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爱情的伦理思考_爱情论文

关于爱情的伦理思考_爱情论文

爱情的伦理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爱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爱情是人类异性个体之间基于性生理基础而产生的一种相互倾慕、积极奉献的行为和心理,它包括性爱、理想和情爱三个基本要素,是人类性行为的道德基础,爱情作为性行为的人类特征,不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是文明发展、道德进步的产物,爱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性爱与情爱的统一及其专一性、排他性,但它们并非存在的状况,而是社会的规范,爱情不仅把人类的性生活提升到一个高尚的境界,而且有利于人的本质的确证、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 爱情 性爱 理想 情爱 道德要求 人类完善

爱情是人类道德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每个人人生经历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现实生活的幸福,而且反映着人类文明进步的程度,社会道德发展的水平。几千年以来,人们向往爱情、歌颂爱情、创造爱情,使爱情成为文学、艺术、哲学、伦理探索的永恒的课题。就其本质而言,爱情是异性个体间的特殊关系的产物,属于道德的范畴。本文即从伦理的角度,谈谈笔者对爱情的一些看法。

在经验生活中,几乎每一个人对爱情的感受、认识和理解都各不相同。长期以来,学者们对爱情作出的规定也莫衷一是。笔者以为,在一般意义上,爱情是男女间的相互倾慕,渴望与对方相依相守的一种热烈、真挚的情感,是人类异性个体之间基于性生理基础而产生的相互吸引,积极奉献的行为和心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和多种要素,其中性爱、理想和情爱就是构成爱情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首先,性爱是爱情产生的自然前提和生理基础。性爱作为自然属性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具有积极的道德价值。中国古代哲人把阴阳对立统一视为宇宙间永恒的普遍规律,有阴阳故有男女,阴阳合气而万物生,男女合气而子女生,此乃宇宙大化之过程,天地生生之德的体现。经典上说:“食色,性也。”〔1〕“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2〕食欲与性欲是人类的两大基本自然需要, 前者是个体生命存在的前提,后者是类的生命延续的保证。古人并不讳言男欢女爱,到了强调“存在天理灭人欲”的年代,社会已透露出衰败的气象。西方基督教则一开始就对性爱作出了否定的评价: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作出亚当看守伊甸园,为了安慰他的寂寞,又从他身上取下一根肋骨创造了夏娃。后者在蛇的引诱下偷食了伊甸园的禁果,这对男女便萌发了性欲并成为人类的始祖。此即所谓“原罪”。在此,上帝把夏娃弄得与亚当不一样似乎是毫无道理的,两人生理上的差异必然导致他们偷食男欢女悦的禁果,如果这种行为是邪恶的,那么爱责罚的首先应是上帝本人,而不是那条邪恶的蛇,更不是亚当和夏娃。

性爱并非原罪,而是人的本能。正是由于这种本能,才使得人类成熟的个体积极地吸引异性,并被异性所吸引。爱情便是在性爱的基础上产生并以它为基本内容。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类之爱,爱情即以性爱为特征。如所周知,爱是一个涵义十分丰富的概念,人类有着各种各样的爱,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即有亲子之爱、同胞之爱、朋友之爱、同事之爱等等,正是性爱把爱情和其他一切人类之爱区分开来。正常的爱情都包含着性爱的因素,都指向性爱。没有性爱的爱情是一种病态。

当然,这并非说爱情可以归结为性爱,等同于性爱。实际上,爱情有着比性爱丰富得多的内容,并且二者并不必然相始终,作为爱情不可缺少的因素,性爱是爱情的自然前提。爱情在性爱的基础上产生,在性爱的过程中迸发、深化,如果人类没有性爱,根本不可能有爱情。

