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获取权视角下的信息公平研究综述_公民权利论文

信息获取权视角下的信息公平研究综述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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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G201

信息社会中,信息资源已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能否公平地获取信息资源,成为个人、组织或国家发展的必需条件。因此,信息公平问题研究也越来越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学术界已就信息公平的内涵、信息公平与数字鸿沟的关系、信息公平的成因等多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当然,研究信息公平问题,也离不开对公众信息获取权利的探讨,基于此,本文对已有的研究情况做一综述,希望能揭示规律,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平的研究。

1 信息获取权利含义的研究

目前,关于信息获取权利的提法有许多。

范并思认为信息获取权利是一种古老而全新的权利,信息获取权利是信息权利的一个方面。[1]

周淑云提出信息获取权的直接宪法渊源是知情权。信息获取权被宪法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在各国宪法条文中很难直接找到“信息获取权”这一词语,但是信息获取权在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中得以体现,这一点集中表现在宪法对公民知情权的规定。[2]

周毅认为,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就是信息获取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知政权、社会信息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知政权是指公众了解、知晓国家活动和国家事务的基本权利;社会信息知情权是指公众对他所感兴趣的社会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从他人、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等方面了解有关本人的信息记录的权利。[3]

黄瑞华等认为按所需信息的内容范围不同,信息获取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息获取权指信息主体有依法获得政府信息、企业信息、消费者信息、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机构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的权利,等等。狭义的信息获取权仅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中规定的信息主体有权以法定的形式要求的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依职权收集、归纳、整理信息的权利。[4]

张衠、丁波涛提出公众信息获取权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是自由权层面的公众信息获取权,即公众具有不受阻碍地获取信息的权利,并且排除国家对于权利的限制措施。其二是社会权层面的公众信息获取权,即公民具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保障权利的实现。其三是狭义理解上的信息获取权,也是该项权利的重点内容,即公众具有请求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5]

由以上表述可知,信息获取权利是信息权利的一种,它与知情权联系密切,这在国内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于对信息获取权利内容范围的界定上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

2 信息获取权利公平的内涵及作用研究

蒋永福等认为信息获取权利的公平,其内涵是指信息主体在信息获取活动中的起点和资格的平等,即信息主体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收入水平、身体条件、生活环境、家庭背景等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如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信息获取权利的公平,意指所有的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有获取相关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取得信息获取的权利是达到信息获取目标进而实现自我发展目标的前提条件。[6]

刘鑫认为信息公平的主要内涵是信息资源配置的公平。而信息资源配置是否公平,主要体现于人们对信息资源的获取机会是否平等上。信息获取机会的公平,意指所有的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有获取相关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信息主体要想处于信息获取机会的平等状态,必须首先获得平等获取信息的基本权利。[7]

陈艳红、张浩认为信息公平主要包括信息权利的公平和信息能力的公平两个方面。信息权利平等追求的是信息获取机会平等,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所以信息权利平等是实现信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8]

张照云则更明确地提出信息公平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信息获取机会(条件)的公平,其实质是公民信息获取权利的平等。[9]

由此可见,学界一致认同信息获取权利的公平对实现信息公平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实现信息公平的必经途径。

3 影响信息获取权利行使的因素研究

3.1 信息获取权利与其他信息权利的冲突

杨宏玲、黄瑞华提出,同一信息会由于各种方式和不同的主体联系起来,这些主体从不同的角度享有不同性质的信息权利,因此,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10]

郑丽航认为,当今社会中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信息权利冲突问题主要有三:一是隐私权与信息获取权、使用权之间的冲突。因为就权利本质而言,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与使用某种信息的权利,而信息获取权与使用权是保障人们获得与使用某种信息的权利;二是信息获取权、使用权与信息产权的冲突。信息获取权、使用权要保障的是自由、平等获取与使用主体所需信息的权利,而信息产权则具有独占性,即所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取与使用;三是信息获取权、使用权与信息安全权、信息控制权之间的冲突。[11]

沙勇忠针对知识产权与信息获取权冲突的原因和表现进行了阐述,他指出:知识产权的二重属性(产权:信息)使其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面临着限制使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发明者(知识精英)、发达国家从财产权的角度希望尽可能充分地保护,以获得最大的利益回报;普通公众、发展中国家从信息获取权的角度希望尽可能促进共享,减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2]

王克金指出,在一定意义上信息专有权的产生,恰恰导致了信息垄断的建立,妨碍了非商业领域对自由动信息的利用,并给科研、教学等领域带来消极影响。这正是知识/信息产权与信息获取权冲突的一种现实表现。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因而解决权利冲突,重新确定和明晰权利边界的过程就是一个对冲突着的利益进行衡量和取舍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13]

因此,如何有效平衡不同信息权利之间的冲突,保障公众信息获取权的有效行使,避免出现信息不公平现象,已成为信息社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3.2信息商品化阻碍了信息获取权利的行使

