业家精神,提供自我发展机会;区域经济的火车头,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对工商业区域集聚起到核心作用。

由于历史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中小企业在各个国家或地区划分标准并不一致,即便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也是变化的。在1999年底以前欧盟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并不严格,它是将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年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欧洲货币单位或者年资产负债总计不超过2,7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公司称为中小企业。其中各成员国亦有不同的标准,例如,雇员人数少于200人和年营业额不超过50万英镑是英国划分中型公司和小型企业的标准;法国通常把雇员人数在10-499人之间的企业统称为中小企业;德国官方把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下、年销售额为200万马克以下的企业视为小企业。2000年初,欧委会建议使用以下标准衡量企业规模:一是雇员人数,5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50-200人为中型企业,250人以上为大型企业;二是资产额,250万元以下为小型企业,250万-1,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1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三是营业额,500万欧元以下为小型企业,500万-2,000万欧元为中型企业,2,000万欧元以上为大型企业。在美国,制造业和批发业中平均500人以下、零售业和服务业中3年平均营业额为350万美元以下者为中小企业。在日本,制造业和矿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和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零售业和服务业中50人以下和1,000万日元以下者为中小企业。以上是从量的规定上划分中小企业。另外,从定性上看,凡是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的经营单位可统称为中小企业。如美国颁布的《中小企业法》的定义是: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在某一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为中小型企业。

在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中小企业举足轻重。其重要性集中体现在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及其功能方面。即使在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也绝不限于数量上的优势。美国2000年共有2,300万个小企业,雇佣了全部私营企业50%的雇员,产生全美一半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创造了大部分新的就业机会,美国的出口有2/3来自小企业,小企业是美国经济中最有活力、成长和变化最快的企业。欧盟在2001年底共有企业1,933万个,其中99.8%的企业为中小企业,93.3%的企业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即所谓的微型公司。目前欧盟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占欧盟非公职就业岗位的60%左右,其创造的增加值占欧盟GDP的50%。德国现已创建中小企业27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全国70%的就业人口在中小企业中供职,中小企业生产产值占总产值比重53%。英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8%,雇员人数占非政府雇员的56.3%,年营业额(不包括金融行业)占全社会的52%。日本中小企业共508.9万家,占企业总数99.7%;中小企业从业人员4,168万人,占从业人员比重72.7%;制造业中小企业生产产值164兆日元,占总产值比重50.8%;零售业中小企业销售额112兆日元,占零售业销售额75.7%。韩国中小企业单位数270万家,占企业总数99.2%,其中制造业5人以上的企业78,869个,中小企业从业人员163.8万人,占从业人员比重70.5%;中小企业生产产值1,967,960亿韩元,占总产值比重46.3%;中小企业生产增加值848,900亿韩元,占增加值比重43%。到目前为止,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型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

面对产生如此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小企业,近年来,世界各国或地区愈来愈重视和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大力加强宏观管理

美国为保持其在当今世界的经济领先的优势,十分注重中小企业所发挥的作用,并从宏观管理上积极引导和扶助其发展。一方面,它的立法部门通过制订各种法律和法规,为中小企业创造有利的外部竞争环境,并特别注重致力于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小企业的良好发展环境。美国制定了专项的《中小企业法》,在此基础上,历届政府又陆续制订了10多个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从业人员所有制度法;制度缓和法;公正平等法;扩大中小企业输出法;投资奖励法;资本形成法;等等。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美国早在1958年就正式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并作为政府的永久性机构,其办事处遍布全国各地。该机构帮助美国公民创建、运营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协助,如直接投资、贷款担保、免费咨询服务、举办讲习班和研讨会,并资助大学、经济开发机构开展活动等。

欧盟认为,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为欧盟中小企业发展及开拓区外市场带来了良机,中小企业若能抓住机会进入新的市场,将在实现欧盟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尽快缩小欧美经济差距。为此,欧委会做出强硬的政治规定,从2000年开始,中小企业的发展被列入欧盟首脑的重要日程中,在发展中小企业方面,欧盟主要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公民中倡导企业精神;二是营造适于创新的环境;三是在电子商务浪潮中促进企业利用新的商业模式;四是使企业充分利用单一市场的便利;五是减少公文程序。在完成以上工作时,欧盟采取的措施有:制定了电子欧洲行动计划;发起了标竿法行动;批准了《欧盟小企业宪章》;成立了企业政策专家组和商业环境简化工作组;批准了第四个多年度计划等。

英国自布莱尔政府执政以来,更加重视中小企业全面、健康和持续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就业的贡献,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提高了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参与程度,加大了配套优惠、鼓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力度。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着力修订和放宽了有关投资税收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创建和发展创造了更为积极与宽松的公共政策氛围;另一方面,制定出台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辅助性措施和计划,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切实服务。如英贸工部新成立的小企业服务局,其主要职能包括在政府层面上能反馈中小企业的需求。专门为此设立了首席执行官和独立咨询机构,为该局提供有关的咨询建议;提高政府对中小企业支持的连贯性和水平。

