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标准体系的构建方法_伦理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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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国传统伦理学有一个相当成熟和完备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这一伦理道德规范体系蕴含着独到的构建方法:因循自然的方法,阴阳互补的方法,以名定责的方法,由本推末的方法。

[关键词]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体系 因循自然 阴阳互补 以名定责由本推末

任何一种成熟的伦理学理论体系,都应该有这样三个组成部分: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伦理道德的规范体系和道德的实践方法。在这三个组成部分中,伦理道德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是整个伦理学体系的中心骨架部分。有了它,一个完整的伦理学体系才可能得以挺立。伦理学的理论,可以说是对于伦理道德规范的理论说明和论证;道德的实践方法,即改良道德主体道德素质、提升道德主体的道德境界的方法,从本质上说,是为外在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内化为实践个体的道德品性服务的。没有伦理道德规范体系,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就流于空洞的概念游戏,就成了不结果实的智慧花朵;没有伦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实践方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根据,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一个完善的伦理学体系,应当而且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伦理道德规范,从本始的意义上讲,产生于人类长期的伦理道德生活实践,而从伦理学规范体系上讲,则来自于伦理思想家们对于人类道德生活规律的总结和学术性的构建。伦理学规范体系的内容和形式如何,取决于伦理思想家们所应用的构建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方法和原则。由此可见,构建伦理道德规范是伦理学的主要使命之一,而要构建一个完善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构建伦理道德规范的方法。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伦理学有一套实行了数千年之久、相当成熟和完备、为古代中国人所认同、所喜闻乐见的伦理道德规范。这样一个伦理道德的规范体系,必然蕴含着其独到的构建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方法。认真地研究它,发现其中的规律性的东西,对于完善当代伦理学,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借鉴。

据我的研究,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循自然的方法,阴阳互补的方法,以名定责的方法,由本推末的方法。

方法之一:因循自然

人类要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设立自我限制性的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规范要真正有益于人类的生存、和谐和发展,其主观的规范形式就必须反映客观的伦理必然性;要建立起合乎客观必然性的伦理道德规范,不但要承认而且要认识这种客观必然性,并使构建伦理道德规范的原则和方法适应人类社会伦理生活之必然。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通过对于人之道穷究根底的研究,确立了因循自然,即顺从人道之必然的构建伦理道德规范的根本方法。

所谓自然,就是自然而然、本来如此、必然如此的意思。所谓因循自然的方法,就是循必然而定则、本人性而立规的方法,也就是以人为合于自然,杜绝主观随意穿凿的方法。这样一种方法,包含着尊重客观必然性、尊重民意、反对主观主义和个人独断的合理内涵。

这样一种方法,是为中国古代各个学派所认同的。但是,不同的学派对于究竟何为自然却有不同的理解。道家学派标榜自然无为,他们提倡纯粹的自然主义,反对任何的人为造作。在道家看来,耕而食,织而衣,一而不党,这是人自然天赋的放任自由;任何的伦理道德规范,任何所谓善名,都不是人性自然中所具有的,把这些东西加给人,就像把笼头加给马一样;世俗的任何所谓的善,都是对自然的残损的结果;人有了伦理,有了仁义,也就开始了求名求利的人际竞赛和追逐,本心和自然之性的丧失也就日甚一日。道家主张的是一种纯粹的自然放任,反对的是任何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构建。从老子提出“无为”,杨朱提出“为我”,到庄子提出“逍遥”,其宗旨只有一个,这就是剥除人们自己加给自己的一切约束,使人回归到纯粹自然的本来状态。

毫无疑问,道家的思想对于破除人们的迷执,对于人性自然的回归,对于中国社会的不合理的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的消除,均有积极的意义。然而,道家所说的因循自然,虽然彻底,但并非至论,其根本的错误,在于不能正确地理解人之“自然”。尽管人类是在天地自然之中生活的,但人之“自然”毕竟不同于天地和动物之“自然”。人本来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其社会交往也是人性“自然”的一个方面,而且是一个最本质的方面;如果否定了人的社会性,也就把人降低到了动物的水平。从根本上说,这种自然主义的观点是反伦理、反文明的。