其次,理想是性爱升华为爱情的精神动力。尽管性爱是爱情的重要内容,但它作为一种自然生理过程,人与动物同具。自从爱情成为两性结合的媒介之后,人类便不再象动物那样把性爱当作两性关系的唯一内容,不再仅仅追求自然生理的满足,相反,人把性爱作为表达爱情的手段,追求两性关系中更加崇高的情感。爱情从来就带有一种理想的性质。人们对于爱总是充满着种种憧憬,正是由于这种美好的向往,才使得人们并不放纵自己的性爱,而希望使性爱升华为全身心的融合,获得更加强烈,更加持久的愉悦。所以,在一般少男少女的心目中都有一个理想的恋人模式,或者说对自己的恋人怀抱着一种价值期待。它是人们对自己未来生活的设计,凝聚着人们对生活幸福、人生价值的理解,尽管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对爱情有着不同的理想和自觉程度的差异,但都并非随便接受任何一个异性,而是在茫茫人海中痴痴地等待,苦苦地追求。一旦遇到与自己的期待相符合的异性,就会被对方强烈吸引,产生深深的依恋和难以遏制的情感,爱情不是一时的冲动,而寄托着人们对人生理想的追求。

从更加抽象的意义上来说,由于两性的自然区分,任何单独的人类个体都是不完善的。人需要在自己的另一半即异性身上完善自我,在异性身上确证自己的本质,发展和完善自己的本质。所以,爱情是两性个体感情和心身的交融,是两人的相互补充、相互确证,是我的另一半的寻求。男女两性各有自己的生理特征,但它们恰恰是相比较而存在的,也即是说,是在对方身上得到证实、发展与完善的。如果它们不在异性身上体现出来,那么这种独特的生理特征便毫无实际的意义。同样,男人和女人各具不同的心理性格特征,如男刚女柔,它们也只有在与异性的关系中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与发展。爱情使人成熟,它会令男人更加刚强,会令女人更加温柔。男人的一半是女人,女人的一半也是男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就只在我身上活着,我也就只在对方身上活着;双方在这个充实的统一体里才实现各自的自为存在,双方都把各自的整个灵魂和世界纳入到这种同一里。”〔3〕在此意义上, 爱情是对自我本质发展完善的追求。这就是爱情的深刻的道德价值之所在。

第三,情爱是爱情的核心内容。无论性爱、理想,最终都归结于情爱。正因为有了这种生死相依之情,才使得爱情显示出令人沉醉的辉煌。如前所述,性爱是人与动物同具的生理属性,而情爱则只有人类才具有,正是情爱使人类的性爱摆脱了动物性,并在性爱中体会到更长久、更愉悦的满足。因此,情爱是性爱的人类特征,性爱必须与情爱相统一,没有情爱的性爱是不道德的。理想是爱情中的理性因素,它以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抑制着性爱的冲动性,约束着情爱的随意性,并把它们提升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没有理智的爱情是盲目的、危险的。但理智并不等于爱,没有情爱,男女性关系将异常枯燥,缺乏活力,爱情的灵魂即在于情,理智必须转化为情才成为爱情的重要内容,而情爱也只有经过理智的陶铸,才能够更加热烈,更加高尚。

情爱是男女个体之间的强烈吸引、深切依恋和积极奉献,是相互认同之后由对方激发而产生于内心深处的一种生死相依的情感,是渴望与对方全身心融合的热烈的表达。它主要表现在恋人之间的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和长相依不相离、生死荣辱与共的强烈愿望。这种情感的迸发不是对某种行为规范的遵循,而是主动的奉献,正是由于深深的情爱,恋人们把自己连同一生的幸福托付给了对方,并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对方,甘愿为对方的幸福奉献自己的一切,共同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情爱不仅从生理上而且从心理精神上把恋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表达出生死不渝的爱情。

总而言之,爱情是人类男女异性个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爱恋,它在性生理基础上产生,是性爱经过对某种价值观念的追求而提升了的男女异性个体之间的高尚情操和身心的亲密交融,它不仅是男女性行为的道德前提,也是生活幸福、人的本质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内容。

在现代社会中,爱情已成为男女性关系的必要条件,被人们视为生活幸福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性发育成熟的少男少女们经历过短期的羞涩阶段之后,会逐渐产生与异性交往的欲望,并对某个特定对象萌生出爱情。这种经验生活事实往往容易产生一种误解,似乎爱情是人类性成熟的自然而必然的产物。