德国经济技术部下设中小企业局,并在各州设立分局,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统一管理。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维护市场秩序和监督产品质量等方面,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另外,联邦教育科研部主要在中小企业教育和科研方面提供支持,并与联邦经济技术部共同负责制定促进中小企业的一揽子计划。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国家托拉斯局承担限制垄断和保护中小企业的职责。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合同自由方面,有《民典法》、《商典法》;在确定经济制度方面,有《反限制竞争法》、《标准法化》、《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有《企业组织法》;对手工业联合会、自由职业者也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

奥地利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为它们创造有利的外部竞争环境。依据《商会法》而运作的商会是汇总包括中小企业在内所有企业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机构。商会以企业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向政府施加影响,来贯彻企业利益。这样,使得奥地利的中小企业得以在一个相当宽松的环境里自由发展,每年新成立1万家左右。

日本政府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主要针对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以法律形式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宏观引导和管理,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主要有4个法律,即《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法》。1999年12月,监于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日本对《中小企业基本法》做了重大调整。依据基本法确定的方针,日本政府陆续出台了30多部包括金融、技术创新、税收、公平竞争、行业调整、破产防范等在内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创业、经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全力提供融资便利

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做法灵活,样式多样,效果显著。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和经营、资金的“长期贷款担保”。10万美元以下担保80%,10万美元以上担保75%。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国际贸易贷款担保、出口风险担保及向购买美国产品的外国进口商提供多种贷款。三是鼓励私营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投资,向全国27个从事小企业投资的私营投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四是开设第二市场,允许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该市场上自由买卖政府的担保权,以提高资金的效益和流动性。中小企业通过政府担保,不仅可以获得贷款,而且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也可有优惠。五是成立各种风险投资机构。目前美国有4,000多家我险投资公司,居世界首位,它们每年为1万多家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过去40年中仅“小企业投资公司”就为9万多个小企业进行了12万次融资,投入210亿美元风险资金,参与培养了AOL、苹果电脑、英特尔等公司和大量不知名小公司的成长。

欧盟为了改善其成员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推出了中小企业担保便利方案。它由欧洲投资基金以信托方式管理,其2000-2005年的欧共体预算为500万欧元。欧洲投资基金根据不同情况,对成员国实行的担保方案进行再担保,对欧洲投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行的担保方案(中间担保方案)进行直接担保。欧洲投资基金的担保损失由欧共体预算弥补。中间担保方案将由欧洲投资基金通过公开招标来选择,中间担保方案可根据自己制定的标准来选择受保企业,这些标准应反映相关地区的市场条件与习惯做法,受保企业主要是雇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担保期限为5-10年。担保后,欧洲投资基金与中间担保商将负有共同的责任。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即采纳了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规定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程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是政府,如英国贸工部的小企业服务局,也可以是由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担保银行和基金。需要贷款的企业要提交有关项目资料,由政府指定的银行审查。如果银行认为项目可行,只是不具备一般商业贷款的保证条件(例如没有资产或有信誉的公司担保),即可由政府提供担保。由于担保而出现的亏损,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弥补。贷款的数额一般在30-40万美元以下。贷款可以用于企业扩展业务或者新建项目。英国中小企业除了通过政府金融政策支持而获得80%以上的资金来源外,还积极采取其他的筹资方式,开辟多种融资渠道,获得额外的资金。最主要的额外资金来源是分期付款进货或租赁方式和出售股份获得资金。

德国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措施,主要是通过联邦政府两大政策性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德国平衡银行牵头实施。复兴信贷银行重点是对有经营业绩的中型企业提供信贷。期限为4-10年,放贷通过自有资本融资公司发放,也不需要担保,风险一般由开户行承担。平衡银行重点是企业及创立巩固阶段的小企业。在各州,还有依公司法成立的储蓄银行和建设银行两个政策性银行。主要对当地企业的技术创新、企业巩固、居民住宅等基建项目提供基金。另外,在政府设有公法性质担保机构,在各洲设有私法性质的担保银行,为中小企业在设立运营阶段向储蓄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时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不得超过担保银行自有资金的36倍。

法国一直重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其措施主要有:一是为中小企业设有共同风险投资基金、职工基金和保障基金等。如法国风险资本保障公司对参与性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资助创办新企业、企业转让和为出口提供保证金等。二是设立了简单参与贷款和再投资特别贷款。再投资特别贷款是为帮助负债过重的中小企业能正常生产经营而设立的。三是为创办企业提供资金援助。法国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是新创企业的主要资金贷款机构,银行一方面为新创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贷款,另一方面可为新企业从其他银行贷款提供经济担保。

