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把握的难点与思考论文_李润楠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把握的难点与思考论文_李润楠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北京 100022

摘要: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此类案件多为“一对一”行为,物证人证少、证据形式单一、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存在反复,证明力易受质疑及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等情形使检察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上存在诸多难题。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证据把握;印证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约占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起诉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尽管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较多,但通过与各地未检干警沟通调研结果显示,面对性侵案件的审查起诉,罪与非罪以及如何向法庭证明所指控的性侵犯罪事实存在,对一线办案人员来说仍旧是一大难题,集中体现在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把握上。

1客观证据收集固定难

此类案件往往被害人没有第一时间报案,甚至是陈年旧案,客观证据缺失、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形较为常见。

1.1生物检材提取和现场勘验条件的缺失

第一时间提取生物检材和现场勘验对于成功指控性侵犯罪十分关键。具体到性侵未成年案件,往往由于对性侵害认识不清或受到威胁利诱等原因,被害人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这导致侦查人员无法及时提取DNA等生物检材,也可能无法寻找到案发现场或现场在事后发生了变动而丧失勘验条件,造成客观证据缺失。

1.2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或存在瑕疵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证据的资格。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可证明取证程序合法,有助于固定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内容,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被害人陈述出现反复时尤为重要。实际办案中经常会遇到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或存在诸多瑕疵的情形,如只有画面没有声音、讯问时间和地点记录错误,甚至在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时无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导致关键性证据无法使用,不利于诉讼开展。

2言词证据审查认定难

2.1被害人陈述易受置疑

在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能够较为清晰、形象地展现案件经过和细节,优点突出。但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往往缺乏直接目击证人,被害人陈述在确定侦查方向、揭露犯罪时则尤为关键。然而,由于未成人的认知、记忆和语言表达能力有限,有些被害人陈述经常反复,特别是年幼的被害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协助表述、解释,陈述更容易偏离事实;有些被害人害怕舆论或出于羞耻,选择沉默寡言或轻描淡写,不愿配合调查;有些被害人报案时已成年,出于对犯罪分子的痛恨和厌恶,陈述时往往又会有所夸大等。上述情形均可能影响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

2.2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

正如前文所述,性侵未成年案件中多为“一对一”证据,无直接目击证人;证人证言多为被害人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的传来证据。根据严格“印证”理论的要求,不具有独立来源的证据并不能对主证据进行补强和印证。[参见龙宗智:“印证证明新探”,《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第152页;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第115页。]特别是当法定代理人与证人身份重合时,如果没有先固定其证人证言,而是其在到场参与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后才作证,其证人证言会受到污染,这更加不利于认定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2.3犯罪嫌疑人“零口供”

在只有“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基于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有的避重就轻、反复翻供;有的甚至坚称无罪,导致案件办理“零口供”。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没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但在实务中,此类案件在客观证据缺失、未成年被害人言词证据证明力易受质疑、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很难凭被害人陈述这一孤证定罪。

以检察机关近年办理的一起强奸案件为例。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未成年被害人的姨夫,张某辩称被害人为获得零花钱主动、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被害人表示自己是受到张某的威胁和强迫,但对张某每次事后会给自己十几块钱的情节予以认可。张某在被害人一方报案后始终未到案,潜逃了十年后主动投案并坚称自己无罪。该案只有“一对一”证据,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案发时年满14周岁、事后收取财物等因素,检察机关最终对该案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在没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诉讼面临的难度较大。

3关于此类案件证据把握的思考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作为定罪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是证据的审查和使用规则。具体到未成年性侵案件,受其特殊证据构造的限制,如果按照严格的刑事证据印证证明标准,往往会出现“孤证”难以定罪的困境。

一是需要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的同时带动检察引导侦查以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让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罪”的组合使此类案件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办理流程和标准。因此在具备条件时,建议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内容展开重点监督,特别是生物检材提取和保证同步录音录像完整性等方面。

二是重点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参见“林求平猥亵儿童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写:《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8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63页。]以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该年龄段认知水平、智力水平、沟通能力为基础,通过对被害人陈述内容的考量审查其真实性,例如:对案发原因、时间、地点、嫌疑人特征、作案方式等的陈述是否具体,特别是能否描述出一些非亲身经历不可能知道的隐蔽细节,案发过程是否自然,被害人和嫌疑人的关系,延迟报案的原因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心理,被害人一方是否具有诬告陷害的动机,被害人同学、朋友关于被害人在遭遇侵害前后的行为举止变化的证言,被害人陈述时的神色举止等,还要注意被害人有无使用超出其年龄认知水平的性用语(考虑是否有成年人的教唆),从而对其陈述的合理性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当然在尽量避免审查标准过于严格的同时,也要警惕其陈述受到不当诱导与污染的可能。

三是扩大对证据材料审查的范围,使被害人陈述与补强证据相结合,形成“特殊”印证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明确了“经验规则”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地位,赋予司法人员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辅助证据结合逻辑和经验进行推理的权力。因此在办理性侵案件时,办案人员可适当扩大间接证据、补强证据的收集以构建指控证据链条,补强证据的内容可关注品格证据的审查使用。从犯罪嫌疑人处搜查、扣押的淫秽物品、照片、视频等尽管不能证明被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可用于印证其与被害人接触的动机。综合考虑上述补强证据与被害人陈述是否能够形成印证,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惩罚犯罪,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

[1]向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疑难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事证明模式从印证到多元“求真”的制度转型“,《法学家》2019年第4期,第171页。

[2]章志丰:“刑事证据印证证明模式下“一对一”证据的审查”,《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1期(下)。

[3]潘凌云、韩雪娇、赵学刚:“合理印证证明模式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实践运用”,《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6期(下)。

论文作者:李润楠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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