实际上,爱情并非人的自然属性或自然属性的直接引伸,而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毫无疑问,爱情与性爱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以性爱为基础,但不等于性爱。没有性爱不可能有爱情,但不能反过来说,没有爱情不可能有性爱。爱情只是性爱的道德前提,而不是性爱的必要条件,就自然本质而言,人类性行为的本质在于生殖,而不在行为过程中的愉悦,愉悦只不过是生殖的生理心理保证。所以,从人的自然属性只能引伸出性的吸引,它可以指向任何成熟的异性对象,而无法产生与性伴侣终生相守、甘苦与共的情感。这种状况在原始社会表现最为明显。在人类社会的这一初期发展阶段,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两性关系也带有浓厚的自然性状,性爱不具有排他性,任何成熟的异性之间都可以发生性关系。即使稍后一些时候对性行为作出的种种规范,如禁止亲子间的性行为和同胞间的性行为,其目的也只是为了有利于生殖,而不是为了巩固或强化特定的性关系,更不是为了获得爱情。在多偶性的群婚制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在两性间产生相依相守、忠贞不渝的情感,也就是说,不可能产生爱情。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相当漫长的时期里,人们在性生活中根本不知爱情为何物。

爱情是人类个体婚姻的产物。从毫无节制的自然状态到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人类对自身性行为的规范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丰富。规范的一夫一妻制,产生了性行为的排他性,结成稳定的性伴侣和家庭,在婚姻持续的范围之内,二人必须相依相守、患难与共。这种状况必然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长期的共同生活必然使得双方相互认同,共同分享生活的甘苦,从而产生相互依恋的情感;另一方面,由于性伴侣具有唯一性,并且要共同生活相当长的时期,人们不再随意地寻找和接纳异性,不再放纵自己的性爱,而希望找到一个理想的伴侣来共同创造生活的幸福。在这种时代背景中,爱情便逐渐成为人类性生活的重要内容。

然而,爱情虽然产生于人类个体婚姻,并非一开始就成为婚姻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二者的发展并不同步。在古代社会,生育是人类性行为和婚姻的目的。中国文化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谓婚姻,即“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4〕。 西方基督教文化也把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行为看作是一种罪过,爱情并非婚姻的必要条件,恰恰相反,没有爱情才是婚姻的必要条件。例如,在中国古代社会,很早就提倡男女授受不亲,婚姻的缔结是根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当事人并非婚姻缔结的主体,主婚人才是婚姻缔结的主体。唐、宋、明、清的法律都规定,对于违禁婚姻,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只判离异,而由主婚者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少男少女们而言,婚姻并非对自己理想的追求,不是与爱侣的结合,而是消极的接受某个人(通常是亲长)的安排。由于古代婚姻的最高目的是传宗接代,家庭价值不可动摇地凌驾于个人价值之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排除了男女双方婚前的私下交往。对此,礼法均有明确的规定。《唐律·户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礼记·曲礼》:“男女非有行媒不相问名。”禁止未婚的男女相互交往。孟子也说过:“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宝,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耻之”〔5〕。 男女之有室家并非自己的愿望,而是父母的愿望,婚姻不是由于“恋”,而是由于“配”。婚前男女的来往被视为私情,属于不道德的行为,男女有了私情,不仅是男女自身的败德,也是家庭的耻辱。

因此,在传统社会,婚前的爱情属于淫荡之举而被予以否定。婚后又由于夫为妻纲的制约,夫妻间也难以产生现代意义的爱情。爱情在古代并非通例,而是例外,并且往往以歪曲的形式表现出来。象古代传颂的“相敬如宾”、“举案齐眉”等夫妻恩爱佳话,也渗透着男女间的极大不平等,只不过是“夫义妇顺”的典型。而象卓文君夜奔司马相如、陆游与唐婉,或者文学作品中焦促卿夫妇孔雀东南飞、贾宝玉林黛玉之恋等等,或者遭到社会的贬斥与非议,或者最终以悲剧结局。