加拿大紧紧围绕解决融资问题,在鼓励民间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方面采取了政策担保、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拿大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包括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政策性担保三部分。直接融资的来源和渠道主要包括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资本等。间接融资来源和渠道主要包括开发银行、出口发展公司等政策性银行、皇家银行、蒙特利尔银行、汇丰银行等全国八大商业银行,以及1,500多家分布在各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和社区金融机构。加拿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全国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区域性中小贷款担保体系和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三部分组成。联邦政府侧重在担保体系、政策性融资机构、促进出口等方面提供资助;地方政府则主要在鼓励就业、开拓市场等方面提供资助。

日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融资手段是:为新创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愿放款的企业以及20人以下的小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为在一般金融机构难以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通过发行贴现、带息和利息一次付清的金融债券,为中小企业团体提供便利的融资和稳定的资金支持;利用信用保险,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为向郊区转移搬迁的中小企业购买土地、设备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

四、积极推进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作为技术创新体系重要主体的中小企业,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源泉。在知识经济大潮滚滚而来中,美国率先积极倡导帮助中小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其主要措施为:一是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法规。美国颁布了《小企业创新法》,该法规定,联邦机构主持进行的金额达1亿美元以上的研发项目,向小企业安排占预算1.25%的研发合同。目前美国政府已有10多个部门根据此法令设有《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二是提供技术创新的管理指导。如创办小企业发展中心、建立.商业信息中心、组织退休经营服务队等。与此同时,美国政府将集中于了700多个国家实验室的大部分技术解密,以“扶持幼小的高新技术工业,扩展国家经营基础”,这极大地推动了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三是设置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因这种机构经营的灵活性及在振兴经济中的作用,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全美企业孵化器超过500家。四是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项目,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五是提供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等等。由于以上务实措施,美国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技术创新成果和新技术在数量上占全国的55%以上,一批科技型小企业已发展成为世界级的大企业,如居世界同行第1、2位的微软公司和奥瑞克公司,前者是从2个人的小企业起家的,后者是从2,000美元借款创业的。

欧盟为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特设立了专门的“创新与中小企业”横向计划。该计划所确定的在创新领域的任务为:支持与创新相关的活动;充分利用能促进研究成果的使用与转让或促进创新企业建立的网络、活动和机制;组织研究来评价项目及其成果,并通过技术实施计划来推动项目成果的利用。在提高中小企业参与研发以及示范活动的能力方面的任务为:开展合作研究行动;支持与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协作和合作研究项目的行动;提供用来监督与评价在框架计划的各个主题计划中采用的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各种措施的施行情况的数据。另外,欧盟决定在“创新与中小企业”计划的框架下建立“欧洲创新趋势表”。其作用是介绍有关欧洲创新的共同参与框架。其目的是:改进资料基础与分析基础,以便更好地理解创新的法律框架与管理框架以及创新的政策影响;分析政策趋势,比较创新成就,并揭示卓有成效的方法、成功的实践和一些措施的效果;便利成员国、协作国和欧盟之间就创新的成就与政策进行的多边信息交流;建立一个用于讨论、分析、跟踪和制定有利于创新的政策建议与方案的欧洲平台;改善创新政策的决策过程的基础。

德国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措施有: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可获得政府补贴,补贴额可为项目总额的25%。提供资金金额根据技术创新阶段而定:在研发阶段,最多可提供投资额100%的资助,最高金额为500万欧元;在产品上市阶段,向原联邦德国地区企业提供的资金额最多为50%,最高金额为100万欧元,向原民主德国和柏林市企业提供的资金额最多为80%,最高金额为250万欧元。与此同时,对全德创新工作的普遍促进,也将惠及中小企业。这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加强科学界与经济界的合作等。

法国从提供科研贷款,帮助培训科研人员,组织科研协作和改进专利权、生产许可证制等方面着手,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一是国家科研推广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科研贷款,并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在科研方面的使用,即“资本——技术联合”。当中小企业遇到技术开发利用难题时,可向国家科研推广局申请补助。二是协助中小企业培训科研人员。为此法国专门成立了中小型企业技术委员会。三是政府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技术咨询服务。四是建立新企业孵化器,等等。

比利时根据中小企业转轨快的特点,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并使之商品化。为此,通过立法鼓励各级科研机构提高与中小企业合作的意识,增加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渠道。同时,积极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民间机构的科研基金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日本把中小企业看作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创新性技术研究开发制度”,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开发力量,增强企业整体水平;增加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的预算;增加对创造性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的补助;增设“新技术育成补助框架”,在资金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对基础和应用阶段的技术进行开发;对设备更新资金、新事业的长期运营资金提供低息贷款;为风险企业技术开发提供了补助资金。借鉴美国成功经验,在东京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支持风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资金。利用互联网将约4,000万件专利情报免费公开,使其有效促进了技术开发。