儒家在回答道家的责难和反思自己的理论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对于“自然”的理解。儒家把人之“自然”理解为两种,一种是与人的肉体相联系的自然属性,一种是与人的实际的社会生活相联系的根本属性。这两个方面,统一于人本身,都是人之“自然”,也都是人所不可逃避的“必然”。对于人的食色等自然属性,儒家主张要给予适度的满足,同时又给予适度的限制。对于人的根本属性,儒家主张尽力挖掘,并以之作为构建伦理道德规范的主要依据。

儒家的两位大师孟子和荀子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孟子认为,人与动物虽然在生理方面基本相似,但从根本上说,人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而动物则基本上没有。伦理道德作为人所特有的规范,就应该合乎人性的这种特有的“自然”。因此,人本来就有“恻隐之心”,就立一个仁的规范;人本来都有“羞恶之心”,就立一个义的规范;人本来都有“辞让之心”,就立一个礼的规范,人本来就有“是非之心”,就立一个智的规范,等等。同时,对于与人的肉体相联系的欲望等自然属性,他主张要给予适度的限制,减少得愈少愈好。在孟子看来,统一于人身的这两种“自然”,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欲望增多则本心减少,欲望减少则本心发现。因此,在孟子那里,所谓因循自然是因循人性之自然,而不是因循人身具有的物性自然。

在这一问题上,荀子提出的思想和孟子相比可谓异曲同工。荀子不承认人有所谓善良的本性,只承认人有与其他动物一样的自然本性;因而,立伦理道德之法须因循人性之自然,是不适用于荀子的。荀子与孟子一样,主张对来自于人的自然属性的情欲进行严格的限制,甚至认为道德善的每一个胜利都是通过对人自身的欲望的克制而实现的。在如何对待人的自然欲望的问题上,荀子的态度要比孟子更宽容一些,明确提出包括伦理道德规范在内的社会规范——礼,是为“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而设的。荀子强调,伦理道德等社会规范是反映人类生活的本然之理的。他认为,人之所以高于水火、草木、禽兽,最为天下贵,就在于“人能群”,而群之生活之所以能够维持,就在于人有礼义以“分”之。无礼义,则人不能分;不能分,则不能和;不能和,则人际之间会争夺残杀,也就不能成为万物的主宰了。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也就是依循人类群居的自然之理而建立起来的。分均则不遍,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故伦理道德规范才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士士、农农、工工、商商。因此,荀子明确地提出:“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1〕又说:“礼以顺人心为本”〔2〕。

由此可见,所谓“因循自然”的方法,在荀子那里,也就是因循人际生活和交往的自然之理、协于众人之自然心理之谓。孟子讲先天的人性的自然之理,荀子讲后天的群体生活的自然之理,这是儒家内部在因循自然而构建伦理道德规范问题上的一个重大的分歧。两者相较,我认为还是荀说为胜。

后来的思想家们对于这一方法有许多出色的论述。韩愈说:“古之时,人之害多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养之道。……寒,然后为之衣;饥,然后为之食;木处而颠,土处而病也,然后为之宫室。为之工,以赡其器也;为之贾,以通其有无;为之医药,以济其夭死;为之埋葬祭祀,以长其恩爱;为之礼,以次其先后;为之乐,以宣其壹郁;为之政,以率其怠倦;为之刑,以锄其强梗。相欺也,为之符玺斗斛权衡以信之;相夺也,为之城廓甲兵以守之。害至而为之备,患生而为之防。”〔3〕

李觏在《礼论》中也阐述了大致相同的思想,他说:“夫礼之初,顺人之性欲而为之节文者也。……夫妇不正,则男女无别;父子不亲,则人无所本;长幼不分,则强弱相犯。于是为之婚姻,以正夫妇。为之左右奉养,以亲父子。为之伯仲叔季,以分长幼。君臣不辨,则事无统;上下不列,则群党争。于是为之朝觐会同,以辨君臣。为之公、卿、大夫、士、庶人,以列上下。人之心不学则懵也,于是为之庠序讲习,以立师友。人之道不接则离也,于是为之宴享苞苴,以交宾客。”

颜元也说:“必夫妇相配也,必父子相爱也,必兄弟同生者相敬也,必邻里相好也,必上下有分也,这便是凡为人类者自然的天性必有的道理。我天朝圣人,只因人自然之性,教人必有之道。……制许多刑政法度之文,礼乐兵农之具,水火工虞之事,都是要节宣这个,维持这个。”〔4〕