可见,个体婚姻只是爱情产生的必要前提之一,爱情并非它的自然产物。在不同历史时期,甚至在个体婚姻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人类对自身的性关系和性行为有着不同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要求,爱情只是其中的一种,它既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又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爱情要真正成为人类性关系的道德要求,成为婚姻的基础,在个体婚姻状况下,至少还需要如下一些社会历史条件。

第一,婚姻的个人价值无可动摇地成为婚姻的最高价值。只在当婚姻主体由家庭转移为个人,或者说,只有当人们追求异性不是为了任何他人或社会群体,不是为了履行某种义务,而是为了寻找自我的幸福与完善的时候,人们才会自觉到爱情在性关系中的不可或缺性,才会把自己主动地奉献给对方,并产生对他人之爱的回应。

第二,人类的独立自主,要使男女性关系成为个人的私事,一个必要的社会前提即人的独立自主。即需要充分的个性觉悟,独自发展完善自身需要的自觉和自立的权利和能力。它保障着婚姻的充分自由,不容任何第三者的干涉,从而真正为了爱,而不是为了某种服从去追求、建立和发展男女性关系。

第三,男女平等,尤其是经济上的自立与平等。爱情是异性个体间发自内心的强烈倾慕和相互吸引,它本质上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仰慕对方人格的基础上的自觉奉献,而不是赐与。只有男女双方有着平等独立的人格和社会政治经济权利,才可能产生纯洁、高尚和热烈的爱,任何一方依附于另一方,都只能产生弱者的委身、崇拜,强者的怜爱、玩物之爱,而无法产生心灵撞击所迸发的相互的恋爱。

现代社会的发展理顺了婚姻的价值序列,使得它更符合人类性关系的本质,它为人类独立自主、平等创造了充分的前提,从而使得爱情作为男女性关系的道德基础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

爱情不仅是男女个体对生活理想的追求,它本身还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凝聚着人类文明发展、社会道德进步的成果。因而,除了上节所述基本前提外,爱情的产生和内涵,还离不开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民族文化传统、社会道德生活状况以及社会时尚。爱情并非抽象的男女之爱,而内涵着丰富、深刻的社会文化内容,它是整个社会生活在两性关系上的反映,是人类两性关系的道德基础。

长期以来,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人类的性爱与情爱是统一的,爱情本质上具有排他性,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并不十分确切。

性爱是人的生物性本能引起的两性间的爱幕,情爱则是在性爱基础上产生的心理、情感和精神上的吸引与倾慕,它是性爱的升华,是性爱的人类特征。无论从历史和现状、理论和现实来看,二者都并不必然统一,而是可以分离的。人类的爱情,无论性爱或情爱,本质上并不自然具有专一性、排他性,没有情爱也能产生性爱,而情爱也并非总是伴随着性爱。性爱是性本能作用下对异性的爱抚趋向,并不指向某个特定的异性对象,而可以适应于众多的成熟异性。情爱是对异性的倾慕、深切依恋和主动奉献的情感,它不仅可以变化,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向一个以上的对象。如果爱情自然具有专一性、排他性,我们就无法解释性爱的广泛指向和爱情的转移,更无法解释现代仍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家庭和一妻多夫制家庭的性关系。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武断地说这些家庭中的夫妻之间不存在爱情。实际上,如果某一社会的性规范允许多偶制,那么这种状况下的男女爱情就不会具有排他性。

因此,笔者认为,性爱与情爱的统一,爱情的排他性、专一性并非人类男女之爱的自然本质,而是文化的产物。具体地说,性爱与情爱的统一是人类道德文明进步的产物和要求,爱情的排他性、专一性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规定,它们不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是一种社会规范;不是存在的状况,而是道德的要求。正是在此意义,我们坚持爱情是现代男女性关系的道德基础。