于良芝等在介绍国外信息政治经济学研究成果时指出,信息商品化是把以前作为公共财富的信息产品转化为可交易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用来赢利的过程。信息商品化使越来越多的信息打上标价进入市场,令贫弱阶层望尘莫及。市场的力量越强大,社会的贫弱阶层可以自由获取的信息就越少。[14]

柴维国认为信息商品化以后影响了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利。当信息处在公共物品时,政府为信息的公开、共享、公平提供了资金上和政策上的支持,每个公民都有平等享有信息的权利。但是信息商品化的到来使得一些信息将只提供给那些愿意并有能力支付的个人,信息的占有和利用变成了一种私人行为,进而加剧信息分化现象。[15]吉宇宽指出信息商品化不仅会使贫困者无力获取计算机和网络服务,同时还会使社会富有者有机会参与政策和法律的制订,将有利于财富富有者进一步限制公共信息范围,对信息获取者权限进行约束,加速信息商品化、私有化。[16]

笔者认为,以上学者所描述的信息商品化的负面影响是切实存在的,正视问题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规避其负面影响,这是在今后研究当中需要重点思考的。当然,除了信息商品化、信息权利冲突这两大影响因素之外,影响信息获取权利行使的因素还有哪些?它们又是如何产生影响的?这些问题也应当引起学界的进一步关注。

4 基于信息获取权利的信息公平实现途径研究

4.1培养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意识

张照云认为当前我国公民的信息权利意识尚不够明确,公民对自己拥有平等的信息获取权利认识不足或没有认识。因此,利用媒体和公共信息工作者大力宣传公民的信息权利,唤起公民的信息意识显得非常紧迫。[17]

李昊青认为,信息权利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信息权利的认知、理解、态度主张、价值期望,以及人们对于实现其信息权利方式的价值选择/判断。他指出使主体的信息权利意识觉醒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对信息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即通过宣传让公民了解自己有什么信息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的信息权益。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合理运用自己的信息获取权利,这样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拥有获取信息的权利。[18]

4.2信息获取权利的救济

有权利必有救济。李昊青认为从信息权利与信息公平的关系上,信息权利救济必然成为信息公平在制度层面的必然路径和有效保障。[19]信息权利救济的主要表现为:本质上,信息权利救济是权利主体所应得的一种合法权利;功用上,它是主权利实现的保障,通过权利冲突的解决,为权利提供程序化机制;效力上,通过救济程序使主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从而体现出权利由“应然”向“实然”转化。[20]

黄瑞华等提出完备的信息获取诉讼应具有两种形式:一是当事人要求政府公开信息而政府拒绝公开所引起的信息公开诉讼;另一种是要求政府不公开符合信息公开豁免规定的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而政府予以公开所引起的信息公开诉讼。两种形式的内容不同,但都属于信息获取诉讼。另外,基于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也适合信息获取诉讼的特点,我国可以扩大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将信息获取的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领域。[21]

4.3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在保障公众信息获取权利中的作用

范并思在国内学界中最早明确提出公共图书馆制度是一种维护信息公平、保障民众信息权利的社会信息保障制度[22],认为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意义在于,它的存在使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具备了自由获取知识或信息的权利,它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用以调节知识或信息分配,以实现社会知识或信息保障的制度。[23]

蒋永福等认为,任何信息的获取必须以顺畅的信息流通渠道的存在为前提。而公共图书馆正是以面向公众传递文献信息为己任,为公民获取信息提供公共平台,为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而提供相应服务,是公共图书馆存在的核心价值所在。从权利哲学的角度上说,政府之所以设置公共图书馆这样一种社会建制,其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而提供一种公共制度安排。[24]

周林兴提出公共档案馆是公众档案信息获取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25]陈艳红、张浩论证了公共档案馆在信息资源、信息服务、信息法律法规、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能有效保障公众平等享有信息获取权利。[26]

笔者认为,对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保障公众信息获取权利、维护社会信息公平当中的作用已引起众多研究者的重视和认可。当然,还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图书馆、公共档案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违背信息公平的做法,如区别服务、有偿服务等。可见,如何使其作用从“应然”真正转变为“实然”也是理论界和实践界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4.4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利

如前所述,学界虽然对公众信息获取权内涵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普遍认为有效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应当是其应有之义。因此,如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利也为研究者们所关注。

李昊青认为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平的重要途径。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讲,政府信息公开使公民能够最大限度地知悉政府情况,并且针对公民的信息公开具体请求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行使与实现。故此,信息公开制度是民主政治和社会法制条件下的产物,是政府信息共享和获取、公民正确行使权利的前提和基础。[27]王建提出要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必须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改变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权力意识,实现公民的信息获取权;二是建立规范化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民信息获取权;三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公民信息获取保障权。[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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