在他们看来,社会的伦理道德就像衣食住行一样,是极其自然的,也是极其必然的。在形式上,它们虽然是人为造作的,但在内容上却是一种天然的理则。自东自西,自南自北,无不如此,真可谓天下所共由,放之四海而皆准。伦理道德作为人类自然之公理,决定了人们在构建伦理道德规范上必须是因循自然,而不能是主观随意的立法。

因循自然的方法,还表现为对宇宙自然事物的模仿,以及使人道与天道保持一致。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是与模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古代的伦理思想家们,广泛地运用了模仿的方法来建立他们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易·系辞下》说:“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在类万物之情。”作为群经之首的《周易》,被认为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其中当然地存在着伦理道德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在古代典籍中,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类似《易经》的这种模仿的痕迹。比如,宇中上有天而下有地,故人类也应有君有臣、有上有下;天行健,故人应立自强之道;地势坤,故人当有载物之厚德;宇宙中有五行,故人类道德也有与之相应的“五常”;人有心有体,而体贱心贵,体以利养,心以义养,故人类的道德以义重而利轻,等等。

因循自然的方法,表现着古代中国人尊重自然、重视必然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应该说,它在本质上是与唯物主义的观点相一致的。当然,这种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思想方法还是非常朴素的。它的主要局限,就是对于人类的本性和人类生活之自然缺乏具体的历史的研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人之“自然”是与具体的生存环境、条件、时代相联系的,因而也没有什么亘古不变、适用于一切地域、一切民族、一切时代的伦理道德。

方法之二:阴阳互补

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人们仰观天象,俯察地理,近省自身,看到了事事物物中都存在有矛盾现象,从自然界的天地、上下、日月、水火、昼夜、寒暑、阴晴,到人类自身的男女、主奴、尊卑、兴衰,发现任何事物都是由两个对立的方面组成的。这两个对立的方面,一正一反,一主一从,相反而又相成。中国哲学家们对之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把这既对立而又统一的两个方面提炼为“阴”和“阳”两个范畴。古老的《易经》,就是依据这两个基本的哲学范畴展开自己的体系的。《易传》提出了“一阴一阳之谓道”,把阴阳看成是“范围天地”、“曲成万物”的根本性哲学范畴。道家的老子,也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的哲学命题。到战国时期,更有阴阳家出现,提出了更为系统的阴阳理论。汉以后,儒者解释古代经典,也离不开阴阳这两个范畴。

宇宙普遍规律,当然也应该适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领域。基于这个认识,中国的思想家们认为,人际的伦理道德生活也只有符合宇宙的这一普遍规律才是合理的;伦理道德规范也只有不违此道,也才是能够广泛适用、流传久远的。因此,在构建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时,传统伦理学运用了“阴阳互补”的方法。所谓“阴阳互补”,就是依循宇宙的阴阳对立统一原理,把伦理道德规范分成两极,分别规定社会中的不同人群的行为标准,并彼此照应,相互补充。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人际的伦理关系总是被划分成阴阳两个方面。所谓阳的方面,就是主导的、尊贵的方面;所谓阴的方面,也就是从属的、卑贱的方面。在君臣关系中,君为阳,臣为阴;在父子关系中,父为阳,子为阴;在夫妻关系中,夫为阳,妻为阴,等等。即使在彼此平等的朋友关系中,中国传统伦理也是把彼方看作阳尊、已方看成是阴卑的。既然阴阳异道,那么,他们各自所守的伦理道德规范也应该是不同的。君尊臣卑、父尊子卑、夫尊妻卑、兄尊弟卑、长尊幼卑、官尊民卑的伦理关系,决定了他们各自的伦理规范是不同的。前者是“阳性”的伦理规范,后者是“阴性”的伦理规范。阳性的伦理规范,是一种表率、督导、抚育性的规范;阴性的伦理规范,是一种顺从、助成性的规范。这两者虽然内涵不同,但彼此又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使伦理规范成为一个整体。