就自然本质而言,人类的性具有多偶性倾向,不存在排他性,可以接受许多可能的形式和可能的对象。这是人类动物性的重要表征之一。但是,人之所以为人,或者说人类的独特本质恰恰不在其动物性。自从人类从动物界分化出来之后,便逐渐自觉地对自身性行为的动物性进行了各种限制。性的禁忌有利于种族繁衍,使得人类比任何其他动物种类都要强大。人类在改造客观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也对自身的自然属性进行了改造,使得它已脱离了原初的自然意义。人类越进步,人的自然属性的人化程度也就越高。今天,人类性行为与动物性行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已不是本能的自然冲动与生理过程,而升华为异性个体间的强烈倾慕与吸引;它所追求的不是简单的生理心理快感,而是更加强烈、更加持久的愉悦——爱情,性爱本身已不是目的,而是表达爱情的手段。

因此,爱情是人类性文化中最本质的因素,经过千百年的文化积累,特别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之后,它已经内化为人类性行为的本质,形成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以致离开了文化规范的性行为是反人道的、非人化的。正如马克思所言:“吃、喝、性行为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使这些机能脱离了人的其他活动,并使它们成为最后的唯一的目的,那么,在这种抽象中,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6〕。爱情是性行为的人类特征, 性爱与情爱的统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和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表明人的自然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的行为,或者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说来成了自然的本质,他的人的本性在何种程度上对人说来成了自然界。这种关系还表明,人具有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了人的需要。”〔7〕千万年来人类对自身性行为的规范, 朝着性爱与情爱相统一的方向发展。社会的文化制约改造了人的性的自然性,并将这一文化规范内化于自然属性之中。爱情是人类性文化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的性的自我完善。

从人类两性关系的进化历程来看,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对人类的最大影响,就是从法律、道德、心理和风俗习惯上规定了人的性伴侣的共居性、唯一性和排他性,使得人类性关系从单纯的自然生理联系发展为法律、道德和心理以及生活中的相互依赖、相互合作,把人类性爱逐渐升华为高尚的情爱。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只不过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相对于人类几百万年的漫长岁月来说只是很短的一个阶段,但在这段时期内,人类进化的速度却远远超过它以前的时期,以至于几千年前的人与现代人之间的差距,远远大于前者与百万年以前原始人之间的差距。这个事实从一个侧面说明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作为男女性关系的一般形式,从整个人类史来看,标志着人类的成熟,有利于发挥所有人类的潜能。近代工业革命打破了传统家庭专制的基础,自由、平等、独立,这些社会发展的一般要求被引进两性关系之中,把人类性行为从传宗接代改变为追求个人生活的幸福,男女性关系第一次被要求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几百年来,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爱情的实现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环境。今天,爱情是人们追求性与婚姻的主要目的,它已逐渐融铸于人类性生活之中,并将与人类的性合为一体,成为其本质特征。自然之性是爱情产生的基础,爱情又是人类现实性生活的前提。性爱与情爱的统一使人类男女的性结合愈来愈具有人的创造性,有利于男女之间本质的确证、发展与完善,从而有利于整个人类的发展与完善。

性爱与情爱的统一性,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是对人类性行为多偶性倾向的限制,它克服了男女性关系的随意性、易变性,而有利于男女性关系的稳定性、紧密性和深刻性。它使得人类的自然之性成为真正的人类的自然属性。以爱情为人类性关系的道德基础,其伦理价值即在于,它在其所限定的人类性行为的外延的范围之内,极为深刻地揭示了后者的内涵,使人类的性行为成为人类追求理想、追求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爱情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反映了人类性道德的发展程度,它本质上是人类性行为的道德基础,因而,在不同的社会和历史时代,有着不同的道德要求和具体规范。在现代社会,爱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性爱与情爱的统一性,专一性,排他性,它必须体现社会的价值导向,符合特定的文化传统,在处理好两性关系的同时,正确处理爱情与其他社会关系所规定的一切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至于它的具体道德规范,各种论著已有充分的揭示,本文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注释:

〔1〕《孟子·告子上》。

〔2〕《礼记·礼运》。

〔3〕黑格尔:《美学》第2卷,第326页。

〔4〕《礼记·昏义》。

〔5〕《孟子·滕文公下》。

〔6〕〔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4、119页。

标签:;  ;  ;  ;  ;  ;  

关于爱情的伦理思考_爱情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