五、尽量给予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国际社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25%,资本利益税下调到20%。每年税款小于20万美元的纳税人不再通过联邦税收电子支付系统预缴税金。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新建企业,企业前期没有收入,不能直接从研发免税政策中得到实惠。但《研究与开发免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从第一个纳税年起,15年内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或尚未用完的研发免税额度。研发免税额度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在申请贷款、吸收风险投资或被兼并、拍卖时,这种尚未利用的研发免税额度可作为资产进行评估,成为企业的一个有利条件。

英国政府在公司税和所得税等方面对中小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性措施。一是全面降低企业法人税税率。从1999年起,税前利润不超过30万镑的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税率从23%降为20%;从2000年起,对企业头1万镑利润只课以10%的法人税;对利润不超过5万英镑的企业,法人税税率在10-20%间浮动。二是对制造业的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提供1.5亿英镑的税收返还。三是削减资本收益税税率。从2000年起,政府分三档课税:对3年期以下的短期营业资产投入,资本收益税税率在5.75%和23%间浮动;对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中长期投资,税率由原来的40%降为22%;对5年期以上的长期投资,相应税率再降12%,达20%。

法国采取免税、减税或其他优惠措施,刺激中小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规定,取消创办公司所要交纳的1,500法郎手续费;降低商业资金的财产移转税;取消营业额在50万法郎以下、不盈利企业法人的年承包税;在法人死亡的情况下,部分减免企业财产转让的继承权税,但条件是继承人必须将财产保留8年以上。另外,向服务于创办企业的机构进行损赠的企业可从所获得的利润中扣除相应的数额。此外,从2000年7月1日起,为新建企业减轻社会保险分摊费的负担,减轻幅度为第一年30%,第二年15%。

日本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法人税,中小企业税率为22%,普通法人的税率为30%;对用于技术开发的原材料、试验研究费等,以当年课税额的15%为限,抵免所得税;对从事指定事业的中小企业者,实行固定资产特别折旧(第一年度内可提折旧费30%);对于创办10年以内的中小企业和风险企业停止适应保留征税;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风险企业养老金制度,确保公积金免税额度;延长中小企业促进投资税制、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基础机制和购置信息通信设备税制。

韩国对新建中小企业,根据其经营的业务种类性质和所在地区给予所得税、居民附加税和各种地方税的不同程度的减免。《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规定,对以下事项可依据《租税减免规制法》减免税:对集约型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法人税、所得税、取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对投资机构的持股份额和转让损失,免除法人税;对投资机构符合规定的投资损失准备金可计入年度经营亏损;投资机构投资收益和各股东的股权收益可按规定设置所得税特例。

六、健全社会服务体系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世界各国还很重视为其建立一套各具特色的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美国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五个渠道获得信息服务:一是电脑电话咨询台。这是一个全国范围的免费信息中心,帮助咨询者解决创办与经营企业中的问题。二是公共读物。联邦、州及地方小企业局的商业杂志、影像资料和计算机程序图书馆,对中小企业开放,免费提供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项目和服务资料。三是小企业英特网。通过网络系统向中小企业提供迅速而简易的帮助。如最新信息发布、网上培训等。四是网上商业顾问。向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商业活动和商业管理资料。五是中小企业导航网等。

德国对中企业进行信息咨询、教育培训和参展促进的机构,主要由欧盟、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各工商会、手工业中央联合等中介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一是信息咨询。针对不同行业,每年可申请免费咨询,免费使用欧盟数据库、欧盟局域和联邦政府部门的局域网。二是教育培训。包括对企业的培训和劳动力的培训。三是企业参展。主要通过工商会等中介组织对中小企业对参加展览予以补贴,有一整套标准和程序。

比利时把加强对中小企业人员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并有完善的培训服务机制。一是政府出钱,对中小企业管理人员进行1-3年的系统培训,使其掌握较完整的企业经济管理知识。二是政府鼓励并参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中小企业一起制定培训计划,研究培训内容,确定培训时间以及加强中小企业人员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用性。三是对中小企业已实行的带薪进修制度提供各方面帮助,以推动中小企业在培训人员方面的投入。

加拿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的特点是:政府扶持与社会服务相结合,构成了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团体服务、社区团体服务、社区服务和中介服务等在内的完整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日本依照专门法律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扩充了工商会议所的组织和职能。除了国家公共机构外,还存在着大量的民间企业服务机构,有全国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在各都道府均有中小企业公会、事业合作社、联合会等。这些机构在政策咨询、诊断、建议、技术开发等方面细致入微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日本通产省提供资金帮助中小企业筑起广泛的信息发布和接收系统,将各国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新技术及各种经营信息通过网络提供给中小企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此外,还专门培养了1.5万名诊断士,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企业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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