比如说,在父母与子女的伦理关系中,父慈与子孝就构成了一对完整的伦理规范。父之慈,其一是要抚育、养活子女;其二是要教育子女,使之知道如何做一个儿子,使之能自立于社会和有益于社会。子女之孝,其一是要对父母必养且敬;其二是侍奉父母无违于礼,即在父母活的时候,按照礼的规范要求侍奉父母;在父母去世以后,按照礼的规范埋葬父母、祭祀父母;其三是侍奉父母要有愉悦的态度和颜色,即把孝敬父母,看作是自己的一种人生幸福,从心底愿意敬养父母而毫无勉强;其四是委婉地规劝父母的过失,如果父母不予听从,对之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劳而不怨;其五是爱已之体,慎行其身,勇于公义,怯于私斗,不遗父母恶名,而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这两类伦理规范的性质显然是不同的。父慈是为主的伦理规范,子孝是从属的伦理规范。这两者又显然是不能相离的。如果说父之慈是“生”之德,那么子之孝则是“成”之德。同样,按照传统伦理学,君与臣,夫与妇的伦理,也都是依循阴与阳的道德确立的。

从科学的观点来看,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它有自己的特殊规律,是不可以与自然的特点和规律简单地加以比附的。事物的阴阳二性适合于男女两性的划分,但未必是人类伦理的终极根据。尊卑等级的分别以及建筑在它基础上的伦理,本来是与阶级社会的制度,更确切地说是与社会不同集团的利益划分相联系的,但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也要把它们说成是基于自然的原则而建立的,其目的就在于借天和自然的权威来确立人为伦理道德的权威。这是我们应该予以注意的。

“阴阳互补”的方法,在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也有鲜明的体现。传统道德规范,如上所述,有许多方面,然而最大者莫过于仁和义。《易·说卦》就说:“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仁与义,也是一个阴阳互补的关系。仁之为道,其中心意思是效法天地生育长养之德而对人、物的爱。它可以说是一种进取性的、奉献性的道德,也就是阳性的道德。义之为道,中心意思是对道德思想行为的适宜性规定。宜者为义,不宜者为不义。宜和不宜实质上是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性的道德,可以说是一种阴性的道德。阳性的道德需要有阴性的道德来规定和限制。仁者爱人是宜,就应当实行之;不爱人是不宜,就不应行之。义的道德需要以仁来限制,无仁也就谈不上义。但是,爱人太抽象了,爱什么人,怎样去爱,爱到什么程度,需要有一系列的规定才行。这也就是说,仁也需要用义去规定,以便使仁爱得适宜、爱得恰到好处。儒家主张,实行仁要有一个次序,要从孝悌做起,“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中国思想家所说的“行仁以义,然后仁也”,就是这个意思。其他的成对的道德规范,也常常是一种阴阳互补的关系。比如说勤和俭,勤是一种创造性的、进取性的亦即阳性的道德规范,俭的道德是一种收敛性的亦即阴性的道德规范。两者之间是互补的。无勤,则生产不出生活资料,俭也就无从谈起;无俭,勤之所得就无从保持,因而也将失去其实际的意义。

总之,世间的事物,有阴就有阳,有伸则有缩,有动就有静,有张就有弛。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法则,也应当反映事物的这种普遍的规律和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说,“阴阳互补”的方法,还是很有可取之处的。

方法之三:以名定责

立名以定责的方法,也可以简称为角色方法。这种构建方法,是从社会实际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生活出发,划分出各种各样的伦理角色,赋予其伦理的名目,再依据伦理生活的需要,给各种名目规定一定的伦理道德的义务。

人们的社会生活就像演戏,总要扮演一定的角色。不过,实际的社会生活要比演戏复杂得多,一个人通常身兼多种角色,而一种角色又常常被无数个人所扮演。比如说,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一个人必定是另一个人的儿子或女儿、父亲和母亲,还可能是某某人的兄弟或姐妹、丈夫或妻子、上司或被领导者等等,总是在充当着一定的角色。那么,作为儿子或女儿,就相应地具有儿子或女儿的伦理责任;作为兄长、弟弟、姐姐或妹妹,那么相应地就有兄长、弟弟、姐姐、妹妹应负的责任;他或她结婚后就会成为丈夫或妻子,那么就相应地有丈夫或妻子的责任。以此类推,他可能是君主、臣子、工匠、农民、商人、师长、徒弟,等等,那么,他就相应地具有这些名目所应负的伦理责任。这种伦理的责任,是实际的伦理生活的固有要求,伦理学家只不过是把它们提炼出来而已。

