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非上层建筑_上层建筑论文

宗教的非上层建筑_上层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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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属于上层建筑,这似乎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在现行的哲学教科书和马列主义的宣传教育中,人们也都是这样认为的。然而,这种不加分析把宗教归属于上层建筑的作法却有失偏颇。我们认为,在无阶级的社会中,不宜笼统地把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思想、观念看成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

众所周知,宗教仅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首要的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是宗教产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雄辩地告诉我们,在大约20万年以前(即北京猿人以前),人类没有任何宗教观念、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随着生产力的逐步提高和生产范围的不断扩大,人类才逐渐意识到自己的同外界自然物之间的矛盾关系,切身感到自然物对自己的重大压力和重要价值。一方面,自然物和自然力是以人类的对立物或异己力量的面目出现的,它用洪水、猛兽、地震、瘟疫之类的自然灾难危害人们,使之无力抗拒,又用风、雨、雷、电之类的自然奥秘去困惑人们,使之无法理解。这都给人类带来了极为沉重的压力,使人类无限惊恐,莫名其妙。另一方面,自然物和自然力又是以人类的最大恩赐者的身份出现的,它把阳光、空气、山岳、土地、水火、动物和植物之类的自然资源布满人间,给人类带来了食物、衣物、用物、住处和活动场所等等生存繁衍的必备条件,这样又博得人类的好感,使人们对它无限敬仰、感激涕零。面对这样的现实,原始人就把自然物和自然力的威力与妙用统统归结为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对它既崇敬又畏惧,认为它只能顺从,不敢违反,就这样,以盲目信仰和崇拜为核心的原始宗教就产生了。由于原始社会人际关系的简单和社会结构的不发达,社会力量在人们的生活中还十分弱小,作用也极其有限,人类首先而且主要依靠的是大自然,自然力是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的决定力量,这就决定了原始人所面临的基本矛盾是人与自然的矛盾,正是这一矛盾构成了原始宗教存在的基础,人们试图通过宗教手段来抚慰和控制异己的自然力量。上述分析可见,原始宗教首先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矛盾,而人与自然矛盾的解决是生产力的一种表现。因此,原始宗教只是对当时低下的社会生产力状况的一种反映,并不是对原始经济基础的反映,就是说,它不是原始经济基础的产物。这种自发产生的自然性宗教,长于行动而拙于思考,它除了简单而零散的宗教观念和充满幻想色彩的神话传说之外,没有抽象、系统的理论,更谈不上宗教典籍,它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意识,是社会心理现象。所以我们认为原始宗教具有非上层建筑的性质。

随着阶级的产生和国家的出现,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的历史阶段。几乎与此同时,宗教现象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原始宗教的自然性质被人为性所取代,变为具有系统化的宗教观念,即神学理论的神学宗教。奴隶主阶级在掌握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统治权的同时,也掌握了思想的统治权即神权。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他们必然运用自己所把持的神权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把传统宗教作为思想统治的工具。这就决定了他们一方面会利用现有的对传统宗教的控制权和政治、经济的统治权,强化宗教的正统性,并将其强加于已分裂的全社会,维持其集体性和全民性;另一方面又要对传统宗教进行一番改造,以适应自己的特殊需要。同时,社会中的被统治阶级为了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不仅会在经济和政治方面反抗,也会在思想文化方面反抗。这首先体现在对正统宗教的反抗上面,创立符合自己阶级利益的宗教,于是社会就具备了对宗教进行人为改造的根本动力,在各方阶级和利益集团的努力之下,原始宗教逐步变为新的人为的宗教——神学宗教所取代。神学宗教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民族——国家宗教,这是它的最初形式;它的第二阶段是世界宗教,这是神学宗教的成熟形式。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历史变革,人们的宗教观念也必然要发生变化。但无论人们的宗教意识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其基本的教义、信条、世界观仍然没有发生变化,忠实地为统治阶级服务依然没发生变化。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宗教在阶级社会中虽然是经济基础的产物,但它却不是特定的经济基础的反映。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如果它是特定的经济基础的反映的话,那么,奴隶制宗教、封建制宗教、资本主义宗教的说法就可以成立,而事实上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因此我们认为,宗教在阶级社会中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仅是在阶级社会中才有的一种特殊现象。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预言过,随着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消灭和社会主义的实现,宗教将逐渐丧失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而逐步趋向于自然消亡。但是,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表明,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宗教的消亡也同样是一个相当的历史的过程。社会主义虽然已经基本消灭了宗教在阶级社会中赖以存在的阶级根源,但宗教得以存在的其他方面的原因并未消失。从人与社会关系方面看,异己的社会力量尚未完全消失,人们并没有完全认识和控制社会力量的其他方面,仍然存在着对于个人乃至社会都将自发地产生作用的盲目势力,它往往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破坏性和灾难性的后果。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看,自然力量的异己性仍然存在,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大自然来充分满足自己的全部需要。从人与人的关系方面看,许多不合理的现象依然没有消失。由于新型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人与人的关系还没有达到必要的合理程度,往往不尽人意。从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方面看,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的变化往往落后于社会存在的变化,它没有随旧制度的死亡而立即消失,依然存在于社会心理、各种意识形态和传统习俗之中,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发生着持久的影响。尽管在社会主义时期仍然存在着宗教,但它与传统的神学宗教相比,已在宗教制度,宗教意识、宗教组织和宗教行为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新特征,可是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基本上仍未发生变化。它仍然和历史上各种形态的宗教一样,是一种颠倒了的世界观,是对于现实世界的虚幻的反映;它的基本教义和信条仍是非科学的,具有荒谬性和非理性;它的思想体系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仍然相对立,相对于社会主义,在本质是消极的。如果宗教的本质特征发生了改变,那它就不成其为宗教了。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宗教并不是随着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这也是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最明显的表现。由于社会主义社会里仍然存在着尚未消除的社会和自然异己力量,就为宗教的存在提供了存在的根源,于是传统的宗教也就从中找到了自己存在的基础。这样,信仰宗教的人们也就立即从传统宗教中找到了现成的宗教形式,而不必再去创造新的宗教。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所存在的各种宗教都是传统的宗教,它们并不是新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物。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服务,并采取一切办法帮助新制度来摧毁和消灭旧基础。对于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思想,我们虽然并不否认其中有些因素可以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但作为整体来看,却并非如此。因此,我们认为,不宜笼统地把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思想看成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也就是说,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具有非上层建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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