中国传统伦理规范中的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士士、农农、工工、商商,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就是中国伦理思想家们依据实际的伦理道德生活的需要,依照这种角色方法和原则建立起来的。当然,上述中国传统伦理规范中的有些内容,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愿、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而设定的,但是,我们不能说传统伦理中所有的内容都是来自于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志。比如说,君君臣臣这一最具阶级统治色彩的封建政治伦理规范,也是反映着人类最一般的伦理生活本质的。在中国伦理中,君的本来意义是群,能群者是为君。德行高尚、能力超群、仁爱大众、又能举贤任能、使臣以礼者,是君之为君的伦理本份。臣的本来意义是被奴使者。依郭沫若说,臣字乃竖目之形,象征着俯首屈从之义。敬从君命、克尽职守、为民请命、举贤荐能、导君向善、谏君之非、补君之过,而不犯上作乱、不中途变节者,是为臣的伦理本份。尽管君臣伦理规范中包含着鲜明的阶级压迫的内涵,但其中的某些方面也是人类群体生活所必需的。“众齐则不使”,“隆一而治”,是两千多年以前荀子就曾经指出过的群体生活规律。即使在民主发达的当代,社会仍然需要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在社会政治伦理生活中,下级服从上级,仍然是伦理中的必然规则。

以名定责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构建方法,有其合理的成分。其合理性就在于:第一,它是依据伦理生活中的必然性,让每一个社会角色来承担自己所应当承担的伦理责任;第二,在使承担各种角色的人尽该名分所应该尽的义务的同时,还赋予了适合该名分的、对处在同一伦理关系中的对方进行监督和规谏的权利;第三,它所确立的模式,不是把伦理的义务和道德的权利对等地赋予每一个社会角色,不是把尽义务建立在拥有权利的前提之上,而是把伦理关系中此方的道德权利包含于对方的义务之中。特别是第三个方面,相当鲜明地表现了伦理道德在解决权利和义务问题上的特点。

我们知道,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各不相同而又不可相离的矛盾的两个方面。社会的法律对于这对矛盾的解决,采取的是各自分别规定的方法,即在规定一个公民应当尽什么样的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他会享受什么样的权利。传统伦理对于道德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解决,完全不同于法律。它是把伦理关系中此方的权利化为彼方的义务,使此方尽道德义务时彼方享受到自己的权利,彼方尽义务时此方享受到自己的权利。我们还以父子伦理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子之为子,就在于无条件地向父母尽孝。在这个“孝”字中,我们看到的是做父母的权利,而看不到儿子权利的任何痕迹。那么,儿子的权利在哪里呢?在父之伦理“慈”中。为父者应当慈儿、育儿,这被慈、被育也就是做儿子的道德权利了。其他的伦理规范,也都是以此方的义务补对方的权利,而不是不重视权利。尽伦理义务不以追求自己的权利为前提,在自己尽义务时使他人享受权利,这是中国伦理的一个基本信念。

方法之四:以本推末

以近推远、由本推末的方法,可以简称为能推方法。这种伦理道德的构建方法,就是找出一个最基本的、最易为人们接受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范作为伦理道德的公理,推而广之,以设定和解释其他的规范。在中国传统伦理关系中,哪一个是基本的伦理关系?是家庭伦理关系。家庭伦理关系,是人人都会遇到的、从小就生活于其中的伦理关系。孝之德则是基于人们从小对于父母的爱慕和依恋建立起来的,故最易被人们所接受。以此为基点,去构建伦理道德的规范体系,也就容易为人们所认同。传统伦理学就是以家庭伦理关系为最基本的伦理关系,来解释其他的伦理关系。

在中国传统伦理规范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这种以本推末的痕迹:关于天地自然与人类的关系,传统伦理把天比为父或曾祖父,把人类比作儿子或重孙子。董仲舒就说,天是人的曾祖父,人是天的副本,无一处不像天。关于君与臣、官与民的伦理关系,传统伦理也是把君视作臣之父,把官视为民之父的,故尔有所谓“君父”并称和所谓“父母官”的说法。政治伦理向来被看成是家庭伦理的扩大。《孝经》提出了在家事父孝,故忠可移于君的思想,把事君也看成是尽孝的一个方面。在宋代思想家张载的学说中,也突出地表现了这一点。张载把君主看成是上天的长子,把大臣看成是天之长子的“家相”,把天下民众看成是自己的同胞,把万物看成是自己的友伴,提出了“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伦理思想。在长幼伦理关系中,《礼记·曲礼》提出,“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则肩随之。”显然也是以家庭伦理模式来处理的。关于师徒伦理关系,中国自来就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之说。关于朋友之间的伦理关系,传统伦理也是仿照兄弟伦理关系来处理的。在道德规范方面也是这样,把对于父母双亲之孝(孝是一种特殊的爱)推广到与家庭内部兄弟之间的关系中,就表现为友悌;推广到与邻里、乡党的关系中,就表现为亲和;推广到与众人的交往关系中,就表现为仁爱;等等。

尽管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是为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服务的,但它的外表却笼罩着地一层温情脉脉的血缘亲情气氛。这不能不说是得力于这种“能推”的方法。正是这种以本推末的方法,把社会的一切伦理规范看成是家庭伦理规范的推广,大大地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感,同时也使社会的伦理规范有了更大的感召力。

中国传统伦理学认为,家庭伦理是社会伦理之本,那么,什么又是家庭伦理之本呢?曾子和思孟学派认为,家之本在身。曾子认为,孔子之道一以贯之的东西,就是“忠恕”二字。尽己为人为忠,推已及人为恕。这二字,就好比画圆之规,画方之矩,可以推出一切伦理道德的规范。为父者,希望子孝,故当事已父以孝;为人子者,希望父待已以慈,故当待已之子以慈;为人友者,希望友待已以信,故已当待友以信。凡是人际交往之事,皆可以此推之,如此则人道自然确立。人人如果能近取譬,善推已及人,则事事皆得其平,无往而不顺。这种推已及人、能近取譬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使自己的行为原则获得普遍性的方法。由于有这一“推”,自己所乐意遵守的行为法则也就同时成为他人乃至天下人都乐意遵守的法则。

然而,由于推已的方法是诉诸个人主观的意愿,所以,当主观意愿不正时,所推也必然不正。俗话说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就反映了这种情况。思孟学派提出的性善思想和中庸理论,恰好弥补了忠恕有可能导致的这种弊端。性善论的本质,是要人们在行为时发自自己的良心,而不是发自私欲。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们不以已私推人私,保证行为遵从公理。中庸的实质,是在接人待物上“无过无不及、不偏不倚”,公正合宜。只有遵行中庸,才不会以已之激测人,以己之偏度人。

中庸,可以说是规则中的规则,方法中的方法。朱熹在其《四书章句集注》中引程子的话说:“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又说,《中庸》“始言一理,中散为万事,末复合为一理”,“终身用之,有不能尽者矣”。中国古代的伦理思想家们,对于“中庸”十分重视,把它看成是孔门道统的主要内涵。他们也很注重对于“中庸”方法和原则的应用。对于某一道德,古代的伦理思想家们总要把它们分成不及、中、过三个层次,指出不及与过之害,而用其中。残暴和兼容之间有仁爱,怯懦和鲁莽之间有勇敢,苦行和懒惰之间有勤劳,吝啬和奢侈之间有节俭,野和史之间有文,等等。观察每一条传统伦理道德规范,都可以找到它们当中的痕迹。

以上四大方法,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方法论体系。因循自然的方法,是一个根本性的方法,贯穿于其他的方法之中。阴阳互补的方法,是因循自然方法的深化。以名定责的方法,是阴阳互补方法的进一步展开。以本推末的方法,是前三种方法的由博返约。这几种方法,也表现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特点。因循自然、阴阳互补的方法,反映了传统伦理道德的追求天人合一的特点;以名定责的方法,反映了传统伦理的以名为教的特点;以本推末的方法,反映了传统道德的重省悟和重个体体验的特点。

上述构建方法,都是古代伦理思想家们在构建和解释伦理道德规范时自觉运用的,这在传统伦理学著作中是可以找到足够的根据的。正是伦理思想家们自觉地运用了这四大方法和原则,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体系才显得比较成熟和完备。如果我们能够认真地借鉴中国传统伦理学在这方面的长处和经验,必将对于完善科学的伦理学的规范体系起积极的促进作用。

注释:

〔1〕《荀子·乐论》。

〔2〕《荀子·大略》。

〔3〕《韩昌黎全集·原道》。

〔4〕颜元:《存人编·唤迷途·第三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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